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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1:11:59  浏览:87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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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市市容环卫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容环〔2006〕56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直属单位、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文明行业创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文明行业创建管理规定》的相关原则,为进一步适应市、区两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政府职能转变和全行业综合改革的新形势,实现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文明行业创建是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上海市迎世博文明行动计划》,以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以根除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推出便民利民举措为抓手,以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为基础,以弘扬市容环卫行业精神和提升全社会市容环境公德意识为支撑的行业建设系统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以职业类别为划分,或以区域的服务对象为主体,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领域的系统,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队伍素质好,行业风气正,服务质量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社会公益活动成效显著,综合水平达到国际接轨、国内领先、行业示范、群众满意的要求,符合标准,经过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先进行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文明行业的创建范围是市容环境卫生领域中“关乎城市形象、关系百姓民生”的服务性行业,例如公厕服务行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行业(清运)、道路保洁行业(清道)、水域市容环卫行业等。具体的分类方法,可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不断发展适当进行调整。

  第五条文明行业的创建工作在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上海市建设交通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设交通文明委)的统一部署下,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局创建办)会同相关职能处室规划协调;市局所属各专业管理处组织管理;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推动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协助;从业企业(单位)落实;广泛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心支持、参与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文明行业的标准

  第六条文明行业是行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文明行业应符合市文明办的共性考评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85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进步,管理水平、科技含量、创新能力在全市名列前茅,处于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

  二、行业党政领导团结协调,“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强,领导班子勤政廉洁,民主高效。行业管理科学有效,基本形成现代化的管理制度和机制。

  三、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贯彻“服务人民、奉献社会”的宗旨,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根据社会发展和市民需求,建立服务诚信体系,推出便民利民举措,兑现服务承诺,服务态度、服务技能、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在社会各界和市民群众中有较高的满意度,行业公信力好,全行业实现规范服务达标两年以上,综合考评和社会专业机构测评连续两年在全市保持领先。

  四、设施运行安全有序,产品质量优质可靠,服务供应保障有力,服务管理科学规范,应急处置快速有效,服务环境整洁美观,服务标识统一醒目。

  五、开展和谐社会理念教育,加强员工文明素质教育,在从业人员中普遍开展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技能的教育培训,普遍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活动。职工的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技术素质逐步提高,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深入人心,职工在单位是文明职工,在社会是文明市民,在家庭是文明成员。

  六、行业精神深入人心,企业文化丰富多彩,有行业标识、行业歌。全行业文明单位的比率高于其他行业,创建活动形成系列和特色,有一批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群体、先进人物和服务品牌。

  七、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全行业普遍开展与社区同创共建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条块结合,互为依托的工作机制。行业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从业人员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各类志愿者服务。

  第七条文明行业创建应完成“三个平台,十二个环节”的行业创建规定任务。“三个平台”即“完善规范打基础”、“除陋便民树形象”、“树立品牌出成果”三个递进的平台,每完成一个平台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完成三个平台任务可申报接受考评。“十二个环节”即上述每个平台设定四个递进的创建工作环节,每完成一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环节,完成四个环节任务可进入下一平台。具体内容见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鼓励各行业在完成规定任务的基础上,依据各自工作特点,积极开展创新。

  第三章文明行业的创建和管理

  第八条按照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和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文明行业创建分工协作机制。

  一、市局创建办对口市文明办、市建设交通文明办,依据全市和建设交通系统文明行业创建工作的部署,负责规划安排市容环卫领域内各行业参与创建,组织开展申报评审、交流推进等工作,同时协调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文明办建立“条条”、“条块”的联动机制,推动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市局相关职能处室负责制订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以及各类服务品牌创建标准。

  二、各专业管理处是管理职责范围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主体,对口市局创建办及相关职能处室,根据市局的统一部署和创建规定任务,负责开展行业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建立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和服务质量监督体系,推动落实每年度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计划,组织评比行业服务品牌。

