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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5:31:02  浏览:86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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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义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投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通过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和企业用于所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经费。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义务教育学校(社会力量举办的除外)的投入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各级财政、计划、税务、农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义务教育投入及其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义务教育投入来源畅通,使用合理。
第六条 对筹措、使用和管理义务教育经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投入来源稳定和逐年增长。
第八条 义务教育投入的来源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
(二)国务院规定在城市、农村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省人民政府开征的地方附加费中用于义务教育部分;
(四)企业办学经费;
(五)学校的杂费收入;
(六)校办产业收入中用于教育部分和校办产业减免税部分;
(七)教育集资、社会捐赠、用于教育的救灾款项;
(八)法律、法规允许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应当保证教育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义务教育学校年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经费,重点用于贫困、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并视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一定数额,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建设。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机动财力投资中每年划出20%用于教育基本建设,主要用于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低于5%的比例,主要用于城市义务教育学校校舍的修缮。
第十四条 在城市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以及向乡(镇)、村办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在农村向农业人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乡(镇)统筹费达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的,其中,教育费附加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征收;未达到的,按乡(镇)统筹费的75%征收,用于乡(镇)范围内民办教师补贴、补充学校公
用经费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六条 专控商品附加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全额用于教育,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征收的社会事业建设费,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对各种营业性的餐饮、娱乐、服务等场所,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教育附加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 对报纸、刊物、广播、电视等广告媒介单位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教育附加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条 农垦、森工、铁路、煤炭系统和其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规定,保证所办义务教育学校经费来源稳定,并逐年增长。
第二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向农垦、森工、铁路、煤炭系统和其他企业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按照本条例规定征收的教育附加费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补充公用经费。
第二十三条 校办产业的收入和减免税部分,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外,应当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二十五条 农村学校改造危房和修缮、新建校舍确需集资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本着自愿、量力的原则,定项限额提出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经费预算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求,提出方案,与财政、计划部门商定后,由人民政府审核,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将经
费按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用于义务教育的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及时下达。
义务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项目建设计划,经计划部门审核,由计划部门下达投资计划,有关部门按照工程进度拨款。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中用于学校校舍修缮的补助部分,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安排下达。
第二十八条 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征收情况提出使用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足额拨付。
第二十九条 在农村向农业人口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管理,及时足额拨付教育部门使用。
第三十条 除教育费附加外,依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筹措的教育附加费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达,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教育费附加及依本条例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或平衡预算。
第三十二条 依本条例投入的经费,各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依法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专题报告教育经费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每年对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予以公布,加强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并定期向社会如实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机关,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府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
违反本条例,不按财政预算核拨义务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不按期缴纳教育附加费的,由负责征收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
对擅自减免教育附加费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以教育费附加和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抵顶财政预算内教育拨款或平衡预算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止。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挪用、克扣义务教育经费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如数追缴挪用、克扣的经费,并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处以挪用、克扣数额10%至2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擅自或变相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采取非法手段,妨碍依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



199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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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8种机电产品实行口岸征税验放的通知
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为加强对国家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的有效监管,保证高税率机电产品的税收及时入国库,经国务院会议批准,决定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8种配额机电产品以及它们的成套散件、关键件或配套设备一律实行口岸征税验放(详见附件)。
对国家批准的定点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进口的汽车、摩托车零部件,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请你关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8种口岸征税的配额管理机电产品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1、汽车及其关键件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87012000
30座及以上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10
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机动客车 87021090
其他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 87029010
其他10座及以上30座以下的机动客车 87029090
雪地行走专用机动车:高尔夫球机动车及类似机动车辆 8703100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装有点燃式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机动小客车 87032110
排气量不超过1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121
排气量不超过1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12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21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212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213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219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221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但不超过1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2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1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12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13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1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轮车整套散件 87032321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29
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33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32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33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339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341
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但不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34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 8703241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 87032419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小轿车整套散件 87032421
排气量超过3000毫升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 870324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不超过1500毫升 8703312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但不超过2500毫升 87033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2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3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1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1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1500毫升, 87033229
但不超过2500毫升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2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旅行小客车(9座及以下),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3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19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小轿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1
装有柴油发动机的其他机动小客车整套散件,排气量超过2500毫升 87033329
未列名机动小客车 8703900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21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12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212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但小于14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221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但不超过20吨的 87042222
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 87042310
装有柴油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20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23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1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不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整套散件 8704312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 87043210
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车辆总重量超过5吨的其他货车的整套散件 87043220
未列名货运机动车辆 87049000
最大起重重量在100吨及以上的机动起重车 87051010
其他机动起重车 87051090
机动钻探车 87052000
机动救火车 87053000
机动混凝土搅拌车 87054000
机动无线电通讯车 87059010
机动放射线检查车 57059020
机动环境监测车 87059030
机动医疗车 87059040
机动电源车 87059050
未列名特殊用途的机动车辆 87059090
车辆总重量在14吨及以上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1
车辆总重量在14吨以下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22
30座及以上的机动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 87060030
编号8701至8705所列其他车辆装有发动机的底盘 87060090
排气量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400
未列名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79000
输出功率在132.39千瓦(180马力)及以上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10
其他车辆用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2090
机动小客车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1000
编号8701、8704、8705所列车辆的车身(包括驾驶室) 87079000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10
30座及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20
编号8704、2110及8704、2211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40
编号8704、2212及8704、2310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50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 87085090
非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汽车空调器用) 84143090

