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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7 13:50:50  浏览:81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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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及其关键零部件 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7]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以进口申报时间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以下简称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二、本通知所称大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是指标准斗容≥2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的正铲式挖掘机(又称“矿用电铲”)。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从事正铲式矿用挖掘机设计试制能力(标准斗容≥20m3);2、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3、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和生产制造能力;4、已有明确的市场对象和用户群。
三、享受退税政策的进口零部件清单详见附件。今后退税商品清单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四、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如需进口附件所列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可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同级财政部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享受退税并转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中央企业可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以及办理退税的程序详见财关税[2007]11号文件。
五、自2008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内外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以下同)进口标准斗容≤60m3(测定标准斗容的物料密度为1.8吨/m3,以下同)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税号8530.5020)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2008年1月1日以前批准的内外资投资项目,其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在2008年7月1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008年7月1日(含7月1日)以后对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一律停止执行进口免税政策。
附件:大型露天矿用机械正铲式挖掘机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退税商品清单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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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1994年8月12日,国有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59号令发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做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贯彻落实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充分认识实施《监管条例》的重要意义。《监管条例》的发布与实施,对于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速建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同志首先要组织本部门的干部职工深入地学习《监管条例》,领会其精神实质; 要广泛宣传其作用和意义, 提高各个方面执行《监管条例》的自觉性;要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的基础上,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并把它作为当前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紧抓好。要通过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达到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促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的。
二、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作用,履行好《监管条例》赋予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职责。《监管条例》明确赋予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职能,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这方面工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创造条件。
(一)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清产核资工作。今年,要在前几年试点工作基础上完成15万户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并为明年全面完成全国清产核资工作积极做好准备。
(二)加强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的处理工作。当前重点抓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转让、兼并等产权变动,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及企业联营等方面的产权界定工作,对由于产权界定不清以及历史遗留等因素发生的产权纠纷,要依法进行公正调处,以保障国有企业权益不受侵犯。
(三)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办法,包括进一步明确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对不进行产权登记或登记不实的现象,要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依情节轻重对有关企业和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以保证产权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91号令,加强对资产评估的管理,对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权以及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企业资产评估,要坚持统一管理、规范运作的原则,实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职管理。
三、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向部分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的各项工作。根据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确定设立监事会的企业范围;制定监事会章程和工作规则;制定监事选派的资格条件、奖惩标准和有关行为规则;组织对拟担任监事人员的选派和培训工作等。要通过在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的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全国有产权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产权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以资本增值与安全为核心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经营效益责任制。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具体承担起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的工作。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今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分别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或各地区国有资产的总体状况、结构、分布及其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为各级政府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具有权威性的依据。
五、尽快制定与《监管条例》相配套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使每项工作和改革措施都落到实处。为了保障《监管条例》的顺利贯彻实施,必须制订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法规或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按照立法计划,将在近期内单独制订或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办法》、《企业监事会行为规则》等一第部门行政法规。同时,各级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也应根据当地的情况,加快地方性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建设的步伐,建立健全与《监管条例》相配套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六、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抓紧制定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具体方案,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监管条例》的规定,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监管条例》的组织实施单位之一。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加制定地方人民政府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办法工作,要就当地的贯彻落实工作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报告,确定地方监管部门和监管企业、监事会组建办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组织实施的步骤等事项,提出具体意见,使贯彻落实《监管条例》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可以先抓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七、切实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通过贯彻落实《监管条例》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把贯彻落实《监管条例》作为今明两年的一项中心工作来抓,及时调整和充实工作计划,通过抓贯彻落实,促进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队伍建设、职能转变和工作改进,使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各地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贯彻《监管条例》的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指导工作。对于贯彻落实《监管条例》中遇到的一些重大问题,以及有什么积极的建议,请及时告我局。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90号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改善资金管理,防范运作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切实加强监管,我会决定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的重要意义

  近几年来,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根据保监会统一部署,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拓展投资运营渠道,防范和化解资金管理风险,取得了一定成效。随着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金融改革深化,金融市场秩序发生了很大变化,保险资金管理面临新的市场环境、新的管理体制、新的投资渠道和新的交易对手,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一是资金管理制度不很完善,运作方式不够规范,难以防范资金运用的现实风险;二是投资管理经验不足,调节和控制手段不力,难以防范境内外市场运作、多币种投资的潜在风险;三是保险资金监管体制尚未确定,监督检查措施尚未到位,难以防范投资产品增加、运营方式变化带来的道德风险。解决这些问题,必须通过制度、体制、机制和技术创新,创建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的新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

