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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49:07  浏览:97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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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现金供应工作的通知

银办发〔2008〕4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目前正值现金投放旺季,全国范围出现了几十年一遇的大雪天气,部分地区交通严重受阻、中断,给人民银行现金供应工作带来不利影响。为此,总行要求各分支机构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春节前现金供应工作。

一、各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现金供应工作。各分支机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本地区现金供应工作,把保证现金供应作为本单位的头等大事来抓。加强对现金供应工作的指挥和领导,充分估计可能出现的各种困难,制定保证本地区现金供应的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现金供应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现金供应工作不出问题。

二、各分支机构要及时掌握降雪天气对本地现金供应的影响。大范围降雪天气使交通受阻,一些地区出现大量的人员滞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现金运行规律。各分支机构必须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分析,对本辖区发行基金摆布情况进行梳理,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发行基金布局,加强投放行与回笼行间发行基金调剂,确保现金供应不受天气的影响。如辖区现金供应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逐级报告。

三、各分支机构要做好随时调运发行基金的准备。由于交通原因,原有发行基金供应体系可能随时发生改变,总行将根据全国各地现金需求情况,对发行基金随时调运。各分支机构接通知后立即对押运车辆、油料、防滑设备和押运人员等做出安排,做好随时调运发行基金的准备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交通状况,加强发行基金调拨沿线通信联络的检查,增强发行基金调拨的押运力量,确保发行基金调拨安全。

四、各分支机构要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受天气和交通的影响,各地现金供应工作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加。各分支机构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根据总行《现金供应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避免因个别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给全局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

五、各分支机构要积极督促和协助商业银行解决现金存取问题。商业银行现金押运力量较为薄弱,业务库库容较小,应对现金供应突发事件的能力较差。各分支机构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要求其适当加大现金库存,对其营业网点现金供应做出安排,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同时,各分支机构也应积极协助其解决现金供应问题,对因天气和交通原因无法到原开户行办理现金存取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安排就近到其他地区人民银行发行库办理现金存取业务。

六、各分支机构要重视春节后现金供应工作。受恶劣天气影响,2008年春节前现金投放可能会延续到节后,各地对节后现金供应工作也要提早做出安排,同时,加大对流通券别结构的调剂,确保节后现金供应工作不出问题。

七、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本地媒体动态。要密切关注近期本地媒体的信息报道,加强与有关媒体的沟通,正确引导宣传导向,避免给现金供应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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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国务院总理赵紫阳提出的议案,决定撤销杨钟的林业部部长职务。




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4号


(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0日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育龄人员(以下称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分工协助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计划生育的具体工作:
(一)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颁发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用人单位负责;
(三)其他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由其现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五条 协助计划生育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开展下列工作:
(一)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开展孕情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发现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为育龄流动人口:
(一)离开户籍所在城市市区或者乡镇;
(二)拟异地居住30日以上;
(三)年龄男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女18周岁以上,49周岁以下;
(四)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必须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七条 育龄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对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其补办。
第八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营业执照、外来人员就业证、卫生许可证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与育龄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时,须核查其婚育证明,无婚育证明的,应当要求其补办。
第十条 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出租或者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发现计划外怀孕或者计划外生育的,应当及时报告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据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户籍在本省的夫妻,女方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可以凭据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一胎;也可以凭据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的生育证明,在现居住地再生育子女。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应当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接受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半年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往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该证明也可以由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本人自行寄回。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没有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再凭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