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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37:05  浏览:8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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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单位和个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区询问,营业税设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后,纳税人出售使用过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否应当征收营业税。根据财政部(90)财税字第009号通知和我局国税发〔1990〕126号通知规定,从1990年9月1日起,对单位和个人出售
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行为,应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同时明确:“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上述规定中所说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包括旧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在内。因此,对于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建
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1992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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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安全卫生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确保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有安全卫生的作业环境和良好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和区、县、局属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含矿山、交通运输、建设施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生产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工会组织和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监督实施。
第四条 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职业危害的设施。这些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拖延。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执行,严格把关。
第五条 建设单位编报的基本建设或挖潜、革新、改造技术措施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应有生产过程中危险性、危害性等劳动保护特点的说明。安全卫生技术措施目前无法解决的工程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第六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书面提供该工程生产过程中有关劳动保护的数据、资料和安全卫生设施的要求。
第七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国家劳动保护政策,按照国务院《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本市颁发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要求进行设计。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会增加危险和危害因素的,必须具备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八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列有劳动保护篇章,内容包括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以及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的防护措施及其预计效果等说明。
第九条 工厂企业生产建设工程项目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时,应按下列规定同时审查安全卫生设施:
(一)由企业自行组织审查的,应有本单位安全、卫生、环保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二)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审查的,应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属市有关委办以上领导部门批准的计划项目,劳动保护方面的问题比较复杂的,必要时由市劳动部门通知建设单位将初步设计和经上级主管公司
、局安全部门审查的工程安全卫生设施送审单,报送市劳动部门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擅自施工投产的,应由市、区(县)劳动部门会同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不得任意改变,材料代用必须确保安全,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同意。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以保证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能同时有效地投入生产。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要有市、区(县)劳动部门以及卫生、环保、公安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并按设计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得正式投产。
第十二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在验收中如发现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进,所需资金由原投资渠道解决。安全卫生问题严重,职工安全健康无保障的工程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责成建设单位暂时停产,集中力量采取补救措施,市、区(县)劳
动部门应负责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工厂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操作人员学习有关工艺、设备、劳动保护和消防等方面的知识,这些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得上岗操作。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使职工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受到重大损害的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街道、城镇、农村社队等集体所有制工厂企业的生产建设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82年9月4日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通知

1991年2月22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工厂管理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决定”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促进劳动定额的标准化,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的通知》(技监局标发〔1990〕279号)的要求,我部决定对现行劳动定额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以便建立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体系,将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保证劳动定额标准化工作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现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范围
1.劳动定额国家标准,包括审批中的国家标准草案及已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的项目。
2.劳动定额专业标准、部颁标准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局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
二、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要达到的目标
1.对属于清理整顿范围内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要依法进行四级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重新确定;
2.对已确认有效的劳动定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要依法确定其强制性或推荐性;
三、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和原则
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清理整顿现行标准工作安排》和其他有关规定。要本着实事求是和便于实施的原则进行清理整顿工作。
四、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的步骤和方法
由于目前劳动定额国家标准正在制定,地方标准的制定工作尚未全面开展,所以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组织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劳动定额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本部范围内的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和正在制定、修订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还未建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部门,要组织劳动和标准两个单位共同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工作。其工作步骤和方法如下:
1.国务院有关部门首先要对本部门所管理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填报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登记表,摸清需要清理整顿的对象。
2.对现行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逐项审查,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从中确认继续有效的劳动定额标准;对确定有效但须修订、合并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列入劳动部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修订年度计划;对确定废止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按附表的要求填写,连同文字说明于1991年11月底以前报送劳动部。
3.对部、局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也要按照标准化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清理。有关行业和地方的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对清理整顿企业劳动定额标准工作进行指导,并对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的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技术鉴定。劳动定额地方标准和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结果,要在1991年底以前报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
4.劳动定额四级标准的划分主要依据标准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对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国家标准;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必须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行业标准,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重复;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必须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地方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未包括以及实际完成水平已超过上述标准而必须在企业范围内协调、统一的劳动定额标准,应确定为企业标准。
5.对劳动定额四级标准,分别划分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其原则是:一些主要的劳动定额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和文件格式以及通用的劳动定额制定方法、检验方法等劳动定额的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应列为强制性标准,其他劳动定额标准一般应列为推荐性标准。
五、严格按照标准化原则对劳动定额标准实行行业管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关于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的原则,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解决原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中存在的重复、水平相差大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并通过标准的制定和修订,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我部作为劳动定额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劳动定额行业标准管理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在这次清理整顿现行劳动定额标准工作中,我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对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进行清理,协调劳动定额行业标准之间的关系,根据清理整顿结果编制劳动定额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和依靠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动定额标准进行审批、编号和发布。
六、对清理整顿现行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可成立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部门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工作。尚未成立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行业归口部门要尽快组建起来,以适应工作需要。
2.各部门应按照清理整顿劳动定额标准总的安排和要求,及时将劳动定额标准的清理整顿报表和有关文字说明材料报送劳动部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
3.在清理整顿中确定为修订、合并的劳动定额标准,各部门要在“八五”期间完成修订任务。
4.在劳动定额标准清理整顿结果公布之前,各专业(部)劳动定额标准和部、局以及地方批准的企业劳动定额标准继续有效。
附件:现行的专业、部、局批企业标准清理整顿结果登记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