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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54:57  浏览:99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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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5〕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见附件),《框架协议》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此后,凡利用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均受该协议约束。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对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工作程序,现将《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

  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2框架协议(中译文及英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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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或有主权外债管理,规范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融资(以下简称主权担保融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权担保融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美国进出口银行向中国国内银行或其他借款人直接提供贷款,或为美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或出口信贷保险提供担保,由财政部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相应主权担保的融资。
  第三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主要用于引进美国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第四条 主权担保融资形成的债务属于我国政府或有主权外债,由财政部纳入主权外债统一归口管理。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国家政策性银行和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具体承办主权担保融资业务。
  第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根据本地区财力,决定是否为主权担保融资项目向承办银行提供还款担保,或直接作为项目的借款人。此类项目出现拖欠还款时,财政部将比照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通过财政预算扣款方式解决,具体办法参照财政部《关于对外国政府贷款一、二类项目欠款采取扣款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03〕32号)。
  对省级财政部门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的项目,承办银行需向财政部明确承诺由银行自行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承办银行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的有关规定,收取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转贷费用。
  第六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比照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享受国家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七条 主权担保融资的综合成本,应优于同期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章 主权担保融资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八条 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应在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和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由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不再单独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包含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就有关主权担保征求财政部意见后审批。
  第九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本金、国外贷款及其他资金、项目业主、项目执行机构、项目建设期等;
  (二)主权担保融资的(意向)综合成本,包括贷款的还款期、宽限期、贷款利率、担保费、承诺费等;
  (三)主权担保融资的执行方式(银行转贷/直接融资);
  (四)贷款资金用途;
  (五)设备和材料采购清单及采购方案;
  (六)贷款偿还及担保责任、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
  (七)经济分析和财务评价结论;
  (八)项目对外工作进展情况。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设备购置国产化比较方案。
  第十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准文件是对外谈判、签约及对内办理转贷、外债登记、招标采购和免税手续的依据之一。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有效期2年,过期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承办银行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准后可向财政部提出要求列入主权担保融资项目清单的意向申请。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2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地方财政部门或其他机构为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有关文件;
  4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的采购公司。
  第十二条 财政部在将承办银行申请的主权担保项目列入清单并向美国进出口银行提出后,通知承办银行和采购公司对外开展相关工作,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和采购公司应兼顾充分竞争和实际可行的原则,根据已批准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的采购方案,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谈判的方式选择美国供货商。采购公司对外签署商务合同后,应将合同附本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四条 承办银行和项目单位应对至少3家美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融资报价及其他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美方贷款银行和贷款条件,并与美方就融资方案进行谈判。
  第十五条 承办银行在通过美国贷款机构得到美国进出口银行为项目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LETTER OF INTEREST)后,向财政部提出向美国进出口银行出具主权担保的申请,申请报告中应附以下材料:
  1美国进出口银行提供担保的初步承诺(复印件);
  2美国金融机构的报价,以及选择美国贷款银行的结论及理由;
  3与美方达成的融资方案。
  第十六条 财政部承诺对符合条件的主权融资项目出具主权担保,并将有关意见通知承办银行和美国进出口银行。
  第十七条 美国进出口银行批准对项目提供贷款或担保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和美方贷款银行签署贷款协议,并向财政部申请出具主权担保证书(附贷款协议副本)。
  第十八条 财政部出具主权担保证书后,承办银行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如需进行实质性修改,承办银行应事先征得财政部书面同意。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生效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地方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为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财政部根据承办银行的申请,出具项目利用主权担保融资的贷款证明。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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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的框架协议
2005年1月24日


  框架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美利坚合众国的一家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签署此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背景

  有鉴于,进出口银行愿意通过提供出口信贷保险、贷款担保及直接贷款以支持美国制造或源自美国的商品和服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以下简称“美国的出口”);
  有鉴于,财政部愿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按照下述程序,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为进出口银行对部分业务的支持提供担保;
  因此,双方本着互助互惠的精神,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进出口银行的支持

