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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1:54  浏览:96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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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政令 第24号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劳动卫生管理,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一切全民所有制、县(市、区)以上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以及外资、中外合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业劳动卫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工业劳动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消除或减少有害职工健康的因素,为企业职工创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对工业劳动卫生工作,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实行行政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卫生标准的监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工程技术标准的监测;各级工会组织实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工业劳动力卫生管理

  第四条各级经济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劳动卫生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改善企业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五条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劳动卫生工作,负责劳动卫生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执行者,承担各自职责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工业劳动卫生法规及上级的部署,制定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本系统企业的劳动卫生监测和统计报表,制订改善劳动条件的措施;

   三、领导本系统所属的工业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厂矿医院、卫生所开展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

  四、组织、管理本系统所属企业职业病人的治疗和安置工作。

  第三章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

  第七条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保证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县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卫生防疫站、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所)或劳动卫生监督监测所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行使本辖区内工业劳动卫生监督职责,开展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监护工作。

  第九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国家和地方工业劳动卫生法规和标准的贯彻执行:

  二、制定本地区统一的工业劳动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开展工业劳动卫生监督、监测、职业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工业劳动卫生宣传和专业人员培训等项工作。

  四、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工业劳动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

  五、参加急、慢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和职业病防治所、卫生所在管辖范围内执行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地方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上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监督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检查、考核、指导;对下级未依法处理或处理不当的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案件,可以纠正或重新处理。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设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合格的劳动卫生专业人员担任。

  各级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证书。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执行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交付的任务。

  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设置范围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辖区内企业劳动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并根据调查与监测结果,签署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时,遇有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危险,有权制止生产、疏散人员;

   三、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遇有争议时,有权坚持卫生标准,拒绝签字;

  四、负责劳动卫生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五、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和职业病患者劳动能力的医学鉴定提出依据;

  六、对违反工业劳动卫生法规的企业有权提出处罚意见。

  第四章工业劳动卫生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具备劳动卫生防护措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项目(包括引进项目),以及挖潜、革新、改造项目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达到国家卫生标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按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有关规定,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通知劳动卫生监督机构派员参加,同时提供有关设计和竣工验收资料;

   三、设计任务书必须经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应有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派人参加,凡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投产;

   四、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没有建成的项目,不予验收,不准投产使用。未经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同意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基建项目不准施工。

  第十五条现有尘毒危害的企业要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逐步达到国家工业卫生标准,并应做到:

  一、产品选用原材料和工艺流程,必须贯彻执行“以无毒无害代替有毒有害,以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则。

   二、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新产品,改变原材料和工艺流程,程,可能使职业性危害增加时,必须同时采取防护措施,并经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审查合格后,方能用于生产。

  三、企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有专门队伍或人员进行定期维修保养,经常保持完好状态。

   四、企业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必须经常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把预防职业危害纳入安全卫生管理规程。

  第十六条企业不得将有尘毒危害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转交或外包给没有劳动卫生防护措施的各种类型的小企业或个体生产者;确需转交或外包的,原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并征得承包单位所在地区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五章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

  第十七条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主要内容;

  一、作业场所各种粉尘、毒物、物理因素及不良气象条件的测定;

  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疑似职业病人的复查;

  三、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卫生学评价与鉴定。

  第十八条工业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的时间期限:

  一、粉尘、毒物浓度(强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六个月测定一次;

  二、有噪声等物理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三、经监测认定,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每年测定一次;

  四、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职工定期健康检查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危害严重的每年检查一次;

   五、工业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在投入使用时进行,其卫生学评价在设备大修之后进行一次。设备大修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六、企业自行规定的劳动卫生监测时间期限小于一至四项要求的,按自定时间期限测定;

  七、矿山劳动卫生监测与监护,按国务院发布的《矿山安全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企业招收职工必须经当地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有条件的企业卫生机构经工业劳动卫生监督机构认可后,可自行进行就业前体检。

  第二十条各项工业劳动卫生监测方法,按《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监测规范》进行。

  监测、监护费用的收取,按国家和省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工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标准监测规范由省劳动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职业病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工业劳动卫生档案和作业工人健康档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工业劳动卫生工作中及时发现或报告隐患,避免重大中毒事故发生者以及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重大贡献者,有关部门应给予奖励,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警告并限期治理;

  二、罚款:对企业罚款二百元至五千元,对个人罚款二十元至一百元;

  三、停产治理。

  以上各项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停产治理的处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受罚企业逾期拒交罚款者,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直至按规定交付罚款为止。