  三、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是辖区内各行业创建的责任单位,对口各专业管理处,根据每年度创建计划,负责辖区内企业(单位)创建的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文明服务规范,加强日常质量监督,完成治理服务陋习(管理顽症)和实施便民利民措施的相关任务,树立推荐辖区内的服务品牌。

  四、上海市市容环卫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发挥“代表”和“自律”功能,受专业管理处委托,负责会员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单位的创建工作。。

  五、上海市市容环卫人才培训中心发挥职业教育功能,为各行业文明服务规范培训提供服务。

  六、上海市市容环卫和城管执法服务中心发挥热线监督和质监监督功能,加强各行业服务质量监督,建立重点服务窗口的质量跟踪档案。

  第九条建立文明行业创建责任落实机制。市局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专业管理处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各专业管理处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各区县市容环卫综合考评;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将文明行业创建列入企业(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条各专业管理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文明行业创建规划》,并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基层一线,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完成时限,定期检查,抓好落实。

  第十一条各专业管理处室(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文明行业创建日常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创建工作的领导机制、工作机制、管理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协调本行业(辖区)所属各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二、建立完善与各地区、社区以及服务对象的服务和管理信息沟通网络,取得各方支持,协调和帮助解决创建中的实际问题,提高行业与社区的共建水平。

  三、积极推进行业的现代化建设和管理,行业内主要骨干企业须通过ISO9000国际认证标准或国家2005年1月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标准。积极实施服务品牌战略,树立服务标杆,培养并形成社会认同度较高的服务品牌,不断提升行业形象。

  四、积极推动所属企业开展企业文化建设,不断增强从业人员的自立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开拓创新意识,大力弘扬行业精神,增强从业人员对文明行业创建活动的认同感和自觉性。每一届考核年,要对全行业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包括学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技能和实际工作能力做出评估。

  五、根据行业的改革与发展,依据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大力开展行业诚信建设。要开展服务承诺,不断向社会推出便民利民的服务新举措。

  六、广泛深入地开展道德实践活动,积极参与“与文明同行,做可爱的上海人”主题实践活动,坚持以“文明用厕”专项活动为示范,开展市容环境文明实践活动。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事情抓起,使道德实践活动与行业的各项业务紧密结合,与地区和社区的公益性活动紧密结合,积极支持和激励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志愿者队伍,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从单位延伸到社会、社区、家庭等活动之中。

  七、建立健全检查、监督、评估机制,抓好创建的过程化管理,加强中途检查考核。建立自查、总结、整改工作机制。要聘请人大、政协的代表、社会监督员、市民巡访员、新闻媒体以及服务对象,对行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明查暗访,对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行整改。

  八、建立创建文明行业的档案。主要有:行业概况;《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行业文明服务规范体系;年度重点工作简介;年度社会公众满意度测评分值和行风评议情况总结、整改方案和落实情况;年度根除服务陋习和管理顽症工作计划和落实情况;年度推出便民利民举措计划和落实情况;建立重点服务窗口质量跟踪档案;行业服务品牌(示范企业)介绍等。

  第四章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和命名表彰

  第十二条文明行业的申报评选要有利于提高工作实效,减轻基层负担,避免形式主义。评选以明查暗访与抽查相结合,行业自评和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社会专业部门测评和社会各界、人民群众评议相结合,择优推荐,好中选优。

  第十三条上海市文明行业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凡按照文明行业标准制订《文明行业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文明行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创建效果较好,基本符合文明行业标准的行业,可向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报。申报前,必须进行文明行业创建的自我评审,并将自评结果报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市局行业建设领导小组对申报行业的各项基础工作进行初审后,在评选新一届文明行业之前,向市文明办和市建设交通文明委提出预申报。市文明办与市建设交通文明委共同对预申报行业《创建规划》、《创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主要目标和创建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文明委备案。在考核年末,市文明办要广泛听取意见,全面组织对申报行业进行评估,并进行社会公示,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表彰。

  第十四条在参与市级文明行业创建的同时,各区(县)市容环卫部门也可从实际出发,组织本地区从事市容环卫工作的企业(单位)参加区级文明行业的创建活动。可参照公厕、清运、清道等分类创建的市级文明行业创建模式,也可区域市容环卫行业整体参与创建。

