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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57:10  浏览:87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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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的通知

银发 〔2005〕 24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拉萨和海口中心支行不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西藏和海南不发):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操作程序



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以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操作程序。

第二条本操作程序所称信用社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专项票据兑付考核每季度一次。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按季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按季考核,对经考核达到兑付标准的信用社按季办理兑付手续。

第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会同银监会同级派出机构,依据信用社改革试点资金支持方案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已认购专项票据的信用社,实行动态监测和实地考核。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逐级上报以下材料: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实施进展情况专题报告(按季上报,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每季度后20日内)。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关于银发〔2003〕181号和银发〔2004〕4号文件操作中有关问题补充说明的通知》的附表一、二)(按季上报,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每季度后20日内)。

(三)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报告内容应包括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方式、处置结果、清收进度、置换资产形态变化、处置费用支出情况(按年上报,报告期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前,报表格式见附1)。

第五条对信用社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会同银监会派出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报表监测与申请材料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进行考核。

第六条专项票据的兑付申请。信用社自评认为符合兑付标准的,可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提出专项票据兑付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书。重点报告以下内容:

1.建立和实行“三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进展情况。

2.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的实施进展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健全授权授信管理制度、贷款定价机制、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度、成本费用控制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3.建立基本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外部约束机制的情况。

4.明晰产权关系、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所采取的措施及实施进展情况。其中,不良贷款比例的兑付考核标准为,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与基期相比降幅不低于50%,或报告期不良贷款比例不高于5%。

5.近三年以来经营财务变化情况。主要包括成本费用、盈利能力、利润分配、支农服务水平变化情况。

6.专项票据置换资产的处置报告及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资产处置考核表。报告与考核表要按本操作程序第四条第(三)项要求的内容上报(报告及报表的报告期均为提交兑付申请的上季度末)。

(二)内控管理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及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

(四)上一年度的信息披露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见银发〔2004〕253号文件的附件1)。

(五)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兑付考核明细表(见银发〔2005〕112号文件的附件1),并将表中营业费用总额、营业费用总额同比增幅指标分别改为资产费用率、资产费用率同比增幅,考核标准为有效控制了资产费用率的增长。

(六)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审查、审核意见表(见银发〔2005〕112号文件的附件2)。

(七)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和专项借款考核季报表一、二。

(八)2002年12月末、报告期期末及其最近两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原始报表或复印件。

(九)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文件。

第七条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查。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依据有关办法对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对经其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由银监会县(市)级派出机构牵头,与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操作程序第六条所列书面文件(一)、(四)、(五)、(六)、(七)、(八)、(九)、内部管理制度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章制度文本清单和简要的文字说明一并报送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省级银监局。对暂不符合专项票据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应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八条专项票据的兑付审核。省级银监局对经审查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对经其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应由省级银监局牵头,与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联合正式行文,并将本操作程序第七条所列书面文件、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或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专项票据考核评审委员会评审会议记录、以及近两年来本省(区、市)信用社省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管理机构)履行行业管理职责的基本情况,于兑付日前15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对晚于规定日期报送的兑付申请材料,人民银行总行和银监会本季度概不受理。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分支行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省级管理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控制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地减轻辖内信用社负担。省级管理机构每年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应不超过辖内信用社年度总收入的05%。超过这一比例的,应报请省级银监局审查批准,并向银监会报备。在辖内信用社申请专项票据兑付前,这部分省级管理机构应将管理费率降到规定比例以内。

第九条专项票据的兑付考核。银监会对经审查、审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以县(市)为单位进行考核,并于兑付日前10个工作日将考核意见送人民银行总行;人民银行总行对经其考核通过的专项票据兑付申请进行复核,经复核,对符合兑付标准的,在兑付日前3个工作日(即周一),按认购额度向该县(市)出具“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对暂不符合兑付标准的,人民银行总行应将考核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人民银行总行对每一个县(市)信用社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复核次数最多为两次,对经第二次复核认定仍未能达到兑付标准的县(市),不予以兑付专项票据。推迟兑付期满,人民银行总行以其资产置换回专项票据。

第十一条专项票据的兑付日为每季度第三个月的第一个周四,人民银行总行指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代理兑付专项票据。兑付日前一个工作日,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出具的“专项票据兑付通知书”将专项票据资金划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账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于兑付日将专项票据资金划至信用社的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对已经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银监会将会同人民银行通过加强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进行事后监测考核。对经查实采取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已兑付专项票据的信用社,人民银行将收回其专项票据资金。经考核,对经营状况恶化、核心监管指标发生异常变化的信用社,根据情节轻重,人民银行将依法采取提高存款准备金率等措施、银监会将依法采取限制分红、限制业务范围、重组或撤销等措施。

监测考核期间,信用社应以县(市)为单位,按年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银监会同级派出机构上报本操作程序第四条中的(三)、第六条中的(四)、(五)、(六),考核程序按第六、七、八条操作;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年逐级上报第四条中的(一)(本条各考核材料的报告期均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

