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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38:27  浏览:80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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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六日





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网上行政审批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审批中心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应于全市各级行政审批中心、行政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所进行的网上行政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审批中心,是指由市政府统一建设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该系统联接市级行使行政许可权的部门(机构)、各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

第四条 审批中心的建设与行政审批项目的改革要同步进行,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各单位要通力协作,专人负责,做好需求调研,规范审批流程,确定审批表格。已建有业务审批系统的单位要向审批中心开放数据接口,提供本系统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系统衔接、数据交换等工作。

第五条 在审批中心推广应用阶段,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管理和效能监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本暂行办法使用审批中心。



第二章 运行管理

第六条 审批中心的运行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市网上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网上行政批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系统建设、组织管理和推广应用;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维护、技术培训和技术保障工作;市监察局“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负责系统运行的监督监察工作;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的运行及管理。

第七条 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要保证系统公布的本单位审批项目信息完整可靠,如果有变动,要及时通知市电子政务中心。

各使用单位要及时受理用户注册及网上申请、网上咨询、网上预约。其中,网上咨询、网上预约要求2个工作日内回复;网上申请要求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回复,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结果和办理过程中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等,要及时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形式反馈申请人;录入系统的审批信息要真实、完整、可靠。

各单位使用审批中心进行行政许可时,许可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执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按行业特殊要求执行。按照有关规定审理期间需要进行延期、挂起等处理的,由单位工作人员通过系统向本单位系统管理员提出申请;各单位系统管理员在处理延期、挂起等业务时,要记录原因,以方便用户查询和网上监督。

第八条 审批中心提供网上受理和办事大厅(办公室)受理两种模式。申请人到办事大厅(办公室)办理业务,由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人材料电子化并上网,不适宜电子化的纸质材料,其名称和份数在网上电子表格中要有显示。网上受理和办事大厅(办公室)受理,其业务办理过程中的阶段性意见和办理结果必须上网。

第九条 法律没有要求必须看原件的材料,允许从网上提交电子材料。

第十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网上注册用户的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网上审批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运行情况,受理个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的投诉、检举及查处。



第三章 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审批中心的管理机构和各使用单位要建立信息网络安全责任制,市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对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定期进行安全性能检测,负责制作和发放Ukey(钥匙盘);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系统和网络的安全、Ukey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中心要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审批中心从事下列活动:

(一)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二)非法入侵审批中心,窃取信息;

(三)违反规定,擅自对审批中心中数据和应有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四)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五)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六)故意干扰审批中心畅通;

(七)从事其他危害审批中心安全的活动。



第四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 审批中心各使用单位应明确业务负责人、系统管理员和操作使用人员,相关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技术培训,熟练系统的操作使用。

第十六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网上行政审批监控中心发出警示、整改通知或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审批业务的;

(二)非法、越权操作,造成数据遗失,贻误工作的;

(三)擅自改动既定程序,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通过系统受理业务、咨询、预约和告知事项的;

(五)在审批中心建设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设置人为障碍,造成工程延误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率和政府形象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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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
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自1998年我部下发《关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中开展创建“三优”文明
窗口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以来,各地积极行动,按照通知
要求在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的信访、职业介绍、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社
会保险管理等五个直接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服务的窗口单位,开展了创建“优质
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简称 “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部分地区
结合当地实际,将“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工作进一步扩展到职业培训、职业技
能鉴定、医疗保险经办、信息网站和法律咨询等服务窗口单位。通过几年来开
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促进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服务意识、服务质
量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带动了全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树立了全系统全
心全意为劳动者和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取得了积极的社会反响和社会效果。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工作,指导各地开展“三优”
文明窗口创建的组织实施、达标验收和评比表彰工作,我部在总结各地开展
“三优”文明窗口创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
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
彻执行。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试行)


一、信访“三优”(优质服务、优良作风、优美环境,下同)文明窗口工
作标准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努力为信访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办公场所卫生整洁,规章制度公开上墙,配置接待来访者的基本设
施(如书写用具、桌椅、饮水用具等)。

(三)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上岗佩带胸章,着装
整洁,接待来访群众态度热情,语言文明。

(四)各项制度健全。包括:来信来访登记、统计、承办、转办、查办、
催办、结案、归档制度;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制度;领导接待来访、批阅来信制
度等。

(五)工作效率高,当日能办完的事当日办完,当日办不完的事在约定时
间内办完,不推诿、拖拉、刁难和故意不办。对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交办的信
访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处理结果,办结率达到100%。

(六)服务质量好,耐心听取来访者申述,解释政策清楚准确,服务对象
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七)及时、妥善处理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信访事件,如联名信、集
体访、越级访和突发性群体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八)分析研究信访动态,定期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送信访信息,并对领
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发扬团结协作精神,积极配合上级和有关部门处理好信访事项。