  第十五条文明行业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行业,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失去先进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行业,市文明委及市局将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凡获得文明行业称号的行业,可按照市文明办的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局创建办要根据本细则制订符合各行业实际的测评和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各专业管理处可根据本细则制订创建规划等文件。

  第十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属市局创建办,所做的解释各项条款与本细则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市容环卫文明行业创建规定任务表



阶段名称
环节名称
主要内容

完善

规范



基础
编制规范
编制文明服务规范体系(细化到各岗位工种)

全员培训
从业人员培训率达到90%,合格率达到80%

持证上岗
持证上岗率达到80%

强化监管
建立服务监督质量监管体系

除陋

便民



形象
自查梳理
总结以往经验,查找服务陋习,响应市民需求

明确方案
创新治理陋习和便民利民的新措施,并巩固以往的工作成果

具体实施
推进各项创建措施

检查评估
检查和评估各区县成效

树立

品牌



成果
窗口普查
达标窗口达到95%,文明窗口达到60%

明确标准
制定服务品牌的创建标准

区县推荐
按照标准,各区县在文明窗口中树立1个服务品牌

考核评比
在全市评比“十佳服务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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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0〕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七月十九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推广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贸发〔2010〕190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修订稿)》(商商贸发〔2010〕23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以及《财政部印发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财建〔2010〕44号)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是指消费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的行为。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政策推广实施期暂定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遵循“手续简便、直接补贴、安全高效、节能环保”的原则。在有效扩大消费的同时,做好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规定的从2011年起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政策的衔接工作。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第二章  补贴政策

  第五条 补贴方式及对象:

  1.凡在福建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福建省当地户口的人(以下简称购买人),在政策实施期间将废旧家电交售到中标回收企业,并到中标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的,可享受家电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已享受“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的新家电不得重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即本省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可在“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中任选一类享受补贴。

  2.凡在政策实施期间内从购买人手中收购旧家电并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的中标家电回收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均可享受运费补贴。

  3.在政策实施期间指定的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对购买人交售旧家电完成拆解处理的,可享受拆解处理补贴。

  4.在政策实施期内,个人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台;单位购买新家电的,总量不超过50台。

  5.购买新家电不受交售旧家电品种对应、省内区域的限制,交售五类产品中的任何旧家电,在购买其中任何一种新家电时均不享受补贴,但购买享受财政补贴新家电的数量应与交售的旧家电数量相同;在福建省内任何地方交售旧家电后,凭以旧换新凭证可在厦门地区购买新家电,并享受相同的财政补贴。

  第六条 以旧换新补贴家电产品范围: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补贴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时调整补兖。 

  第七条 补贴标准为:

  1.家电补贴。按新家电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为:电视机400元/台,电冰箱(含冰柜)300元/台,洗衣机250元/台,空调350元/台,电脑400元/台;

  2.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详见附件一。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具体标准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后予以公布。

  3.拆解处理补贴:根据拆解处理企业实际完成的拆解处理以旧换新旧家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电视机15元/台、电冰箱(含冰柜)20元/台,洗衣机5元/台,电脑15元/台,空调不予补贴。

  第八条 以旧换新的新家电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标准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条 购买人选择已中标的回收企业,通过网络、电话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旧家电的申请,并在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时提供购买人身份证件(个人凭身份证,单位凭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回收企业及时上门收购旧家电;或购买人先购买新家电,中标企业在向购买人配送新家电的同时回收旧家电,同时向购买人开具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进行转让、出售,套取财政补贴。

  第十一条 回收企业在购买人提出申请后与购买人约定上门收购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上门收购旧家电时完整填写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回收企业须在收购当天将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的所有信息,包括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序列号、旧家电的类别、品牌、型号、产品制造商、机身序列号(如确无序列号将由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机身序列号)、旧家电回收价格以及购买人的姓名(单位全称)和有效身份证件(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第十二条 交售废旧家电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电视机: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2.空调: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3.冰箱: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4.洗衣机: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线路板等主要部件齐全;