   罚款的支付,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个人一律自负,不准用公款垫付或报销。

  第二十六条收缴的罚款(含滞纳金)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受罚企业和个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级执罚机构申诉。受理申诉的上级执罚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申诉者的意见,被罚者对申诉后的处理仍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罚企业和个人在接到最终裁决的通知后仍拒不缴纳罚款的,执罚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凡妨碍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工业劳动卫生监督人员,在劳动卫生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根据事实和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乡镇企业工业劳动卫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过去省内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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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漯政办〔2003〕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现将《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漯河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市政府决定自2003年度起将消防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1、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综合工作目标;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3、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事故责任人员的追究落实。

  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15分)。1、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消防工作“十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漯政〔2001〕68号)的要求,逐步完成重点县(临颍县)、镇(郾城县召陵镇,临颍县杜曲镇、繁城镇,舞阳县北舞渡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工作;2、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帐,快补旧帐,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计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不断改善;3、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消防专项经费现象。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15分)。1、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同规划、同检查、同考评。2、社区消防工作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消防安全检查按规定正常开展,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不断完善;3、社区消防宣传教育效果明显。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1、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整改效果明显;2、对确属短期内难以整改的,专题研究,并提出针对性措施。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1、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该罚不罚或畸轻畸重问题,无行政败诉案件;2、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3、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

  六、火灾事故(20分)。1、火灾死、伤指数增长率不超过全市平均值;2、全年无特大火灾事故。

  市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考核认定工作,考核认定结果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改善和逐步提高,人们对保健食品的需求逐年增长,保健食品行业亦得到迅速发展,满足了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据不完全统计,到1994年底,全国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已达到3000家,年产值约300亿元,每年向国家上缴利税10亿元。但
是,由于保健食品生产有关的技术措施不够完善,立法滞后,加之部分生产和销售企业盲目追求高利,导致市场混乱,出现不少问题,如产品质量良莠不齐;部分产品质量低劣;广告宣传名不符实、虚假夸大;审批管理混乱,不少厂家不具备生产条件也得到了生产许可证等等,严重影响了
我国保健食品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拟在今年6--8月份,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保健食品为重点的治理整顿。
一、整治的目标
通过有重点的检查,查处一批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规范、净化保健食品市场,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要通过检查整治行动,宣传推广名优产品,扶持名优企业发展,促进保健食品质量的提高。
二、整治的内容
这次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工作,要在生产、流通、储运等各个环节对保健食品市场进行全面整治,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保健食品产销行为;
(二)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产品标准号或过期、变质保健食品的制售行为;
(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四)仿冒知名保健食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的行为;
(五)伪造保健食品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和认证的行为;
(六)制作和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的行为。
三、整治工作的整体要求
保健食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关系到保护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是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组织开展公平交易执法年的六项系列活动之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体职能,协同做好整治工作。
(二)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和消费者协会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发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积极参与这次活动,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违法行为与扶持名优产品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通过宣传国家的有关法律、法
规,努力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动员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三)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整治期间,各地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公布、刊播整治情况和案件的查处情况。
四、整治工作实施步骤和方法
这次整治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准备和调查摸底阶段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于5月下旬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整治保健食品市场实施方案,通过舆论宣传,让全社会了解并关注整治保健食品市场的工作部署。
2、请各地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摸底,排出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市场上销量大的外省市进入的保健食品,根据当地保健食品产销情况,确定本地保健食品市场整治的重点单位和重点品种。对市场销量大的保健食品,可会同有关部门做出质量抽查监测,并公布于众。
(二)检查整治阶段
1、对当地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点进行一次集中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条件、卫生状况、产品质量、标识及包装等各个方面。凡不具备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卫生及有关标准的企业,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非法生产加工、销售、储
运保健食品的“地下窝点”,发现一处,取缔一处;对假冒商标、仿冒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在依法查处使用单位的同时,要追究商品标识、包装印刷企业的法律责任。
2、整治工作中,要特别注意检查标示产品质量状况和反映产品真伪的标签要素,如商标、生产期、保值期、企业名称、地址、主要成分含量等。对确定的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特别是消费者反映强烈、投诉率高的产品要加强检查。
3、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制作、发布虚假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将保健食品夸大为药品进行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进行重点检查,按《广告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4、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和利用回扣推销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组织部分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座谈,商讨扶优罚劣、促进保健食品生产有序发展的措施。组成联合检查组,在一些大中城市,对全国销量较大的部分保健食品进行抽检,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请各省于6月上旬和8月中旬分别将保健食品市场整治实施方案、调查摸底情况、工作总结和查处的典型案件材料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