  对为美国出口的融资而向中国的银行和其他借款人(以下简称“中方借款人”)所提供的信贷,进出口银行可以不定期地提供出口信贷保险(以下称“保险”)、贷款担保(以下称“担保”)及直接贷款(以下称“贷款”)。每笔此类出口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出口业务”)都将以美元计价,并由中方债务人和进出口银行签署有关协议(以下称“信贷协议”)。

  第二条 财政部的担保及其性质

  一、财政部的担保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一的格式,为本框架协议项下其所支持的每笔出口业务出具一份担保函(以下称“财政部的担保”)。每个财政部的担保都将使财政部承担直接、普遍、不可撤销和无条件的义务,向进出口银行足额、及时、完整地偿付中方债务人在信贷协议项下所欠的全部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费用和花费)(以下称“担保金额”),不得抵消任何债务或扣除任何税款。如中方债务人未能偿付任何或全部到期的担保金额,财政部应在收到第一次还款通知后,按照进出口银行的要求,用美元偿付中方债务人所欠的全部应付金额。
  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一种付款担保而不仅为催收担保,并将始终充分有效,直至有关中方债务人不可撤销地偿还全部被担保的债务为止。每个财政部的担保均为作为第一债务人的持续性的、绝对的、无条件的付款担保而不仅为保证人担保。财政部在每个担保项下承担的债务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作为保证。

  二、财政部担保的提交
  双方同意财政部的担保将在每一笔出口业务的信贷协议签署后,第一次支付前提交给进出口银行。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提交担保时,应同时出具关于代表财政部签发担保函的签字人授权证明。

  三、无须通知
  除发出在财政部担保项下的第一次还款通知外,进出口银行不应被要求向中方债务人发出通知、行使任何权利或进行补救或采取其他任何措施。即使进出口银行未发出此还款通知,也不对其构成豁免或影响其任何其他权利或补救措施。

  四、要求还款
  当有关信贷协议项下发生违约时,进出口银行可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三的格式向财政部提出要求还款。

  五、信贷协议的修订
  对信贷协议的所有实质性修订或补充均需得到财政部的书面认可。即使没有此种认可,财政部的有效担保并不因此受到限制或失效。但在此情况下,财政部应视此种修订或补充如同并不存在,方可承担其有效担保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 启动融资的程序

  财政部将按本框架协议附件二的格式,为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准备用财政部的担保予以支持的出口业务向进出口银行发出通知(财政部的担保通知)。进出口银行随即按照其政策和程序决定是否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
  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进出口银行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任何义务;同样,本框架协议并不对财政部构成为某一出口业务发出财政部的担保通知或出具担保的任何义务。

  第四条 陈述和保证

  一、进出口银行的陈述和保证
  进出口银行向财政部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进出口银行是美国政府的一家独立机构,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及履行以下所有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进出口银行根据美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进出口银行已为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以及为使本框架协议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进出口银行出具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贷款的承诺,陈述和保证了进出口银行已为出具此种承诺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二、财政部的陈述和保证
  财政部向进出口银行陈述并保证如下:
  (一)财政部拥有签署和递交本框架协议和每个财政部担保及履行所有相关义务的全部权力、权限和法定权利。财政部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和运行。
  (二)财政部已为其签署、递交、履行和遵守本框架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得到有关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项下美元购汇和付汇所需的批准,为使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有效、有约束力和有强制性,以及为保证本框架协议和任何财政部担保条款项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信誉,采取了所有必需或应有的措施。
  (三)财政部出具担保,陈述和保证财政部已为出具此种担保并履行其全部相关义务而采取了所有必要的措施,获得了所有必要的批准。

  第五条 远期融资和合作

  根据第六条 的规定,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得到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均应符合本框架协议条款的规定。双方将定期对本框架协议项下的业务进行审查,并随时进行磋商,以促进出口业务的顺利实施。
  此外,为便于对本框架协议下信贷的有效处理,财政部将随时向进出口银行提供关于在本框架协议下申请获得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清单。双方还将定期地各自指派专人负责解决与本框架协议项下当前和潜在的出口业务有关的问题。