(十)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为服务对象排忧解难。

二、职业介绍“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服务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职业介绍政
策法规。

(二)办公场所环境整洁,设施便利,布局合理。采用开放式低柜台,规
章制度公开上墙。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遵纪
守法,廉洁奉公,持证上岗,挂牌服务,着装整洁,接待顾客语言文明,态度
热情。

(四)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行为规范、办事程序、
服务监督、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做到工作程序规范,档案
完整,记录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

(五)公开职业介绍许可证件、规章制度、服务程序和监督电话,公开并
严格执行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杜绝乱收费。

(六)广泛收集发布空岗信息,按时上报职业供求信息季度分析报告,深
入开展职业指导,服务质量优良,服务效果显著,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七)为各类就业困难群体提供专门服务,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
费服务。对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主动进行1次以上职业指导,提供
3次以上就业信息。
(八)切实发挥职业介绍综合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范围,做好求职者的劳
动保障有关事务代理。

(九)在显著位置公告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在推荐就业时查验有关职业
资格证书。在醒目位置公布培训信息、实行职业资格证书的岗位、工种目录、
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三、劳动监察“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在受理举报、立案、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
违法行为。

(二)工作场所环境优美,清洁卫生,设施布置合理,规章制度公开上墙。

(三)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禁止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进入用人单位,做到着装整齐,文明执法;接受群众举报和提供劳动保障法规
政策咨询时,耐心听取陈述,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在工作中语言规范,使用文
明用语。

(四)按规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内容完整、卷面整洁、存放有
序。

(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做好群众举报的受理工作。
凡符合规定的举报,于7日内立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案件调查及处理工作。
受理举报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0%以上。

(六)做好对群众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
作。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七)对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转查处的违反劳动保
障法律、法规行为案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完成调查和处理工作,查处
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八)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九)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人
员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50户。

(十)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管理,促进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
高。

四、劳动争议仲裁“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宗旨,坚持“合法、
公正、及时”的办案原则,廉洁办案,秉公执法。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办事机构健全,办案条件良好。仲裁庭场地
面积适当,设备齐全,庭内悬挂庭徽、办案程序图、庭审纪律、仲裁员职责、
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指示牌。庭内分设仲裁员、书记员、申诉人、被诉人和
旁听席位。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维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
精神,爱岗敬业、廉洁奉公、尽职尽责。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执行任务、
开庭审理等办案过程中,必须做到持证上岗,统一着装,仪表端庄,态度热情,
语言文明,听取申述耐心细致,解释政策法律法规清楚准确。在办案过程中,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仲裁员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应当回避。

(四)仲裁立案、庭审、请示、审批、归档、统计制度健全,仲裁办案程
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使用仲裁法律文书统一规范。仲裁案卷记录清晰
准确,存放有序,手续完备,保存完整。

(五)案件严格依法办理,结案率达到95%以上。除属于仲裁时效中止的情
况外,案件应在规定审理期限内结案。

(六)及时、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未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七)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仲裁案件受理费、处理费收费标准,
做到专款专用。

(八)积极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工作。成立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机构,
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

(九)积极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机制,坚持仲裁委员会例会、工作汇报、
重大疑难案件会审等制度。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规范,参与办案率在25%以上。

(十)工作完成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
大情况及时报告。按时上报劳动争议统计情况报表。

五、社会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参保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服务的精神,认
真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诚信负责。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使用全国统一标识,规章
制度公开上墙。柜台设置方便服务对象,服务大厅配置座椅,免费提供有关政
策宣传资料以及表格、纸笔等用品。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设置齐
全。

(三)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时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
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释政策、答复询问清楚准确。对来电、来
访咨询能耐心解答,实行首问责任制。

(四)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业务操作规范,报批符合规定。建立并维护好
社会保险各项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各项业务档案资料和内部管理档案资
料记录清晰,保存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五)及时为参保企业进行登记,及时核定申报单位的缴费基数。按规定
记录个人帐户并定期对帐。服务对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六)完成扩大覆盖面、基金征缴、待遇发放清欠等各项业务指标。按时
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99%以上。

(七)各项业务数据的整理、汇总、统计准确无误,真实可靠,及时上报,
不虚报瞒报,为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

(八)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和审计制度,
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
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九)积极推进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参保
单位在职职工数据库和离退休人员数据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数据库
的建库率达到100%。为服务对象提供查询信息服务。

(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职业培训“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职业培训机构坚持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
职业培训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办公场所、教室和实习场地环境整洁,设施便利,布局合理,井然
有序。

