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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19:13:18  浏览:81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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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   业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农市发[20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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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为了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深入持久地开展农资打假工作,我们制定了《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进一步加强协作,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各项要求,强化农业生产资料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应有贡献。

  在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

  电话:010-64192678

  传真:010-64193157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

  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及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严格农资市场准入,稳步推进诚信经营,着力强化市场整顿,严查一批大案要案,大力开展质量监督,切实搞好市场流通,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完善各项保障措施,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一、严格农资市场准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

  (一)严格农资产品的市场准入。对需要经过审定、审批、登记或许可的农资产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降低标准或越权审定审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谁发证、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已经发放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登记证、品种审定证书、推广鉴定证书及营业执照等进行核查,加强对临时证照的清理,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国家已明令禁止生产的产品证照,要一律依法注销或吊销。

  (二)严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各级农业、工商、质检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开展对辖地所有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中小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顿,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政企不分和乱挂靠、乱挂钩的农资经营企业。

  (三)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要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经验,支持和鼓励有实力、有信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扩大宣传,提倡质量信誉公开承诺制度,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和措施。要将放心农资下乡进村作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到位。

  (四)加快发展现代流通方式。加快发展物流配送,鼓励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连锁配送服务,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努力构建新型农资经营网络。支持有条件的农资企业打造知名品牌,实行直供农户。

  二、加强市场监督检查,搞好各项制度建设

  (五)加强农资质量动态抽查。根据农时季节和本地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在春耕和秋播前等农资购销高峰季节,结合重点地区,制定有针对性的农资质量抽查计划,提高抽查密度,扩大抽查范围,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村。

  (六)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推行农资质量例行监测,依托各部门所属或社会质检机构,在重点农资集散地和农资市场建立固定质量监测网点,对不同农资品种实行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和跟踪监督,准确把握当地农资质量状况,提高农资质量预警能力。

  (七)加大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大对本地农资广告宣传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发布虚假农资广告的违法行为。对不按法定要求审定,只收费不审查的广告发布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农业、质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做好虚假农资广告的整治工作。

  (八)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农资市场监督。继续加强农资打假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建立和落实好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制度,逐步建立农资打假社会监督网络,形成全民打假的社会氛围。

  (九)积极推进农资打假和监管的各项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推行农资市场监管工作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公示制度、回避制度等执法管理制度。建立农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布例行监测和市场监督抽查结果,在宣传放心产品的同时,公开曝光不合格产品,引导农民正确选购和放心消费。

  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严查一批大案要案

  (十)继续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工商部门要继续抓好“红盾护农”行动,质监部门要围绕生产领域继续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下乡”活动和化肥产品质量区域性问题集中整治活动,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的犯罪行为,物价部门要加强农资价格的监督检查工作,供销部门要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步伐,配合做好农资市场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十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紧紧围绕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重点品种,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突出县乡村级农资市场特别是零售商户的整治,严厉打击在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高毒农药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同时,要充分认识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日常监管,继续做好毒鼠强的清查收缴和防范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毒鼠强行为,并进一步畅通合法杀鼠剂市场流通渠道,加强统一灭鼠,切实巩固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反弹。

  (十二)严肃查处大案要案。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进行认真梳理,特别要加强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方式,查处一批大案要案。要加大经费投入,优先保障办案经费,坚决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彻底捣毁制假售假窝点,同时,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农资打假和毒鼠强专项整治的措施和成效,以教育群众,震慑不法分子。

  (十三)实行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农资案件,各地、各部门要实行挂牌督办,加强跟踪指导,协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查处,及时解决案件查处中存在的问题或遇到的困难。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构成犯罪的案件,有关行政部门要在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同时,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加快案件审理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积极建立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四、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实行信用分类管理

  (十五)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数据库。各级农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合作,互通信息,及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市场主体资格审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状况、公众评价情况等相关信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档案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

  (十六)开展农资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在农资打假和监管实践以及互通信息的基础上,制定科学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对辖地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信用等级综合评价。

  (十七)实行农资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对于遵纪守法、信用优良的企业要给予表彰、鼓励和政策扶持;对于发生经营过失、存在信用缺陷的企业要给予警示、教育和指导;对于多次发生违法记录或故意违法、情节恶劣的失信企业要重点监控,加强跟踪检查。

