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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9:01:28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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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鼓励投资开发建设的若干规定

2003年2月24日


第一条 为加快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的开发建设,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在高新区投资办企业,加快高新区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高新区内开办科技研发和生产性项目,用地给予优惠。
(一)科技研发和生产性用地,视投资项目科技含量的高低和投资强度分四级而定,出让价每平方米30至60元。所购土地面积计至经过用地道路的中心线。
(二)项目级别由项目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科技部门和专家审定。国际和国家级技术水平项目,地价每平方米30元;省级技术水平项目,地价每平方米40元;一般先进技术项目,地价每平方米50元;一般企业,地价每平方米60元。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次地价优惠:(1)世界500强企业、国外知名企业、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著名商标的国内知名企业、上市公司可优惠30%;(2)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如:信息产业、数据通信、网络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工程和生物制药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可优惠30%;(3)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1亿元的项目可优惠10%;用地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总投资超过2亿元的项目可优惠20%。
(三)高新区内所有科技研发和生产性项目用地,可选择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地价款的,可优惠10%;也可以给予三年内分期付款的办法,首期支付地价款限定为40%以上;对投资额大,科技水平较高的项目,首期付款限定为15%以上。
第三条 高新区内的土地,都应用于兴办科技研发、生产制造业、园区的服务配套和公共设施。用地单位不得改变用地性质,用地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一年内仍未建设使用的,高新区将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高新区内已出让的土地,在建设项目没有竣工投产之前,不得转让。竣工投产之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重新签订出让合同,补缴地价款或出让金后,方可转让。土地上已有建成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如发生转让行为,须一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产转让手续。
第四条 对高新区内的企业用水、交通收费等实行优惠。
(一)高新区内报装用水免收增容费。
(二)在高新区内投资生产性项目企业的自用运输车辆和生活用车,经过本市站港路平冈公路收费站时免收过路费。
第五条 在高新区内兴办科技研发和生产性项目的企业,只按国家税法规定收税,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六条 在高新区财政中设立专项的科技发展基金和科技三项费用,用于支持园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建立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等。
第七条 对科技含量高、投资额和投资规模大、且对高新区的开发建设贡献大的投资项目,经高新区领导小组确认,可采取一厂一策的措施给予特殊优惠。
第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鉴定或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第九条 在高新区投资的外商企业、民营企业,其厂房建设可以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对高新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一)实行“一条龙”的项目审批制度。凡是符合产业政策,材料齐全,在7个工作日内办妥有关手续。
(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投诉的服务制度,设立投诉服务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做好协调,热情为企业排忧解难。(三)实行“一个口子”收取规费的管理制度,高新区内企业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交的规费,须经高新区管委会准核并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及组织不得擅自向企业收费。
第十一条 全面营造优越、宽松、安全的投资环境。
(一)市计划、科技、公安、财政、人事、劳动、国土、建设、交通、外经贸、卫生、计生、环保、物价、林业、外事侨务、规划、市政管理、人防、房产、地震、气象、质监、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执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市一级管理权限办法》,派出分管领导和业务骨干,协助高新区做好审批发证等工作,在业务上加强指导。
(二)市银行、保险、外汇管理、海关、检验检疫、电信、邮政、供电、供水、港口、铁路和公安消防等部门都要在高新区设立办事机构或服务窗口,制订和完善对高新区投资者的承诺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全心全意为投资者服务。
第十二条 阳江高新区全面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鼓励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技术创新及其他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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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公安部 商业部 等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三线艰苦地区军队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总后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和(1985)4号文件精神,从一、二线和大、中城市到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工作的职工离退休后可易地安置。三线艰苦地区二、三类区的军队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需易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填写审批表,
报主管部门核准,经全军综合平衡后,由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按军队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分期分批下达各单位易地安置户数的批准证明(批准证明样式附后)。安置接收地的公安、粮食部门凭全军三线人员工作办公室下达的批准证明,准予办理户口、粮食供应等手续。各企事业单位
的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分省指定的负责单位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办易地安置具体事宜。
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4)76、77号文件,实施三线艰苦地区离退休人员易地安置,体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对三线职工的极大关怀,对稳定三线职工队伍,加强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领导,通力合作,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批手续,不得擅
自扩大范围和放宽条件,更不能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暂时还不具备实施易地安置条件的单位,要向职工讲清道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逐步实施易地安置工作。



1988年3月30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府办发〔2007〕172号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七日



黔西南州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表彰对黔西南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州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州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士、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国内非本州公民。
  第三条 州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以下简称荣誉公民)称号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审定,可以授予黔西南州荣誉公民称号:
  (一)为我州社会发展、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曾在我州州级党政班子领导岗位任职或挂职,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

(三)在我州投资或为我州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和向上争取项目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五)在我州对口帮扶和星火计划、科技扶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推进我州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地区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为宣传推介我州、提高我州知名度作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我州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一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采取部门推荐和个人推荐相结合,由州直相关部门向州政府办公室推荐,也可由州政府办公室或个人直接推荐。

(二)审定。由州政府办公室对推荐意见进行汇总,必要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或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州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授予。州政府向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并通过媒体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公民证书可以视情况举行颁证仪式。

第六条 对获得荣誉公民称号的人士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我州举办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待遇;

(二)对需在我州长期居留的外国人士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可按有关规定为其办理相关居留许可;

(三)州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七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公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我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荣誉公民证书由州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九条 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人士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损害黔西南利益和名誉的,取消其荣誉公民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