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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9:28:28  浏览:9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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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通知

法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日前,中央政法委举办研讨班,集中研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问题,罗干同志就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发表重要讲话,周永康同志强调了必须注意的问题,要求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这项教育活动。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总体安排,结合法院队伍思想实际和法院工作实际,现就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标志着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国政法机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执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
  正如罗干同志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讲话指出的那样,近年来,全国法院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狠抓审判工作、司法改革、队伍建设三件大事,思想政治建设、司法制度建设、能力作风建设不断加强,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进一步确立,维护公平正义的能力逐步提高。从总体上说,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坚持了社会主义政治方向,认真贯彻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遵循了司法工作规律,坚持了严格依法办事、充分履行职能,在维护稳定、服务大局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基础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进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和队伍的主流是满意的。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打击犯罪、调处纠纷、维护稳定的能力还不够强,严肃、公正、文明执法的水平还不够高,抵制、克服西方法律思想负面影响、“左”的观念以及封建特权思想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行为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还时有发生。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民法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客观需要,也是加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解决自身存在突出问题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质上就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关系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方向。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和要求上来,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自觉端正司法思想和司法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为谁掌权、为谁司法、如何司法等重大问题,进一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实施“十一五”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内涵十分丰富,重点需要进行五个方面的教育。
  一是要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作为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尊重和维护每一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通过严格司法、公正审判,树立和维护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尊严。
  二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把审判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的途径,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贯彻到每一个审判环节。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维护民权、便民诉讼的措施,进一步转变司法作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实际利益的各类纠纷,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平息纠纷,通过裁判活动把司法的公正和司法的温暖传递给每一位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
  三是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断提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能力。随着人民群众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各界对公平正义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民法院要把依法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自觉坚持合法合理的原则,依法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依法、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自觉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努力提高案件的质量和效率;自觉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原则,让人们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正,增强对裁判的认可度。