  第六条 其他融资安排

  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任何一方进行不同于本安排的其他出口业务。但是,没有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明确的书面批准,本框架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适用于其他的出口业务。双方特别提出,将及时进行磋商,对大型飞机出口的业务达成一个框架协议的补充协议。
  此外,双方预计进出口银行将与中方债务人进行无财政部担保的出口业务(以下称“非主权业务”)。非主权业务将被视为不属于本框架协议的范围。双方认为此种业务将由进出口银行和中方债务人另行谈判签署法律协议予以制约。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管辖

  一、财政部和进出口银行均同意,当发生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在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至少180天内进行协商,以确定能否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一)双方同意,如未能通过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则应由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任命的3名仲裁员按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就进出口银行为解决与本框架协议或任何财政部担保有关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最终进行裁定。仲裁地点应为伦敦。仲裁的工作语言应采用英语,仲裁过程中所有提呈为证据的文件和证词应翻译成英语。首席仲裁员不得为美国公民或中国公民。按照下述(三)的规定,仲裁员作出的裁决将是最终的,对双方均具约束力。
  (二)仲裁程序应从速进行,应最大程度地减少费用并加速裁决。书面陈述可作为证据。
  (三)尽管有本协议中的其他任何规定,但如财政部担保涉及的融资包含任何巴黎俱乐部安排合并期内的债务偿付,则与此种安排范围内(或若非依据协议条款作出任何裁决,本应属于此种安排范围内)的索赔、争议或纠纷有关的任何仲裁裁决,可按照任何一方的选择,视为无效。
  三、此处所述的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不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受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所述方式外的任何机构对由框架协议、财政部担保及出口业务产生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行使任何形式的管辖权。

  第八条 通知

  与本框架协议或财政部担保有关的所有通知和其他联系均应使用书面形式,并采用英语(或随附准确的英文翻译件,使进出口银行有权使用于本框架协议项下的所有目的)送交下述人员,并于送达下述地址或电话号码(或由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在不少于30日前提供的其他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生效。

  一、给财政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电话:(+86)10-68551218
    传真:(+86)10-68551297

  二、给进出口银行的通知:
    美国
    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法律顾问办公室法律顾问
    电话:(+1)202-565-3430
    传真:(+1)202-565-3566

  第九条 协议终止

  财政部或进出口银行可提前90天书面通知对方,随时终止本框架协议。但是,本框架协议的终止不得影响此前任何财政部担保的有效性,或任何一方在本框架协议项下,与此前进出口银行已同意为出口业务提供保险、担保或直接贷款有关的其他任务权利或义务。
  本框架协议由双方正式签署和递交,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上述日期开始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美国进出口银行
    签字人:签字人: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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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财政部担保格式


  财政部担保(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达成的框架协议之规定,财政部确认对中方债务人(填写中方债务人的名称)在编号为进出口银行交易APO的出口业务项下承担的所有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担保,交易编号可以不时修改。此财政部担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构成约束性义务,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信誉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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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要求的格式


  财政部担保的通知(日期)

  美国华盛顿特区811 Vermont Avenue,N.W.,20571
  美国进出口银行
  出口融资部高级副总裁
  贸易融资和保险部副总裁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称“财政部”)对涉及到(填入有关中国政府机构)和(填入中方债务人的名称)作为借款人的上述交易进行了评估。财政部希望按照财政部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于2005年1月24日的签署的框架协议之规定,以财政部担保支持该笔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签字人:
   (签名)
  姓名:
  (印刷体)
  职务:
  (印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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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要求还款函的格式



  要求还款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100820
  财政部金融司司长
  事由:进出口银行交易编号APO               -中国(如有)(填入项目名称)


敬启者:
  根据2005年1月24日财政部与美国进出口银行签署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和年月日财政部出具的担保,现通知贵方上述出口交易的信贷协议项下已发生违约,中方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贵方担保的金额。
  该笔应还款金额为美元,加上到实际还款日为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请贵方根据框架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下列付款要求汇出包括利息在内的全部金额。
  此处有关用语的含义应按照框架协议解释。
  谢谢。