  5.电脑:显示器、机壳、电源、主板、CPU、内存条等主要部件齐全。

  第十三条 购买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到已中标的家电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并在当天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两种形式可任选其一。一是,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二是,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在新家电送货到家,返还旧家电后再领取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须在15个工作日内全部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准确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并将对应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交拆解企业,准确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拆解处理企业向中标回收企业垫付运输费用补贴,并须在收验当日将相关信息准确录入系统。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十五条 中标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凭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15日及30日(如遇公共假期则顺延至工作日报送)两次报网点所在地区经贸部门审核后,到区财政局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凭以旧换新凭证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资金申报表》等材料,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兑付已垫付的运费补贴和拆解处理补贴资金(详见附件2)。

第四章  家电回收企业

  第十七条 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专业回收企业等均可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 参与招标的家电回收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信誉好。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回收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注册地在厦门市内,具备一定经营规模,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并经过商务主管部门再生资源回收备案(对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可在中标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

  2.单纯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主体企业)年废旧物资经营额达1500万元以上;家电生产企业(售后服务机构)、销售企业家电年销售额达3000万元以上;

  3.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应有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封闭式库房,具有一定的运输车辆或与物流企业签订有运输合同;

  5.企业的回收网点应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并建立规范的台账登记制度;

  6.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7.具有合理的网点布局,覆盖面广的回收渠道和网点;

  8.有经过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回收人员;

  9.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10.我市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具备回收企业招投标资格。

  第十九条 旧家电回收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回收企业投标书;

  2.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回收队伍、信息系统、仓储和运输能力等方面内容(注明对以上内容真实性负责);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5.提供库房的租赁协议或相关产权证明(有效期大于两年)

  6.回收企业承诺书;

  7.实施旧家电回收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上门服务、商品流向档案等措施;

  8.商务部门颁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证明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非专业再生资源回收公司在家电回收企业中标后须补办经营范围变更和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等手续);

  9. 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银行资信等级;

  10.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具体以招标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回收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

  第二十一条 回收企业及其网点应到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备案,区经贸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回收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3.中标回收企业与网点的关系证明及授权书;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回收企业中标后应与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书,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照承诺及时公布各类旧家电回收价格,主动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保证及时按公布价格收购购买人交售的旧家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回收的旧家电一律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并保持旧家电主要部件的完整性,不得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回收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回收企业应对回收旧家电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回收旧家电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 (信息系统完善后根据信息系统要求报送),各区经贸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贸发局。

  第二十五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回收企业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指导非专业回收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增加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并到市贸发局申请再生资源企业备案,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经营。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中标回收企业,可以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五章  家电销售企业

  第二十六条 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加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组织的家电以旧换新销售企业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参与投标的销售企业应当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销售网络健全。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的家电销售企业招投标的具体条件为:

  1.注册地在厦门市境内,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家电产品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网络健全,网点布局合理;

  3.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当具有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4.经营信誉良好,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且没有不良资信记录;

  5.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保养等售后服务体系,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

  6.应具备相应的销售规模,生产企业销售公司的网点应具有较高的覆盖面;

  7. 投标人属国家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具体指标由招标文件统一规定,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参加投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材料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销售企业投标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及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3.投标人有关信息说明,包括企业简介、资信状况、管理水平、物流能力等方面内容;

  4.投标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5.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或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银行资信等级;

  6.销售企业承诺书;

  7.销售网点和配送中心清单;

  8.实施家电以旧换新的措施,包括宣传、信息管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措施;

  9.招标人认为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批投标确定销售企业。前一批没中标的企业,在条件具备后可直接参与下一批投标。鼓励中标销售、回收企业本着便民的原则,便利交旧购新,缩短流程时间。鼓励销售企业、回收企业,形成销售回收一体化的经营格局。

  第三十条 销售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应当向所在地区经贸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区经贸局应当在接到备案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不得以网点备案为由向企业收费。销售网点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网点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销售规模、售后服务能力(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简介;

  2.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或加盟关系的证明及授权书(原件);

