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印发关于对三类建议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56:38  浏览:89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印发关于对三类建议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对三类建议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5]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水平,根据市政府领导意见,现将《关于对三类建议提案件进行跟踪督办的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对三类建议提案件

进行跟踪督办的操作办法

  为加强建议提案的督办工作,进一步提高建议提案的办理质量,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暂行办法》(江府[2004]17号)的规定,现就答复件中明确列入本年度计划解决、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办理反馈不满意的和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件,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答复件中明确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解决问题类

(一)市府办公室收到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抄送件后,进行整理登记,对“B”类答复件中已明确将代表、委员所提问题列入本年度工作计划解决的要归类、录入和造册。

(二)承办单位要对该类答复件的后续办理制订工作计划,提出工作时限,并报市府办公室备案。

(三)承办单位要按计划进行落实,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将跟踪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府办公室,直至办理完成。

(四)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将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整理,定期在《建议与提案》通报。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办事机构人员进行检查和督办。

二、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类

(一)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馈不满意件,承办单位要再次办理,重新答复并抄送市府办公室。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收到该类抄送件后,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领导)、副市长阅批,阅批完毕后按领导批示办理。

(二)承办单位收到市府办公室转来领导批示件后,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重新办理。确需市府办公室出面协调的,由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呈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领导)同意后,由市府办公室有关业务科室和建议提案科负责跟进,有关事项由承办单位负责落实。

(三)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将不满意件的办理情况整理,定期在《建议与提案》通报。

三、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类

(一)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收到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在每年“两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抄送件后,要进行核对、整理、分析和归类。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往年所提问题因客观原因未能解决、本年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提出拟办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府办公室领导)、副市长阅批后按批示办理。

(二)承办单位对重复提出的建议提案要实行分类办理。对所提问题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且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要制订工作计划,狠抓落实,每两个月向市府办公室反馈一次办理进展情况;对所提问题虽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但因目前条件不许可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向建议提案人解释清楚。确需市府办公室出面协调的按本办法第二(二)办理。

(三)市府办公室建议提案科负责跟踪督办工作。必要时,邀请市人大、市政协办事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检查督促。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2009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9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09年的纠风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这条主线,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政策措施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强农惠农政策,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督促各地严格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办法,严肃查处截留、挪用、克扣强农惠农补贴资金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违纪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坚决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出现反弹。做好“家电下乡”、“农机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督促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做好农资打假工作,严肃查处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对区域性制假、售假及造成农民减产绝收、影响人畜安全等问题实行行政问责。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经费的监管,依法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

  (二)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分工,落实监管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和预警、处置体系,加强对食品药品全过程的监管;强化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完善食品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召回制度,严把产品质量关,防范安全风险;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行为,严肃查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三)推行药品集中采购,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

  继续推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办法,积极推进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加强对集中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推进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药物实行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和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城镇居民医保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诊疗服务行为,在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推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和单病种限价措施;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坚决纠正和制止各种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制定医疗卫生系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各种违法违纪案件。

  (四)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继续治理教育乱收费。

  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完善教育经费拨付、学校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国家免费义务教育各项措施落实。积极推动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公平受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办学收费行为,严肃查处违规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以合作办学或改制为名乱收费高收费、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开办有偿补习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违反“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等问题。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和扶贫、救灾专项资金的监管。

  加强社保基金监管。对基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防范,抓好重点抽查和督察,严肃查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社保基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加强住房公积金监管。完善公积金管理机构内控机制,实现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加大对各类违规资金的清理回收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挤占、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纪问题;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加强救灾、扶贫资金监管。督促各地强化对各类救灾救济、扶贫等专项资金的审计和财政监督,规范资金管理和运行,坚决纠正滞留、浪费、违规使用资金等问题,严肃查处贪污、挤占、挪用、骗取救灾、扶贫资金等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加快建立救灾、扶贫资金监管体系,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公平、有效发放。

  (六)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加大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力度。

  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清理审核涉及交通和车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项目,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撤销收费站点名录和时间表,严禁违反规定新设涉路、涉车收费项目;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并及时进行公示,确保通道畅通,确保车辆通行费免缴政策落实;加大对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力度,强化运输装载环节的监管;规范上路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道路交通标识和电子执法设备的设置、使用和管理,严肃查处各种名目的公路“三乱”问题。

  (七)查处乱收费、高收费等问题,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

  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扩内需、保增长,减轻企业负担措施的落实,严肃查处违反规定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坚持行业自律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加强对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和公共服务行业的监管,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乱收费、高收费、价格欺诈等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肃查处典型案件。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要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行业协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脱钩的试点。

  (八)开展基层站所民主评议,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

  普遍开展对基层站所和学校、医院的民主评议活动,积极开展评议省直机关作风活动,引导各部门、各行业整改突出问题,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建立民主评议结果逐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开制度,并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绩效考核内容。深化政风行风热线工作,创新形式,提高质量,力求解决问题更加有效、人民群众更加满意。

  进一步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方式强化对本系统行风建设的指导。要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纪律观念,大力弘扬优良作风;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坚持把制度创新贯穿于行风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完善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继续开展创建文明行业和人民满意的政府部门活动,促进各部门、各行业切实转变作风、改进服务。