2、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1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毫升但〈25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2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250毫升但〈5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3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装有内燃发动机,排气量〉500毫升但〈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4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排气量〈800毫升的摩托车及装有辅助 87115000
发动机的脚踏车
其他摩托车零件、附件(车架) 87141900
排气量不超过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100
排气量超过50毫升,但不超过25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200
排气量超过250毫升,但不超过1000毫升的车辆用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4073300

3、收、录音机(音响)及其机芯
激光唱机 85199910
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盒式磁带录音机 85203100
其他装有声音重放装置的磁带录音机 8520390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1110
不需外接电源的收录(放)音组合机整套散件 85271120
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210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收录(放)音组合机 85273110
其他无线电收录(放)音组合机的整套散件 85273120
其他不需外接电源的无线电收音机 85271900
其他需外接电源的汽车用无线电收音机 85272900
带时钟的收音机 85273200
未列名无线电收音机 85273900
无线电收音机及其组合机电零件(机芯) 85299060

4、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文字处理机 84691020
不需外接电源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1000
装有打印装置的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100
其他电子计算器(可编程序计算器) 84702900
模拟式或混合式自动数据处理设备 84711000
大型及中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10
小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20
微型数字式自动数据处理机 84712039
大型机及中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10
小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20
微型机的数字式中央处理部件 84719139
显示器 84719210
针式打印机 84719310
存储容量在20兆字节及以下的硬盘驱动器 84719310
其他存储部件(磁带机) 84719390

5、彩色电视机及其显像管
彩色视频监视器 85281010
彩色视频投影机 85281020
家用型卫星电视接收机 85281030
显像管屏幕尺寸不超过4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1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42厘米,但不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2
显像管屏幕尺寸超过52厘米的彩色电视接收机 85281083
彩色电视接收机的整套散件 85281090
彩色阴极射线电视显像管 85401100

6、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磁带型录像机 85211011
磁带型录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12
磁带型放像机 85211021
磁带型放像机的整套散件 85211022
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的零件、附件(机芯、磁头、磁鼓) 85229030
特种用途的电视摄像机 85253010
家用型摄录一体机 85253020
其他电视摄像机 85253090

7、电冰箱及其压缩机
容积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10
容积不超过500升的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 84181090
压缩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100
电气吸收式家用型冷藏箱 84182200
其他家用型冷藏箱 84182900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800升 84183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800升 84183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3029
制冷温度在-40℃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900升 84184010
制冷温度在-40℃以上的柜式冷冻箱,容积超过500升,但不超过900升 84184021
制冷温度在-40℃及以下的柜式冷冻箱,容积不超过500升 84184029
其他冷藏或冷柜、箱展示台、陈列箱及类似的冷藏或冷冻设备 84185000
电动机额定功率不超过0.4千瓦的冷藏箱或冷冻箱用压缩机 84183011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冷藏箱或 84183012
冷冻箱用压缩机

8、空调器及其压缩机
独立窗式或垫式空气调节器 84151000
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1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 84158120
向阀的空气调节器
其他制冷量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20
未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300
其他制冷量不超过4000大卡/时,装有制冷装置的空气调节器 84158210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0.4千瓦,但不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43013
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千瓦的空气调节器用压缩机 84153014
其他电动机驱动的压缩机 84153019



1995年6月2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义务教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