  建立保险资金托管制度是深化保险改革,完善保险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是推动保险资产管理规范运作的一项重大制度安排,有利于统一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有利于加强监督,增加管理透明度,有利于金融行业互动,提高投资运作效率,对促进保险业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开展保险资金托管的主要内容

  保险资金托管是保险公司将保险资金的保管、清算职责委托给托管银行,建立独立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机制。保险资金托管具体可以分为全过程托管和全金额托管。全过程托管是从保费收取开始,按照不同保险产品,分别开设账户、快速上划资金,归集到总公司托管账户,做到统一资金调度、统一资产配置、统一投资运作、统一收益分配的过程。全金额托管是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投资的全部资产,实施第三方独立托管的过程。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主要包括托管范围、托管流程、托管服务和托管监督等方面:一是托管范围,包括可投资资金、营运资金和全部投资资产;二是托管流程,包括托管机构选择、账户开设和资产转移等;三是托管服务,包括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会计核算、资产估值、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四是托管监督,包括合规监督、风险预警、协同监督等内容。

  保险资金托管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与托管银行协商,逐步规范、充实、完善托管业务内容和运作流程,确保托管工作稳步有序进行。

  三、推进保险资金托管的政策原则

  实行保险资金托管是保险业控制制度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整体安排,是一项长期的战略工程。为加强这项机制建设,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按照“积极稳妥、和谐有序”的原则,组织实施好试点和逐步推开工作。

  (一)坚持积极主动。保险资金托管是必须实行,并要达到规定标准的一项工作,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资金托管要求,抓紧制定有关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积极参与托管试点。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参与试点,并对积极参与的公司给予多方面支持。

  (二)坚持分类指导。开展保险资金托管工作,应当采取“点面结合”方式,选择内控良好、运作规范、积极主动的大型保险公司先行试点,同时组织中小保险公司分期分批实行托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已经实行资金托管的要逐步完善制度,规范运作,尚未开展资金托管的要抓紧做好准备,创造有关条件,尽快实行资金托管。保监会鼓励大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尽快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

  (三)坚持分步推进。保险公司要按有关规定,在2005年底前,将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类产品纳入托管范围,今后新增加的投资渠道和产品,应当以引入托管为前提,逐步将全部保险资产纳入托管范围。保监会拟于2005年底前,组织若干家保险公司参与全金额托管试点,2006年底前逐步扩大全金额试点范围,基本覆盖到已经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同时组织部分保险公司开展全过程托管工作,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保险资金全过程和全金额托管机制建设的任务。

  (四)坚持分别实施。大部分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开展全金额托管,将保险公司总部统一归集的资金,包括已经委托和尚未委托的全部资产,实行第三方独立托管,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行全过程托管。少数管理较为规范的保险公司,可以一步到位,实行全过程托管。保险公司开展托管工作,要主动与有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商业银行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机制,及时解决托管技术和相关问题。

  四、实行保险资金托管的有关要求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有关保险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强合作,增强长远发展的战略意识,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加快保险资金管理体制改革,大力推动协同和制衡机制建设,抓紧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

  (一)保险公司要全面实行保险资金托管。一是履行委托人职责,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试点。二是综合考察托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和《保险公司股票投资托管指引(试行)》规定,抓紧选择托管银行。三是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就托管资产、托管协议、托管费用、资金划拨等事项,与托管银行达成一致。四是做好衔接工作,主动协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的关系,保证相关政策的顺利落实。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一是配合保险公司尽快将尚未托管的资产,移交托管银行托管;二是履行受托人职责,加强与保险公司、托管银行的合作,做好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工作;三是及时提出托管存在问题,支持托管银行制定应急和解决方案。

  (三)托管银行要提供高质量服务。一是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保险公司协商,研究有关问题,制定工作方案,签订托管协议。二是建立安全有效的托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真实、完整、安全。三是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做好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督工作。

  以上,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