  此外,继续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过多过滥问题,加快建立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严格控制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等活动,纠正各种铺张浪费和增加基层及群众负担的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纠风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相关责任部门要努力完成所承担的纠风工作任务;各部门、各行业都要结合实际探索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新举措;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落实摆在监督检查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事)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建立查处不正之风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注重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努力实现解决问题、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三)全面加强基层纠风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及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切实加强对基层纠风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加强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市(地)纠风工作机构要抓好任务分解,加强具体指导,注意发挥基层纠风工作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督促和帮助县(市、区)创新方法、抓好落实,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四)努力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要以国家各项重大改革为契机,加强源头治理,不断铲除滋生不正之风的土壤。专项治理工作要加大改革力度,确保中央已经明确的改革任务和出台的改革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努力解决导致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深层次问题。政风行风建设工作要与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相结合,在健全制度、规范行为、加强监督上下功夫,努力向广度和深度推进。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关于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的通知
山东省政府


(1990年8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


为加快我省汽车工业的发展,省委、省政府决定成立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承担我省汽车工业生产经营及其发展任务的经济实体,由省经委主管,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
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生产汽车产品的主要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集中统一管理,通过财务划转,调整预算级次,处理好资产关系;同时,本着互惠互利原则,以多种形式与有关企业联合,使汽车总公司成为具有紧密层、半紧密层、松散层的多层次的企业集团。紧密层逐步实行资
产、经营一体化。
三、山东省汽车总公司行使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业管理职能。其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要从严审定,定员控制在一百二十人以内。具体事宜由省经委商省编委、省劳动局办理。
四、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享受正厅级待遇,可与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五、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职数为一正四副,另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干部任免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发展我省汽车工业的优惠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政府审定。
七、汽车工业是技术、人才、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产业关联性强。汽车工业的发展可以带动相关工业的发展,且出口潜力很大。组建山东省汽车总公司对于加强我省汽车工业的统一管理,加快汽车工业的发展步伐,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各市地、各部门都要积极支持,密
切配合,使其成为发展我省经济的重要产业。

附件一: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汽车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负责管理全省汽车工业直属企业的经济实体。
第二条 总公司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生产、经营、科研、开发、人才培训、资金融通、对外贸易、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第三条 总公司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对全省汽车工业(含摩托车)行使行业管理的职能。
第四条 总公司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受国家法律保障。
第五条 总公司的宗旨是在国家和省计划的指导下,以重型汽车为依托,积极支持重型汽车的发展,使其保持在全国的领先地位,并发挥我省柴油机的生产优势,发展中外型、轻型柴油汽车,促进我省汽车工业向“集团化、高起点、大批量、专业化、优质量”的方向发展;依照为企业
服务、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开展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公司,在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七条 总公司在省计划中实行单列,与山东省各市地、各部门直接建立业务联系。
第八条 总公司总部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计划以及国内外市场的需要,汽车总公司组织所属企业、公司从事汽车产品的生产、销售、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进出口贸易、合资结营、咨询服务、技术转让、对外经济等经营管理业务。
第十条 抓好直属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任免等项工作。
第十一条 总公司经授权行使下列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参与研究制订山东省汽车工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制度和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家和全省经济发展战略,组织编制山东省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编制年度生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和科技发展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汽车、摩托车整车和关键总成、零部件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的归口审查,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五)配合物价部门进行汽车产品价格管理和审查,参与制订省对汽车工业有关的价格、税收、信贷、补贴等各项经济调节措施。
(六)组织制订、修订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并组织实施与监督;组织对汽车行业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或认证;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和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向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申请山东省汽车行业生产企业的产
品编入全国的工业产品目录。
(七)组织协调汽车工业的生产、建设、进出口、技术引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攻关、开发、生产和配套,提出相关工业与汽车工业同步发展的意见。
(八)归口管理本行业的外事工作。
(九)负责汽车工业各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
(十)组织编制人才需求规划,管理指导行业的职工教育、人才培养、分配。管理本行业的劳动工资工作。
(十一)负责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廉政建设。
(十二)行使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汽车总公司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投资兴办与汽车工业有关的生产、经营企业。

第三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
第十三条 总公司由山东省经济委员会主管。业务上接受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指导。
第十四条 总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总经理是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企业法》规定,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总公司设副总经理四名,协助总经理工作。总公司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一人,负责分管各自的业务工作并向总经理负责。总经理按正厅级干部配备,
副总经理及三总师按副厅级干部配备。
第十五条 总公司本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办公室、人事劳资部、教育培训部、计划生产部、财务管理部、企业管理部、技术进步部、物资经营部等办事机构,以及汽车产品贸易公司、汽车产品进出口公司等分支机构。
第十六条 总公司对直属企业实行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 总公司按照统一管理和企业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总公司统一管理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计划、年度生产计划和相互的配套协作计划。所属企业、公司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在总公司计划指导下由各企业、公司自主经营。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计划和市场需求,对汽车工业产品分别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总公司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一个头对省财政。在内部,总公司与直属企业、公司实行分级承包经营责任制。总公司参股的企业,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实行按股分成;总公司对实行行业管理的主要企业,按照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总公司的各项收益除用于
正常经费支出外,主要用于投资发展我省汽车工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总公司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山东省汽车总公司。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东省汽车总公司批准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山东省汽车总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名单(共十七家)
青岛汽车制造厂、烟台汽车制造厂、牟平发动机厂、济南客车厂、山东汽车改装厂、济南专用汽车厂、山东油泵油嘴厂、德州液压件厂、青州齿轮厂、明水汽车配件厂、淄博汽车齿轮厂、曲阜汽车配件厂、张店弹簧厂、龙口油泵厂、菏泽汽车配件厂、临朐缸套厂、省汽车工业贸易公司




199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