  美国进出口银行
  姓名: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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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化社会信用环境
为金融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关于公安部门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调查报告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不仅需要一个安定团结的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建立一种诚实守信、诚信为本的社会信用环境。这是建立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证。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正在形成之中,违背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则的行为和现象大量存在,直接影响和损害了经济利益主体的正常发展,目前出现的大量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就是经济发展中破坏社会信用,影响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对此公安部门配合金融部门加大了打击逃非银行债务的力度,采取依法确认债务、依法催收债务、依法经济处罚、依法收回贷款等措施,为银行挽回了经济损失,是社会信用环境得到了净化。
一、银行贷款借款人的逃废债务状况
根据我市金融机构的统计1996年以来银行发放的贷款中30%已经形成了不良贷款,有的旗县支行的信贷资产不良率高达95%以上,分析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政策性因素。国家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扶持农业,投放了一定量的政策性贷款,这种政策只是对贷款设置了优惠条件,如财政贴息,但贷款还是要还的,但借款人认定是国家的扶贫款,是无偿投资,借了就没打算还,造成了大量贷款的逾期和呆滞,银行多次催收,借款人认帐不认还。
2、客观因素造成。由于自然灾害造成农、牧业减产甚至绝收,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造成贷款无法偿还。
3、经济因素。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或产品被市场淘汰,生产停止,或关停倒闭,或经营破产,导致借款人无力还债。
4、人为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破产的方式,对银行债务一破了之。实际上借款人存在偿债能力或财产,通过转移资金和财产,逃避银行债务。
(2) 搬迁住址,逃避还债。由于不知其下落,银行贷款无法收回。
(3) 赖债不还。借款人不承认债务或四处躲藏,逃避银行债务。
(4) 多头开户,逃避银行收贷。
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采取的措施
对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各家金融机构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如通过诉讼方式,依法收贷;通过处置抵押物或追究担保人责任,以物抵债等。尽管如此,仍有大量的贷款,因找不到借款人或因借款金额小无法依法收贷。通过采取公安部门参与,共同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措施后,情况发生了大的改变,一是由公安经侦部门按照银行提供的名单,按户查找,落实债务;二是由经侦部门对逃废银行债务的借款人立案侦察,三是对赖债户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四是与银行紧密配合调查核实借款人财产及偿债能力情况。五是运用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合同法及民法等对借款人假破产、外逃躲债、多头开户、赖债不还等逃避债务的行为进行经济处罚甚至交司法部门处置。
经过公安和银行部门的紧密配合,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取得了巨大成就,拔掉了一大批赖债户和钉子户,对拖欠银行贷款的借款人起了警示作用。同时对确实无力偿还的借款人,帮助他们就业或寻找创收渠道。
三、打击逃废银行债务中存在的问题
1、 打击力度不够。由于公安部门与银行对借款人所处的角度不同,特别是银行对贷款管理的一系列规则是其他部门所无法掌握的,所以往往不自觉的站在了借款人一边,削弱了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力度。
2、银行手续存在瑕疵。在催收和追缴银行贷款时,因银行贷款合同或诉讼时效存在问题,所以给追偿债务带来一定的阻碍。
3、追查成本较高。不良贷款的清收是一个费时费力的工作,银行已经花费了一定代价来进行催收。公安部门的参与也无法保证被清收的贷款都能够全部收回,但需要付出一定的代价。
4、时间短,无法长期坚持下去。目前公安部门参与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活动,尽管取得了成效,但与银行不良的额度相比相去甚远,需要建立一种长期的合作机制,将打击逃废银行贷款的活动持续的进行下去。
四、发展和完善的方向
1、紧密配合,再出重拳。
2、追查和完善借款手续相结合。
3、简化手续,突出重点,以点带面,清收一片。
4、要与经济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
5、要与多个执法部门配合,共同打击逃废债。
6、坚持不懈,作为长期的工作任务来进行。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大常委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
(1996年5月2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04年10月29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5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保护市容
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养犬和对养犬的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对养犬坚持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
结合、社会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等
行为,处理因养犬引发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

