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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3:18  浏览:95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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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3]8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支持农民增加收入,现就当前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经营思想,提高支农服务的自觉性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深刻领会中央提出的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做为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的精神实质。要把农村信用社的支农服务工作放到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帮助农民增加收入,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切实抓实抓好。要着力提高各地农村信用社支农工作自觉性,采取有效措施端正经营思想,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信贷投入,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

二、加大资金组织与投放力度,增加农贷资金供应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继续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存款,增加资金供应,满足支农资金的需求。要发挥农村信用社点多面广与农民联系密切的特点,深入农村,改进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吸收农民闲置资金,力争实现2003年存款增加2600亿元以上;进行存贷款利率浮动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总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灵活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增强信用社的筹资能力;要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大力开发中间业务品种,满足企事业单位对金融服务的要求,增加对公存款;要加强地区间的资金融通调剂,满足资金紧张地区的支农资金需求;要加大对到期贷款和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清理其他资金占用,增加支农资金来源;要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实现2003年农村信用社贷款增长15%以上,其中农业贷款要增长20%以上的目标。各分支行要加强对现有支农再贷款的调剂,充分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个别地区信用社资金确实紧张的,要抓紧摸清底数,算好细账,向当地政府和人行反映汇报。

目前,春耕备耕在即,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结合各地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新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和农业生产资金需求状况,指导辖内农村信用社对支农信贷工作早计划、早部署、早安排,做到不误农时,支持春耕。

三、继续推广和完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宣传推广工作,进一步扩大规模、简化手续、加强管理。要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按照农民生产的需要,灵活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对象、额度和期限;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拓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服务范围,增强贷款适用性。在满足农民基本种植业生产资金需求后,可以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农民开展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农副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还可以以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发放助学等消费贷款满足农民较高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要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以及贷款用途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不搞“一刀切”;要按照农业生产周期和农业贷款的不同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农户自愿申请、自主使用,必须维护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自主权,要继续扎实稳妥的推进信用村镇建设工作。

各地农村信用社要认真总结经验,大胆探索,进一步加大对农户联保贷款的推广力度,着力解决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农民较大额度的资金需求。

四、合理确定贷款投向,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因地制宜,找准定位,通过调整信贷结构积极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要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坚决禁止向小钢铁、小电镀、小造纸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企业发放贷款,已经发放的要尽快清收,已形成风险的要妥善处理;要根据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的需要,大力支持当地优势农产品和特色农产品生产,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和运销业,支持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的推广,支持“企业+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

五、改善服务作风,拓宽服务范围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按灵活、方便、安全的原则,改进贷款方式,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借贷。农村信用社要公开农户贷款的对象、额度、利率等有关信息,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要发扬背包下乡、走村串户的优良传统,主动进村入户,了解农民的生产情况和资金需求,及时发放贷款;对于远离信用社网点的农民,农村信用社应组织人员定期展开流动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地探索推行“支农联络员”制度,逐步培育一批信贷支农营销队伍。

在做好信贷服务的基础上,要督促农村信用社不断探索服务“三农”的新思路、新举措,为农民提供多方位的服务。要把信贷服务与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努力地结合起来,增强农民参与市场的能力;要根据当地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发业务品种,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开办代收代付,代交公共事业费等业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信用卡,方便农民结算,在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可根据条件开办外汇业务。

六、加强贷款管理,严格控制和防范风险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督促农村信用社以贷款管理责任制为基础,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发放贷款数量大、效果好、回收率高的信贷人员,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以激发信贷人员信贷营销积极性,提高贷款质量。督促农村信用社完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贷款责任追究制,规范贷款发放、管理和回收等各个环节的操作程序,建立有效的信贷风险防范体系。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对贷款投向、贷款合法合规性及贷款风险的监管,严格防范新增贷款风险;要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的管理,管好、用好支农再贷款,切实发挥支农再贷款的作用;要继续加大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禁止一切挤占、挪用支农再贷款的违规行为,确保支农再贷款得到有效利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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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关于公开招录工作人员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加强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干部队伍建设,适应卫生事业改革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需要,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经卫生部人事司批准,公开招录中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录工作办法
按照“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附件1)的相关部分实施。
二、招录人员范围
本市卫生系统在职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岗位条件要求
按照“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附件2)实施。
四、报名事宜
(一) 时间
2002年7月28-29日9:00-16:00
(二) 地点
国务院第二招待所五楼会议室(地址:北京西直门南大街6号)。
(三) 要求
1、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证件原件,另需全套证件的复印件1份;2寸近期免冠黑白照片1张。
2、报名时填写《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公开招录工作人员报名表》。未按规定的时间参加面试,视为自动放弃。
(四) 其他事项
1、联系电话:66186688转1527;
2、有关信息可在卫生部网站查阅。卫生部网址:www.moh.gov.cn