  3.中标销售企业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附网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

  4.网点工商注册登记证复印件和网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具备管理系统信息录入、发票开具能力和资格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销售企业中标后应当与市贸发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书,明确权利和义务,并对所属各销售网点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保证按市场正常价格销售新家电,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公开透明;要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管,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禁止乱涨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要严把进货关,杜绝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产品进入我市市场。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标销售企业本着惠民的原则,继续做好各类营销促销活动,但中标销售企业不得将各类营销促销手段与国家以旧换新政策混淆,不得以购买人享受国家以旧换新政策为由,而不予享受企业的营销促销优惠,或提高商品的成交价格。应在最低成交价格的基础上给予购买人家电以旧换新补贴。

  第三十三条 销售企业应确保购买人的权益,对购买人在选定家电并谈好价格后,再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的,应按规定给予抵扣补贴部分资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三十四条 销售企业要增强网点的销售服务功能。销售网点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以旧换新指定店”标识;设置专门的公示栏,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须知、指南等;设立免费服务热线,建立健全物流配送体系,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第三十五条 销售企业应对新家电销售情况即时进行统计,并在每月7日前将上一月份新家电销售的相关统计报表报企业所在地区经贸局、区财政局(信息系统完善后按信息系统要求报送),由各区经贸局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送市贸发局。

  第三十六条 市贸发局将中标销售企业及符合条件的销售网点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中标销售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参加家电以旧换新的资格,构成违法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拆解处理企业

  第三十八条 拆解处理企业由市环保局从现有列入厦门市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理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企业中筛选1家拆解处理企业,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确定。非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不得收购和处理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第三十九条 市环保局制定家电以旧换新拆解企业筛选评估标准(详见附件2),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拆解处理企业的筛选工作。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具有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管理和技术人员。应具备不少于3名具有本专业领域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

  3.具有与拆解处理废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处理种类需覆盖本次家电以旧换新的所有产品: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应具有冰箱和空调制冷剂的抽取、暂存或回收处理设施/设备,不得向大气中直接排放。

  4.对本厂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废旧家电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废印刷线路板等危险废物应提供或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电线电缆、机电应提供或委托给环境保护部核定的进口废电机等定点加工利用单位拆解处理,阴极射线管的玻璃应优先提供或委托给阴极射线管生产企业回收利用。

  5.具有通过系统记录、查验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建立了废旧家电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记载内容应包括每批废旧家电的来源、类型、重量以及数量、收集(接受)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不能深度处理的废旧家电拆解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

  6.近3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与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签订承诺协议,并向市财政局缴纳履约保证金10万元,按照承诺保证不无故拒收中标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不将收购的旧家电再流通,不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原则上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完毕,规定时间内不能拆解完毕的,要及时报告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并对废旧家电进行安全妥善贮存,确保不发生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四十一条 拆解企业应于2010年10月31日前设立视频监管系统,对厂区所有进出口、拆解处理和贮存等重点区域进行24小时不间断监管。拆解处理厂区应只设一个进口,一个出口。

  第四十二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按周将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上报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关记录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的原始凭证应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 市环保局于每月10日前将拆解情况统计数据汇总至市贸发局,并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栏目,公开拆解处理企业报送的旧家电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承诺协议的拆解处理企业,政府主管部门将给予公开警告,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以上情节严重的将报市政府取消其参与以旧换新废旧家电拆解处理企业资格。

第七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一、家电补贴

  第四十五条 购买人交售旧家电,从回收企业取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家电以旧换新凭证。回收企业须在以旧换新凭证上注明旧家电的产品品牌、规格、型号、机身序列号、购买人姓名(单位全称)及有效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旧家电回收价格、凭证序列号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购买人购买新家电时直接申报家电补贴,由销售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销售企业按销售价格向购买人开具发票,并指导购买人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两种形式可任选其一。一是当场垫付补贴,资金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减去补贴资金后的金额收取货款。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立即告知购买人,按销售价格收取货款。二是销售企业按新家电的销售价格收取货款,购买人在新家电送货到家,返还旧家电后再领取补贴资金。