  四是要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要引导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断增强政治责任心和使命感,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立足本职的关系,与严格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坚持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作为法院的中心任务,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和倾向,紧紧围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发挥审判职能,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是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要深刻认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始终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始终坚持审判工作的正确方向;始终坚持用正确的思想武装全体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头脑;始终保持人民法院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内容相辅相成,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在教育活动中,要引导广大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深刻内涵,全面、准确把握理论精髓和实践要求,努力澄清各种模糊认识,以理论上的清醒带动行动上的自觉。
  三、抓住关键环节,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一次深入的思想政治教育,各级法院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把认真学习、提高思想认识贯彻始终;把联系实际,改进作风,推动各项工作贯彻始终;把思想教育与专项整改、制度建设贯彻始终。通过学习教育达到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队伍和法院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为达到预期效果,要重点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学习文件、提高认识。要组织法院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指示,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讲话;学习邓小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三代领导人关于法治理念的论述;学习宪法总纲部分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学习罗干同志2005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报告及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央政法委编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要引导大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从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确保法院工作正确方向的高度、建设高素质法院队伍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为保证学习效果,可采取集中办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研讨相结合、理论引导与实践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中央政法委和中央电视台将配合教育组织巡回宣讲、播放讲座、发行光盘,各地法院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组织好学习教育。
  二是清理思想、正本清源。要围绕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5个专题,逐一组织深入讨论。引导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认真清理自己的思想,查找指导思想和工作实际中的差距,克服西方法律思想的负面影响,清除“左”的观念和封建主义特权思想的残余,进一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廉洁从政意识,一切从中国国情出发的意识,严格依法办事的意识,司法为民的意识,平等保护的意识,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的意识和党性意识。真正使正确的思想得到坚持,错误的思想得到克服,模糊的思想得到澄清,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观念得到更新,搞清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防止什么。
  三是重点培训、深入研讨。各级法院要及时举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题报告会和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除邀请领导、专家讲课外,法院“一把手”和党组成员要结合实际亲自讲课。高、中级法院要对辖区法院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人民法庭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研讨、培训时间总计不少于10天;基层法院要结合自身存在问题,特别是专项整改活动中排查出的问题,涉诉涉法信访反映出的问题,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对业务骨干、重点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最高人民法院在适当时候将分别举办中、基层法院院长研讨班和政治部主任研讨班。
  四是考试抽查、确保效果。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部署,第四季度各级法院要组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考评。为保证效果,可采取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或统一出题的方式进行。考评不合格者,要离岗培训补课。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活动全过程的检查指导,重点督促检查教育方案是否可行,工作组织是否得力,清理思想是否深刻,问题解决是否彻底,审判质量是否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是否得到提高等。年底前,最高人民法院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法院开展教育活动的情况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将限期进行补课。
  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各级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研讨、带头清理思想、带头整改,发挥表率作用。同时,要激励和引导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完善。在教育形式上,要注意多样化、全方位,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要重视法院文化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作用,寓教育于文化之中,不断强化和深化教育效果。特别要注意运用正反两方面典型的引导和鞭策作用,各级法院要认真挖掘、树立一批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司法正气,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协调适时推出新的重大典型。同时要抓住背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违法违纪的反面典型适时开展警示教育。