  五、积极加强服务指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十八)发展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出台优惠和扶持政策,组织和支持农民参加或组建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依法建立营销组织,开展统一采购和配送。鼓励和引导农资经营主体特别是分散销售的经销商联合起来成立地区性或行业性协会,加强自律,规范进货渠道和经营行为,确保销售产品质量,做好售后服务。

  (十九)广泛开展宣传教育。要在农资购买使用高峰期组织开展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多种媒体,组织力量深入到农村基层,开展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活动,普及农资法律法规,传授识假辨假知识,提高农民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配合协调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各部门要形成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严格实行分级负责,层层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要积极开展农资打假和监管考核评价工作。对工作不力,或发生重大假劣农资案件,造成农民严重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地区,要及时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十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肩负起农资打假工作的牵头职责,组织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其中,质检部门要按照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关于化肥专项治理工作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的意见,切实把该专项工作组织好、落实好。发改委、公安、工商、质检、供销社等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资打假有关工作。各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特别是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切实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效能。

  (二十二)强化监督检查。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斗争部际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各省(区、市)也要对所辖区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进行督查。要严厉打击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查处行政部门系统所属农资经营单位各种违规经营行为,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队伍建设。要加强农资打假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专职的执法机构,整合执法力量,针对大案要案和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要将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经费列入地方预算,增加投入,改善执法手段,提高农业执法水平和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为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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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工业亏损企业扭亏为盈的几项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目前,全省预算内工业企业,四分之一发生亏损,一九八二年亏损额,约等于各地、市预算内工业企业一九八三年预计上交的利润总额。为了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建立扭亏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口负责。
企业的亏损,原因很多。扭转企业亏损,首先必须认真地从主观上查找原因,并由各级领导负责,层层落实扭亏措施。要把亏损企业能否扭亏为盈,作为衡量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工作好坏的重要依据,各主管部门,对所属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对亏损大户,要确定主管厅
、局长,经委主任,市长或专员负责,一包到底,做到抓一个变一个,不变不撒手。对一些长期没人抓的亏损企业,在新班子没有配齐以前,由主管部门的厅局长下去兼任厂长。
二、各地、市、县,各主管厅局,都要下笨功夫,花大气力,紧密结合企业的全面整顿,从抓基础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素质入手,实实在在地扭亏增盈,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犯财经纪律,否则,要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通过扎扎实实地工作,争创无亏损企业地、市、县,无亏
损企业厅、局。
三、对亏损企业,要区别情况,进行全面整顿。
1、对经营管理不善,消耗高、浪费大,产品质次价高,但有发展前途,能在短期内改变面貌的企业,要限期扭亏。
2、对任务不足的企业,要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的生产领域;对产大于销,边生产边积压的企业,实行限产整顿。
3、对产品方向不对头,生产规模不合理,技术不过关;设备严重失修,不能维持正常生产;老产品没销路,新产品又接续不上,亏损严重的企业,要停产整顿。
所有亏损企业,都要分别纳入各级的企业整顿计划,在短期内整顿完毕。
4、对县以下连年亏损的小型国营企业,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实行集体承包经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年内免征所得税。
5、对于领导不力、管理混乱的企业,要加快整顿步代,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选派得力干部去加强领导。
6、对长期严重亏损,转产没条件,改造没前途,或近期无任务、长远无方向的企业,要坚决关掉。凡关闭企业的固定职工,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安置;临时工和计划外用工,坚决辞退。允许待安置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租用原有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开办集体经营
的加工、修理、服务及其它临时性营业,自负盈亏。
四、凡经营性亏损企业,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限期在一九八三年年底,一九八四年上半年或下半年内扭亏为盈。到期不能扭亏的企业,停发亏损补贴,坚决关停并转。厂长、书记等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自动辞职或就地免职,并不得调往其它单位担任同级职务,只能在本厂内另行分配
工作。同时,还要追究企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五、建立扭亏为盈检查制度,做到及时考核,赏罚分明,省经委每月通报一次扭亏情况。凡提前扭亏为盈或按计划减少亏损的企业,除分别按地、市、县同主管部门或同企业原定的办法补贴亏损,进行利益分配外,还要在报纸上公布成绩,进行表彰。提前扭亏为盈的企业,对成绩突出
的个人,按企业录属关系,分别经省、地、市批准,可以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凡完不成扭亏计划的企业,多亏不多补,并停发已经向上浮动的工资和职工的奖金,直至扣发企业领导或职工部分基本工资,同时在报纸上点名批评。对实行按产品定额补贴的企业,多销多补,少销少补,不销不
补。
六、凡属于政策性亏损的企业,要拟定出亏损额每年递减的一定比例,以便进行检查、监督。同时,要限期消灭经营性亏损的因素。
七、对有发展前途的亏损产品,如果稍加技术改造,就能提高质量,降低成本,扭亏为盈,增强竞争能力的,可在技术改造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将改造项目分别纳入省、地、市规划,优先进行安排,如资金不足,可在本企业亏损包干的指标内,提前予以拨补。
八、扭转企业亏损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有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加强领导。既要给亏损企业以压力,又要给企业扭亏创造必要的条件。属于企业本身不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那个部门,由那个部门负责解决,不得推拖不办。对推拖不办者,要追究有关领导的
责任。