  第四十七条 购买人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购买新家电的发票复印件(原件经销售企业审核后返还);

  3.《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

  4.购买人居民身份证件或相关法人单位的相关证明,购买人为单位法人时由经办人执本人身份证、单位委托书和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四十八条 家电销售企业符合以旧换新条件并经过备案的网点每月15日及30日两次汇总新家电销售发票、以旧换新凭证、购买人有效证件或法人单位相关证明复印件、《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汇总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提交注册所在地的区经贸部门进行审核,区经贸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到区财政局申领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家电销售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各区财政、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家电销售企业代理审核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骗补行为的发生。

  二、运费补贴

  第四十九条 中标回收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收购旧家电全部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并向拆解企业开具销售发票。

  第五十条 根据实际销售旧家电数量,中标回收企业直接申报运费补贴,由拆解处理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五十一条 中标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1.以旧换新凭证;

  2.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返还);

  3.《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4.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

  第五十二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每月5日前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整理,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汇总表》、《家电以旧换新代垫运费补贴汇总表》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后,到市财政局申领补贴。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拆解处理补贴

  第五十三条 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定期完成对拆解处理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品种、数量进行统计,凭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申报表》、《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等材料,于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核合格后,到市财政部门申领补贴资金。环保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市财政局在接到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申报拆解补贴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申报表》;

  2.家电以旧换新凭证;

  3.家电回收企业开具的旧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附购货清单);

  4.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运费凭证(附运费收据);

  5.拆解记录表及拆解产物销售凭证或处理证明;

  6.《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补贴汇总表》。

  第五十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要对收购的以旧换新家电逐一核对,旧家电实物与以旧换新凭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系统提供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等信息应保持一致。对审核不符的,不得申报拆解补贴。要按环境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完成旧家电拆解处理工作,不得倒买倒卖以旧换新的旧家电。

  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申报补贴表的审核工作,对旧家电是否拆解完毕、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拆解产物流向等内容进行跟踪审核。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第八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五十六条 补贴资金按照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五十七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分级负担、定向使用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0%,地方财政承担20%。我市承担的补贴资金参照家电下乡做法由市区按8:2分别承担。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文下发。

  第五十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贸发局根据各区废旧家电存量、家电拆解处理能力、经济发展水平等,测算并下达各区补贴资金规模。

  第六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数及市级财政配套数,按照测算的区补贴资金规模,及时将不少于80%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有关区财政的指定专户。其余补贴资金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拨付。实施过程中发生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区财政先行垫付。

  第六十一条 各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经贸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核实汇总上年度家电销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市环保局在每年4月中旬前,核实汇总上年度家电运费、拆解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清算。

第九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六十二条 成立厦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黄菱副市长任组长,朱奖思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家电下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市贸发局,梁群民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市贸发局牵头组织实施我市家电以旧换新各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管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程;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企业的联系机制和信息沟通渠道,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销售企业的招标和资格认定;负责印制和组织发放家电以旧换新凭证。负责销售企业补贴申报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

  市财政局负责制订补贴资金的管理办法及资金管理;负责家电销售企业、拆解处理企业垫付资金的补贴发放;负责及时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用于加强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宣传、业务培训、销售网点监管、监督检查、公示及必要的设备购置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划拨给相应的企业, 

  市环保局负责对家电拆解处理企业的筛选工作,并报市政府确认;负责旧家电拆解处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对家电拆解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实施监管,落实拆解任务;负责拆解企业代垫的运费补贴和拆解补贴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

  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对应业务的政策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及过程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

  市经发局负责对本市家电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督促指导生产企业提高和保障家电产品质量。 

  市物价局负责指导中标回收企业按公平合理的价格回收旧家电;负责加强以旧换新家电的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负责监督中标的销售企业按市场正常的价格销售新家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工商机关12315行政执法体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家电以旧换新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质监局要加强对家电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对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企业,质监部门应当责令生产企业召回相关产品,依法对其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兑现的监督管理。

