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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38:05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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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自营进出口权登记备案制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扩大生产企业的自营出口,加快进出口经营权从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我部决定在对国家千户重点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登记备案制的适用范围,从1999年1月起对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所指全国大型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大型企业),系指经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等六部委审定认证的大型工业企业。
二、凡属上述大型企业均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格式详见附件)。
三、国务院各部门直属的大型企业,在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凡移交中央管理的,可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登记。移交地方管理的企业,以及地方所属的大型企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登记。
四、大型企业申请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的书面申请(包括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的有关内容);
(二)国务院六部委公布的全国大型工业企业名单或全国大型工业企业证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五)如申请企业为生产性集团公司,需提供集团批准文件、成员企业名单。
五、外经贸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权予以登记,并颁发《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企业凭该证书到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向外经贸部或所在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即可开展进出口业务。
六、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一)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经营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二)经营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经营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需专案上报审批);
(三)加工贸易和补偿贸易业务。
大型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由外经贸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准。
七、大型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外经贸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服从有关进出口商会的协调。
八、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须在企业登记进出口经营权后一个月内将登记情况报外经贸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大型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证书

( )外经贸政发登字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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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 |
| 企业名称 |--|--------------------|
| |英文| |
|--------|-----------------------|
|进出口企业代码 | | | | | | | | | | | | |
|--------|-----------------------|
|企 业 地 址 | |
|--------|-----------------------|
|主 管 部 门 | |
|--------|-----------------------|
|邮 政 编 码 | |注册资金|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 |
|营业执照注册号 | |
| | |
|--------|-----------------------|
| | |
| 经营范围 | |
| | |
|--------|-----------------------|
| | |
| 进出口商品 | |
| | |
| 目 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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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年 月 日



199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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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39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监发〔2008〕3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期,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见附件1),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内容与格式做出具体规定。为切实做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编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编报财务报表及附注,其他编报要求执行我会2007年2月13日发布的《关于年度报告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7〕13号)。

  二、在向保监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各公司还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报补充信息:

  (一)补充信息的内容

  1、财务监管附表

  为加强财务监管,我会制定了财务监管报表(见附件2、3、4),包括“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和其他方式受托管理的保险资金运用情况的报表。其中,除了“一对一”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以外,以发行债权/股权投资计划、发行“创新投资”试点产品或其他方式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报表应分别每一产品或计划进行单独审计,并同时报送审计报告。

  2、受托管理企业年金有关信息

  如果公司拥有受托管理企业年金的有关资格,还应当披露获得的资格类型及经营状况有关信息。拥有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的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包括报告日受托管理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

  3、公司认为有助于说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其他信息。

  以上2和3规定的补充信息可以不经过审计。

  (二)补充信息作为年度财务报告的附件报送。

  (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不包括以上补充信息。

  三、考虑到以上特别情况,2007年年度报告的报送时间可以延迟至2008年4月30日,各公司无需另外申请延期。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通知》(财办会〔2008〕3号);2、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3、受托资金投资收益表;4、“创新试点”投资产品(或债权/股权投资计划)持有人份额表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受托资金来源与运用表(××公司/××产品、计划)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资金运用 年末数 年初数 资金来源 年末数 年初数
货币资金 拆入资金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债券 应交税费
基金 应付利息
股票 应付资产管理费
其他 应付托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其他应付款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
基金
股票
其他
持有至到期投资
债券
其他
定期存款 应付委托投资款
贷款 应付委托人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
应收利息
应收红利
其他投资资产
资金运用合计 资金来源合计
注:
1.公司应当就每1个委托对象、发行的每1个产品或计划分别编制。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应付委托人收益”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