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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6:52  浏览:8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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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
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活动十分猖獗,违法分子为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公开阻挠、抗拒、干扰行政执法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一些地方团伙作案呈上升趋势,有的组织严密,行动诡秘,带有黑社会色彩;有的公然使用暴力,抗拒行政执法检查。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严重侵害
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经济秩序,危害社会治安。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依法严厉惩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各种商业欺诈行为”的要求。为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进一步做好保护消费
者合法权益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打假”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从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
发挥各自优势,加强协作配合,联手打假的重要意义;明确负责“打假”工作的机构及其职能,建立和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使“打假”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下去。
二、建立联系互动制度,互通信息,提高“打假”工作效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和“110”举报网络的作用,建立相互沟通、配合的联动制度,根据职能分工,及时通报信息、提供线索、移交案件,提高“打假”工作
的整体效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触犯刑法构成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不能以罚代刑。公安部门应积极受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的案件,并抓紧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公安部门应积极协作,共同做好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大要案工作。对于暴力抗拒执法和严重阻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公务的,公安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严惩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厅、局要落实“打假”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公安部门要尽快理顺和落实负责“打假”的工作机构。当前尤其要加大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的制假售假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反对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管理作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及时发现问题和掌握情况,防患于未然。
四、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加强“打假”工作的宣传。要注意发挥新闻宣传部门的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宣传两个部门在打击团伙作案、端窝挖点、抓大要案方面所取得的成效;同时,适时曝光一批典型案件,以教育群众,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一个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打
假”工作的良好执法氛围。
各地在执法过程中,遇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



200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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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华福周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的规定,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华福周(女)辞去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确认。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交易行为违法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第211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湖北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居民小区生活用电改造中实施强制行为的违法主体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第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居民小区生活用电供需双方为供电所和居民用户。荆化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经居民用户同意,无权在合同中设立应由居民用户承担义务的条款,即由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对于供电所强制居民用户购买智能卡电表,并对拒绝购买安装智能卡电表的用户停止供电的强制交易行为,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