1983年9月9日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

民政部


民政部印发《民政部工作规则》


民政部工作规则

(2008年5月12日第一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进一步提高民政部各项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民政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民为本”,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服务、责任、法治和廉洁的政府部门。

三、民政部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民政部机关要发扬民政部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孺子牛”精神和“勤政为民,团结务实,开拓进取,甘于奉献”的部风,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核心理念,切实履行“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的核心职责,坚持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最需要帮助的困难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努力构筑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机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基础作用。



第二章 领导职责

五、民政部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民政部的全面工作。副部长、党组成员协助部长工作。

六、部长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碰头会议和其他需要召开的重要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部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以代表民政部对外参加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部长报告。

八、部长出国、脱产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指定的副部长主持工作。副部长出国、脱产学习期间,其分管的工作由部长指定的其他副部长代管。部办公厅主任协助部领导处理日常工作。

九、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其他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工作。司级非领导职务受司(局)主要负责人委托,可以负责或协助某一方面的工作。

民政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要各司其职,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民政部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一、民政部拟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的部门规章,上报国务院的政策建议、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事项,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二、民政部上报国务院讨论的立法建议、重要政策建议、重大工程或采购项目等,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有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三、凡事关全局的政策法规、工作规划、工作部署、领导重要讲话、重要会议和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由部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四、重要文件提交部务会议审议前,分管副部长应当召集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进行讨论、修改。

十五、部机关各司(局、厅)重大事项须经司(局、厅)长(主任)办公会或司(局、厅)务会集体研究,并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部直属事业单位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涉及业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向分管副部长请示、报告。

十六、民政部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司(局)必须坚决贯彻落实民政部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部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民政部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十八、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政工作改革发展的需要,适时提出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议修改或废止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事项应当事先报请国务院同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规章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十九、国务院立法计划中确定的由民政部起草的行政法规、民政部制定的部门规章,一般应当由有关司(局)起草,根据需要,也可以由部法制部门起草或组织起草。部法制部门负责对需要上报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提请部务会议讨论的部门规章送审稿进行审核,形成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出提交部务会议审议的建议,并由部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向部务会议作说明。

部法制部门对于征求我部意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应当认真协调办理;各司(局)应当对涉及本司(局)业务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答复意见。

二十、严格执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十一、进一步加快民政部行政程序制度建设,明确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按照行政许可规定,规范民政部门实施社会管理的职能。



第五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

二十三、建立健全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

二十四、民政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制作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政府信息,要按照有关程序主动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其他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原则上应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公开。

二十五、民政部机关所公开的信息应当通过民政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六、建立健全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和保密审查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

二十七、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提高政务公开的质量和水平,全面推进民政政务公开。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八、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质询;主动接受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九、认真执行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中央纪委的纪律检查和监察部的行政监察,接受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实行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制度,发现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三十、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将年度重点执法检查工作与日常执法检查工作相结合,同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各级民政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民政系统内部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健全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落实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价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

三十一、进一步完善听证、专家咨询、公告发布、促进新闻舆论监督和通过互联网促进公众参与民政工作等办法,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召开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会议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可以邀请新闻记者旁听。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并向部长办公会议报告。加强民政部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欢迎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

