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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1:11:55  浏览:91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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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关于加强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进一步落实劳动争议仲裁三方原则,规范兼职劳动仲裁员管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工
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兼职劳动
仲裁员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推荐和聘任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推荐和聘任兼职劳
动仲裁员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国家对劳动仲裁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将政治觉悟高、
业务水平强,具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并且热爱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人员推荐和聘任
到兼职劳动仲裁员岗位上来。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文化水平,今后推荐和聘任的兼
职劳动仲裁员原则上应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以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
二、加强对兼职劳动仲裁员的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参与率,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最低办案数量标
准,今后兼职劳动仲裁员每年参与办案数量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专职劳动仲裁员平均办案量的
三分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本地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实际
情况,确定具体的最低办案数量标准。
逐步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年度注册制度。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由劳动保障部进行注册。
省级以下兼职劳动仲裁员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注册。注册时应提交《劳动仲裁员执行公务
证》原件、上年度个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总结、所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鉴定、参加
培训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凡参与办案量少于规定标准的兼职劳动仲裁员,未参加培训或参加
培训时间少于规定时间的兼职劳动仲裁员不能办理注册手续。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年度注
册工作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组织,统一将兼职劳动仲裁员注册所需材料报送劳动保
障部。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建立和完
善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业绩评估、工作奖惩等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兼职劳动仲裁员职
位等级制度,不断提高劳动仲裁员职业化、专业化的水平。
三、大力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
推行兼职劳动仲裁员培训制度,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需要,是劳动仲裁职业化、
专业化的发展需要。为不断提高兼职劳动仲裁员的专业化水平,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开展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工作。兼职劳动仲裁
员参加法律知识、劳动保障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培训计划、培训教材由劳动保
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制定和编写。省级兼职劳动仲裁员的
培训由国家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织实施。省级
以下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由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实施。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培训要
以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实效为原则,严格按照制定的培训计划,组织好师资力量,
开展业务培训。培训活动可以采取集中教学、分散教学、网络教学等方式进行。
四、积极为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创造良好条件
为切实保证兼职劳动仲裁员参与办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兼职劳动仲裁员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领导下,
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参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凡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办案或当事
人选择办案的兼职劳动仲裁员,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
企业家协会)要保证办案时间。同时,积极研究解决兼职劳动仲裁员必要的办案场所、办公设
备、工作着装等问题,推动兼职劳动仲裁员队伍建设工作取得新的进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与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抓紧制
定兼职劳动仲裁员的办案补助的具体办法。办案补助原则上从仲裁收费中解决,经费较为困
难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企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
兼职劳动仲裁员办案补助资金来源的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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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14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赣编办发[2004]66号)文件精神,鹰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办)为协助市政府办理法制事务的正处级直属机构,归口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立项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督促、指导。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修改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并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三)承办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向市政府征求意见的法规、规章草案的论证工作,并受市政府委托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报省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工作;承办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五)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的具体工作;负责组织清理、编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工作。
  (六)拟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检查;协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核发、管理行政执法证件,并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
  (七)研究涉及规范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拟订有关配套的文件和答复意见。
  (八)承办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承办由市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九)负责审核相关部门报市政府裁决的资源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指导全市资源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组织开展和指导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理论研究与交流;提供政府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政府法制办设3个职能科。
  (一)秘书科(规范性文件科)
  (二)行政执法监督科
  (三)行政复议科
  三、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行政编制8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名,共9名。其人员从市政府办划出4名行政编制和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增加行政编4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科级职数3名。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

安委字〔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入第四季度以来,全国煤矿连续发生多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1月19日印发了《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49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各地区、各单位及时传达贯彻,采取具体措施,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检查工作。但是,个别地区和部分煤矿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安全,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的问题,给安全生产造成重大影响。12月9日16时20分,山西省阳泉市盂县南娄镇大贤煤矿三坑又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3人死亡,使本来就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更加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黄菊副总理和华建敏国务委员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实行责任制,对煤矿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势头,确保在安全基础上的冬煤供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紧急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关系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平稳运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特别是县(市)、乡(镇)两级政府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上来,自觉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保障国民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需要出发,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全面落实《紧急通知》要求,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实行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相关人员,解决好“落实不下去,严不起来”的问题。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全面抓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绝不能留空白和死角。

  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层层分解,真正落实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个部门、基层单位、生产环节和工作岗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要经常深入煤矿、深入基层,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督查和自查活动,特别是要深入煤矿井下检查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三、立即开展以防范煤矿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所有煤矿开展一次以防范瓦斯事故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一是检查《紧急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对各类煤矿“一通三防”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排查,彻底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三是对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没有采取“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的高突矿井,没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的矿井,超层越界开采的矿井和安全评估等级为D类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并落实到有关部门进行有效监督,未经验收合格绝不允许恢复生产。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已组织8个煤矿安全督查组,于12月14日至18日对一些重点省进行专项督查。

  四、加大小型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和《紧急通知》要求,加大小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要对小煤矿逐一进行排查认定,凡按规定应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并炸毁井筒,填平场地,限期注销或吊销证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采取有力措施,防止非法生产。对于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要依法坚决关闭。

  五、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紧急通知》的要求,全力以赴抓好煤矿安全执法工作。要立即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顿和煤矿“一通三防”集中整治的专项监察执法工作,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要结合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搞好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对于评定为C、D类的矿井,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矿井名单和整改、整顿的意见;对拒不整顿或整顿逾期仍未达标的矿井,要提出依法关闭的建议。要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监管工作,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从源头上加强对小煤矿的安全管理,凡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已经发生的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要尽快查明事故原因,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因小煤矿非法开采造成事故和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要从严查处。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