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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34:10  浏览:90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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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
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
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
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
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
有关部(委)、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
意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
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
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和
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企
业,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
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
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
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
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
为基础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
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
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
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
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
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
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
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
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
方法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
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
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以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
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
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和挂钩浮动比例。

(四)加强对收入水平过高的少数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分配调控,严格审核其工效挂
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确定。

(五)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1.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
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
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
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
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
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
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
10%。
3.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应为国家
规定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得
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
益工资列支。
4.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
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审计署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委)、机构所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
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
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审核;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所属企业
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上述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清算结果,报财政部审
核确认。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
国家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
工效挂钩方案,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

   四、2003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一)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
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
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
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将本企业2003年工效挂钩
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
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企
业工效挂钩工作做出安排,并将工作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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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信息产业部


关于发布《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了对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电信设备加强监督管理,保证电信设备获证前后的一致性,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制定了《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00三年五月七日



电信设备证后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颁布 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含试用批文)的企业。证后监督是指在证书有效期内,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局)对获证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电信设备的质量及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活动,并委托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认证中心(以下简称认证中心)协助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

第三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获证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年度“获证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监督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四条 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质量保证体系抽查通知书”,企业在接到通知书后,应将本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进网标志的使用情况及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证后监督的详细情况报认证中心。

第五条 认证中心委托相关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抽查,依据《电信设备进网生产质量保证检查评定表》中的*号条款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报告交认证中心。

第六条 对在抽查中评定为“不合格”的企业,经电信管理局核实确认后,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 电信设备质量的监督抽查

第七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制定年度“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计划中包含被抽查企业的名称、抽查的设备名称、检测的项目、抽样的数量等信息),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组织实施。

第八条 为保证电信设备获得进网证前后的一致性,在进行监督抽查时,电信管理局委托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认证中心或检测机构采用到企业抽样或在市场上购买已获进网证的电信设备两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抽样原则及程序:

(一)若生产现场有获证电信设备正在生产,则在生产线末端的合格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二)若生产现场没有生产获证电信设备,则在仓库中随机抽取已获证的电信设备。

(三)若生产现场、仓库皆无已获证的电信设备时,企业应在“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见附表1)中明确说明没有样品的原因。如果企业再进行该电信设备的生产时,应及时通知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重新安排抽样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如不及时通知认证中心擅自进行生产和销售的,电信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四) 抽样人员应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取样品。

(五)抽样人员应详细填写“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生产企业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在抽样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抽样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生产企业,一份由抽样单位存档,一份装入样品箱。

(六)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会同生产企业相关人员一起将抽取的样品连同一份抽样登记表当场包装,在包装封口处加贴已加盖抽样单位公章的专用封条。

(七) 生产企业在15日内将封装的样品发往指定的检测机构。运输方式由生产企业自定,但应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及包装的完整性。

(八)检测机构在收到抽取的样品后,可以自行打开包装清点样品。但当发现包装(特别是封条)有损坏时,应及时与生产企业联系,共同检查样品的完整性,必要时联系抽样单位到场。如样品的确损坏,无法完成检测工作时,应查明损坏原因,协商解决意见后报电信管理局审批。

第十条 电信管理局将根据抽样电信设备的类别,委托相关检测机构,按照“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并将检验报告交认证中心。必要时,电信管理局将派员监督检测的全过程。对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的电信设备,电信管理局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情节严重的将注销该企业的进网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进网标志的监督抽查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由认证中心根据企业购买进网标志数量的情况,制定年度“进网标志使用情况抽查计划”报电信管理局审批。经批准后由认证中心向被监督企业发放“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见附表2),企业应按实际情况填写后报认证中心。必要时,认证中心将派人到该企业进行复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在监督抽查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规定的,电信管理局将按《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认证中心应及时将质量保证体系抽查结果、电信设备抽样检验结果及进网标志使用情况上报电信管理局,电信管理局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四条 获证企业如对抽查过程有疑义或有其它问题的,可向电信管理局申诉。

第十五条 监督抽查不再向生产企业收取检查费和检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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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抽样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序 号
产品型号、名称、规格
生产日期(或编号)







没有样品时情况说明:








抽样依据
电信设备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抽样方式


产品商标

抽样标识
封条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母体数量

样品数量





地 址

邮编


单 位


抽样单位盖章

抽样人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单位盖章

单位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生产企业、抽样单位、被封样品箱中各一份;

2、检测结束后,生产企业凭此表到检测机构领回样品。





附表2

进网标志使用情况调查表

申请单位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人

电话

传 真


进网证号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标志购买数量
实际生产中加贴数量
报废数量





备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保障电煤供应稳定电煤价格的紧急通知

发改价格[2011]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信委)、物价局,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的要求,加强煤炭产运需衔接和价格调控工作,保持了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但仍有少数地区和企业采取降低电煤合同兑现率、降低热值、高价搭售市场煤等手段变相涨价。为进一步规范电煤市场秩序,稳定煤炭价格,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负其责,切实抓好电煤价格调控工作
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是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稳定煤炭价格对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国发[2010]40号)明确要求“煤电双方要衔接好2011年度电煤供需合同,煤炭行业要加强自律,保持价格稳定”。我委《关于切实做好稳定物价工作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0]386号)、《关于做好2011年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0]2880号)规定,2011年重点合同电煤价格维持2010年水平不变,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涨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上述要求落到实处。各煤炭和电力企业要识大体、顾大局,加强企业自律,严格执行稳定电煤价格的各项规定,不得把合同煤兑现量与市场煤购买量挂钩,不得通过降低煤炭质量等方式变相涨价,不得擅自提价或价外加价。各级人民政府尤其是煤炭主产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煤炭价格监管,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和价格秩序。
二、加强协调,努力保障电煤稳定供应
各产煤省(区)要充分认识做好电煤稳定供应工作的重要性,妥善处理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稳定供应的关系,加大电煤产运需协调力度,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进度,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努力增加煤炭尤其是电煤供应。要强化全国一盘棋思想,不得分割市场、限制煤炭出省。要加强电煤运输组织调运,优先组织、安排重点电煤合同的请车和装车,重点保障华中、华东等电煤供应偏紧地区的电煤供应和运输。
三、诚实守信,严格执行电煤合同
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意识,认真执行《合同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进行电煤交易。我委将会同铁道部、交通部等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对2011年重点电煤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严格履行合同和合同兑现率低的企业,除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清费治乱,进一步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精干队伍,对涉煤收费进行认真清理。重点清理在煤炭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类收费和基金,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一些重点地区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和基金进行重点清查,违规收入收缴中央财政。
五、强化执法,严肃查处涉煤价格违法行为
组织对重点省份开展涉煤价格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煤炭企业违反国家煤价调控政策、擅自提高价格的行为,通过降低煤质、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的行为,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违反国家规定的煤炭企业,要依法收缴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最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并通报批评,公开曝光。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