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5:13:21  浏览:83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财税[200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认真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保证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平稳较快增长。近年来,随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资发放方式的改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一些单位在国家统一政策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未全部纳入个人收入并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一些单位借保密等理由不如实提供个人收入资料,瞒报、少报个人收入;三是个别单位干部、职工对纳税不理解甚至阻挠代扣代缴工作。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要求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重要意义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为全社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职责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将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及本单位内部当期向职工发放的所有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等收入进行合并计算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切实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应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税务部门要改进和加强纳税服务管理
依法征税是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职责,税务部门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完善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制度,协助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确履行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要主动掌握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提供工作上的便利,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税法宣传、业务辅导和培训,维护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的检查,依法纠正、处理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广大税务干部要努力提高自身素质,秉公办事,规范执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1988年9月1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特区分行、南京、成都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260号文“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原文转发(附后)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行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优惠贷款利率问题
总行(88)建总计字第150号文“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通知”中规定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比照建行基建贷款现行差别利率年息提高2.16%”,系指“七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利率应比照建行基建贷款同档次的差别利率上提2.16个百分点执行。凡在“六五”期间发放的车辆购置专项贷款,其余额从1988年9月1日起按年息9%计息。
二、关于设备储备贷款利率问题
纯由预算内拨款、拨款改贷款投资安排的项目所需储备贷款,暂按原规定利率执行;用银行信贷资金,预算内拨款或拨款改贷款等与其他资金合并安排的投资项目的储备贷款,均按一年期年息9%和二年期年息9.9%的利率执行;主管部门统借统还的储备贷款按上述规定利率执行。
三、关于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当地和企业的具体情况,比照国营建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划内、外的利率分别确定。
附件: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略)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6〕2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市属及驻市各有关大中型企业: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关于实施名牌战略扶持企业争创

驰(著)名商标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名牌战略的实施,鼓励企业创品牌,推动湘潭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驰(著)名商标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建驰(著)名商标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湖南省著名商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奖励。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商标使用权,经合法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的商标价值,可作为不超过20%的注册资本投资。
第五条 对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产品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可优先列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与科技计划。对驰(著)名商标高新技术产品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争取国家高科技产业化的项目,可优先列入市级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国人民银行湘潭市中心支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建立并出台无形资产(含驰、著名商标)质押贷款制度。
第六条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凡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备案登记的,市商务局给予优先办理,优先推荐企业产品在“广交会”或国际著名博览会参展,并在名额和摊位资金方面给予支持;对已经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的品牌申请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优先推荐。
第七条 在未发生质量违法或者用户质量投诉的情况下,对获驰(著)名商标的企业产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除了定期检验外,减少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在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市税务部门按照《税法》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减少检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时免予审查,工商所日常巡查时免予或减少检查。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查处侵犯驰(著)名商标专用权的案件,加大对以地理标志注册的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力度;海关要加强对假冒注册商标货物的查缉;司法机关要加大对假冒驰(著)名商标涉嫌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驰(著)名商标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原有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