二O O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1、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2、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附件1

卫 生 部 卫 生 监 督 中 心
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暂行办法

总 则
一、 为规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人员录用、中层领导干部聘任工作(以下简称“录用、聘任工作”),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 录用、聘任工作根据卫生部规定的中心工作职责和编制员额,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兼顾当前与长远,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三、 录用、聘任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要求,采用群众考评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四、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指中心各处(室)正副处长(主任),其他人员以本办法所称的工作人员进行录用。
五、对转业军人安置等特殊情况,可采取相应的考核测评方法。

程 序
六、成立中心录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由卫生部人事司、法监司、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中心人员组成。
七、工作人员录用程序为: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面试考核、身体检查、组织考察、确定录用。
八、中层领导干部竞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公开报名、资格审定、竞聘演讲、身体检查、组织考察、上报备案、任前公示、聘任或任命。

资 格 审 查
九、拟录用、聘任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三)具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经历、能力与学历要求;
(四)基础理论扎实,工作成绩优良,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与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
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被录用:
(一)与本单位职工有直系、旁系血缘亲缘关系的;直系亲属从事职业与卫生监督密切相关、可能影响卫生监督执法公正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其他不适宜卫生监督工作需要的。

考 核
十一、工作人员录用考核:
(一)面试: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进行面试,每人10分钟,介绍自己的简历和对报考岗位的认识5分钟,然后回答问题。测试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及个性特征等。
(二)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第一的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及有无需回避的因素等。
十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
(一)演讲:在中心中层领导干部竞聘大会进行15分钟演讲,介绍自己的简历、对该岗位工作的认识以及今后工作的设想。
(二)答辩:对中心评聘领导小组提出的问题进行10分钟答辩。由中心评聘领导小组综合测试语言表达能力、计划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等。
(三)组织考察:根据测评结果,对各岗位排名前两位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并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及了解有无需回避的问题等。

录 用、聘 任
十三、工作人员录用:
新录用工作人员试用期一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正式任用,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聘任:
(一)中心评聘领导小组对拟任用人员提出综合评价意见,中心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正、副处长由中心主任聘任,党委办公室主任由中心党委任命。
(二)中层领导干部聘任期为两年。在聘任期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或给中心造成重大经济、名誉损失的,随时予以解聘。
(三)受聘中层领导干部本人要求解聘,需提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对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适应或不胜任者,免去聘任职务,不保留中层领导干部待遇,另行安排工作。

回 避 与 监 督
十五、凡可能影响公平、公正实施评聘工作的人员,在研究有关人员录用、聘任工作中,要实行回避。
十六、各有关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并接受监督。

附 则
十七、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公开招录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及条件

一、综合处
(一) 岗位1
1、岗位职责
(1)承办收发、登记、传阅、转发、拟办和归档文件(包括机要文件)等工作;
(2)承办公章的使用及保管;
(3)分办来信、电话记录及接待来访工作;
(4)拟(修)定中心保密工作制度及计划,并承担培训、督导、检查工作;
(5)承担重要会议记录,督办、落实重要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批示;
(6)拟定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工作计划、总结;
(7)确定档案分类方案,指导各处(室)按照分类组卷;
(8)承担档案资料立卷、归档及保密等管理;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中共党员,政治素质高;
(2)医学、图书、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5)具有文秘管理工作经验;
(6)熟悉行政管理和卫生专业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起草中心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及各项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
(2)起草综合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重要会议材料;
(3)起草与卫生监督有关的重要项目调研方案并参与实施;
(4)承担重大活动宣传策划工作;
(5)研究与落实人事管理及社保政策;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医学、法律、哲学、新闻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善于与人沟通,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语言表达能力及一定的英语水平;
(4)具有人事及社保工作经验;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掌握行政管理、卫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期刊的管理;
(2)编印和报送中心信息、简报;
(3)协调、组织国内新闻机构的采访,宣传资料的组稿和审核;
(4)收集、整理并编辑中心文件汇编等;
(5)编写中心大事记;
(6)承办职工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理论水平;
(2)档案、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具有从事相同或相近岗位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及较高的英语水平;
(5)具有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的能力;
(6)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及卫生专业知识。