第十三条信用社有关专项票据兑付申请的报表、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以及有关方面出具的审查、审核、考核和复核意见,均应由有关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信用社认购专项票据后,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会同银监会派出机构,督促辖内信用社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以下简称置换资产)制定合理的清收计划。在专项票据兑付前,信用社应已基本处置完毕置换资产;未完成处置工作的,应已落实了处置责任,并制定了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处置中应做到依法、尽职清收,最大限度地提高清收比例,降低处置费用支出,提高处置效率。

申请兑付专项票据时,信用社要逐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应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书面文件,逐笔说明无法收回的原因、并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置换资产未能清收的原因及需提交的证明材料见本操作程序附2 )。

未在专项票据兑付前处置完毕置换资产的信用社,应在提交专项票据兑付申请时,向人民银行总行出具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3)、以及处置、清收计划和时间表。

专项票据兑付后仍未处置完毕置换资产的信用社,要按年向人民银行县(市)支行逐笔提交置换资产的处置清单、逐笔说明未收回置换资产的原因、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按年上报,报告期为每年年末,报送总行的时间为次年1月末前)。自专项票据发行之日起,信用社应妥善保存与置换资产相关的所有原始档案5年;信用社上报的有关置换资产的所有资料由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存档5年(不要求逐级上报)。

第十五条本操作程序中关于对专项票据置换资产处置完毕的含义为,信用社对置换资产已依法、尽职采取了处置措施,并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清收比例,降低了处置费用;对因确实存在实际困难,无法收回的置换资产,信用社已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提交了书面文件,逐笔说明了无法收回的原因、并已提供法律证明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六条本操作程序由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解释。

第十七条本操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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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7〕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制定的《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煤矿安全事故,促进煤矿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办发〔2004〕79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应遵循权责一致和充分发挥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体现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建立省级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成员单位包括安徽煤矿安监局、省经委、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等。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安徽煤矿安监局,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

第四条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包括工作通报、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发布等四个方面。各有关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及时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
(一)煤矿安全监察执法、煤矿安全监管情况。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的监察执法情况。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主要通报交流对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情况。
(二)对煤矿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三)煤矿企业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证照颁发、注(吊)销情况。
(四)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和质量标准化评比情况。
(五)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整治与复查情况。
(六)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的监察、监管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煤矿事故查处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情况及矿井建设项目核准、资源利用、安全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审批、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
(九)煤矿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情况及考核结果。
(十)煤矿企业全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十一)各成员单位认为需要通报和交流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工作通报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电子文件或者座谈交流等形式。具体时限安排如下:
(一)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计划执行、重大安全隐患监控治理、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每季度通报交流一次。
(二)有关行政执法文书、对有关违法行为的整改复查情况等随时通报交流。
(三)煤矿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证照颁发(包括新建矿井的行政许可)、变更、注销或吊销情况以及安全程度评估情况,每半年通报交流一次。

第七条为加强工作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建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分析研究安全监察执法、安全监督检查情况。
(二)通报并分析煤矿安全生产状况。
(三)通报煤矿安全专项整治、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设情况。
(四)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制定加强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的办法和措施。
(六)通报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七)通报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情况。
(八)通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
(九)拟定下一步工作部署。
(十)其他需要共同协商研究解决的事项。

第九条省级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各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的负责人参加。
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并做好收集议题、起草会议纪要等事宜。
议题重大,需省政府领导协调解决的,要提前报告省政府分管领导,并请省政府领导主持召开。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察、安全监管内容相同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相互配合、协调行动,实施联合执法。
省每年组织1—2次由各成员单位参加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必要时,经各成员单位协商,可组织不定期的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第十一条联合执法的主要事项:
(一)事故多发地区和安全隐患严重的矿井。
(二)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复查。
(三)事故发生后防范措施和责任追究的落实。
(四)小煤矿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
(五)超层越界开采、非法组织生产、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整顿关闭的矿井。
(六)上级交办的或需要联合执法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联合执法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应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状况、事故规律和特点以及阶段性工作部署等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联合执法的组织单位必须拟定联合执法方案,明确执法内容、方法、步骤、参加人员、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十四条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主体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移交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第十五条联合执法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联合执法情况的报告,并将需要复查的事项落实到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信息发布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发布内容包括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生产行为、关闭矿井工作落实、安全控制指标完成、证照吊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责任追究情况以及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信息由各成员单位负责提供,省联合执法办公室负责发布。

第十七条各产煤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梅市府办〔2008〕51号
关于印发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八日



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梅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属部门(含派出机构,下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属部门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具体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评内容



第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保障情况;

(六)制订和实施消防规划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考评形式和方法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时间安排在次年第一或第二个月进行。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考评组,并提前将考评时间、内容、形式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其中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考评量化标准见附表1、附表2)。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四条 对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对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通过政府公告、简报、报纸等形式予以通报批评。

市人民政府对考评不合格或责任区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发出整改通知书,考评对象应在1个月内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复查,逾期未整改的,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考评对象弄虚作假,提供假情况、假资料的,由考评组织实施单位提出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有关部门按干部任免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考评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取消考评人员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考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量化标准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9161922410.doc
  附表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责任人考评量化标准
http://www.meizhou.gov.cn/pub/resource/attach/h000/h00/attach20080916192256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