(三)职业培训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
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着装整齐,仪表端庄,持证上岗,语言文明,态度
热情。

(四)建立健全职业培训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工作人员规范、
廉政建设、办事程序、服务监督、会议、学习和档案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
断完善职业培训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

(五)公开职业培训许可证件、规章制度和监督电话,公开并严格执行政
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广告宣传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诚信真实。

(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资料和数据,工作档案内容完整,记录
清晰准确,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七)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八)适时制订职业培训计划,广泛收集用人需求信息,围绕劳动力市场
需求设置专业,培训质量高,培训效果好,培训对象和用人单位反映满意,没
有投诉。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积极主动地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
供职业指导和培训服务。

(九)职业培训与职业需求预测、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就业服务等
培训就业工作紧密结合,具有较强的综合服务功能。

(十)按时上报统计报表,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及时报告
有关工作情况。

七、职业技能鉴定“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面向社会、
面向企业、面向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
设。

(二)办公场所卫生整洁,井然有序。鉴定场所(站)布局合理,设施完
备,运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标准。

(三)工作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廉洁
奉公,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工作时持证上岗,挂牌服务,语言文明,服务意
识强。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岗位职责、办事公开、服务承诺、办事程序
等各项规章制度,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措施,并严格遵照执
行。

(五)公开管理规章制度、鉴定服务程序、鉴定许可证、鉴定收费标准和
监督电话,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明显位置上公
告所涉及的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目录。

(六)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档案完整,记录准确,保密性强,专人负责保管。
证书填写、编码、打印及验印符合程序和要求,并准确无误。

(七)对备案、核准审批事项,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告知
申报单位;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审核手续时,材料齐备的,在7天内完成。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秩序好,鉴定质量高,不弄虚作假,不徇私舞弊,
严格执行政府确定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定。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九)积极推广计算机职能化考试平台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服务手段现代化。

(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按时上报统计报表,
主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医疗保险经办“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维护参保单位、职工
的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服务。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物品资料摆放整齐,柜台设置方便服务对象。
规章制度公开上墙。服务大厅配置座椅,并免费提供有关政策宣传资料以及表
格、纸笔等。投诉电话、意见箱等监督投诉载体齐全。

(三)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工作时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接待
服务对象时态度热情,语言文明,解释政策、答复询问清楚准确。

(四)建立健全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
度,公开办事,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箱,主动接受社
会监督。

(五)工作流程简明规范,手续简便。参保征缴、费用审核、会计出纳、
政策咨询等前台服务窗口应集中设置,实行“一条龙”服务,方便参保单位和
职工办事。

(六)工作效率高。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服务
协议并认真执行协议,及时结算医疗费用,不得借故拖欠。

(七)服务质量好。热情接待前来办事和报销医疗费的参保单位和职工,
并能耐心解答来电、来访咨询,实行首问责任制。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90%以
上。

(八)建立并维护好医疗保险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业务档案资料和
内部管理档案资料记录清晰,保存完整,存放有序,查阅方便。

(九)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建立健全基金内部管理和审
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使用情况,积极配合和主动接受政府主管
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基本
平衡。

(十)业务数据的整理、汇总、统计能够及时、准确,为行政管理部门制
定政策和决策提供技术保证。工作完成情况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九、劳动保障信息网站(页)“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政府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站(页)的建设和服务应充分体现全心全
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网站(页)的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
信息网站(页)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设立专职机构负责信息网站(页)管理与服务工作;有专人负责信
息的采集与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信息网站(页)建设、运行、维护管理
和更新工作。

(三)建立上网信息审批制度,实行信息栏目责任单位责任制。信息栏目
责任单位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四)网站(页)的信息资源丰富,组织合理。政策法规、统计数据、政
务信息发布及时、准确、真实、全面,方便用户查询、检索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和业务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政务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加强信息网站(页)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执行公安、国家安全保密
部门的有关规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在网站(页)上发布的信
息严格把关,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

(六)网站(页)应保证每天24小时提供服务,具有较快的响应速度和低
的故障率。网站(页)信息能及时更新,更新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七)上网信息要定时备份。网站(页)内容要整体备份在不同的计算机
上,以备以后查阅和特殊情况需要。

(八)网页页面设计美观大方,内容丰富,结构清晰,布局合理,操作方
便。

(九)开设网上信箱或留言板,提供及时的便民信息服务。省级以下网站
(页)对用户网上来信的回复率不低于90%。

(十)提供网上交互服务,如网上职业介绍、网上审批等政府网上办事服
务功能。

十、劳动保障法律咨询“三优”文明窗口工作标准

(一)依法进行法律咨询服务,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
则,通过法律咨询工作普及和宣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办公场所整洁卫生,基本的办公设备和通讯工具配备齐全,规章制
度公开上墙,并配备接待来访者的坐椅和纸笔等。

