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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6:44:31  浏览:8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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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全国建设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的精神,为明年在全行系统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创造条件,总行确定在河北、浙江和哈尔滨分行,进行责任会计制度试点。并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业经全行财会工作会议讨论,现将修改后的“试
行办法”印发你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行确定进行责任会计制度试点的分行,一定要按本办法的要求,成立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有针对性地选择2—3个试点单位,具体负责抓好试点单位的责任会计的管理工作。
二、试点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制定本行的试点办法并确定试点单位,于6月20日前将试点办法和试点单位名单报告总行。
三、建立试点分行的报告制度。已实行或试行责任会计制度的湖北、陕西分行及总行这次确定的试点分行,应将试点工作中的运行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建议,于今年10月份和明年1月份专题报告总行。
四、未参加总行试点的分行,也要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有条件的分行,也可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选择责任会计的试点单位进行试点。
五、为搞好明年在全行系统推行责任会计制度的工作,总行将根据试点行的试点情况,在认真组织调查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全行的责任会计制度实施细则。

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责任会计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的目的。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发展的需要,推进我行向商业银行转化,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明确经营责任,强化内部监控,增强效益观念;使全行各职能部门,各工作岗位以至每个职工都担负起财务管理的职责;努力增加收入,讲求成本核算,严
格控制成本费用支出,促进经济效益的稳步增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会计管理的内容。责任会计管理,以全面完成建设银行提出的经营效益指标为责任管理目标,为实现经营目标,明确各级行和有关部门在经营活动中所担负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小核算单位,将影响效益的有关指标进行分解,下达到各级行,并落实到有关职能部门,责任
到人;对有关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分配挂钩,从而促使全行经营效益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责任会计的管理体制。责任会计管理贯彻行长负责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责任部门核算,定期考核,分配挂钩”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责任会计的组织形式。责任会计管理是全行性的工作,涉及各个部门、岗位和环节。各级行都要成立由行长负责,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以内部核算行及主要职能部门为基本核算单位。主要职能部门包括会计、计划、信贷和筹资部门。
第五条 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和主要职能部门财务管理的职责。
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根据上级下达的经营效益目标,确定本级行的经营效益目标,分解下达所属行处及本级行主要职能部门的经营效益指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实现目标管理措施;组织检查、指导、分析、考核所属行处及本级行内主要职能部门落实目标情况;研究解决财务管
理及会计核算中出现的问题,对本级行经营效益目标的实现负完全责任,并对上级行负责,对下级行和本行各职能部门实施管理。
会计部门的职责:根据上级行下达的主要效益目标,拟定本行的经营效益目标,提出实施经营目标的管理措施;制定落实有关效益目标的分解方案;定期通报有关效益目标的执行情况;负责本级行费用支出管理,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计划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分析资金营运状况,准确匡算头寸,灵活调度资金,压缩低收益和无收益的资金占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按时收回借出资金和利息收入,认真审核借入资金和利息支出;准确清算调拨资金利息收支;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
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信贷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加强贷款管理,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努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压缩已形成的催收贷款和逾期贷款,积极催收挂帐利息和应收利息,不断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提高贷款的收息率和贷款利息实收率;严格控
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筹资部门的职责:认真执行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在筹措资金中,要认真执行国家的利率政策,尽量节省筹资费用,最大限度地降低筹资成本;适时适量确定储蓄所备付金;提高存款的利用率;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支出,负责核算和落实本部门的有关效益指标。
