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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0:31:02  浏览:82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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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府办〔2006〕156

海口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一日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管理,促进全市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2006第3号令)、《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资的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县道、乡道路面硬化工程。
第三条 本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重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由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实施。其中,县道由市交通局委托市城发公司负责代建。乡道建设项目,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由市交通局委托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和海口市第二地方公路管理站负责代建;不须公开招标的,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乡道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组织编制《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三年滚动计划》,并下达建设项目计划。
第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保证质量,降低建设成本,节能降耗,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行业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与设计

第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建设标准为: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一)县道路基宽6.5米,路面宽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5~20CM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层,面层为18~20CM水泥混凝土);(二)乡道路基宽5米,路面宽3.5米,路面结构为水泥混凝土(基层12~15CM级配碎石,面层为18CM水泥混凝土)。
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资金情况适当加宽路基路面和提高技术等级,避免过多的再复建。
第八条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安全、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在陡岩、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项目设计,由具有公路或市政工程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以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县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须公开招标的乡道设计由代建单位负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计成果,按照有关规定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建设资金与管理

第十二条 海口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由海南省交通厅补助资金和市、区两级政府财政资金组成。原则上县道和须招投标的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两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不足部分由市政府负责);其他乡道建设资金由省、市、区三级负责(省里每公里补助和奖励15万元,市政府每公里补助10万元,不足部分由区政府负责)。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的建设资金应当按时到位,省级建设资金由指挥部负责协调落实,市财政部门设立专户管理,由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程序和工程进度审批,财政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资金投入顺序为区、市、省,区政府建设资金应首先到位。
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应向公路沿线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四章 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实行代建制,实行投资、建设、使用、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由项目法人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
第十七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推行合理低价中标,确保招标过程公正、公开,同时推行投标担保、支付担保、履约担保、质量保修。
第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单独招标。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市城发公司组织;乡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代建单位责组织;不须公开招标的乡道建设项目由区人民政府确定施工单位。
工程招标工作接受“通畅工程”指挥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结果应当进行公示,并报“通畅工程”指挥部核备。
第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应当选择具有公路工程三级以上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
第二十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项目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施工许可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项目管理法人责任制和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据职责,明确质量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
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交付,由代建单位或区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保管。质量缺陷责任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处置后,质量保证金应当返还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或者安全事故,应当及时上报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不得隐瞒。
第二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指挥部要加强对“通畅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五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举报。
第二十六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必须委托具有公路工程监理乙级以上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工程监理工作。
监理工作应当注重技术服务和指导,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加强现场旁站和质量抽检,确保质量,避免返工。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海口市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组,在海南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海南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开放交通。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县道由市农村公路建设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养护;乡道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资金不按时到位或者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资金拨付,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验收或者质量鉴定不合格,即开放交通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依法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项目未依法招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或取消建设项目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发生质量违法行为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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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医药管理局


新药研究基金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创新药物研究,加速医药工业发展,为防病治病提供新的品种,设立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
第二条 新药基金用于资助创新药物研究,包括从化学合成或天然产物所得的新化合物并有可能开发成为新药者。
第三条 新药基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管理。项目的确立,实行“领导与专家相结合”的原则,聘请专家参加评审,择优支持。
第四条 基金面向全国。凡国内从事新药研究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企业,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而又缺乏经费的研究项目,可按规定提出申请。
第五条 本基金按技术合同法管理。依据资助项目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有偿资助,以补充和扩大基金。

第二章 项目选择条件
第六条 新药研究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应是国内外未曾公开发表的新化学物质。
2.新化合物必须具有某种生理活性,其药效学试验必须充分证明较目前同类药物有明显优点或特点。
3.新化合物必须显示较高的安全性,其初步毒性(急性毒性试验)较同类药物为低或相当。其致突变(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者。
4.已知化合物发现新的药理活性者择优支持。资助项目数不超过总项目数的20%。
5.工作已有一定积累或基础,申请单位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较强研究能力,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可望三、五年内取得预期成果。

第三章 项目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按规定内容和格式填写“国家医药管理局新药研究基金申请表”,经本单位领导和学术组织审查筛选,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一式六份报送国家医药管理局科技教育司。每年受理截止时间为五月底。
第八条 每一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人员同时申请项目不得多于两项。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所申请项目研究的工作者。
第九条 新药基金项目在聘请同行专家评议基础上,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组由全国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成员每年根据申报项目的类别选聘,基金项目由国家医药管理局下达。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获准的项目起止年限以下一年一月算起。参照我国技术合同法订立合同(合同格式另订)。
第十一条 基金项目应列入承担单位的科研计划。承担单位对课题任务的完成负责,并保证课题负责人和成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 新药研究涉及多种学科。鼓励协作研究,协作者(单位)所需的研究经费,从申请单位获准的经费总额中划拨经费的使用以及与协作单位双方承担义务和成果分享问题由双方相应的合同确定。
第十三条 获准资助研究项目的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该单位财务部门实行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单位可提取小于5%的管理经费。接收资助项目,每年要上报完成情况,项目完成不好,或实践证明由于选题不当等原因,确应停止研究的项目,经合同双方研究后停止下一年度拨款。
第十四条 受资助期间,无故终止研究,应退还余款。若因失职造成者,应由申报单位负担风险赔偿费。若发现项目有异议时,资助方有权暂停资助直至问题澄清为止。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于当年开始,每年6月汇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12月前提出书面报告,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取得的成绩,经费使用及下年度工作计划。为加强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研究质量,进度和经费的合理使用,资助方有权了解资助项目的有关情况,必要时可以观察试验,查阅记录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 资助课题工作全部结束后,必须进行总结,写出论文,鉴定(或评议),编报经费开支总决算,将有关资料报国家医药管理局。有关技术资料将予以保密。

