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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6:01:39  浏览:87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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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安全监管总局、国资委、财政部、公安部、民政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安全监管总局 国资委 财政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卫生部 环保总局

  企业应急管理是指对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种安全生产事故和可能给企业带来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各种外部突发公共事件,以及企业可能给社会带来损害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应急管理,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近年来,我国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但总体上看仍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也给企业安全造成多方面影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进一步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企业应急管理的工作目标
  (一)各级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把应急管理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企业应急管理机制;建立起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加强企业危险源监控,实现企业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的有机结合;政府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法规和政策措施;企业应对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得到全面提高。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建立健全企业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大型企业要设置或明确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形成企业主要领导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群团组织协助配合、相关人员全部参与的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企业(以下简称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其他各类企业也要在企业负责人的领导下组织开展自身应急管理工作。
  (三)完善企业应急联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中央企业要加强与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主动接受安全生产监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三、推进预案体系建设和管理
  (四)编制完善企业预案。应急预案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主线。各企业要针对本企业的风险隐患特点,以编制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为重点,并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其他方面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要简明、管用、注重实效,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生产企业要在预案中明确可能发生事故的具体应对措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较差企业、产生或经营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和改革重组改制企业的指导,明确预案编制要求,制订编制指南或预案范本,提高预案质量。
  (五)加强企业预案管理。建立企业预案的评估管理、动态管理和备案管理制度。各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变动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以及企业作业条件、设备状况、产品品种、人员、技术、外部环境等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评估和补充修订完善预案。企业应急预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备案,并告知相关单位。备案管理单位要加强对预案内容的审查,实现预案之间的有机衔接。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预案演练。各企业要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工作。高危行业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预案演练。要加强对演练情况的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预案演练的指导,并组织高危行业企业开展联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四、加强企业应急队伍和基地建设
  (七)加强企业专兼职队伍和职工队伍建设。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队伍体系。大中型高危行业企业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小型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并与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其他企业应根据需要指定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已经建有专兼职消防队的企业,其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依托已有的专兼职消防队组建。涉及高危行业的中央企业都要建立起现代化、专业化、高技术水准的救援队伍。各企业要切实抓好应急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加强对职工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关键责任岗位的职工,不仅要熟练掌握生产操作技术,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事件的处置方法,增强自救互救和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签订救援协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协助协议企业排查事故隐患,熟悉救援环境,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协议企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充分发挥专家对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
  (八)加强企业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大型矿山、石化、民航、铁路、水上运输、核工业企业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建设专业特色突出、布局配置合理的应急救援基地,并在做好本企业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参与社会应急救援工作。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要率先建立一批管理规范、装备先进适用、信息畅通、处置能力强的区域应急救援基地,承担起一定区域内的重大抢险救灾任务。有关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地方的沟通,做好救援基地规划布局和组织建设工作,建立有效的全国救援基地信息沟通渠道。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救援基地在区域救援方面的重要作用。
  五、做好隐患排查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
  (九)开展企业隐患排查监管。各企业要组织力量,重点针对企业生产场所、危险建(构)筑物以及企业周边环境等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全面分析可能造成的灾害及衍生灾害。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治理整改,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对隐患较大的要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等措施,防止发生突发事件。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实时监控,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改革重组改制企业要特别重视矛盾纠纷和其他影响社会安全的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有关部门要加强隐患标准的制订、完善工作,加强督促检查。
  (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分级标准迅速向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对溢流、井喷、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源失控等可能对周边群众和环境产生危害的突发公共事件,企业要在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职工、群众发出预警信息。要控制事故发展态势,标明危险区域,组织、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救助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地方政府要按照相关预案要求,加强对应急处置的指挥领导,组织开展救援和群众疏散工作。有关单位要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救援措施的衔接和配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企业应尽快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消除环境污染,并加强事后评估,完善各项措施。
  六、强化企业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和相关政策措施
  (十一)明确和落实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企业对自身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在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是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现有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监督指导有关企业预防和应对其他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监管企业落实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把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内容,对监管企业应急预案的制订和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各级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指导、协调企业应急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针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不同特点,加强对企业应急管理的分类指导。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不履行职责引起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企业要加大投入力度。企业应急能力建设是企业安全生产和企业长远发展的保障。各企业要加大对应急能力建设的投入力度,着力解决制约企业应急管理的关键问题,使人力、物力、财力等生产要素适应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应急管理与企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要切实加大对应急物资的投入,制订应急物资保障方案,重点加强防护用品、救援装备、救援器材的物资储备,做到数量充足、品种齐全、质量可靠。加快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应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针对企业应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与有关科研院所的联合攻关。有条件的企业要加强应急管理的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高危行业企业要安排应急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排查整改、危险源监控、应急队伍建设、物资设备购置、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十三)制定完善相关政策。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准备金制度,对处置企业突发公共事件等给予必要支持。进一步落实企业强制性提取安全费用、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提高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征用补偿政策,完善对企业物资合理征用的补偿办法。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的研发和应用,加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急技术和产品,扶持应急产业发展。建立完善企业应急队伍有偿服务机制,对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的经费支出予以相应补偿,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社会救援。充分发挥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大力推进高危行业企业的意外伤害保险和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完善对专职和兼职救护队员的工伤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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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信息化领域合作的协议

中国政府 俄罗斯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信息化领域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5年6月26日 生效日期1996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的经济、科技和生产能力,愿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在信息化领域的经济、工业和科技合作,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议的目的是在稳定的基础上并从长远考虑,在信息化领域开展合作、编制和实现共同的项目,为此缔约双方将鼓励和支持旨在扩大和发展双方在此领域的互利合作和联系的各种步骤。