三十二、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部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各部门负责人要参与接待重要的群众来访。

三十三、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民政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四、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制订民政工作发展规划。

三十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民政部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确定需要讨论的政策法规、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工作等事项。

三十六、部机关各司(局)要根据民政部年度工作要点和重点工作计划,按照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部署,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年度计划,明确具体的工作进度和措施。

每年年中召开年中分析会,对照年初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分析上半年形势,研究部署下半年工作。

每年年底结合部年终总结,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要向部领导或部机关全体公务员报告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并将每一项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形成年度工作报告,交办公厅汇总。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民政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部长协调会议、部长碰头会议和理论务虚会制度。

三十八、部务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组成。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部务会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部务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部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指示和重大工作部署;学习讨论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2.审定上报国务院的法律法规草案,审定部颁规章;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3.审定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民政部工作计划;

4.审定“孺子牛奖”、全国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旗)获奖名单;

5.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部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务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三十九、部长办公会议成员由部长、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办公厅主任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的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与议题有关的司(局)负责人,驻部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审定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2.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3.听取重要业务工作汇报,研究制定有关措施;

4.讨论决定民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县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和更名;成立全国性民间组织;救灾款物的使用、分配方案;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使用方案;以部名义表彰命名的全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冠以“国家”级称号的各类等级和荣誉,以及民政系统荣誉称号、记功奖励、专项工作表彰和特定事件通报表彰的评定;以部名义召开的全国性会议的方案和领导讲话;以部名义批复或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年度外事出访计划的审批;部机关司(局)级领导、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中国老龄协会副会长率团出访的审批;讨论决定年度会议计划,审批临时性重要会议;讨论决定部机关各项制度;讨论决定机关行政事务的重要问题;研究直属事业单位的重要事项;研究决定其他需要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适时召开。

四十、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议题须先经司(局)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经分管副部长核准,提交部长确定,会议文件由部长批印。由司(局)代管或主管的直属事业单位提交的议题,须由其代管或主管的司(局)办公会议通过,并以司(局)名义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提交。民政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的议题,与有关司(局)沟通后,报部领导批准,可以直接向部长办公会议提交并汇报。

办公厅对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材料进行把关。对涉及民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性的议题在分管副部长的领导下进行研究论证,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业务的议题进行综合协调。

由于时间紧急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部长办公会议议题,可以采取以阅代议的方式处理,即由过半数的部长、副部长采用书面传阅的方式审定。重大议题的审议一般不采用以阅代议的方式。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或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办公厅应当及时将会议精神向未出席会议的部领导报告。

四十一、部长协调会议成员由议题主办司(局)的分管副部长召集。会议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民政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或为提交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作前期协调、论证。部长协调会议议题由部长或分管副部长确定。会议视情况需要印发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部长或副部长签发。部长协调会议议定事项应向部长办公会议或部务会议通报。

四十二、部长碰头会议由部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参加。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定、指示;通报工作情况;安排近期主要工作;沟通有关事项等。部长碰头会一般不研究决定事项,不印发会议纪要。

四十三、理论务虚会议每年召开1—2次,由部长召集,副部长、中央纪委驻民政部纪检组长、全国老龄办常务副主任以及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驻部监察局局长参加。会议主要结合理论学习,研究工作思路。

四十四、民政部业务工作会议分三种:以国务院名义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司(局)召开的非全国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

以国务院名义召开但由民政部组织的各种会议,以民政部名义联合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民政部召开的全国民政会议、年度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议,由办公厅组织、协调。其他以民政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由有关司(局)组织,办公厅参与协调。非全国性的小型座谈会、研讨会由有关司(局)组织。

四十五、严格会议管理,坚持会议计划制度。各类会议必须由办公厅审核、协调,根据会议批准权限报批。凡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会议,各司(局)应当于上年11月中旬以前将会议计划送办公厅,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实施。没有列入会议计划拟召开会议的,必须报经部长办公会议批准。

召开各类会议,统一由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议结束后15日之内,主办会议的司(局)应当将会议总结报告报部领导并抄送办公厅。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期,精减会议人员。鼓励召开视频会议。