  要重视宣传工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促进作用,各级法院要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大张旗鼓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传体现这些理念的先进典型和工作举措。要发挥行业报刊的作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法律适用》、《中国审判》等报刊要密切配合教育活动,组织文章、开辟栏目扩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和正面典型的宣传。
  四、密切联系实际,全面推动法院队伍建设和各项工作
  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要密切联系实际,一是要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紧密联系。社会主义荣辱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重要的思想道德基础,要把明确司法工作指导思想与全面加强思想道德作风建设密切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二是要与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紧密联系,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要求贯彻到司法规范化建设之中。紧紧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环节,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逐步落实中央政法委提出的3年执法规范化建设目标。即:建立健全执法责任体系、执法质量和效率考评体系、执法监督体系,加强执法工作信息化和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建设。同时抓好《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贯彻落实,使司法规范化建设寓于养成教育之中。三是要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密联系,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用正确的理念指导和推进改革,加快突破影响和制约法院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使“二五改革纲要”各项任务得到落实。四是要与法院工作实际紧密联系,既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司法中存在的思想认识问题,更要按照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妥善处理好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十个方面的关系,认真落实今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着眼长效机制建设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当前法院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法院党组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党委的安排,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教育。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党组成员要分头抓落实,政工、纪检及其他综合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使教育活动扎扎实实深入开展。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丰富、要求很高。各级法院要统筹安排,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既保证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普遍受教育,又坚持以教育推动工作,把教育活动的成效体现在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上来,真正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教育活动方案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法院将编发“情况反映专刊”,加强信息交流与活动指导。
  意识形态的形成是一个长期过程,各级法院既要集中开展教育,确保取得阶段性成果,又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必修课,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规划,并不断丰富教育的内容,不断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这项教育深入、持久地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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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关于在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金额计算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浙卫发〔1996〕40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对上述条款所述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时,应视具体情节,按以下方法计算罚款金额:
(一)对可以认定的违法所得,在处以违法所得最高倍数的罚款数额仍低于对没有违法所得罚款幅度的下限时,按照对“没有违法所得”处罚的罚款下限执行;
(二)对难以或无法认定的违法所得,按没有违法所得处理,在法定罚款幅度内,根据情节确定具体的罚款金额。
此复



1996年9月2日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局


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有关规定

1986年1月1日,国家教委外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接受、培养工作。为促进中国和各国间教育、科技、文化交流,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特别是青年之间的友谊,本委热烈欢迎外国留学生来中国学习。
本委主要接受根据政府间协议来华的留学生,也接受一部分外国友好团体派遣的留学生,并鼓励中国的高等院校同外国的高等院校建立校际联系,交换留学生。
目前,中国接受外国留学生的高等院校近70所,分布在全国20多个城市。开放的专业包括文、理、工、农、医、艺术、体育等学科。
为了使派遣留学生国家的有关部门与我委进行良好的合作,使外国留学生在中国顺利完成留学任务,并生活得愉快,现将有关规定作如下介绍。
一、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类别和条件
1.本科大学生:具有相当于中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下,可入大学本科学习。学习年限4~6年。