其他部门的职责:关心全行的责任会计管理和经营效益;按照财会部门下达的费用指标,严格掌握费用支出,努力节约费用。
上述各职能部门对本部门经营目标和影响经营效益的有关内容承担责任,将本部门的效益目标逐级量化,责任到人;负责对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逐级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分管部门管理,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建立责任会计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一)一致性原则。各责任单位的工作目标与全行整体工作目标应做好衔接,保持一致。
(二)可控性原则。责任会计中的责任者只对其可控制的成本、收入、利润等指标负责。
(三)等价交换原则。责任主体之间相互提供资金或劳务,物资要进行有价结算,对相互承担的责任成本进行结转,实现清晰完整地反映责任单位的责任。
(四)实现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各部门的责任明确,权力适当,利益与经营效益紧密相关,建立激励机制,奖优罚劣。
(五)定期报告原则。责任单位根据一定时期责任会计执行情况,通过核算,对比分析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信息反馈资料向上报告,以利于上级及时了解情况,修定指标,准确确定经营决策。
第七条 责任会计的核算内容。责任会计核算以职能部门收支为核算对象。一是按业务范围划分资金归属,内部各部门间的资金往来以准借贷的关系确定下来,确定资金的价格,实行有偿供应和使用;二是确定各部门在经营活动中的成本费用支出,按照简明易行的原则,归集和分摊成
本费用支出,凡费用支出能明确划分对象的,尽量作直接费用计入,不能明确或须共同负担的费用,由财会部门按一定标准进行分摊。
第八条 职能部门责任会计核算的内容。
(一)会计部门:收入包括营业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存中央银行一般性存款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
支出包括营业支出、贴现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其他营业支出、行内往来利息支出、营业外支出,费用支出含部门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二)计划部门:收入包括拆出资金(含系统内外)利息收入、调拨资金利息收入、中央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拆入资金(含系统内外)利息支出、调拨资金利息支出、中央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及其他支出;费用支出包括部门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信贷部门:收入包括各项贷款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支出、信贷部门吸收的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按规定提取的贷款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税金支出(按贷款利息收入计算);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及分摊的间接费用。
(四)筹资部门:收入包括行内部门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
支出包括利息支出(储蓄存款、以及筹资部门吸收的企业存款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其他部门费用支出包括直接费用和分摊的间接费用。
按照上述职能部门责任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各职能部门要配备兼职核算员,负责核算本部门的财务收支。
第九条 责任指标的设置。根据各部门的业务范围,对其下达不同的责任指标。
会计部门:部门利润、投资收益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计划部门:内部利润、资金利用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信贷部门:内部利润、贷款收息率、贷款利息实收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筹资部门:内部利润、储蓄存款综合执行利率、人均费用、人均利润。
其他部门:人均费用。
第十条 责任指标考核与奖励。
根据会计报表及内部核算的有关数据,责任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各部门的各项责任指标的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并直接与分配挂钩。
(一)各级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与利润分配、购建指标和信贷计划分配挂钩。
(二)各级行将分解到各职能部门的指标完成情况与该部门职工的工资、奖金等分配挂钩。
(三)各职能部门应对职工个人实行责任考核办法,真正把各自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完成任务的好坏与个人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 会计报表
为了与财务核算报表基本保持一致,责任会计管理设以下几种内部报表:
1.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资产负债表;
2.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损益计划表;
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收支明细表;
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费用摊算表;
5.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内部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上述各表各行、各业务部门在报同级会计部门审核、汇总的同时,还要报送上级行对口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将本部门和所属单位的报表汇总后,报同级会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二条 试点分行要根据本办法的原则要求,具体制定本行的试点办法,上报总行备案。



199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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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
(2006年3月1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执行