  第二条 缔约双方将促进各自有关单位、企业和公司在两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接触和在信息化领域的经济、工业和科技合作的发展。

  第三条 缔约双方将在下述方面进行合作:
  (一)交换信息化领域,特别是在国家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方面的技术资料和信息;
  (二)使用合作单位的力量,可能提供的器材和设备,以便实现共同的科研项目;
  (三)配合建立共同的技术市场,商业公司和机构,以保证尽快推广新的信息化技术;
  (四)互派科学家和专家;
  (五)组织会议,展览会,研讨会和工作会晤;
  (六)鼓励各种有益于扩大互相购买信息化手段的实际措施;
  (七)其它各种互利的合作形式。

  第四条 鉴于实施合作计划所需经费的重要性,缔约双方将促进采取各种互相可能接受的条件。
  缔约双方为此将既考虑利用本国的财源,同时也考虑利用可能的国际财源。

  第五条 缔约双方将成立中俄信息化混合委员会,它将编制合作计划、检查本协议的执行情况,解决有争论的问题以及研究有关发展互利合作的各种建议。
  在协议有效期内该委员会将每一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召开会议;该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协议一方的请求,特别是当协议一方的法律或标准化规定有重大变化时召开不定期会议。
  混合委员会,中国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工业部的代表为领导,俄方由直属俄联邦总统的信息化政策委员会的代表为领导。

  第六条 缔约一方从缔约另一方获得的任何信息、包括共同工作的成果、材料和技术资料,在未预先征求缔约另一方通过中俄混合委员会转交的书面同意前不得转交给第三国的任何法人和自然人。
  缔约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以及所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各种规定保证有效地保护和公平地分享本协议合作范围内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缔约双方应同样保护在本协议范围内进行合作过程中缔约一方提供给缔约另一方的科技信息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缔约双方将对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有关各方的活动由中俄混合委员会以工作纪要的形式或其它协议文件的形式加以具体化。

  第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果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本协议范围内正在执行的项目或计划的完成。
  本协议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莫斯科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                  代表
       陈同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教思政厅[20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我部于2007年建立了第一批21个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近年来,辅导员基地在我部和有关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指导下,在依托高校的支持下,积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提高辅导员培训和研修质量,我部制定了《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和《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辅导员基地遵照执行,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建立的省级辅导员基地可参照执行。

  附件:1.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doc
2.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基本标准(试行).doc
http://www.moe.gov.cn/ewebeditor/uploadfile/20110506164815364.doc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附件1

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培训和研修基地(以下简称辅导员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辅导员队伍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加强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整体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高素质队伍。
第三条 辅导员基地要承担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
1.辅导员基地要承担辅导员的上岗培训、日常培训、高级研修、学历学位教育等任务。
2.辅导员基地要积极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不断加强相关理论探索和创新。
3.辅导员基地要为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制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相关政策提供决策咨询,努力成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智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辅导员基地由教育部主管,所在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协管。
第五条 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具体负责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围绕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研究制订相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及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2.加强工作总结与交流。及时总结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的特色做法和经验,以适当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建立辅导员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召开全国辅导员基地工作会、研讨会等。
3.建立全国辅导员培训师资专家库,组织编写培训大纲和示范性培训教材。
4.协调辅导员跨省(区、市)培训工作。
5.主持全国性的示范培训等其他事项。
第六条 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关职能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辅导员基地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教育部制定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和本地区辅导员培训的实际需求,编制本地区的培训规划,并及时下达给辅导员基地,明确具体培训任务和要求。
2.研究制订推动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的有关政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辅导员基地必要的支持。
3.加强对辅导员基地的管理与指导,帮助其选聘校外优秀培训师资,着力提升培训质量。
第七条 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确定辅导员基地建设与管理领导机构。辅导员基地主任要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办公室可挂靠在相关职能部门或教学单位,并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有条件的高校也可独立设置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
1.加强统筹规划和协调,充分调动校内外各方面力量为辅导员基地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
2.根据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的辅导员培训规划及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本基地的年度培训计划。
3.制订具体培训方案并负责实施,对培训项目进行质量监控。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辅导员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5.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辅导员队伍建设相关研究,承担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6.负责向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三章 日常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制订科学合理的培训方案。要以促进辅导员提高综合素质、增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为目标,结合辅导员多层次培训的实际需要,通过研究和论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课程,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系统学习与专题研究相结合。
第九条 加强相关学科建设。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汇聚学科队伍、构建学科基地,大力加强本校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及思想政治教育等二级学科建设,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学理支撑。
第十条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本校相关学科教师梯队的构建,着力建设一支相对稳定、业务水平较高的辅导员培训师资队伍。积极挖掘利用校内外师资力量,注重从一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骨干中选拔培训师资。
第十一条 加强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积极组织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辅导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积极承办全国性或地区性学术会议,加大辅导员基地间和高校间在工作实践、理论研讨等多方面的交流。
第十二条 加强经费投入与管理。各依托高校每年要为辅导员基地投入不少于30万元的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辅导员基地的日常办公、图书资料、师资培训、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等。该经费应专款专用,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核算。各辅导员基地组织的任何培训均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各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应将辅导员培训纳入本地教师培训计划,与受训辅导员所在高校共同承担相关费用。
第四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为促使辅导员基地全面履行职责,教育部和省(区、市)教育工作部门负责对辅导员基地进行检查考核,并帮助其解决有关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每3年为一个考核周期,期间辅导员基地至少要接受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辅导员基地依托高校要对辅导员基地承担的培训、研究、咨询等方面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各依托高校要将自查报告及时报送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
2.抽查:教育部组织专家对辅导员基地进行随机抽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在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予以警告,限期整改;一年后复查结果仍不合格的,撤销辅导员基地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