2.硕士研究生:经中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合格者,或在中国高等院校应届本科毕业成绩优秀,经本校推荐免试获准者,年龄在35岁以下,可成为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3.博士研究生:经两名副教授以上的导师推荐和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考核合格者,年龄在40岁以下,可成为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2~3年。
4.普通进修生:具有大学2年以上学历,来华进修原所学专业,年龄在35岁以下,可作普通进修生安排。进修年限1~2年。
5.高级进修生:大学毕业并已获得相当于中国硕士学位的学历,或已取得攻读博士学位的资格,来华后在中国导师指导下,就某一专题进修提高,年龄在45岁以下,进修年限一般为一年。
二、申请
6.申请办法:凡以中国政府名义接受的留学生,其有关接受事宜,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同驻在国有关部门商谈,或由本委同有关国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洽商。已在中国的外国人申请入学者,应由申请人所属国的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本委提出。
7.申请材料
(1)填写并交验本委印制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申请表》。
(2)按照本委印制的《健康证明》所列项目,严格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医院的正式健康证明,不合格者不能来华。来华后如发现不符合我健康标准,应在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3)有关学历证件和成绩单的复印件并经过公证的英文或法文译文。
(4)报考艺术专业的进修生,除提供(1)、(2)、(3)所需材料外,还应有两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资格的教师的推荐信,并提供本人的以下材料:
进修艺术史者应交验有关论文;进修音乐者应交验30分钟的声乐或器乐演奏录音带;进修美术者应交验三幅作品或6张作品的彩色照片;进修作曲者,交验作品一首。
(5)报考艺术专业的本科生,除免交教师的推荐信外,申请材料与进修生相同。学习艺术史者交验一篇有关艺术的评论或文章,免交论文。
8.申请时间
(1)本科大学生于每年4月1日开始申请,截止日期为7月1日。
(2)研究生和进修生于每年3月1日申请,截止日期为5月1日。
三、入学考试和考核
9.报考理、工、农、医等学科的本科大学生需参加本委规定的数学、物理和化学基础知识考试;报考管理专业的,需参加数学基础知识考试。考试事宜委托中国驻外使(领)馆主持(另有专门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10.申请来华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先以进修生身份入学,然后按照中国有关高等院校规定的时间和专业范围参加考试或考核(不考外语和政治)。成绩不合格未被录取者,可根据其学历和业务水平,仍作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作相应改变。
11.申请作高级进修生者入学后,首先由其指导教师进行专业考核。对成绩不合格者,可改作普通进修生安排学习。享受中国奖学金待遇者,其奖学金金额也相应改变。
12.学习文科专业的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入学前免予考试,但中国有关高等院校将根据其学历及学习成绩单,决定是否录取。
四、录取及来华
13.本委决定外国留学生的录取事宜,并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于每年8月上旬以前将录取名单和《录取通知书》寄送派遣方。
14.本委将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发出签证通知,派遣方或被录取者持“录取通知书”办理来华签证事宜。
中国使(领)馆一般不受理第三国学生的此类申请。
15.本委根据外国留学生所选学习专业或专题,统一分配入有关院校学习或进修。申请者来华前可提出三所希望前往的院校,供本委分配时参考。本委不安排外国留学生到不属本委管辖的其他单位学习。
16.中国学校的学年自9月1日开始。外国留学生应于9月1日至20日期间凭“录取通知书”自行前往中国的院校报到。中方不负责留学生入境后的迎接及中转事宜。无故逾期不到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五、基础汉语学习和预科学习
17.来华前未学过汉语或汉语水平达不到专业学习要求者,来华后需要学习1~2年的基础汉语。其中:
学习中国语言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史及中医等专业的本科生,需先学习两年基础汉语;学习理、工科及其他专业的本科生和进修生,需学习1年基础汉语。学习后,经考试汉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后,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有一定汉语基础的文科普通进修生,可直接入专业院校进修。学校将根据他们的水平,开设汉语补习课。
文科高级进修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需有较高的汉语水平,能用汉语进行专业学习和研究。
18.根据上述第9条的规定,报考大学本科,其考试成绩不合格但接近录取标准者,可申请入预科,学习1年数学、物理和化学课程。预科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入本科学习,不合格者作退学处理。
预科学习时间不包括在专业学习的年限之内。
六、专业学习、成绩考核及升级留级制度
19.留学生应勤奋学习,遵守纪律,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师的安排,努力完成学习任务。
20.在录取时已确定的专业、专题及年限,一般不得变更。特殊情况需改变专业者,应由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在入学当年的11月1日前向本委提出;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需在每年3月1日前由派遣方向本委提出。上述变更均需经本委同意。无特殊情况不得转学。
21.本科大学生按照学校的学制和教学计划学习,必要时学校可适当调整教学安排;研究生的学习与中国研究生基本相同;普通进修生,根据商定的教学内容进行学习,学校一般不配备导师;高级进修生,以个人研究为主,学校配备导师,定期指导。
22.根据教学计划需进行参观、实习、实验时,由学校统一安排;需查图书、档案、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23.每学期和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教学计划,对大学生、研究生、普通进修生进行考试或考查。对高级进修生,由导师写出评语。学校对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或奖励。派遣方可向学校了解留学生的学习情况,索取其成绩单。
24.本科生在学年考试中,如有三门课程或有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应予留级。同一年级中留级只限一次,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作退学处理。研究生如考试或论文答辩不合格,可按规定延长时间;普通进修生,学年考试不及格,取消进修资格。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考勤、休学、退学和纪律处分
25.留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表上课,不得无故请假或旷课。如因事、因病需请假者,按学校的规定办理。
26.留学生按照所在学校的校历学习。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请假,可酌情准假。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
