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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4:05:14  浏览:89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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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外经[2001]494号



关于增加钢材“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的通知

江苏省、河北省经贸委、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2001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促进钢铁行业的结构调整,增强我国钢铁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经研究,同意增加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以产顶进”列名钢铁企业,享受国家钢材“以产顶进”政策,承担国家钢材“以产顶进”任务,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对上述企业的管理和核销工作。(完)

国家经贸委
财 政 部
税 务 总局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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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已作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原宜署发[1994]10号和宜署办发[1998]23号文同时废止)。



二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宜春市教育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科教兴国、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方针,确保教育投入的稳定与增长,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育税费的征收和筹措
1、城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和划拨
根据赣府发[1986]62号、[1988]116号和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城乡教育费三税附加(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附加),按3%的征收率由税务部门随同正税及时足额予以征收,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下达各中小学校。
2、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和划拨
按照《江西省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1988]12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建设征收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征管工作报告的通知》(赣府厅发[1997]45号)文件要求,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农业、教育项目,中央、省包干补助我市地方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住宅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境内的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基本建设(包括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不含省、市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均应按基建投资总额的5%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江西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67号文的要求,“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已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费”),按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交纳,属于办公楼、星级宾馆、豪华酒店及歌舞厅项目加收5%。
征收办法:市属、市直单位的基本建设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费,由市建设局规划处代理征收并按月如数上缴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各县(市、区)的具体代理征收单位由各地自行确定。建设单位缴纳教育附加费后,计划部门方可审批下达其项目计划,建设、规划、消防、财税等各有关部门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3、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划拨
根据赣府厅发[1992]27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继续抓好中小学校建工作的通知》规定,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年初应将上年所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至15%,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统筹安排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
4、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捐资助学。
二、关于教育经费的管理
1、国拨教育经费的管理
国拨教育经费(包括教职工个人部分、正常事业公用经费、教育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项教育经费),由财政预算管理,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教育事业经费和教育基本建设投资的预算和决算,在年度之前将预算草案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教育经费预算时,一定要保证中央提出的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即教育经费的增长比例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的1.5%;学生人均教育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学生人均公用经费要比上年有所增长。要实行教师工资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拖欠教师工资严重的地方,不准兴建楼、堂、馆、所,不准购买小汽车,不准公费出国,违者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教育税费和捐资助学经费的管理
城乡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划拨用于教育的部分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资助学的经费等,均由征集部门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项管理,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经批准后下达。
3、基本建设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的管理
各级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附加费专项用于中小学校舍的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分配使用由教育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按计划项目进展进度下拨资金。
4、教育基建投资等专项资金的管理
中央、省、市下拨的教育专项补助资金,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经批准后下达到县(市、区)。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安排使用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资金,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5、市、县(市、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管好用好有限的资金。各级财政、计划、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贪污、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等行为,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门可停止拨款并通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

四川省临时导游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局


四川省临时导游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旅游局


(1993年9月1日 四川省旅游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临时导游的管理,维护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导游服务质量,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导游(亦称兼职导游、业余导游)是指聘用单位临时聘用担任导游工作,人事关系不在该聘用单位的有证导游人员。
第三条 报考临时导游时,由各市、地、州旅游局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条件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再报省旅游局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临时导游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并办理上岗手续后,方能担任导游工作。否则,聘用单位一律不得聘用其上岗担任导游工作。
第五条 临时导游的上岗手续由聘用单位到省旅游局办理。聘用单位凭《导游员资格考试合格证书》、《聘用合同书》和交纳保证金的收据注册、登记,领取《临时导游证》和胸卡。
第六条 聘用临时导游必须签订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为一年。合同到期需续聘的,由聘用单位与临时导游协商续签合同,并报省旅游局备案。
第七条 临时导游的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为每人1000元,由临时导游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保证金所有权属交纳者。终止导游工作时,保证金退还本人。保证金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八条 临时导游聘用合同期满或终止时,由聘用单位收回《临时导游证》和胸卡,并到省旅游局办理注销手续。
临时导游变更受聘单位必须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上岗手续。
第九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随时携带《临时导游证》佩戴胸卡。
第十条 临时导游上岗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纪律,按《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为游客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临时导游,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没部分或全部保证金的处分。
1、服务质量低劣或未按规定提供导游服务,受到旅游者投诉并造成经济损失;
2、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误车、误机、误船或漏接、误接旅游者团队、散客,造成经济损失;
3、给聘用单位造成名誉或经济损失,聘用单位要求赔偿。
临时导游保证金部分、全部被罚没,必须在一个月内补足。
第十二条 临时导游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况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导游工作直至吊销《临时导游证》的处分:
1、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或旅游法规,造成严重影响;
2、不认真履行导游人员职责,引起客人强烈不满;
3、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4、出借、转让《临时导游证》者;
5、保证金未交齐者;
6、私自接待游客谋利者。
第十三条 聘用单位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由省旅游局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处分,并追究聘用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临时导游和聘用单位的罚没款全部用于补偿旅游者及旅游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临时导游交纳保证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另文下达。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四川省旅游局。



199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