城市建设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因养犬产生的垃圾的清运工作进行管理,协助公安机
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入本条例规定不得出入的场所等行为。
兽医行政管理机关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犬类的检疫防疫
工作并核发动物健康证明。
城市房产行政管理机关对社区物业公司因养犬产生的垃圾清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疑似狂犬病人和狂犬病患者的诊治进行管理。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政
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五条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沙河镇和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
养犬重点管理区。
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人民政府所在
地为养犬一般管理区。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相应的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决定 ,可以按养犬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养犬一般管理区内的镇和人口稠密
的特殊区域,经相应的旗、县 、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按养犬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公民个人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户限养一只犬;
(二)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
(三)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学校、医院、
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室等公共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拒绝携犬人进入;
(四)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主要
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斗犬、弃犬
第七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弃犬、无主犬、伤人犬、被没
收的犬及疑似患有传染病的犬,并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检疫,对患有狂犬病和其它严重传染疾病的犬立即
捕杀,并对犬尸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经检疫后对可以饲养的犬进行饲养或交由他人饲养。
第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
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
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九条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
犬。
第十条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第十一条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
证明,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第十二条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
之日起20日内,携犬到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并领取动
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人发现所养犬只出现病情,应当及时治疗。
养犬人在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之日起20日之内,到住所地的旗县区公安机关进行
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第十三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
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
请补发。
第十五条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的
住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对犬尸及
时进行无害处理。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
销手续。
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养犬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800元,
以后每年度为20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鳏寡老人养犬
的,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
养犬一般管理区的收费标准,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世纪情况确定。
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代征。养犬交纳的管理服务费全部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
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十八条 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救灾的犬只,应该办理动物
健康免疫证和养犬登记证,可以免收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 养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时,养犬人应
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对犬在楼道及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立即清除。
第二十一条 携犬出户时,携犬人应当为犬挂犬牌、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避
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第二十二条 养犬人对伤人犬、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其它严重传染病的犬应当及时
送交犬类留检所。
第二十三条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防疫机构诊治,并先行
垫付医疗费。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
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 第二十四条 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对管理区内居民投诉的犬只扰民事件,
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
对社区内具有普遍性的养犬扰民事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按照表决结果
解决,表决结果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实施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街道办事处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给予具体指导。

第二十五条 除用于侦查、巡逻、医学研究、传染病防治、动物观赏 、杂技演出
等特殊用途以及暂时收留无主犬的外,各级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
他群众性组织的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不得养犬。
第二十六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等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动物诊疗
机构和动物美容院、动物寄养所、动物训练所等为宠物服务的经营性机构,应当依法办
理注册登记。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第二十七条 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犬类养殖场、销售市场或者其他犬类经营场所
的犬只,应当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免疫,取得动物健康免疫证后,方可出售。
第二十八条 从外埠进入本市的犬只,必须具有当地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
免疫证明;并于5日内携犬到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动物防疫检疫机构进行犬只健康检查,
并办理动物健康免疫证。
第二十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合理设置动物防疫检疫点,
为养犬人提供防疫检疫服务。
第三十条 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在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应当
执证上岗,文明执法。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户养犬两只(含两只)以上,
公民个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携犬进入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在按
规定时间以外携犬进入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由城市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
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不经登记和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逾期不补办养犬登记证,不办
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对饲养、经营的犬只
不按国家的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仍不进行免疫接种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为进行强制免疫,所需费
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纵犬伤人和纵犬扰
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对行为人按照国家有关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不及时清除犬只排泄在户外的粪
便,携犬出户时不为犬挂犬牌、束犬链,不由成年人牵领 ,不避让老年人、残疾人、
孕妇和儿童的,任何公民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劝阻或者制止,拒不改
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办公场所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养
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将犬送至犬类留检所,并处
以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犬类经营性活动、开办为宠物服务
的经营性机构不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犬只和其全部违法所得,并将没收的犬只交犬类留
检所,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年检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大型犬、烈性犬,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界定并公
布。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1996年5月23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实施的
《包头市养犬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