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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1998、1999、2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08:43:39  浏览:97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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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1998、1999、2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 克罗地亚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1998、1999、2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发展两国人民之间在文化、教育、体育和新闻领域的友好关系的愿望,根据1993年6月7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就1998、1999和2000年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支持中国科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同克罗地亚科学院之间的直接合作。

                一、文化和艺术

                  第二条

  双方将支持互换高水平的艺术展览。展览内容和展期及随展人数将另行商定。

  1、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于1999年在北京和在华其它城市举办“克罗地亚现代版画展”。

  2、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于2000年在北京举办“克罗地亚雕塑一千年”展,该展将在另签合同的基础上付诸实施。

                  第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艺术摄影展。

                  第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中国美术家参加在里耶卡举办的每两年一届的国际绘画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克罗地亚美术家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举办的相应的国际美术展。

  2、双方将互换一个艺术家代表团,为期一周。

                  第五条

  双方支持中克两国文物保护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

  克罗地亚共和国文化部文保局希望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在互换两国文物专家和交流两国文物现状信息方面建立合作。

  专家和访问期限将另行商定。

                  第六条

  1、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组织一个京剧团在克罗地亚境内演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邀请萨格勒布四重奏组访华。

                  第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于1999年邀请中国民间艺术团30人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民间艺术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8年下半年邀请克罗地亚民间艺术团30人访问中国。

                  第八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于2000年邀请中国木偶团20人参加萨格勒布国际木偶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1999年邀请克罗地亚木偶团20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个中国少儿艺术团参加什贝尼克国际儿童艺术节。访问时间和人数将另行商定。

                  第十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将邀请一名中国民乐教授赴格罗日尼杨国际音乐青年文化中心为青年音乐工作者培训班讲课。

                  第十一条

  1999年双方将举办电影周和动画片周,以介绍对方国家的影片。

                  第十二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希望在华举办萨格勒布“米罗斯拉夫·克尔莱扎”辞书出版社组织的“克罗地亚百科全书500周年”展览。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4人文学家代表团,为期10天。

                  第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

  1、克罗地亚共和国将邀请一名中国文学家参加萨格勒布文学讨论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将邀请一名克罗地亚文学家参加在华举办的国际文学聚会。

                  第十五条

  双方将鼓励和支持出版汉克词典和克汉词典以及其它出版物,并为此互派3人的出版代表团,为期10天以内。

                  第十六条

  双方支持科学和文学专业翻译家的交流。访问人数和时间另行商定。

                  第十七条

  双方将支持互相翻译克罗地亚和中国作家的优秀作品和其它作品。

                  第十八条

  克罗地亚共和国建议萨格勒布国际出版物常设展览机构与中国有关出版社继续合作。

                  第十九条

  双方支持两国国家图书馆和大学图书馆进行直接合作,为此,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互换一个专家代表团为期一周。专家人数和访问日期另行商定。

                  第二十条

  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画廊和档案馆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专家、出版物和文献进行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支持两国广播电台、电视台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就交换节目和专业人员进行合作。

                 第二十二条

  双方支持两国联合国教科文委员会进行合作。为此将探讨对国际项目共同参与和合作的可能性。

                  二、教育

                 第二十三条

  双方支持两国大学之间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特别是业已建立的合作关系。

  已建立直接合作关系的高等院校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交换学者,具体事宜将由这些学校自行商定。

                 第二十四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每年互换两个奖学金名额,用于派遣大学本科生、研究生和进修生。如一方需要增加奖学金名额,将通过外交途径另商。

                 第二十五条

  双方支持在对方高等院校学习对方的语言及文学。为此,双方将创造条件设立汉语和克罗地亚语教研室和中心。

  双方将根据各自的需要及经费情况,并根据对等原则,互换语言教师。具体事宜另商。

                 第二十六条

  双方将就有关相互承认学历、学位证书的协议问题进一步加强工作。

                 第二十七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将互换一个由三至名教育专家组成的代表团到对方考察,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三、体育

                 第二十八条

  双方支持体育领域的合作,具体事宜将由国家体育主管机构另行商定。

                  四、新闻

                 第二十九条

  双方将支持两国记协和通讯社在直接商定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和交流。

                 五、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互派代表团的规定:

  1、派遣国应将所派人员情况和访问要求至迟在派出前两个月通知接待国;

  2、接待国在接到通知后,应在四十天内就是否接待对方和接待日期向派遣国作出答复;

  3、派遣国在接到对方同意接待的通知后,应至迟在被派人员抵达前20天将确切的抵达日期、地点和所乘交通工具通知接待国;

                 第三十一条

  互派展览的主要规定:

  1、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四个月向接展国提供筹办展览所必须的资料(展出方案、说明文字、展品清单、展出面积、编写展品目录的材料、海报和其它宣传资料);

  2、送展国至迟在展览开幕前十四天将展品送交接展国;

  3、接展国将保证展品的安全。若发生展品丢失破损或毁坏等情况,接展国应向送展国提供有关损失的全部资料,并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予以协助。提供破损情况的资料所需的一切费用由接展国负担;

  4、未经送展国同意,接展国不得修复破损的展品。

                 第三十二条

  互派留学人员的主要规定:

  1、派遣国至迟在每年五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名单及所需材料交接受国;接受国至迟在当年七月一日前将留学人员的安排结果通知派遣国;

  2、大学生和研究生的学习期限按接受国学制规定安排,进修人员的专业进修期限为一年(不包括补习语言时间);

  3、大学生和研究生在开始专业学习前,必须掌握接受国语言,专业进修人员应基本掌握接受国语言。一些优秀专家经商接受国同意后,亦可使用英语为工作语言。接受国应为不懂接受国语言的大学生安排必要的语言培训。

                 第三十三条

  互换教员的主要规定:

  派遣国至迟于当年五月底前向接受国提交下一学年的教员名单;

  教员至少工作一个学年,有可能的话最多延长到两个学年。

                六、财务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互派代表团和人员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所派团组和人员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和行李超重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代表团和人员的住宿、膳食、配备翻译、访问日程范围内的国内交通和文娱活动费、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五条

  互派艺术团组的财务规定:

  1、派遣国负担艺术团组至接待国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服装及乐器的往返运费;

  2、接待国负担对方团组的住宿、膳食(包餐,演出时提供点心和饮料)、配备翻译、交通费(如果是大团的话,届时应配备专车),为确保演出所需的组织和宣传工作的费用,发生急病或工伤事故时,提供必要的包括药品在内的免费医疗,发给零用费;

  3、在必要的情况下,接待国负担来访者的机场费。

                 第三十六条
  
  互派展览的财务规定:

  1、送展国负担将展品送至接展国首都的往返运费及保险费;

  2、接展国负担展品的国内运输费、展厅租用费、印制目录和海报的费用、宣传费和保证展出所必须的其它技术费用;

  3、随展人员的待遇按本计划第三十六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互派留学人员(大学本科生、研究生、进修生)的财务规定:

  派遣国负担奖学金生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而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学习地点间的往返区间交通费。

  双方根据对待原则向在本国学习期间的奖学金生提供相应的生活费学费(含住宿、用膳、医疗保险、市内交通、零用费等)。

                 第三十八条

  互换教员的财务规定:
  
  双方保证提供本国教研室需要的专业书籍。

  派遣国负担教员到达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受国负担其自首都至工作地点的往返交通费。

  双方免费为教员提供适当的住房。接受国负担取暖、水电和煤气的费用。

  双方还应保证:

  ——根据两国国家条例所确认的对在克或在华工作的外国教员所规定的工资数额提供工资;

  ——提供符合国家法规的医疗保险;

  ——提供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自双方呈上核准并经外交途径确认之日起生效,至2000年底有效。

                 第四十条

  本计划于1998年2月27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克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忠德               博若·比什库皮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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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请示的通知

(1994年4月6日 国办发(1994)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贸交

易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地做

好善后处理工作,以保证社会安定和各项经济工作的正常运转。

附:

关于停止钢材、食糖、煤炭期货交易的请示

(1994年3月24日)

国务院: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经组织期货市场联席办公

会议成员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对钢材、食糖、煤炭等3个期货品种的交易问题认

真研究后认为,当前我国期货市场还很不成熟,一些交易所的会员结构也不合

理,已经出现的过分投机、少数大户操纵市场和人为哄指价格等情况,导致合同

越来越失去约束力,企业间相互拖欠货款越来越多,更为严重的是,目前全国已

有15个交易所推出相同的钢材期货品种,7个交易所进行相同品种的食糖期货

合约交易,还有的交易所正在设计煤炭标准化期货合约,并准备推出上市,这不

但造成重复上市、资源浪费,妨碍了期货市场发现权威性价格和套期保值的基本

经济功能,还对市场物价波动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了稳定钢材、食糖、煤炭

的价格,保持正常的流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

下意见:

  一、停止钢材、食糖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已经经营钢材和食糖期货的交

易所,停止推出10月份以后的期货合约。对于目前正在交易的期货合约,可继

续交易到其交割日。

  二、允许继续以非标准化远期合同的形式进行交易,但是严禁非法倒卖合

同,转手抬价。

  三、建议由煤炭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煤炭交易所和煤炭批发市场停止煤炭品

种的标准化期货合约的设计和上市。

  四、各交易所今后一律不得自行决定上市新的期货品种。新品种上市要经过

充分的论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五、任何金融机构均不得出具期货交易保函证明。禁止任何期货交易所接受

银行保函作期货交易保证金。

  六、当期货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要求交易所提

高保证金比率。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2年下半年对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2〕12号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7项香港原产商品和1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7/09/content_2179359.htm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
http://www.gov.cn/zwgk/2012-07/09/content_2179359.htm





附件1:

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03054110 烟熏三文鱼 14 0
2 16010020 肠衣香肠 15 0
3 19023090 其他面食 15 0
4 19049000 预煮或其他方法制作的谷粒 30 0
5 31021000 尿素 50(配额内税率为4) 0
6 71042090 未加工合成或再造其他宝石、半宝石 0 0
7 71049012 其他工业用蓝宝石 6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





附件2:

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2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最惠国税率(%) 协定税率(%)
1 19030000 珍粉及淀粉制成的珍粉代用品 15 0
注:表中商品名称为简称,实施协定税率的商品范围以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相应税则号列规定的商品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