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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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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4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将辽宁省农业厅改组为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委),并挂辽宁省农业机械化局牌子,正厅级建制。省农委是主管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省农业机械化服务总站承担的行业管理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增加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拟定全省农业开发规划。

  (二)综合协调农业和农村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政策;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我省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省政府涉及“三农”任务的督办工作。

  (三)组织起草种植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产业的法规、规章;拟定农业的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业信贷、税收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性建议。

  (四)研究提出深化全省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政策,调节农村经济利益关系,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

  (五)制定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及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和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

  (六)组织农业资源区划、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七)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八)负责农业有关产业产品、无公害农产品及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管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农业机械发展规划,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已投入使用的农用机械的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负责农业机械统计等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组织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省动物卫生监管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农委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工作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日常工作,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机关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档案和保卫等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农业系统劳动模范评选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研究拟定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提出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实行引导、支持、保护、调控的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农业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工作。

  (三)农村经济综合处

  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建设工作;负责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综合性调查、研究工作,提供相关信息数据;研究提出涉及“三农”问题的对策及措施、壮大县域经济和农村小康建设的意见;承办农村经济工作会议,负责会议议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规划与财务处

  研究提出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拟定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主要农产品、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出口政策建议;指导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研究提出有关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税收、信贷和保险的政策建议;负责委管资金的管理、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五)科技教育处

  拟定全省农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的工作;承办农业重大科研和推广项目的遴选及实施工作;管理农业科技成果,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负责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的开发及利用、农业生物物种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促进生态农业建设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六)市场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一体化;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预测并发布农业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供求情况等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系统建设;引导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农业投入品的质量检验及农业有关产业产品的技术和质量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地方标准的拟定;负责农业初级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七)农业产业化处

  贯彻国家农业产业化政策;负责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大事项调查研究,拟定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和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系统统计及数据分析;指导农业产业化重大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农业产业化运行监测工作,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体系和市场体系建设。

  (八)外事外经处

  组织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国外农业发展动态;拟定创汇农业规划;协调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交流事务;承办有关农业方面的涉外事务。

  (九)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农村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意见;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与负担情况的监测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

  (十)种植业管理处

  研究提出种植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参与提出耕地保护、补偿与改良的政策措施;发布农情信息;指导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工作;指导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协调指导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种子及其资源的品种审定和进出口审查工作;拟定植物检疫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农业植物内检工作。

  (十一)农机产业发展处

  贯彻国家和省有关农业机械化方面的法律、法规; 引导农业机械产品结构调整;落实农业机械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全省农业机械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及农业机械化生产工作。

  (十二)农机监督管理处

  负责农业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组织农机、农用运输车的产品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机械修造、供油和维修网络建设。

  (十三)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定全省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社会各界的扶贫工作和有关扶贫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拟定农村贫困人口的扶持标准;组织贫困状况监测与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省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指导、监督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有关扶贫项目;承担全省贫困地区干部扶贫开发培训工作;承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拟定全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承担农业系统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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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中关于“继续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的要求,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目前,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行政机关仍在管着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机构臃肿、职责不清、执法不规范
的问题相当严重。往往是制定一部法律、法规后,就要设置一支执法队伍。一方面,行政执法机构多,行政执法权分散;另一方面,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效率低,不仅造成执法扰民,也容易滋生腐败。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对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
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简、统一、效能”的行政管理体制,都有重要意义。
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根本指导思想,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带头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
发〔1996〕13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充分认识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搞好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发挥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作用,协助本
级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重大意义的认识,认真研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二、继续抓好现有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
总体上看,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同时,也还有不少问题需要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认真研究解决,以进一步推进、完善试点工作。试点地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试点城市人
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真正把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密切关注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下大力气抓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队伍建设;要教育和督促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
支持试点工作。
为了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试点城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作为本级政府的一个行政机关,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统一由一个行
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全额拨款,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按照规定分级全额上缴国库。有
关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促进严
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理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管理体制,切实采取措施精简机构、精简人员,防止出现新的多头执法问题,真正达到试点的目的。
三、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
根据实际需要,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原则和要求积极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是必要的、适宜的。从试点工作情况看,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当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如城市管理领
域等。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二)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三)公
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还可以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但是,国务院部门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不得由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确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意见和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审批。有关事宜由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的试点工作方案的原则具体办理。对条件成熟、要求在本行政区域内试点范围
较大的地方,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知确定的原则,决定在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四、把试点的经验运用于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市、县行政管理体制
市、县两级政府担负着十分繁重的行政执法任务,长期以来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比较突出,需要通过改革真正做到精兵简政,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执法体制。为此,各地方要把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经验运
用于市、县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坚决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切实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试点城市要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基础上,对有关行政机关必须保留的管理权、审批权,该归并的下决心归并,该集中的下决心相对集中,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
其他地方也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管理职能的要求设置行政机关,合理调整、配置行政管理职能。凡属于市、县政府机构改革范围内的事项,均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四条第四款关于“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定办理,不需要按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审批程序报批。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都
要按照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支持各地方按照相对集中行政管理权的要求进行机构改革。



200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4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4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举杨秀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 一 次 会 议 主 席 团
1965年1月3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