第五章 成果和奖励
第十七条 新药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如有可能投入生产开发为新产品者,应不公开发表以保护权益。如属于可以发表的内容,也需与资助单位协商,在确保专利权益前提下发表,并在文后注明本基金资助。
第十八条 利用本基金资助完成的研究成果开发为商品并有经济效益时(包括专利转让),接受资助单位应偿还资助总额的保值金外,应对新药基金给予大力支持。具体金额可在新药批准临床后双方商定的给甲方用以补充新药基金,以扩大资助能力。
第十九条 创新药物的研究成果,参加国家医药管理局的局级评奖,其中优秀成果将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第二十条 新药研究成果,由乙方申请专利,按专利法奖励发明人员。国家医药管理局可协助安排推广和使用。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二十一条 为加速新药的开发,鼓励和支持必要的国际合作。新药基金资助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可与国外进行合作研究。国外研究费用应争取国外合作单位资助。

第七章 保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管理与评审的工作人员有义务严守保密规定,不抄写,引用,外传申请项目的技术内容与新药化学结构式。违者将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承担责任。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体育总局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教育部 体育总局



近几年来,各地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的发展十分迅速,对于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培养武术人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
所未经主管部门审核、审批;有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严重治安隐患,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人身伤亡事件;有的办学、办场所宗旨不端正,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有的疏于管理,导致违法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藏污纳垢、滋生违法犯罪活动的地方。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武术事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对此,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应引起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配合、齐抓共管。武术学校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设置标准设立,实施武术理论教学、进行武术技能训练,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各级学校。习武场所是指以培养群众武术爱好和武术技能为目的,进行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和武术理
论学习的武术馆、拳社和武术辅导站等。各级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必要的协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情况,定期研究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对各类武术学校
及习武场所的武术专业教育、文化知识学习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重要问题和需要几个部门协商解决的工作,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协调。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实行等级评定制度,以形成更加规范的约束和激励机制。
二、严格审核、审批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武术学校的设立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单位、个人开办武术学校需报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方可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国家有关教育行政管理规定,对各类武术学校办学规模、条件设施、师资、资金和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批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要会同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已审批设立的武术学校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合格者,允许继续办学,不合格者依据有关规定限期整改或予以
撤销。单位、个人开办习武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工作的职责范围内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审批。体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对习武场所定期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和安全隐患,体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
令其进行整顿,整改不力的予以停办。按照《公安部关于清理整顿保安服务行业的决定》(公发〔1997〕9号和《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00〕13号),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均不得开设保安培训专业和组织承办任何形式的保安培训班。
三、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端正办学和办场所的宗旨,规范办学、办场所行为。武术学校须按国家对学校名称的有关规定规范校名,发放相应的毕业证书。各类习武场所可发放结业证书、培训证书。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经审核、审批机关审查后方可发布,
禁止利用虚假广告骗取群众钱财,禁止在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宣传封建迷信活动。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教学、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制度,健全必要的师生、员工管理档案。对聘请的外地教师、教练和员工,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
住证;招收的外地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招收的外籍学员,应由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外事部门办理必要的手续。要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安全设施建设,严防因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存在
的治安隐患,引发治安灾害事故。要明确一名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并建立和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各类武术学校要开设必要的法制教育课程,要教政治、教品德、教法制,使其真正成为育人成才、习武健身的阵地。
四、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加强治安监督和指导。根据公安部《暂住证申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申领暂住户口和申报暂住登记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公安派出所要切实加强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内部治安
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及时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努力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公安派出所要把监督、指导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纳入自身工作范围,作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同时要积极选派民警担任法制辅导员,配合各类武术学校对学员进行法制教育。公安机关消
防、治安部门要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严格对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建筑防火设施和安全设施的审核检查,防止发生治安灾害事故。凡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要通知单位负责人予以整改,拒不整改的,责令其停办,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现有的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整治。接此通知后,各地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地区以各种名义开办的武术学校及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等习武场所进行一次普遍调查,摸清底数,落实相应的管理措施。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
北、湖南、福建等武术馆校比较集中的地方,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方案,开展集中重点整治。整治的重点是:对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和教育部门审批开办的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补办审核、审批手续。对逾期未补办手续,非法开办的,
公安机关、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予以取缔;对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场地存在各种治安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容易引发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要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对不具备办学、办场所条件的,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办;对以开办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
搞非法聚会和封建迷信活动,宣传伪科学,进行破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定团结,以及搞非法保安培训和利用虚假广告诈骗群众钱财的,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通过重点整治,扭转当前乱办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的局面,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整治行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和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将适时组织联合工作组赴重点整治地区进行督促检查。请各地将调查情况及河北、山东、安徽、河南、湖北、湖南、福建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31日前分别报送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

请将以上通知内容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200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