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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1:42:22  浏览:86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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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向日本出口活马检疫问题的通知

           ((90)总检(动)字第7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目前,我国向日本出口的几批活马,经检疫发现有些问题。同时,日方对“中国向日本国输出马的家畜卫生条件”提出了修改意见,我方正在考虑日方提出的修改意见。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为了避免在贸易上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请各口岸所暂不接受向日本出口活马的报检。特此通知。

 

                         一九九0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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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看中的就是知识产权

思科公司在最近20年里收购了大大小小100多家企业,微软和英特尔公司亦是通过频繁的收购,将许许多多的公司纳入自己的旗下。如果说这些企业并购的目的在于扩大自身的市场份额,拓展企业经营领域和范围,更重要是看中被收购方的各种知识产权。旨在获取知识产权的企业并购,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还可以能够同时获得将这些知识产权迅速市场化的环境和条件。通过并购进行技术集成和市场整合,有选择地从外部取得所需的可用技术和战略方向技术,减少自主研发投入风险和提前占领市场优势。思科公司约30%的发展来源于通过并购获得技术并进行技术集成和进入新市场,提高效率与反应速度。思科公司本身并没有投入很多的研发人力与资源设备,但在新技术开发与新产品上市的速度和新技术发展方向上,远远领先主要竞争对手。

通过并购获得最新的专利技术,以抢占市场先机。德州仪器公司发现,由于人们对因特网的通讯速度提出了更高要求,使得数字用户线路技术成为新一代调制解调器的领先技术标准。某小公司拥有DSL原创技术专利,德州仪器公司以3.95亿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这家小公司。对销售额只能勉强达到1,200万美元,而亏损却高达3,000万美元的公司来说,德州仪器的出价犹如天价。而买下该公司的专利给德州仪器公司带来的则不仅仅是对DSL技术的独家所有权。

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以解侵权之困。当佳腾公司的新产品Multi-Link支架于1997年10月获得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批准之后,强生公司极不愿意多出一个对手来瓜分这个13亿美元的市场,于是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佳腾公司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它并没有进行专利侵权反诉,而是买下了EndoVascular公司。佳腾公司此举的真正意图是为了获得EndoVascular公司一项闲置的支架专利,而该专利很可能就会成为一枚法律意义上的炸弹——此项专利先于强生公司的专利两年获批。佳腾公司在涉足支架业务的头6个月里,公司就已售出了总值3.5亿美元的器械。

通过并购获取专利技术,为公司带来滚滚财源。联合技术公司旗下的芯片制造商莫斯特卡公司所拥有的专利颇具创收潜力,汤姆逊公司旋即以7,10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莫斯特卡公司,并在7年时间里通过专利许可交易成功地赚取了4.5亿多美元。

收购商标其实等于收购市场,所以还有很多并购是冲着商标而来的。作为全球著名的品牌管理企业,雷恰蒙特公司在这方面极具发言权。雷恰蒙特是欧洲市场顶级产品的供应商,拥有“江诗丹顿”、“伯爵”、“卡地亚”、“万宝龙”、“登喜路”等几十件历史悠久的世界一流商标。但这些商标都不是雷恰蒙特原创的,而是通过收购获得的。该公司总经理萨南曾说:“商标是一种竞争工具,收购商标就是收购市场。”

我国的企业在并购中也开始注重知识产权,轰动一时的联想收购IBM笔记本,联想支付了百亿多价款,其中很大一部分是为4000多个专利买单。可以预见的是我国企业在今后的并购中,专门为知识产权而发生的企业并购必将多起来。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个人网站:http://www.rjls.cn。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5月12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崔杰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修工程和道路、桥梁、轨道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及道路桥梁维修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路工程(公交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过程中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

  (二)组织协调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卫、房地、国土、水利、交通、环保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型材应当采用彩色(三片蓝色与一片白色相间)定型钢板,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

  (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角喷涂处理;

  (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统一;

  (四)、装修工程、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

  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第八条 利用围挡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广告策划、制作过程等原因影响工地封闭管理,出现施工现场围挡空置情况。

  第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做到美观、牢固、整洁。

  第十条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对污染严重或者发生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清洗、更换。

  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涂刷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涂刷红白相间油漆,间距0.5米。

  建筑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应当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设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以马路边石为界,向内延伸长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以进出口路面全部硬化为准。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设施、清水贮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第十二条 拆除建(构)筑物时,应当对拆除的建(构)筑物进行湿化处理,并不得遗留断墙残壁影响市容。

  气象预报风速达到6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拆除建(构)筑物作业。

  拆除建(构)筑物后暂时闲置的建设用地,土地收储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实施简易绿化并按标准实行封闭围挡。

  第十三条 工程施工需要开挖沥青、混凝土等路面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覆罩法作业方式。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中产生的泥土和树枝、树叶等垃圾应当按规定堆放,采取防尘措施并及时清运。

  第十五条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整齐堆放,及时清理产生的废弃物。

  第十六条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材料应当按照规定放置于围挡内,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

  第十七条 因突发事件需要抢险抢修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简易围挡、明显标志等防护设施。抢险抢修作业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平整场地,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沉淀池和排水沟(管)网,防止污水外溢。

  施工单位应当对工地泥浆进行三级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未经沉淀的泥浆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者河道。

  第二十条在市区范围内除抢险、抢修外,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由于施工不能中断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昼夜连续作业的,应当向市环保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作业。

  在高考、中考等特定时期,由环保部门另行规定禁止产生噪音的施工作业时间和区域。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轻钢结构标准型拼装活动板房,搭建高度不得超过三层,并设置符合安全规定的通道和钢制楼梯。

  禁止搭建木结构房屋、帐篷及利用现场围挡搭建临时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道路两侧设置生活区。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生活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活区和作业区分隔设置;

  (二)设置饮用水设施;

  (三)设置盥洗池和淋浴间;

  (四)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并由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

  (五)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生活垃圾应当放置于垃圾容器内并做到日产日清。

  在施工现场设置宿舍的,应当设置开启式窗户,每间宿舍居住人员不得超过16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2平方米。禁止使用通铺。

  在生活区设置食堂的,应当遵守食品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禁止下列活动:

  (一)凌空抛撒建筑垃圾;

  (二)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

  (三)露天堆放水泥、石灰和回填用渣土;

  (四)将煤炭、木材及油毡、油漆等材料作为燃烧能源;

  (五)焚烧垃圾及有毒、有害和有刺激性气味的物质;

  (六)其它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施工现场围挡和其他临时设施,平整场地,清除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查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房地、国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市容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各县(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