(三)法律咨询工作人员应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勤政敬业,遵
纪守法,廉洁奉公,服务态度热情,咨询用语规范、文明,法律法规和政策解
答清楚明确,尊重咨询对象。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工
作人员。

(五)建立健全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内部规章制度,明确工作人员的行为规
范和岗位职责,主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受理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的咨询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做
到及时登记,办结案率在90%以上。

(七)对于在咨询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
移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处。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九)劳动保障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服务对象满意率
达到90%以上。

(十)法律咨询服务情况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有关部门通
报,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05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四日



宿迁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处置、申报、审批和调剂制度,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由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组成;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一般由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组成;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一般由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组成;对外投资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分权合理、集中有度、责权分明”的管理体制;明确出资人的社会地位、管理职能,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变化,包括流通、转让、并购等市场行为,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内容是: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处置、评估、统计报告、监督、年度审核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在未设立国有资产专司机构的情况下,市直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工作暂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市国有资产专司机构后,市财政局的监督管理职能划归新设立的市国有资产专司机构;市直单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
  (四)负责对产权变动、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五)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 市直机关主管部门要明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管理,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的申报审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办理市直单位资产的设立、年检、变更、注销的产权登记,办理资产的租赁、转让工作;
  (三)参与资产的合理配置和管理,参与新增资产的采购审批、验收入库、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和转资工作;负责资产的帐卡管理,按管理权限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毁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促使国有资产存量的结构调整、优化配置、合理流动,通过资产市场,将闲置或使用效率不高的资产向效率高的方面转化,充分挖掘和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五)参加组织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工作,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收益的监缴和回收;
  (六)定期组织对本单位的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工作。按要求向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国有资产统计报表和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七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定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市直单位对国有资产使用权的法律行为。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市直机关占用国有资产、享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第八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市直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内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直单位资产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新设立的市直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三十日内,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市直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改变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以及国有资产总额变动超过一定比例等,均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注销产权登记手续。市直单位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市直单位要在认真查清年末资产存量的基础上填制年检登记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十条 市直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性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其它。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好产权登记资料,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了解和掌握国有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定期向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要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严格履行实物收发、转移手续,及时登记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账表相符,家底清楚。实物资产实行管理定户、保管定人、存放定位定号的“三定户口化”管理方法,定期进行盘点和清查,发现盈亏、毁损等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物资产管理实行永续盘存制和定期盘存制,做到资产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技术状况、启用时间、资产编号及存放地点清楚。市直单位对行政事业资产实行定期盘点的基准日为每年的12月31日,通过盘点,确保账实、账卡、账账相符;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按审批权限经批准后,调整单位资产账户。
  第十四条 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等。单位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会同财务部门提出意见报单位领导审批;单位价值在2万元(含)以上的,应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出售的行政事业资产,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第91号令)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资产出售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的资产处置收入须按规定全部交财务部门入账,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生活用品、用具等低值易耗品,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对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大宗资产,也要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主管部门协商后有权调剂处置。

第五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第十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直单位为完成国家事业发展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市直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前提下,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产。
  第二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国家、省、市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事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填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审批手续,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申报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四)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协议、合同;
  (五)拟转出资产的清单,如属土地、房屋建筑物的,还需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
  (六)近期财务报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授权经营,市有关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对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持增值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属举办不完全法人实体,其资产收益权由市直单位享有,收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对转作经营的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建立转作经营资产的台账,登记转作经营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投入单位名称等,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直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合资联营单位,需每年向市财政局报送年度经营状况分析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同时报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对外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租赁期超过一年的,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检查、审核,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养及修理、完好状况是否达到合同规定,监督承租方按合同履行义务,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好。

第六章 资产的报告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在每年年终对本单位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会计决算后,正式填报。
  第三十条 填报国有资产登记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单位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进行文字分析说明。
主要内容包括:
  (一)经营性资产(含流动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等)年度清查登记表及文字分析说明;
  (二)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登记表及文字分析说明(固定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兴办的宾馆、饭店、培训中心、接待中心、客房、招待所等各类直接占有、使用的房地产及设施);
  (三)固定资产变动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四)固定资产统计汇总表及文字分析说明;
  (五)市直单位在管理国有资产过程中需要报告的事项,可视情况需要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作出专项报告。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以及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及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市直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发现有帐目不清、处置不明的,要会同市审计部门对有关单位进行资产审计。
  第三十三条 市直单位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资产管理报告,经催报后仍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大量流失或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市直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市委直属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市有关人民团体、市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15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