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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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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中共惠州市委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的通知

惠市委发〔2007〕33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现将《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5日


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
(2007年—2011年)
一、总 则

1、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出的历史性决策,是省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坚持科学发展与促进社会和谐两大主题之一。构建和谐惠州,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战略决策的内在要求,是建设珠三角东部现代化经济强市、广东现代石化数码产业名城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惠州的迫切现实需要。
2、当前,我市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初步开创了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纵深发展,各种矛盾也日益凸现,各种不和谐因素日益增多,其中以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八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是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发展关系最为密切、解决起来也最棘手的难题。这些问题若长期得不到有效破解,将会影响我市广大人民群众投身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影响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最终影响和谐惠州的创建。因此,必须把解决我市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作为切入点,努力破解上述八大难题,加快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3、为更有针对性地就我市现存的八大难题,对症下药,逐个击破,扎实有效地推进和谐惠州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及市第九次党代会和《中共惠州市委、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惠州的实施意见》要求,现制定《惠州市加快推进和谐社会建设五年行动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本《纲要》的出发点和主要目的是理清思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制定对策,化解矛盾、共铸和谐。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4、《纲要》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6•25”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民生为先,以群众满意与社会和谐为目标,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方法、新机制,有效破解在贫富差距、医疗服务、劳动就业、教育发展、社会保障、矛盾调处、社会治安、反腐倡廉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扎实推进和谐惠州建设。
5、《纲要》的总体目标是:到2011年,事关民生、民权、民利、民心,影响社会和谐的八大难题逐步得到有效破解,和谐惠州建设又好又快顺利推进,政治民主清明、经济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祥和的和谐景象初步呈现。
——社会财富的三次分配体制日趋公平合理。不同阶层、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收入差距日益缩小,不合理的贫富悬殊得到有效遏制,基尼系数低于0.4。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城乡医疗资源布局日趋合理,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养日益优化,医疗服务质量不断改善,医患关系日趋和谐。
——城乡统筹就业格局基本形成。就业培训体系不断健全,就业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完善,对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体的就业帮扶和援助政策长效落实,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内,全市基本形成各得其所、各尽所能、能位相适的充分就业格局。
——教育均衡发展稳步推进。教育资源在城乡、区域之间的配置日趋合理、公平、优化,城乡教育联动发展,基本实现教育公平;2008年,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各类成人教育、继续教育健康发展,学习型社会基本形成,现代化教育体系基本建立,实现创建教育强市目标。
——社会保障更加有力。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日益健全,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全市人民基本实现“幼有所教、病有所医、失有所补、贫有所济、老有所养”。
——利益诉求渠道更加畅通。人民内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解机制和利益保障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因各类矛盾冲突而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日益减少,人民内部更加稳定和谐。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推进。全市基本形成“打防控一体、人技物配套、点线面结合、军警民联防”的治安防范新格局,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加强,社会更加安定有序,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明显增强,保持“全省综合治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单位”称号,2011年争取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反腐倡廉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重点环节和重点领域腐败现象得到有力惩治和有效遏制,教育、监督、惩治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日益健全,各类违反党纪、政纪、法律的行为和贪污腐败案件明显减少,廉洁意识、廉政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弘扬,政治清明,政局稳定,惠风和畅。