(四) 岗位5
1、岗位职责
(1)拟定信息网络工作有关规定及发展规划,起草工作计划、总结;
(2)指导和培训职工计算机软件应用;
(3)规划和设计局域网建设;
(4)承担办公自动化系统(电子政务)的应用和管理;
(5)保管主要的计算机资料和软、硬件资源;
(6)承担国内外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7)设计中心网页并管理开通后的运行;
(8)研究、探讨并实施档案管理的自动化;
(9)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统计、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和扎实的计算机基础专业知识;
(4)具有规划、设计和维护计算机局域网、办公自动化系统的能力和经验;
(5)具有参与卫生监督业务的经验;
(6)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专业知识。

(五)岗位6
1、岗位职责
(1)拟定有关后勤社会化管理的相关规定;
(2)承担重要公务外出及会议的后勤保障工作;
(3)承担安全保卫工作,落实值班制度;
(4)承担职工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5)承担与计生、消防、绿化、安全、爱委会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及属地关系的处理工作;
(6)承担车辆使用及管理工作;
(7)承担职工的医疗报销的审核;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大学专科以上或相当学历;
(3)有较好的对外协调能力及较好的文字综合能力;
(4)熟悉和掌握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
(5)具有行政后勤管理经验。

二、卫生检验技术规范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有关计量认证法规和评审准则的培训考核工作;
(2)负责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工作计划草案;
(3)具体负责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计量认证的评审工作;
(4)负责计量认证机构日常监督检查;
(5)负责计量认证卫生评审组和技术专家的具体管理工作;
(6)负责计量认证有关咨询服务;
(7)承担国际实验室认证的相关工作;
(8)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3年以上实验室工作经验;
(3)有一定的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评审的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有关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较好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拟订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标准和培训工作;
(2)负责拟定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工作计划;
(3)具体组织实施卫生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资格认定评审工作;
(4)负责取得认定资格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5)负责卫生检验机构认定人员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6)负责实验室资格认定有关咨询服务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卫生检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有一定的实验室资格认定实际工作经验;
(4)熟悉和掌握实验室资格认定专业知识;
(5)熟悉和掌握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
(6)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资料的收集;
(2)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的计划草案和报批材料的整理、报批工作;
(3)负责认定和计量认证证书的登记和发放;
(4)负责卫生评审组和专家库人员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5)负责资格认定和计量认证档案管理有关工作;
(6)负责国内外实验室认定、计量认证工作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知识;
(4)熟悉业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
(5)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6)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

三、监督一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食品卫生国家抽检和监测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
(2)负责抽检和监测资料的收集、统计与分析工作;
(3)负责食物中毒重大案件的调查与处理,食物中毒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
(4)具体负责食品安全危险性分析工作;
(5)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计算机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运用一门外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掌握食品卫生学评价、危险性分析的技术和方法;
(6)熟悉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专业知识,熟悉常见食物中毒的临床诊断和救治原则,了解常用的食品卫生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方法;
(7)熟练电脑操作,熟练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业务工作;
(2)具体负责重大食品卫生违法案例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3)负责相关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4)负责食品卫生宣传、培训工作;
(5)负责食品卫生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从事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或具有卫生管理专业硕士以上学位,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4)掌握食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5)熟悉与保健食品、特殊营养食品、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工具设备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
(7)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8)掌握使用监督取证及现场采样的各种器材。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计划的拟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数据资料的统计分析;
(2)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及相关业务工作;
(3)具体负责相关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4)负责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业务指导和咨询工作;
(5)负责分管档案管理及机要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从事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多年的工作经历,能够熟练运用英语阅读专业书籍;
(3)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
(4)掌握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学评价技术;
(5)熟悉与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
(6)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岗位5
1、岗位职责
(1)负责处(室)文件运转工作;
(2)负责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卫生监督相关信息的检索、收集,整理并及时呈报领导和相关业务人员;
(3)协助岗位4承担有关工作;
(4)负责处(室)文件、档案的管理;
(5)负责本处(室)检测仪器保管、维护和后勤保障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卫生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英语阅读能力;
(3)有相同或相近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4)熟悉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文秘管理的各项制度;
(5)熟练运用计算机进行信息收集、整理,数据资料的初步统计分析。