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以及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并
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可以通过调查、审阅案卷、受理申诉等
活动对案件进行监督,有关机关应当配合。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应当以提出抗诉、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
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通知被监督机关
纠正;被监督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
被监督机关对纠正意见有异议,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提出纠正意见的人民检察院说
明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答复。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依法履行
相关程序进行监督。
第二章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第七条侦查机关应当按季度将刑事案件的发案、立案、破案、撤案等方面的数据及
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
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七日内书面说
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侦查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
案,侦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十五日内立案。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介入下列案件的侦查活动:
(一)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影响大的案件;
(二)通知侦查机关立案的案件;
(三)自行发现或者当事人反映侦查人员违法的案件。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
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
(二)对被害人、证人用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嫌疑人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七)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
第三章对审判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中下列违反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
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受理案件违反管辖规定的;
(二)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三)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六)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违反证据审核认定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
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
据,申请人民法院收集或者调取有关证据,审判人员故意不予收集或者调取的;
(二)依职权应当对影响案件主要事实认定的证据进行调查、鉴定、勘验,或者依当
事人申请应当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而不作为的;
(三)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毁证据材料,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
证或者以威胁、利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四)接收证据材料,不出具证据收据的;
(五)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就作出裁判的;
(六)不符合缺席判决条件而缺席判决的;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而公告送达的;
(七)调解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和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
(八)民事、行政审判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或者采信证据错误,导致定性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导致罪刑不相适应,量刑明显不当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影响公正判决或者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案件审理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影响公正
判决或者裁定的。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一)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
当依法提出抗诉。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执行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
正意见:
(一)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生效后依当事人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执行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的;
(三)违法执行第三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的;
(四)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的;
(五)超标的查封、冻结、扣押、变卖被执行财产的;