三、重点任务和行动要求

6、努力缩小贫富差距,以分配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在一次分配讲效率,加快经济发展、增加社会财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平合理,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拓宽收入渠道,从工资性收入、资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多方面增加居民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继续不折不扣地落实支农惠农政策,调动农民和农业投资者的积极性,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业生产收益率,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合理的公务员工资薪酬体系,规范公务员工资收入。完善国有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规则和监督机制,逐步缩小国有企业干部与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普通职工工资随企业利润同比增长的机制。加强对垄断行业工资收入的监管和控制,促使其工资收入与劳动力市场价值相一致。发展民营经济和私营经济,扩大就业机会,保障其职工的最低工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加快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理制度及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全面推行企业最低工资指导制度、集体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障职工工资同比企业经济效益合理、合法增长。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加大对困难群体和经济薄弱县(区)的转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各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城乡低保对象补助标准。继续完善对低收入者和贫困家庭在子女教育、重大医疗等方面的社会救助体系。发展慈善事业,壮大慈善组织,引导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和高收入群体回报社会,带动后富。通过初次分配领域的制度完善,再次分配领域的政策调节和三次分配领域的道德导向,最终实现社会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分配和谐。
2007-2011年,至少每两年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公布一次工资指导价位;到2011年,全市公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要达到400个工种左右,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企业收入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力争到2011年,全市人年均收入5万元以上家庭约占30%,人年均收入2万元-5万元的中等收入家庭约占60%,人年均收入2万元以下的相对较低收入家庭约占10%,基尼系数低于0.4。
7、努力改善医疗服务,以医患和谐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合理布局、优化配置、均衡发展城乡医疗卫生资源和医疗卫生事业。全面加强农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对镇、村卫生事业的财政补助政策,逐步提高镇、村卫生服务能力。加强社区卫生工作,落实社区卫生服务财政补助政策,推进大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帮扶关系,定人定时到社区坐诊、巡诊,开设专家门诊和业务查房,切实提高社区医疗服务水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帮助农民提高抗击大病风险的能力。大力推进“全民医保”试点,将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医保。实行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加强药品和耗材的使用监管,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提高医院服务价格的透明度,加强平价门诊、平价病房建设,尽可能降低就医价格。开展“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规范医生执业行为,改善医德医风和医疗环境,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健全医患沟通制度和病人投诉管理制度,完善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改善医患关系。通过加大财政医疗投入、优化配置医疗资源、扩大医疗保险覆盖、完善医疗服务设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等手段,最终促进医患和谐。
2008年,全市农村卫生站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按统一标准全部建成,18间中心镇卫生院全部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市中心医院江北新院投入使用;2009年,全市薄弱卫生院全部完成改造,市中医院新院、市妇幼保健院建成;2010年,大亚湾“三甲”医院建成使用。到2011年,全市执业(助理)医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不低于85%,二级以上医院护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者不低于40%,乡村医生接受中等医学学历教育或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不低于90%;全市农村卫生站实现“一村一站一医生一护士”的标准配备,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100%,居民到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率达到100%。在保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率100%的基础上,农民个人出资额度不变,逐年提高市、县(区)配套资金,争取2011年农民人均筹资水平达到100元,大病报销上限达到3万元。
8、努力促进就业,以劳资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继续保持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增长,在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和现代化的进程中,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拓宽就业渠道。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设,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开展贴近农民、贴近企业、贴近市场的“三贴近”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大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力度,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形成政府扶助、社会参与、紧贴市场、开放有序的职业培训新格局。搭建以市劳动力市场为主体,县(区)、乡镇(街道)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的城乡劳动力就业服务平台,通过开设就业知识培训班、建立创业培训基地、举办大型免费招聘会等形式,为城镇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和援助,实现城乡就业一体化。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和项目,对失地农民、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弱势群体实行特殊帮扶政策,逐步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帮扶弱势群体就业机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通过以上各种途径,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007年-2011年,全市每年新开发就业岗位递增5%,城镇失业登记率控制在3%以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70%以上;每年平均向非农产业转移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4万人,其中组织1.6万名农村青年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每年劳动保障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
9、努力促进教育公平,以教育和谐促进社会和谐。着力推动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实施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和城市低保户免费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城乡全面免费义务教育。着力推进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全面改善城乡办学条件。着力推进城乡教育联动发展,以城市学校先进的教育管理理念、师资力量、优质教育资源推动乡村教育水平提高。着力解决城市中小学校“大班额”问题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难问题,保证教育事业与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同步。着力提高城乡教师工资待遇水平,重点提高我市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教师工资待遇。着力深化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实行“阳光收费”、“阳光招生”、“阳光采购”、“阳光招聘”、“阳光选拔”,重点规范学校收费,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确保教育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加快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教育的需求。