  市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各区政府应参照市里工作机制,及时成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处理家电以旧换新日常事务。

  第六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上下之间、部门之间、厂商之间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市贸发局、财政局、环保局对全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实行信息通报制度。对工作进展情况、销售进度以及工作中的措施、经验进行交流,对反映问题及时反馈加以整改。区经贸局、财政局切实负起牵头部门的作用,及时联系工商、环保、物价、质监等部门,联手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为家电以旧换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将家电以旧换新工作进展情况及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各级家电以旧换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建立与回收企业、销售企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联系机制,建立顺畅的信息渠道,监督和管理家电回收、销售企业及网点。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定期将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绩、存在问题和建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负责本市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建立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监督管理制度,保障以旧换新工作有序开展。

  本市各级经贸部门建立中标家电回收、销售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制定家电以旧换新凭证管理办法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对己申领的凭证进行全程跟踪管理。

  本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市环境保护局建立指定拆解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节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驻厂监管。

  本市各级物价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旧家电回收指导价格和新家电产品的销售价格。 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家电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以及二手家电市场等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要加大对家电以旧换新过程中销售伪劣商品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伪劣等行为;加强二手家电市场监管,打击销售翻新旧家电等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对以旧换新家电产品的申投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市各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查处违反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从源头上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本市各级审计局负责补贴资金发放兑现的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监察局负责家电以旧换新有关政府部门举报投诉的处理。

  各区政府应安排必要的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的开展。

  第六十六条 参与家电以旧换新的各类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一经查实有任何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要严格采取追回财政补贴资金、没收保证金、取消资格及向社会公示等处罚措施。

  第六十七条 中标销售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家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执行。

  1.不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销售服务问题突出的;

  2.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违反《零售商供应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利用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恶意克扣货款、压低采购价格或其他损害供应商利益的;

  4.违反《零售商促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虚假促销、不按期备案、以次充好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5.虚构相关证明,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6.不按经贸等部门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数据的;

  7.对所属销售网点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六十八条 中标销售企业所属的网点出现下列行为的,区经贸部门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区经贸局应当暂停其销售网点资格,整改后还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家电以旧换新销售网点资格:

  1.店内没有张贴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公示资料和须知的;

  2.违反国家关于家电产品“三包”规定,售后服务不能到达相关要求,以各种理由拖延服务的;

  3.在家电以旧换新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以各种理由限定购买人消费自由的,如限定购买人选择品牌、要求购买人要事先出示以旧换新凭证等行为;

  5.对销售的新家电未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的,或者在销售价格上将以旧换新购买人与其他普通消费者区别对待,损害购买人利益的;

  6.不符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网点备案相关条件的。

  第六十九条 在家电以旧换新产品销售过程中,由于销售网点不良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失,由相关中标销售企业全部承担。

  第七十条 回收企业有以下行为的,将实施没收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家电以旧换新中标资格等处罚。处罚决定由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家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公布执行。

  1.对中标回收企业不按承诺的公示价格收购或无正当理由拒收废旧家电,经举报并查实两次以上(含)违规行为的;

  2.不按规定建立废旧家电流向档案,由经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没有改正的;

  3.不规范发放以旧换新凭证,损害购买人利益或扰乱以旧换新工作进展的;

  4.不按规定将旧家电全部交售给指定的拆解处理企业,或擅自拆解处理旧家电及核心部件,从事制售以旧充新等违法行为;

  5.其他违反市场经济秩序行为。

  第七十一条 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由市环保局报市家电以旧换新领导小组批准后暂停直至取消拆解处理企业的资格。2011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实施后,三年内不得授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1.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2.无正当理由拒收回收企业交售的旧家电;

  3.利用市场垄断优势,恶意压低旧家电回收价格,损害回收企业和购买人利益,影响以旧换新政策推进的;

  4.不按规定做好废旧家电回收拆解档案,或者将回收的旧家电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5.从事制售以旧换新等违法行为的;

  6.伪造相关凭证,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7.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违反商品生产和经营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工商和质监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利用中标或指定企业的优势,进行欺行霸市、行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等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等行为的;