四、监督二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负责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对重大、突发性职业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职业卫生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职业卫生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的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工程学、法学、物理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职业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职业卫生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职业中毒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职业卫生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职业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二)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协助岗位1指导地方的预防性、经常性卫生监督工作;
(3)协助卫生部进行环境卫生专业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工作;
(4)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卫生(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监督;
(5)负责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档案管理及相关工作;
(6)承担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法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熟悉环境卫生(公共场所)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本专业重大、突发事件;
(4)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掌握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三)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起草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计划和工作规划;
(2)具体负责传染病防治相关法规起草工作;
(3)负责指导地方的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4)负责重大、突发传染病疫情事件的调查处理;
(5)协助卫生部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传染病防治预防性卫生监督;
(6)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档案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公共卫生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卫生监督工作经验;
(3)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熟悉传染病防治专业知识,能独立处理重大、突发性传染病疫情事件;
(5)掌握传染病防治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及执法程序,能够规范制作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6)熟练使用传染病防治监督、监测仪器和设备。

五、监督三处
岗位4(主要负责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以及立法和组织管理工作)
1、岗位职责
(1)负责制定并实施分管工作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
(2)负责对全国医疗、采供血等机构执业监督的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查处医疗、采供血等医疗服务相关的大案要案;
(4)负责对医疗、采供血等机构与人员执业监督管理中出现的各类问题进行研究,并起草研究结果报告;
(5)负责对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有关医疗、采供血等监督管理立法与管理模式的比较研究;
(6)协助卫生部拟定并组织实施对各级医疗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培训计划;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具有多年的医院临床、母婴保健、采供血机构、医学研究或医学科研管理、立法或司法、律师任一专业的工作经历;
(4)具有一定的医疗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或法律工作经验。

六、卫生许可受理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他卫生许可项目评审意见、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情况的查询;
(3)负责出具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等卫生许可项目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保健食品及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保健食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保健食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申报资料的接收、审核;
(2)负责化妆品及其它卫生许可项目审批有关的业务咨询;
(3)收集申报单位对化妆品审批的意见和建议;
(4)上报化妆品受理清单;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熟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资料的审核、批准文件的发放;
(2)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审批情况的查询及审批有关业务咨询;
(3)负责出具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未受理)通知书,办理受理手续;
(4)负责消毒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受理及批准文件档案的管理;
(5)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和相关的业务知识;
(4)掌握计算机的操作使用。

七、卫生许可评审处
(一)岗位1
1、岗位职责
(1)负责上报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保健食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
(2)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3)负责整理分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4)具体组织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技术评审标准、评判依据等技术规范的起草;
(5)承担国内外保健食品等卫生许可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6)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具有医学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卫生毒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熟练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3)掌握健康相关产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
(4)掌握食品卫生、营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中医、药学知识;
(5)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二)岗位2
1、岗位职责
(1)承担变更批件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审核工作;
(2)负责组织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3)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4)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制作;
(5)完成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的通告目录;
(6)具体负责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7)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食品卫生或中医临床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保健食品与食品有关卫生许可相关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食品卫生、中医、毒理、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临床医学、药学等专业知识;
(6)掌握使用计算机操作,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三)岗位3
1、岗位职责
(1)承担涉水产品变更批件的审核工作;
(2)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具体负责涉水产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负责涉水产品评审意见的整理;
(3)负责组织涉水产品评审小会,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工作;
(4)负责涉水产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涉水产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涉水产品评审的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保健食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涉水产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涉水产品的通告目录;
(10)承担评审会会务工作;
(11)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等卫生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环境卫生、卫生工程、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四)岗位4
1、岗位职责
(1)承担化妆品变更批件的审核;
(2)负责上报评审会评审产品清单,负责化妆品评审会的有关工作,化妆品评审意见的整理,制作评审意见;
(3)具体负责组织化妆品评审小会, 承担补充资料的技术审核;
(4)负责化妆品报批资料的审查、上报;
(5)负责化妆品批准文件的制作;
(6)负责整理分析化妆品评审有关情况,并提出建议;
(7)具体负责化妆品审批过程中档案的管理;
(8)承担国内外化妆品管理、审批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9)完成化妆品的通告目录;
(10)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2、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较高;
(2)医学、化学、中医学、药学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从事卫生检验或环境卫生工作实践经验;
(3)具有一定的英语听说能力,并能阅读专业外文文献;
(4)掌握健康相关产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审批工作程序;
(5)掌握化妆品生产、卫生检验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
(6)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FOXPRO等计算机语言。