力争从2007年起,每年完成150所以上中小学校规范化建设;2008年,全面完成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高质量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10年前,全面实现城乡免费义务教育;2011年前,全市100%的中小学校通过规范化验收,全面消除城市中小学“大班额”现象,在剔除地区差、物价差的基础上,基本实现城乡教师“同工同酬”。
10、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以保障完善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农村养老保障办法,探索推进适合农民工特点和城镇非就业居民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医疗保险制度。继续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低保标准,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尤其是对流浪妇女、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探索构筑城乡住房保障体系,加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供给,加大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力度和财政补贴,努力解决困难群体住房难问题。全面实施《惠州市优待困难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烈军属的意见》,切实保障困难复退军人和烈军属的正常生产生活。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综合福利院、敬老院建设,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多种形式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和设施。积极推进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市慈善总会的管理和运作,拓宽善款的募集渠道和办法,合理使用和发放善款,使更多的困难群体得到慈善救助。通过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更加广泛、更加有力的社会保障促进社会和谐。
从2007年起,进一步巩固我市城乡低保实现动态管理下应保尽保的成果,确保把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社会救助;全市平均每年按计划建成供给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2000套以上;全市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床位数年增长10%以上。从2008年起,对农村贫困户危房改造,由市财政每户补贴5000元;全市各县(区)均建立起正常运作的慈善总会。2011年前,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市拥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130家以上。
11、努力化解矛盾冲突,以利益和谐促进社会和谐。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机制,在企业改制、城建拆迁、土地征收等方面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畅通机制,继续扎实开展“大接访”活动,全面落实乡镇(街道)每周信访信息报送制度、四级党委(党支部)书记研究信访维稳工作例会制度、群众信访事项代理制度、领导下访登记制度、信访问题责任倒查追究制度、处理群体性信访事件预警制度、建立“复员退伍军人之家”工作制度和党政领导与转业复退军人建立联系户制度等八项信访工作制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上访,依法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努力消除矛盾隐患和不和谐因素。大力推进县、镇、村、组四级矛盾排查调处网络建设,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与调解能力,大力宣传和推广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加强仲裁调解工作力度,努力预防和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力争从2007年起,群众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逐年上升5%,信访投诉案件逐年下降5%。2008年前,全市行政村以上建立正常运作的维稳综治工作站(中心),乡镇(街道)以上要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排查调处网络”更加健全;3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调解组织,500名员工以上企业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到2011年,90%以上的格式合同引入仲裁条款,仲裁调解范围进一步扩大。
12、努力建设平安惠州,以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构建社会防控网络、社区防控网络、企事业内部防控网络、重点场所要害部位治安防控网络和学校周围铁路沿线等治安复杂边缘地区的治安联防网络“五张网络”建设。中心城区、县城所在地和有条件的中心镇加快建设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建立健全严打长效机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绑架、爆炸、涉枪等严重暴力犯罪活动和“两抢一盗”多发性犯罪,深入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诈骗、洗钱、“黄赌毒”、传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重点人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加强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的集中整治,消除治安隐患。推进警务体制改革和科技强警,加大警力下沉力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加强对网络信息和移动通信不良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加大对网吧、娱乐场所的整治和管理力度。加快构建公共安全应急管理体系,提高综合预防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构建防灾减灾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公共安全保障能力。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深化与“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斗争。通过以上各项措施,努力建设平安惠州。
2007年-2011年,努力实现全市命案必破,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破案数逐年上升,“两抢一盗”案件数逐年下降;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派出所综合信息系统建设逐年稳步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逐年完善,群众安全感逐年增强,争取至2011年,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13、努力推进反腐败斗争,以和畅惠风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加强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树立起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公仆意识和节约意识,按胡锦涛总书记的要求培养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加强勤政廉政先进典型的宣传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广泛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认真组织开展对领导干部的“一年一巡视、一年一测评、一年一谈话”,加强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领导干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情况和牢固树立与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权力的正确行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惩处力度,严肃查处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腐败案件,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资处置、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等领域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行为。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审批制度、财政金融体制、投融资体制及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改革,加强建设工程、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要素市场建设,探索、建立和健全有利于治本清源、预防腐败的体制机制,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通过教育与监督并重,惩治与预防并举,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根本好转。
2008年前,建立并完善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和服务对象监督等各种监督方式的实施细则;到2011年,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反腐倡廉建设全面推进。

