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第4号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已经2011年6月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荆门市知名商标促进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知名商标的认定、促进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荆门市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所有权,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知名商标的组织认定、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认定知名商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商标所有人提高商标知名度,争创知名商标;鼓励知名商标所有人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对成绩显著的商标所有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认定知名商标: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有效商标,且无权属争议;
(二)依法实际使用两年以上;
(三)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安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两年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六)商标管理规章制度健全;
(七)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处罚记录。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在认定时优先考虑。
第八条商标所有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知名商标的认定申请由商标所有人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
第十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荆门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
认定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资格及任期、评审办法、认定程序等,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知名商标每二年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初审合格的,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认定委员会对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的知名商标认定材料进行评审,以表决方式决定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经认定委员会评审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20日。公告期内,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认定委员会进行复核。
异议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驳回认定申请;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予荆门市知名商标证书,并发布认定公告。
第十四条知名商标评审认定组织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知名商标有效期6年,自发布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被认定为荆门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优先推荐参加湖北省著名商标和国家驰名商标认定;
(二)在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或服务设施等载体上可以使用荆门市知名商标的标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信用分类认定时可以增加信誉分值。
第十七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拥有知名商标的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在科研项目安排、技术改造上予以重点支持和倾斜。
第十八条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知名商标的,应当自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自变更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知名商标所有人转让其知名商标的,商标受让人应当自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知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知名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情况,及时查处损害知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使用知名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标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其知名商标称号,并予以公告: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知名商标认定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列举的情形的;
(三)六年有效期满未申请重新认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认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在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
建办综函[2007]5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农委,天津市农委:
为全面反映我国城乡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面貌,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在指导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对2006年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进一步作了修改完善,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批准文号:国统制[2007]93号)继续执行,现印发你们。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2007年年报和2008年上半年报及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本报表制度分为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和村镇建设统计两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市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供水、节约用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与市容环境卫生等方面。
村镇建设部分的统计内容包括村镇建设基本情况、规划管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和市政公用设施基本情况等方面。
二、填报范围
本报表制度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村镇房屋建设管理部门,均需按照本报表制度规定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三、填报方法
(一)设市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一部分 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
(二)建制镇和乡填报《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第二部分 村镇建设统计报表》
四、数据报送
(一)年报综合表及年报基层数据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次年3月1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二)半年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7月15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三)年快报综合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本制度规定的表式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建设部报送。
(四)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
1、报表数据通过计算机汇总并通过电子邮件报送,城市(县城)建设部分发送至:guoqh@mail.cin.gov.cn,村镇建设部分发送至:huanghq@mail.cin.gov.cn。
2、纸报表一份,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县城、村镇各部分分别装订。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统计组织与实施
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做好这两部分报表数据的衔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数据汇总后相互共享。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工作的正常进行,按时按质完成统计任务。
附件:1.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2007年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修改说明
3.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3: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制[2007]93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续批<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7]320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限为2年。超过有效期需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重大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6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投资司、农村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