  2.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3.擅自拆解和组装废旧家电,将旧家电翻新进入二手市场流通的;

  4.其他违反产品生产和流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有以下行为的,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3.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十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经营主体(含销售、回收和拆解企业)骗取家电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关于家电以旧换新的新规定或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贸发局会同市财政局、环保局、经发局、工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51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现将《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适用本办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依照本办法执行(上述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和部分值班人员(包括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的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等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四条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用人单位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餐饮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用人单位的职工;
(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职工;
(五)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职工;
(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以下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一)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并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注册,且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各类用人单位;
(二)在市内四区的境外企业驻连办事机构及外省市驻连办事机构、在市内四区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筑施工用人单位以及驻连部队所属企业;
(三)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市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在本市有重大影响并应当由市级审批的。
第六条 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范围以外,在本辖区生产经营并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用人单位,以及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在区级有关部门登记、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指定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或有管辖争议的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严格审批。
第十条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由用工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申请前12个月的工资表、考勤记录,劳动合同书;
(六)其他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按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受理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用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将《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受理;
申请材料可当场更正的,申请用人单位可当场更正。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时,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重点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劳动生产环境和特点以及劳动强度,审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的考勤记录,了解工作时间和休息情况。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但应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并将《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用人单位。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及实地调查,对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用人单位;对不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规定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用工单位须书面告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
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及有关情况,向全体员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工作制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应与劳动者(含劳务派遣人员)变更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结果,不得擅自超出批准的岗位、周期或期限执行。
第十九条 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用人单位在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可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完成。
对于在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岗位工作的,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第二十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总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建立职工工作时间考勤登记制度,以书面等形式如实记录职工工作时间情况,并保存3年以上备查。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将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名单及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整改,对拒不整改或问题严重的,可撤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后仍需继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2个月重新办理申报审批。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认真保管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相关材料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记录,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为30年。需归档的材料包括: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三)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六)《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送达回证》;
(八)座谈会签到名单及会议记录;
(九)《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十)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没有明确实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在60日内按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3、《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4、《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5、《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6、《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8、《送达回证》
9、《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
单位注册地址/工商注册号
生产经营地
职工总人数 经办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人数 岗位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员工代表签字


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共提供材料( )种。


行政许可申 请 人
申 请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承 办 人(甲):


承 办 人(乙):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许补告字〔〕第()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需要补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 料 名 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请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补正上述材料,本行政许可申请自行政许可机关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受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大劳许受字[ ]第(×××)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初步审查,符合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自 年 月 日受理。
请于 年 月 日前做好实地调查的准备,调查时需要提供如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书,
年 月至 年 月工资发放明细、考勤记录。具体调查时间将另行电话通知。
请于 年 月 日到大连市行政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送达人: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1、文书编号A代表职业介绍审批;B代表民办职业培训审批;C代表外国人及台港澳内地就业审批;D代表特殊工时审批。
2、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查。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大劳许准字[×××]第(D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 工作制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同意你单位实行: 工作制。
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保证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工作任务的完成。
有效期自 年 月至 年 月。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此行政许可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行政许可申请单位,一份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存查。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许撤销字〔〕第()号



本机关现决定撤销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取得的
(许可证编号: )行政许可,其理由如下: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 月 日



送 达 回 证
文 书 名 称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受 送 达 人
送 达 地 点 大连市行政服务大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签 收 日 期 年 月 日 时 分
收件人(签字或盖章)
代收人(签字或盖章)
拒 收 事 由
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送达人(签字或盖章)
邮局挂号交寄日期
挂 号 信 号 码
备 注
编号: DX
注:委托或邮寄送达的,请在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结案报告


单 位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单位注册地 址 职 工
总人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事 项
办理内容 □初次申请 □延续 □变更 □撤回 □撤销 □注销
行政许可文书文号 发文日期 年 月 日




审查情况
理由及决
定 内 容 经组织有关人员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实地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同意公司:
结案方式 □自动履行 □复议结案 □诉讼结案
执行情况
单位:(盖章)
填表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