四、保障措施和激励机制

14、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制。按照中央和省委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全市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八大难题破解与和谐创建工作,把促进社会和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干部考核体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八大难题的逐一破解,确保和谐惠州建设的有效推进。要坚持市县(区)联手、条块结合、由点及面的原则,通过不断完善工作制度、整合优势资源、强化沟通协调,形成推进破解八大难题、构建和谐惠州的整体合力。
15、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要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战略任务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有机结合,依托文明创建组织、评比、表彰体系,把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任务要求纳入到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活动中来,做到并轨运行,整体推进。参照《惠州市县(区)委书记责任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将破解八大难题、建设和谐惠州的成效纳入到市、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评价体系之中,定期进行检查考核。以群众满意、社会和谐作为评判八大难题破解成效的重要标准,建立健全群众评价和评价结果发布机制,推动各项难题破解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16、建立健全督促指导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办公室要定期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本纲要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履行协调、指导的职能,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推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的开展。通过组织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市民巡访团暗访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等方式,促进八大难题破解工作取得实效。积极运用职能部门督查、专业统计机构和新闻媒体调查等方式,使日常检查督促更加科学、规范。力戒形式主义,不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不断推动八大难题破解工作与和谐惠州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附 则

17、本《纲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18、本《纲要》由惠州市和谐社会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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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旅游购物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加强旅游购物出口收汇核销监管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近一段时期以来,旅游购物出口在一些地区发展很快,已由开始时来华旅游者在我方市场上采购商品后携带出境发展到委托专业外贸公司代理打包出口。这些旅游者在境内采购商品时支付外币现钞或人民币,外贸公司出口后无法收汇,导致这部分外汇流失,成为外汇黑市的来源。鉴于
此,为加强出口收汇核销监管,堵塞外汇黑市的汇源,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并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旅游购物出口应当加强管理,除了旅客随身携带、海关允许的旅客行李携带出境以外,对其他须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口报关的,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外汇局应当严格按照《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的
规定,考核出口企业的交单率和收汇率,对交单率和收汇率低的企业要按规定控制发单,对逾期未收汇严重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查处。
二、外汇局要继续做好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管理,监督领单量较大企业的交单率,严防不法分子套取空白出口收汇核销单。
三、外汇局要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做好“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确认及核对工作,谨防不法分子使用假“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请各分局收到文件后尽快向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相关单位转发。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反馈。



2000年12月29日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9年3月31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七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云南省辖区内彝族、傣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着汉族、哈尼族、拉祜族、回族、苗族、白族等民族。
第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桂山镇。
第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有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违反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执行;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社会安定、经济繁荣、文化发达,
人民富裕的自治地方。
第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发挥热带、亚热带地区和矿藏、水能、森林等自然资源丰富的优势,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靠科学技术,因地制宜地发展热区经济、加速山区的开发和建设,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发展商品经济,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和民族政策的教育。继承和发扬各民族人民爱祖国、爱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自觉地改革
妨碍民族兴旺和人民致富的陈规陋习,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反对封建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其它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教育,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依法惩处刑事罪犯和经济罪犯。禁止和取缔吸毒、赌博、传播淫秽音像、书刊、图片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间的开放交流和合作,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县内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要加强团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县内归侨、侨眷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自治县内的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组织、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各民族公民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并应当有彝族、傣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局长、主任等组成。自治县县长由彝族或者傣族公民担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彝族、傣族成员的比例应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的领导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少数民族干部,其它工作人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应当逐步做到与其人口比例大体相当。
第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按照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要面向基层,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各族人民服务,反对官僚主义、弄虚作假、挥霍浪费和以权谋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乡、镇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根据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通用的汉语、汉文和彝语、傣语。

