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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3:06:42  浏览:91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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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7〕35号


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12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南通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国有资产收益(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范国有资产收益收缴行为,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出资企业的税后利润、股息、红利收入及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益。

  第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按照“统一收缴,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由市财政局设立“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市国资委建立“国有资产收益台账”,实施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专户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实行分类收缴。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应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资本经营收益,在经企业股东会决议后两个月内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

  国有独资公司、非公司制的国有独资企业的应缴收益,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审计后一个季度内,按其税后利润在提取各项提留后,30%上缴市财政局国有资产收益专户,70%留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第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监缴,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组织对国有资产收益进行专项审计。

  第七条 国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国有资本金、国有企业改制及业务费用支出等。

  凡属国有资本再投入、增加企业资本金等投资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初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凡属国有企业改制支出,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国资委核准。

  第八条 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上缴情况纳入出资企业经营者考核范围。

  第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对未按规定足额上缴和使用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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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
第二条 国库券主要向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分配发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的社队,可以适当认购。个人也可以自愿认购。
第三条 国库券每年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六月三十日交款结束,七月一日起计息。
第四条 国库券利率定为年息4%。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第五条 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国库券票面额分为拾元、伍拾元、壹百元、伍百元、壹千元、壹万元、拾万元、壹百万元八种。
第六条 国库券自发行后第六年起,一次抽签,按发行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20%。
第七条 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综合平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
第九条 国库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自由买卖。
第十条 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国库券条例的解释,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办理。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命名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及表彰先进的决定

环发[20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建设生态示范区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实现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1995年以来,全国先后建立了154个省、地、县级规模的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的指导和帮助下,各试点地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按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精心编制和实施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通过生态示范区建设,一些试点地区积极调整产品结构,寓环境保护于经济社会发展之中,发展适应市场经济的生态产业,探索建立了多样化的现代生态经济模式,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推动了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和协调发展。
  1999年,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初审的基础上,我局组织对申报验收的33个试点地区进行了现场考核。结果表明,参加验收的试点地区工作成绩显著,示范效果明显,达到了预期的建设目标。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通过验收的试点地区进行命名,对在生态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
  命名北京市延庆县等33个县、市、地区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授予张志宽等66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者;
  授予尤秉德等33位同志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
  授予北京市延庆县环境保护局等32个单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奖。
  请获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命名表彰情况,并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开展对获命名地区的有关单位和个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更大成绩。同时,也希望全国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地区的广大干部群众,向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和获表彰的单位与个人学习,为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2.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领导名单(略)
  3.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略)
  4.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建设优秀组织名单(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000年三月三日

  附件1:
  第一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 延庆县
  内蒙古自治区 敖汉旗
  辽宁省 盘锦市 盘山县 新宾县 大连市金州区 沈阳市苏家屯区
  吉林省 东辽县 和龙市
  黑龙江省 拜泉县 虎林市 庆安县 省农垦总局291农场
  江苏省 扬中市 大丰市 姜堰市 江都市 宝应县
  浙江省 绍兴县 磐安县 临安市
  安徽省 池州地区 砀山县
  江西省 共青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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