(六)鉴定、评估、变卖被执行财产时,指使有关部门压低或者抬高价格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的;
(八)贪污、挪用执行款物尚不构成犯罪的;
(九)执行中的其它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
委员会会议。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及时与人民法
院协商,要求列席。
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人民检察院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应当邀请列席。
第四章对执行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
第十八条刑罚执行机关拟提出减刑、假释意见的,应当在报请人民法院前十日抄送
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十日内将审查意见告知刑罚执行机关。
人民检察院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符合法律规
定而未拟呈报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死刑执行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收押罪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释放刑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没有严格执行收押罪犯分管分押的制度和规定的;
(五)使用武器、械具、禁闭处罚不合法的;
(六)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监管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收押、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期限而未报告的;
(三)违法使用械具或者殴打、体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尚未造成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身体伤害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息或者私自安排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与亲友或者其他人会见的;
(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一年以上,应当交付执行而留所执行的;
(六)留所执行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保外就医的。
第二十一条执行机关在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缓刑、罚金、没收财产判
决以及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裁定时,应当将监管和考察等材料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一)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和公开
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权利的;
(二)人民法院对罪犯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
没收的财物未及时上交国库的;
(三)公安机关对被判处拘役、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未落实监督管理
和考察措施的;
(四)执行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法执行的。
第二十三条劳动教养执行机关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后,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人民检察
院。对劳动教养人员提前解教、减期、延期、所外执行、所外就医的,应当提前七日将
有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管理、教育活动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
见:
(一)接收劳动教养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手续不全的;
(二)劳动教养决定执行的变更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手续的;
(三)所外执行和所外就医不符合规定的;
(四)解除劳动教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五)对劳动教养人员打骂、体罚、虐待、侮辱人格的;
(六)管理教育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章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作出移送决定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
照管辖规定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同时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的下列行为,应当依法
提出纠正意见:
(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办理程序不合法、超期限移送的;
(二)没有妥善保存与涉案有关的证据材料的;
(三)违法拒绝移交涉案物品或者隐匿有关证据,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四)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而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
通知侦查机关。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行为而停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被监督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认定事
实、适用法律错误、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被监督机关的违法办案责任人,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法定职责和违
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由人民检察院建议被监督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办案责任人的行为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向责任人追偿