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彝族、傣族的人员。
第十八条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分别使用自治县通用的汉语或彝语、傣语检察和审理案件。对于不通晓汉语、彝语、傣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制作法律文书用汉文。

第四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养本地的各民族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特别注意从少数民族和妇女中培养干部和专业人才。
第二十条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少数民族要有适当的比例。在上级国家机关下达的招收人员总额中,自治机关可以确定从农村招收的比例。从农村招收少数民族职工时,可以适当放宽录用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主要在自治县内招收,并且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干部职工的培训工作,并有计划地选送干部职工外出学习进修,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挥外来干部、职工的作用,采取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自治县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或者晋升,对有重大发明创造和特殊贡献的给予重奖。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福利、离休、退休待遇等方面适当照顾。

第五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以农业为基础,积极发展地方工业,农业、工业、商业、运输业协调发展的方针,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提高经济效益,推动自治县的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坝区、山区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粮食生产,在稳定粮食种植面积,保证粮食稳定增长的前提下,积极发展甘蔗、烤烟、茶叶、热带水果、核桃、药材和冬早蔬菜等作物。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重视对农业的投入,加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和普及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长期坚持和继续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同时做好各方面的服务工作,要积极发展各种专业户,促进社会分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逐步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林业建设中,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管理,保护森林资源,保护水源林和珍贵树种,加强水土保持,严禁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严防山林火灾,加强林木病虫害的防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年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自主制定合理的年度采伐计划,坚持限额、凭证采伐和凭证流通,采伐单位和个人要在采伐后一年内负责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和优惠办法,多渠道增加林业投资;有计划地规划和建设用材林基地,合理调整林业内部结构,大力发展用材林和薪炭林,重视发展经济林,鼓励和帮助乡、镇、村、户联片造林,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
自治县的林业生产实行国家、集体、个体多种经营形式,加强对林木的种植、采伐、加工、运销等的管理和服务,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增加山区人民的林业收入。
自治县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地貌和植物景观等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以私有私养为主的畜牧业、积极发展猪、牛、羊,同时发展家禽和其它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户办、联户办畜禽养殖场。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加强草山牧场的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疫病防治,畜禽保险、良种培育、饲料加工、产品运销等服务体系,提高畜禽产品的商品率。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充分利用水面资源,积极发展水库、坝塘、稻田等水产养殖业。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江河水产资源,禁止毒鱼、炸鱼、用电触鱼等破坏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的工业生产,要根据本地资源和市场需要,以制糖、采矿、冶炼、电力为重点,积极发展农机修造、制茶、造纸、酿酒、建筑、建材、农副产品加工等工业。加工企业要努力向深加工、精加工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工业的领导,改革企业管理体制,保障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加强横向经济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不断进行技术更新和技术改造,努力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竞争能力。
改变自治县所属的工矿企业的隶属关系时,应事先征得自治县自治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大力发展户办、联户办企业和村办、乡(镇)办、乡村联办的乡镇企业。要分别情况在税收、信贷上给予照顾,在技术指导、信息传递、经营管理和产品运销上给予扶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鼓励和指导乡镇企业开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改革国营商业和供稍合作社的体制,实行开放式,多种经营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渠道,少环节的商品流通体制。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要深化体制改革,根据方便人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和按照经济区划组织商品流通的要求,合理设置商业网点,主动
参与市场调节,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为发展商品经济服务,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服务。