27.连续请假两个月以上,不能跟班学习者,作休学或留级处理。休学者保留学籍一年。无故旷课,按学校规定受校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令其退学。因病短期内不能恢复健康或因考勤考绩需作休学或退学处理时,由学校领导批准,并书面通知派遣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如留学生本人要求休学、退学,或派遣方召回其留学生时,需由其驻华使(领)馆或派遣单位,向本委或学校出具证明。
28.对无视校纪、破坏公共财产、打架斗殴或有其他不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者,可解除其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校纪处分一经决定,除向当事者宣布外,学校还将书面通知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派遣单位。
八、遵守中国法律
29.来中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30.留学生应持普通护照。凡持外交、公务、特别护照的留学生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出具照会,并向中国的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他们在学习期间不享受有关特权和待遇。
31.留学生来华后,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公安机关申报居留手续。
留学生去其他国家或港澳地区旅行,或因病因事回国,应由其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提前10天函告留学生所在学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入境签证。
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旅行,需向公安部门申请签证。
32.携带、邮寄物品出入境,需遵守中国海关规定。凡学校发给留学生的教科书、讲义、资料,留学生本人的学习笔记、专业学习的录音、录像和照片,允许携带或邮寄出境。其中没有正式出版的书刊、资料,由学校出具证明,海关凭证明查验放行。
33.对违犯中国法律规定,危害我国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留学生,由中国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食、宿、医疗条件
34.中国的学校为外国留学生设有专门的食堂,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到中国学生食堂就餐。留学生应遵守食堂管理制度。
35.学校为留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一般二人住一间。学校不提供夫妇和学生家属用房。留学生应遵守宿舍的管理制度。
36.留学生在学习期间患病,可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诊。必要时,由学校医疗机构介绍转入指定的医院治疗。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可免费医疗;自费留学生应据实支付各项医疗费用。
所有留学生,其镶牙、配眼镜、人工流产、购买营养滋补品,费用全部自理。
十、课外活动和假期生活
37.留学生可以参加所在学校的学生会的有关活动以及运动队、文艺表演队等各种课余体育和文化娱乐活动;也可以自愿参加中国方面在重大节日时举办的活动。中国方面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师生及人民的正常友好交往。
38.留学生在校内举办庆祝本国的国庆、重大的传统节日等活动,需经学校当局同意,并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39.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每两年可参加一次由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旅行的交通和住宿费用由学校提供一定的补贴。进修生进修期限为一学年者,也可享受一次优待旅行。但不足一学年者,旅行的费用全部自理。自费生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旅行,各项费用自理。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40.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授予相应的学士、硕士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完成进修计划者,发给进修证书,不授予学位。
41.凡中途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证书上注明学习年限。
42.留学生毕业、结业后,应在15天内离华。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奖学金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根据政府双边交流协议,为来华学习的留学生提供奖学金。除每月发给留学生本人现金外,另拨给学校的款项还包括:学费、教材费、实验费、医疗费、设备费、住宿费、活动费等。并为学校组织的假期集体旅行提供补贴。
44.发给留学生本人的奖学金数额如下:(按每人每月计,单位:人民币元)
(1)学习生活费:本科大学生:180元;普通进修生、硕士研究生:200元;高级进修生、博士研究生:220元。
(2)特殊专业补助费:学习体育、航海、舞蹈、戏曲、管乐专业的奖学金生,在进入专业学习后,每人每月增发30元。
(3)地区补助费:在广东、福建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30元;在甘肃、黑龙江、吉林、辽宁省学习的奖学金生,每人每月增发10元。
45.留学生自抵校之日起领取奖学金。每学年奖学金发至7月31日。提前结业回国者,奖学金发至当月。继续在华学习的留学生,寒假暑假期间奖学金照发(包括回国休假者,但无故逾期不归者,不补发逾期的奖学金。)
休学期间的奖学金停发,复学后不予补发。
退学或被开除学籍时,自退学或被开除之第二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十三、自费留学生的费用标准
46.自费留学生在来华前必须有财政担保人和可靠的财政保证,以支付在华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所有费用均需按规定向所在学校以现金支付。
47.自费留学生需缴纳的主要费用,均以美元为计算单位,折合外汇人民币缴付。这些费用是:
(1)学费(每学年、每人)
文科:本科大学生和普通进修生:1200美元;硕士研究生:1600美元;博士研究生:2500美元;高级进修生:2000美元;
理、工、农、医科,体育和艺术:
本科大学生:1600美元;普通进修生:2000美元;高级进修生:2500美元;硕士研究生:2500美元;博士研究生:4000美元。
(2)住宿费:根据目前中国学校住房条件,在学校住宿者二人住一间,每个床位每天1.5美元;申请一人住一间者,须经学校批准,但费用增至每间每天4美元。
(3)伙食费、医疗费、教材费及教学计划之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和转学等费用,均由留学生自理。
48.学费每学年可分两次缴付,每学期开学前各缴一半。学习期限在一学期以上、一学年以下者,按一学年标准缴费。不按规定时间缴费者,不予注册。特殊情况,需由本人申请并经学校同意,可以缓缴,但最迟不得晚于开学后一个月。缓交学费者需另交5%的滞交金。对非中国方面原因中途转学者,已缴学费不转、不退。到新的学校后仍需重新缴纳学费。
住宿费每学期于学期初缴纳,如有困难,须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按月缴付。因结业、休学、退学等原因而离校时,按实际居住天数结算。
《外国来华留学生健康检查标准》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