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主管人
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不立案侦查,发现后应当通知侦查机关立
案未通知的;
(二)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未提出的;
(三)对于审判活动中违反审理程序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未提出的;
(四)对于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提请或者提出抗诉而不提请或
者不提出抗诉的;
(五)对于刑罚执行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未提出的;
(六)违反法定监督程序,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工业七十条》,加强车辆段以质量为中心的生产管理,加强生产责任制,充分利用固定资产,合理运用流动资金,更好地组织车辆段修车工作,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组织均衡生产,以提高修车质量,缩短修车时间,提高劳动效率,降低修车成本,全面完成车辆检修
任务,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特制定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实施办法。
第2条 实现修车作业计划,要加强生产调度工作,成立备品库,同时要设质量检查员。

第二章 作业计划
第3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系根据铁路局下达的生产财务计划与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要求,结合各段人员、设备、工具材料等实际情况全面安排编制。编制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经过综合平衡。在执行计划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生产调度的组织指挥、督促、检查作用,保证生产均衡
、有节奏地进行。
第4条 车辆段修车作业计划一般分为段、车间及班组三级。
从时间上划分为月、旬(周)及日计划三种。为使计划先进可靠,必须掌握以下资料:
一、生产财务计划中所规定的数量、车种、修程及品种(包括加装改造部分);
二、各项修程检修指标与实际统计分析资料(包括技术作业过程与单项作业过程时间);
三、生产劳动组织及各项生产指标;
四、车辆技术状态(客车按车统—110)及配件修换率,材料室、备品库的原材料与配件贮备情况,修配车间修制能力等;
五、技术组织措施项目、工艺规程、先进工作方法的推行以及提高生产效率的有利因素等;
六、积存下来的检修残车情况;
七、机械设备能力及检修计划情况。
第5条 编制修车作业计划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班组计划保证车间计划的完成,车间计划必须保证段计划的完成;
二、日计划必须保证旬(周)计划的完成,旬(周)计划必须保证月计划的完成;
三、必须贯彻统一计划,互相协调,紧密衔接,上一工序必须保证下一工序的要求,材料配件的供应必须满足生产车间的要求,加修车间必须保证使用单位的要求;
四、编制计划应上下结合,切合实际,保证完成日、旬(周)、月计划,并应安排好次日、次旬(周)、次月计划的准备,以保证生产的连续性和均衡性;
五、编制与执行修车作业计划时,必须保证完成规定的任务、质量、技术指标和车型的要求。
第6条 各级作业计划的编制与下达程序:
一、车辆段月计划于上月末前3天由生产调度制定,送交段长审查批准,月末前两天逐级下达到车间、班组(辆作一);
二、生产调度根据月计划编制动态表(辆作二),月末前两天下达车间;
三、车间根据检修进度动态要求,由车间调度负责编制修车日计划表,经车间主任批准后,下达各班组执行;
四、班组长根据车间日计划与时间进度的要求,在开工前布置到班组贯彻执行。
第7条 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与掌握:
一、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的编制由生产调度负责,根据月度任务、修车时间、工作日数按工序项目进行编排,以便于按工序掌握生产进度。
二、动态表中应标明各工序保有量。为保证检修工作均衡进展,每日应保持一定数量的在段检修车,其计算公式为:
当月计划 修 车
每日检修车辆数 出车数 ×时间(日)
(包括未入线车)=----------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当月计划 (修车 其他工
检修车各道 出车数 × 时间-序时间)
工序保有辆数=-------------
当月实有工作日数
三、在每个工序保有量算出后,确定各班组工序
完成辆数,并制定每日出车辆数,其计算公式:
月度任务量
每日平均交车辆数=-------
月实际工作日数



四、车辆检修进度动态表,须按客货车分别进行编制。

第三章 作业制度
第8条 为使车间班组密切配合,保证作业计划的实现,建立正常秩序,加强责任制,各级干部除深入现场实际检查外,并应建立与健全以下制度:
一、段生产会议制度:
1、旬(周)分析会议:每旬初(或星期一)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有关股室、车间主任参加,重点检查分析前一旬(周)生产计划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本旬(周)重点工作;
2、月计划总结会议:每月初由段长主持,副段长、总工程师及各股室车间主任及有关人员参加,总结分析上月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安全、质量情况,布置当月计划;
3、质量分析与段验联席会议:每月末召开一次,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主持,副段长,技术、修车、修配主任,驻段验收员,质量检查员和有关技术专职人员参加。分析车辆与配件检修质量情况,并听取驻段验收员对段检修质量的意见,研究进一步提高检修质量工作。会议决议
事项应书面报车辆处与驻局验收室各一份备查;
4、配件生产会议:每月不少于两次,由检修副段长或段生产调度主持,材料主任,备品库负责人,修车、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参加。会议主要内容是检查配件生产制作加修及现车定货供应情况。
二、车间生产会议制度:
1、日计划下达会:在开工前,由车间主任主持车间生产调度员、检查员及直接工组长参加,下达当日计划,提出当日生产关键与突破关键实现计划的措施;
2、工间会:由车间主任主持(参加人员同日计划下达会),研究分析当日检修车完成情况,并解决生产中的薄弱环节。
三、班组生产会议:
1、日计划传达会:开工前,由班组长传达日计划,并按任务适当安排工作;
2、完工会:于完工后,由班组长主持,检查分析当日计划完成情况,安全与质量情况,记录劳动竞赛评比资料。
第9条 车辆检修作业程序:
一、预检:客车应根据车统一110在入线检修前,由预检员或指定人员负责,将检修车辆进行技术状态检查,货车在入线定位前,由预检员负责核对定检修程,施行外观检查,对不良处所划上标记,确定修程范围与施修方法,并将主要故障详细填入车辆检修记录单(车统22),根
据工作量提出台位摆放意见。
二、会检:车辆开工前,由副段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修车主任、检修工程师、段生产调度、修车和修配车间生产调度(客车包括车电车间的生产调度)、质量检查员及验收员直接班组长参加,确定开工辆数,复查预检员施修标记,补充与修改车辆检修记录单。
三、计划下达。
四、分解检查:车辆分解后,由质量检查员对会检不能发现的零部件进行检查,如有需要换修者应涂打标记或标字,确定修理方法,补填检修记录单(或由班组长填写)。


五、重大配件鉴定:重大配件的报废,由总工程师(或技术主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共同鉴定,鉴定结果做成记录,交技术室保留。
六、检修车辆修竣,验收员在车辆验收记录单(车统一33)上签字后,由质量检查员填发车辆修竣通知书(车统一36)。

第四章 调度工作
第10条 计划编制和下达完毕后,只是作业计划工作的开始,更重要的是如何贯彻执行。为此,车辆段应建立以段长为领导的修车作业生产指挥系统,加强生产调度工作。
车辆段生产调度分段与车间两级调度,段生产调度在段长领导下,车间生产调度由车间主任领导,接受段生产调度的指导组织、指挥生产工作,并及时向领导汇报计划完成情况。
第11条 生产调度工作的职责是:保证按质量标准、按品种数量,均衡地完成任务。调度工作,首先是根据生产工艺规程、技术条件、按照作业计划的进度组织均衡出车,在生产过程中不间断的检查计划完成情况,有系统的按照工序进度来检查各车间班组在生产上彼此衔接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及时的预见薄弱环节,采取措施,保证按日、旬(周)、月全面均衡地完成和超额完成计划。
其职责的具体内容:
一、调度负责人:
1、掌握全段生产动态分析,提前做好生产准备;
2、掌握安全质量情况及分析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3、组织配件生产会议;
4、按时提出有关生产总结报告;
5、根据批准的外委车辆检修计划,安排检修进度及根据入厂合同完成送车计划;
6、了解厂修车情况,对工厂修完的客车及时督促取回,处理返厂车;
7、有权采取措施向车间下达生产命令(做成记录,事后向段长汇报),保证完成生产计划。
二、段生产调度:
1、根据段检修计划,编制月度车辆检修计划和检修进度动态表,并组织编制配件生产计划;
2、掌握检修车出入线、摆放位置及检修进度;
3、掌握配件生产、主要配件加修供应工作及备品贮备情况;
4、检查督促日常检修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5、日常生产计划完成统计及技术指标情况分析并按期提报;
6、检查车间生产前准备工作及计划调整工作;
7、掌握轮对贮备情况;
8、了解主要设备检修计划。
三、车间生产调度:
1、编制车间计划;
2、生产前准备工作,检查工地、材料、工艺、图纸及工具等情况;
3、督促检查配件修制进度及供应取送情况;
4、深入班组检查工序完成日、时进度情况,认真填写作业进度,加强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问题;
5、每日向车间主任汇报生产技术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提出报告;
6、修配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互换配件贮备及加修周转情况;
7、车电车间生产调度须掌握发电机、蓄电池、电扇及其他车电装置、配件的贮备、加修情况;
8、参加生产会议,分析生产情况;
9、车间主任不在时,车间生产调度有权代理主任指挥生产工作。

第五章 备品库
第12条 备品库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满足修车用料需要。方法可采取成套发料或送料上车,以及办理段制品和修车所用配件的加修、请领、修旧利废、回收旧废料等手续。其供应关系如下:
一、备品贮备供应(表略)。
二、互换备品(表略)。
第13条 备品库应按备品贮备定量,实行新旧料兼管,建立同一品种规格的配件新旧收支卡片及材料调拨手续,本着先旧后新的原则发料,减少新料消耗,降低修车成本。
第14条 备品贮备范围及贮备量:供应范围原则上为钉栓与配件(其他材料仍由材料室供应),为保证生产需要备品库必须有足够的贮备量。应根据任务数的大小,查定出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定额,并作为全段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一部分,不得有帐外料,并以占用资金多少和是否
有帐外料来考核备品库的工作。
第15条 备品库工作制度:
一、成套发料制度:按照每辆车提出的用料计划成套发料,根据段修车特点,可施行一次补发料,并要送料上车,克服班组自己跑料、找料现象,以提高修车效率;
二、收发料质量检查制:备品库对进入的材料配件、段制品须有验收合格单,加修配件须有检验标记,外购配件必须检查质量,不得收入不合格配件;
三、备品清点盘存制度:管库员对备品库保管的材料配件,必须作到料卡相符,材料卡片收发登记清、领料票转帐清,达到“日清”“月结”“季盘点”的要求;
四、资金运用分析与备品余缺显示制度:根据备品流动资金定额与各项备品贮备量,每月定期分析,加速资金周转,防止有超过资金定额与库存定量不足情况。发现备品余缺时,要以标示牌显示,及时调整补充。
第16条 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辆作三)的掌握方法:备品库定期核对互换配件和修配车间加修情况,填写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储备情况表,以掌握互换配件及主要配件供应情况。

第六章 检查与验收
第17条 预检员主要职责:
1、进行入线定位前检修车的外观检查,并将不良修换处所划上标记;
2、填写车辆检修记录单;
3、参加会检,负责向修车主任及有关人员介绍入线车情况和重点故障;
4、提前对当月施修客车进行预检。
第18条 质量检查员主要职责:
一、根据客货车厂、段修规程、有关细则和命令、指示检查车辆与配件的加修质量;
二、监督各项作业过程、工艺规程与有关技术要求的正确执行;
三、对车辆与配件加修质量经常进行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并按期提出质量分析报告;
四、经常进行车辆与配件加修过程中的中间检查,有权拒绝不合格车辆出线及不合格的配件装用;
五、施行修竣车的全面检查,核对车辆技术履历簿(车统—4);
六、负责审查入段材料配件的证明文件;
七、进行车辆分解后的技术状态检查,确定施修方法,补填车辆检修记录单。
第19条 车辆检验程序如下:
一、部件竣工后,由班组长检查,于消除不良处所后,在车辆检修记录单上签字,向质量检查员交工;
二、部分及全车竣工后,质量检查员检查完了,认为合格后,于车辆验收记录单内签字,向驻段验收员办理交验(检修副段长或车间主任交验时除外);
三、验收员验收合格后,在验收记录单上签字,由质量检查员填写车统—36,办理落成出段手续;
四、经验收员检查出的不良处所,各班组长或修车主任立即组织人力予以消除,并经验收员复查签认后,方可交付运用;
五、检修副段长每周不少于两次,车间主任要每天了解交车情况,每周不少于两日亲自办理交验工作。(附件略)



1979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