(五)岗位5
1、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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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挥经济效益,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量大面广的日用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各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各县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监督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和复查工作。
6、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负责报请物价产品质量认定的管理工作。
8、负责质量仲裁检验的管理工作。
9、负责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执行标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设立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
2、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在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
3、各所、站以及不具备建站条件的行业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员。质量监督检查员应由熟悉技术标准、懂得质量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经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后发给质量监督检查员证件,承担
监督检查任务。
4、由市(县)各专业检验所(站)、各级质量监督检验站、质量监督检查员,组成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
1、负责分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考核和复查检验。
3、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5、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登记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6、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8、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员的任务是:
1、在指定的范围内,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2、负责对被检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宣传工作。
3、负责向标准化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用户意见,提出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和质量监督检查员有权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有关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对产品进
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它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一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对获得国家质量奖和优质品称号的产品,在质量下降、不符合质量奖和优质品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责令企业限期改进,在限期内停止使用优质标志,对逾期不改者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优质品称号。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下列情况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
1、对无标准和不按标准生产的企业及其主要责任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或令其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发其企业奖金。
2、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等欺骗用户的企业,视其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给予停产整顿、没收非法利润、罚款等处理(企业罚款支出不得摊入成本或挪用上缴利润),对主要责任者,并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停发奖金、罚款等处理,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3、对产品质量长期低劣,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有权令其停产,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4、对不按技术标准采购,销售质量低劣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有权令其停止销售,并对无使用价值的产品进行封存或销毁。同时,对销售单位或个人视其情况给予没收非法利润、停发奖金、罚款等处理。对主要责任者除给予停发奖金、罚款等处理外,后果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虽
不符合质量标准,但仍有部分使用价值、使用中不致影响安全的产品,销售时必须注明“次品”或“处理品”字样,按质论价出售。
5、凡不符合标准,危害生产和人民健康的化学试剂、药品、计量器具、测试仪器、医疗器械、高压设备、日用电器等以及违反环境保护法、食品卫生法的产品,一律严禁出厂和销售,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生产企业或采购销售单位负责,对后果严重的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经销单位和个人,要自觉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验,并为其工作提供方便条件,对拒绝监督检验或检验后拒不交纳检验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处理。对故意刁难、辱骂、殴打监督检验人员者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各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严重违法乱纪者给予纪律处分;对造成重大质量责任事故者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有显著成绩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四章 对生产、销售和贮运的要求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要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1、要建立与生产相适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并设专职检验人员,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生产企业对于原料、材料、协作件的验收,半成品的检查以及成品的检验,都必须按照标准进行,并要建立严格的检验制度。
3、一切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都必须按标准进行,达不到质量标准的工程不准验收。
4、凡出厂的产品必须有检验合格证,并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厂名和厂址,有关安全的产品必须附有安全使用说明书。不合格产品不得按合格品出厂,并不计产值、产量。
5、新产品必须经过鉴定合格后方可出厂。
6、对出厂的产品如发现质量问题,生产企业要负责包修、包退、包换。
第十六条 销售单位要加强产品收购中的质量检验工作,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验收制度。没有检验合格证的产品不准收购。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销售。对降价收购有部分使用价值的不合格产品,在销售时必须注明。
第十七条 贮运单位要对贮运过程中产品质量负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对因运输、装卸不按操作规程或贮存保管不善造成产品严重损坏、变质的有关单位和责任者,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县质量监督罚没款项要在银行独立开户,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在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时,可按规定收取检验费,检验费由被检单位缴纳,仲裁检验费由责任方支付。
第二十条 检验单位可在检验收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更新检测设备,购置检验仪器及检验活动开支,以及作为监督检验人员的奖金、保健费等。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我市颁发的有关条例、办法、细则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负责解释。



1984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