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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1:33:35  浏览:88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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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 2011 ] 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制定的《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鼓励长期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育工作者,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业务精湛、爱岗奉献、规模适度、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计划的决定》(豫政〔2008〕6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10〕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75号)精神,结合我市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是周口市人民政府为有突出贡献的职业教育工作者设立的一种专家名称。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应是职业教育攻坚工作的先锋、师德的表率、育人的模范。

第二章 对象与数量

第三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对象,为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技工)院校、职业教育科研等单位中长期在第一线从事职业教育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的在岗人员。

第四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60名左右。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凡申报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职业教育工作,勇于改革创新,出色履行岗位职责,乐于奉献,师德高尚。

第六条 业务条件。职业教育的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业务条件分别如下:

(一)教学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育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本专业(相近专业)教学(技能操作)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教学(技能操作)岗位上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鲜明的教学风格,熟悉职业教育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对本领域的发展趋势具有前瞻性,为引领本地的职业教育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2.工作业绩。(1)在教学工作中具有创造性与创新性,多次被评为县级及以上组织的职业教育教学示范、观摩教学课,有力地推动本地职业教育的发展;是本学科的教学学术带头人,被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认定的教学骨干;保质保量完成每年规定的教学工作量。(2)近五年来,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各类职业教育竞赛活动,并获得市级以上优秀辅导教师荣誉或证书。(3)近五年来,获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党委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或市、县级优秀教师、职业教育先进个人、优秀教育工作者等先进个人。3.学术成果。(1)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奖项规定的限额内)。(2)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具有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职业教育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3)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二)教学管理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连续10年以上,担任职业教育院、校级领导管理工作4年以上且现仍担任院、校领导管理工作。(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和办学理念,具备职业教育综合管理经验与复合管理才能。所在院、校办学特色鲜明,勇于改革创新,成效突出,具有引领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办学水平,在全市职业教育界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1)管理业绩突出,使本院、校教学、科研、管理上层次、扩规模,职业教育管理模式先进。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地方、行业的职业教育发展,并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所在院、校跨入市级以上职业教育重点院校,或本人担任市级以上职业教育协会理事等相关职务。(2)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学、教研、科研等成果一等奖以上(限奖项规定限额内)。近三年以来,本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在同行业领先,高于全市毕业生平均就业率。(3)近五年来,所在单位曾受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或获得市级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团体(个人)一等奖或省级团体(个人)二等奖以上奖励。3.学术成果。(1)在院、校领导管理岗位上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较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中1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三)教学科研人员。1.基本条件。(1)担任教师系列(相近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10年以上,且现仍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岗位上。(2)具有先进的职业教育思想,指导职业教学改革、创新有重大突破,精通职业教育发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职业教学实践,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成绩突出,在全市职业教育教学研究领域有较大影响。2.工作业绩。近五年来,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评选的教研、教学、科研等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奖项规定限额内)。其中职业教学科研成果直接应用于教学实践,取得良好效果。3.学术成果。(1)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独立完成或合作完成(限主编、副主编)本专业正式出版的高水平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相近专业,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的省级以上所从事专业统编教材1部以上(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2)近五年以来,在CN学术期刊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2篇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限作者前两名)。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成立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教育教学专家(以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为主)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有关领导组成,教育教学专家人数占评委会委员总数的2/3以上。

第九条 建立评委会数据库,评委会委员从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每次评审都需调整评委会委员,调整人数不低于1/3。

第十条 评委会下设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三个专业评审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个人申报、自下而上、民主评议、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名额按照县(市、区)、市直有关单位职业教育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队伍规模及素质、能力等因素分配,逐级下达。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按照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评选工作的有关规定,在个人申报、群众推荐、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根据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审条件和相关规定,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地推荐候选人。候选人确定后,须将候选人主要业绩等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单位推荐的候选人报县(市、区)、市直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和考核,或组织评审,写出考核报告,按照分配的申报名额确定推荐候选人,报市评委会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专业评审组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的基础上,根据申报人员的业绩、考核情况认真评议,并向评委会报告评议情况;评委会参照专业评审组评议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得票数多少确定候选人。

第六章 批准与待遇

第十六条 根据评委会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评审情况和评审名单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审核批准后,颁发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证书。

第十七条 被批准为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自批准之日次月起,每人每月发放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200元;每年享受专家健康体检一次;当选期内享受参加专业性学习培训或学术交流活动一次以上。被批准为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人员调离我市职业教育系统,其称号自行取消,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津贴所需经费,由本人所在单位的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对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在岗期间实行动态管理,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届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财政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综合考核。经考核合格者,保留其专家名称与待遇;经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专家名称与待遇。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周口市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名称。专家名称撤销后,有关待遇即行终止。

(一)在申报、推荐、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其他应予撤销名称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候选人的推荐,按照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的评选原则,从现有的市级职业教育教学专家中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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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卫生部


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规定

1987年10月28日,卫生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药保健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的中药保健药品是指对人体有一定程度的滋补营养、保健康复作用,长期服用对人体无害的药品。
三、中药保健药品不得加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毒剧药品。一般不使用被国家列为重点保护的濒危动、植物药材和以进口为主的原料。
四、中药保健药品所用的辅料、添加剂,应符合药用要求和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五、中药保健药品临床和生产的审批,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办理,审批同时抄报卫生部备案,批准文号为“X卫药健字( )Z-XX号”,(例如“冀卫药健(87)Z-01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批准生产的中药保健药品,不发给“新药证书”不享受新药保护期。如果生产厂家希望发给“新药证书”和享受新药保护期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转报卫生部审批,受理程序同新药(中药)三类,批准文号为“()卫药健字Z-XX号”。
六、中药保健药品申报资料参照新药(中药)三类的有关项目要求。考虑到此类药品有长期服用的特点,应强调注意安全性。
七、中药保健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管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二、三章规定执行。
八、中药保健药品的包装、广告、商标等管理,同治疗性药品一样,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九、中药保健药品一律不得公费报销。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定者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解决工会财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5]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工会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当前,各地正在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一五”规划,明年起《公务员法》也将正式施行。各地工会组织要抓住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推进《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为工会财务工作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第四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第五条关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的要求,抓住各级政府研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将工会的办公楼及文化宫、俱乐部、学校等职工活动场所,列入当地政府制定的“十一五”规划,统筹安排,给予必要的物质支持。
  二、随着明年《公务员法》的施行,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全总、财政部联合《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积极推动同级财政部门将应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地区,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对工会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