第九章 请示报告

四十六、对党中央、国务院重要会议、重大决策及有关民政工作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涉及民政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应当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四十七、部领导参加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要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会议精神通报其他部领导,或将有关文件交办公厅,由办公厅分送部领导传阅。

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参加有关部门的会议,要及时将会议情况报分管副部长,重要事项同时告知办公厅。

四十八、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外出调研、考察结束后,1个月内要将调研、考察报告报分管副部长,同时送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在部信息刊物和机关内部网站上刊发。

四十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部长出差,要向国务院领导报告。副部长出差,要事先向部长请示。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离京、休假,要事先请示或报告,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部长批准,同时将出差往返时间、地点告知办公厅。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其他负责人出差、离京、休假,由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分管副部长批准。

五十、民政部要加强与上级机关、各部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的联系。要及时、准确、全面地向上级机关报告各种紧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要经常向部领导报告工作,保证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办公厅负责落实。

五十一、部值班室坚持24小时值班,确保保密通讯专网畅通。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灾害集中时期要加强部值班室及有关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值守工作,有关司(局)领导和重要岗位人员要确保通讯畅通。部领导和司(局)领导节假日应当带班。



第十章 公文审批和督查

五十二、以民政部、民政部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要依照国务院和民政部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办文程序,确保公文质量。

五十三、各司(局)起草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按照公文处理的规定进行审核。

五十四、民政部部令由部长签发。民政部文件、函件由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签发。以民政部名义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由部长签发;部长外出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签发,或者由部长委托分管副部长签发。

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由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签发。

五十五、民政部办公厅文件、函件,由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民政部办公厅文件、函件,送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审阅后由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签发。

经部长或者分管副部长同意,办公厅主任或者分管副主任可以签发民政部文件、函件。

五十六、文件签发人签发文件时应当表示明确的意见,并签署姓名和时间。

五十七、各司(局)起草的公文须经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姓名和日期。各司(局)一般不对外正式行文。

因工作需要,司(局)对外行文,须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司(局)公文在形式上不发普发文件,内容上不涉及法规政策,不向下安排布置工作。

五十八、办公厅负责对上级机关决策、决定、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办理。督查工作办公室设在办公厅。各司(局)按照职能对督查事项进行立项、办理和反馈。



第十一章  领导活动

五十九、需要部领导出席部外的会议、活动,承办单位须经由办公厅请示部领导同意后安排。

六十、对有关单位和民间组织邀请参加的礼仪庆典活动,部领导和各司(局)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加,不题词,不发贺信、贺电。确实需要参加的,由办公厅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方可安排。

六十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副省级以上领导来我部商谈工作,原则上由部长或副部长出面接待,有关司(局)配合,办公厅负责安排。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或地方党委、政府司(局)级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负责人来我部商谈工作,一般由办公厅、有关司(局)对口接待。必要时办公厅报请部领导会见。

其他人员来部商谈或汇报工作,根据所谈内容,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

因公来部人员需要安排工作餐的,应当在部机关食堂就餐,由办公厅或有关司(局)负责安排。



第十二章 外事制度

六十二、民政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含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及培训等)要认真执行有关外事规定。部领导出访由国务院审批。司(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出访按规定报批。各司(局)、全国老龄办、直属事业单位以及部管社团组团出访,应当在上一年年末将出访计划报外事司,说明目的、出访人员、往返路线和经费来源等,经外事司审核、分管部长同意后提交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出访团组应逐案报批;不得自行向地方民政厅(局)发文组团,不得向有关单位指定人员。出访人员政审由人事部门负责,有关手续由外事司统一办理。因私出国(境)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六十三、部领导出国(境)公务访问离京、到京时不安排其他部领导送迎,由办公厅和外事司安排接送事宜。

六十四、其他日常外事接待、国际合作项目、签署多双边协议、涉外办案、新闻采访及部领导会见等事宜由外事司归口管理。

六十五、涉港澳台事务由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十三章 廉政、纪律和作风

六十六、坚持从严治政、从严治部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责任意识,规范行政行为,认真履行职责。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六十七、民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六十八、民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九、民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七十、民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学习的表率,民政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七十一、民政部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迎送。

七十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七十三、部领导领导出席会议、参加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十四、各司(局)和司(局)负责人发布新闻、接受采访或发表言论,应执行民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新闻报部领导批准。

七十五、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应按照规定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