自治县的国营商业、供销和医药企业,享受国家民族贸易政策的照顾。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发展合作商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以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外汇留成享受国家的优待,由自治机关按国务院的规定安排使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在国家扶持下,实行民工建勤,民办公助的办法,兴修公路,改造现有公路,同时加强山区驿道和桥梁的建设和管理,大力发展民间运输。
自治县要发展邮电事业,加强城乡和边远山区邮电通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自治县的自然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优先由自治县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支持上级国家机关所属企业和外地经济实体在自治县兴办企业,开发资源,这些企业在自治县开发资源的时候,必须与发展当地的经济文化事业结合起来,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监督他们,照顾自治县的利益,照顾当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自治县的财力、物力和其它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生产性和开发性的基本建设项目。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城镇和集市建设,要统一规划,加强管理,改善服务设施,把城乡集镇建设成为区域性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同时要指导和帮助农村居民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依法加强土地管理,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和责任山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承包地非经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作
非农业生产用地,对不宜耕种的陡坡地,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计划,逐步退耕还林还牧,对承包的耕地弃耕荒芜的,依法征收土地荒芜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加强环境保护,要绿化和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它公害,在开发利用资源和兴办企业时,要保护生态环境。
第三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下,对贫困山区的乡、村,实行放宽政策、减轻负担、增加投资、重点扶持帮助的方针,要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照顾,要组织资金、物资、技术、信息和人才等方面的配套支持,使当地人民逐步走上能够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因地
制宜地发展生产,改善生活的道路。

第六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主地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优待。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遇有重大灾害或者政策性减收增支,通过调整预算仍不能自求平衡时,报请上级财政补助。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报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国家扶持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要管好用好各项专款,使之充分发挥经济效益。
第四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财政拨款要有适当比例,用于教育的财政拨款要逐年增加,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及公用部分逐步增长。
民族机动金主要用于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经济和教育事业。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自治县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建立乡、镇一级财政,乡镇财政的管理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要严格财经纪律,提高各项投资的效益,对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的财政预算,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如有部分变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 自治县的文化建设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把教育事业放在突出的战略地位,加强智力开发,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的法律规定,自主地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育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方针。加强学校政治思想工作。按照发展商品经济的实际需要改善教育结构,实行普通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相结合,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加强成人教育和职业教
育,鼓励自学成才,努力扫除青壮年文盲。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多渠道集资办学,鼓励和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力量,按照国家规定,举办各级各类学校,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对于不能升学的中小学毕业生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必要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对贫困山区实行免费教育,要切实办好民族中学,其它中学要尽量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开设民族班。巩固、发展以寄宿制、半寄宿制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
自治县在招收彝族、傣族和其它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要实行双语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逐步改善教师的生活待遇,重视师资的培训工作,办好教师进修学校,经过培训和进修的教师,按所学课程及专业经考试合格的,承认其相应的学历,享受同等学历的待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对教龄达二十年以上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机构和培训中心,充实科技人员,重视推广实用的科技成果。
自治县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对回乡知识青年、退伍军人、基层干部和专业户进行实用的技术培训,为发展商品生产培养人才。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文学、艺术、新闻、广播、电影、电视档案和图书事业,加强文化馆、站、室的建设,活跃人民的文化生活。
保护地方文物古迹,建设风景游览区,发掘整理彝文、傣文古籍,编纂好地方志。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根据预防为主、城乡兼顾、中西医结合的方针,改革医疗卫生体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网,加强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他们的待遇,允许经考核合格的个人开业行医,取缔巫医和不法
游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的防治,加强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彝医、傣医和其它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整理和运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药、劣药。
第五十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体育事业,努力改善城乡体育设施,开展具有民族特色的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计划生育工作,控制人口出生率。禁止近亲结婚,提倡晚婚晚育和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

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人民团结友爱,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增强汉族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之间、外来干部和本地干部之间的团结。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要和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第五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自治县内散居的少数民族的权益,照顾他们的特点,培养任用他们的干部,帮助他们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
第五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互相通婚的自由,他们未成年子女的族别由父母商定,子女成年后族别自主选定,族别选定后不得任意改变。
第五十六条 每年11月2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
自治县内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改,应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