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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农转非”办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5:36:30  浏览:98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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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农转非”办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公安部


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自理口粮户口人员“农转非”办理户粮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公安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国发〔1984〕141号文件)规定,有一部分农民及其家属到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当时,只办理了户口迁移关系,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统计为非农业人口,没有办理粮食供应迁移关系。现就这部分人中,符合国家
“农转非”政策,并已被批准“农转非”,如何办理“农转非”手续(即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由国家按照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办法供应口粮)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及其家属(不含其他自理口粮户口人员),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已经有关部门批准“农转非”,需办理户、粮关系的,凭“农转非”批件,由进入集镇前户口迁出地的粮食部门按规定
开具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迁入地公安机关凭其自理口粮户口所在地开出的非农业户口迁移证和“农转非”批件登记市镇非农业户口;迁入地粮食部门凭公安部门的市镇非农业户口登记手续和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办理市镇粮食供应关系。
二、根据前款规定,在办理“农转非”手续时,出现户口迁出地与农村粮食供应关系迁出地不一致的问题,迁入地公安、粮食部门核准后,应予以承认。



199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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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财政局

通知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会计法》,落实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局对1994年印发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做了修改和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会计处。

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会计人员的管理、促进各单位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提高会计队伍素质和会计工作水平,调动会计人员积极性,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财会字〔1996〕18号“关于印发《会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取得“会计证”者方可正式从事会计工作,同时行使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职权。
第三条 取得“会计证”的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遵守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二 取证方式
第四条 凡在我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或准备从事会计工作以及待业求职的人员,具备高中(含高中、职高、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凭本人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均可参加报名、考试。
第五条 报名办法:
1.在职在岗会计人员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由所在基层单位统一到区县财政局或市属主管财会部门报名。
2.凡在职在岗会计人员在500人以下的市级主管部门,及国家直属机关和驻京部队三产中的会计人员,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区财政局报名。
3.人事关系在区县的乡镇企业会计人员到区县财政局报名;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组织全市农村会计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
4.本市投资企业在职在岗会计人员的报名、考试工作,由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
5.不在职、在职不在会计岗位、私营企业在城八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下同)工作或居住的人员,到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报名。
第六条 “会计证”的考试工作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部署,各级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考试科目定为: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及珠算通五级。“会计证”的考试时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届时另行通知。
第七条 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考试教材的编写、选用,负责考前辅导单位的审批及考试命题等工作。考前辅导采取系统面授方式,时间不得少于230学时,具体为:初级会计80学时、企业会计100学时、企业会计核算实务50学时。三科考试成绩均合格,并持有中国珠算协会颁发
的五级以上(含五级,下同)等级证书者,可取得“会计证”。暂时没有取得珠算五级证书的,考试成绩保留一年有效。
第八条 凡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财会专业学历者,经查验学历证书后,可申请免试初级会计、企业会计二门课程。非会计专业的不予免试。
第九条 北京市教委所属成人中、高等专业学校财会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并加试北京市财政局《企业会计核算实务》合格后,凭珠算五级证书,颁发“会计证”,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到市属有关单位、区县财政局、市工商联办理验证注册手续。

三 “会计证”的填写
第十条 “会计证”首页套印有“北京市财政局会计证专用章”字样;市属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在发证机关栏加盖单位行政章或会计证专用章;在职会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非在职人员(城八区以外)由发证的区县财政局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城八区的由北
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在照片骑缝处加盖印章。“会计证”上须有三枚印章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会计证”一律按地区或行业分别编号。每个地区的名称前加上“京”字,即为该地区的证号字头,如东城区为“京东字”、昌平县为“京昌字”;市级主管部门可自定一种能够准确表明本系统的字头。编号前面加上年号。
第十二条 “会计证”有关栏目的填写方法:
1.文化程度:指本人最高学历,如高中、中专、大专、大学本科等;
2.专业职务:指本人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除会计系列规定的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外,其他系列也可填列,如经济师、工程师等。
3.参加工作时间:指本人参加工作起始时间;
4.会计工作时间:指本人从事会计工作起始时间;
5.单位:指本人所在工作单位;
6.专业职务评聘(任命)情况:指评聘(任命)的单位、批准部门、批准时间,并要求有人事部门签章。
第十三条 “会计证”应记载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论著、奖励、处分、培训、工作变动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先进会计人员的主要依据。
1.年检记录栏内应如实填写工作业绩、论著、奖励、处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作业绩”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工作成绩并在区县以上级(含区县)报刊、杂志刊登的财务分析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法等。
(2)“论著”记录:主要记载能够反映本人学识水平,并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报刊、杂志刊登或受到单位奖励的调查报告、学术论文、论著、译文或译著等。
(3)“奖励”记录:主要记载会计人员在贯彻财经工作方针政策中,充分发挥作用,管好用好资金,促进生产经营和事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成绩显著而受到上级单位给予的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评选先进、通令嘉奖等。
(4)“处分”记录:主要记载会计人员因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违反财经纪律,而造成严重损失,受到厂级以上单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等处分。
2.培训记录栏内主要记载旨在提高专业理论技术水平的各种专业培训,如:会计岗位培训、电算化培训等。
3.工作变动记录栏内主要记载会计岗位的变动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两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机构负责填写,经人事部门核签后,由属于发证机关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财政局签注验证日期,并加盖验证专用章。不在职或在职而不在会计岗的城近郊八区人员到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办理验证手
续;其余人员到所属区县财政局办理验证,并在“会计和人事部门”处注明“非在职(非在岗)”字样。

四 “会计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证”的日常管理工作,要按照持证人员的人事隶属关系分地区分系统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管理办法及标准由北京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1.各区县财政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单位(含乡镇企业)以及在本地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未列入后附名单的)、国家直属机关和驻京部队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2.市级主管部门(经市财政局批准的发证机关,名单附后)负责本系统及下属单位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3.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各投资、合资、独资企业中的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4.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负责本市郊区县农村在职会计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5.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负责本市八个城区无业人员、在职不在会计岗位及私营企业中的持证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证(注册)工作,按照“会计证”中所列内容,每两年验证一次。验证时间定为双年号的第四季度,年底必须完成。
第十七条 验证工作由第十五条中所列单位负责完成。“验证部门签章”栏盖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刻制的“北京市会计证验证专用章”。
第十八条 各验证部门必须于每一验证年度的次年1月末,上报“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说明”和“完成验证工作报告”,同时上交验证人员名册软盘,写出验证工作中各类情况分析报市财政局,以便于及时掌握全市会计人员分布情况。汇总表按当年注册数字为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各验证机关有权拒绝为其验证;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已经取得“会计证”的不在职或在职而不在会计岗位的人员,在两个验证年度中,未参加任何会计知识培训的;
3.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计证”验证的;
4.非本地区或本系统所核发的“会计证”。
第十九条 因工作变动暂时调离会计岗位的人员,本人可保留“会计证”,自调离会计岗位年度起不计算会计工龄,两次不参加验证者应吊销“会计证”。会计工龄按最后一次验证日期,扣除不在会计岗位时间累计计算。
第二十条 持证会计人员调出原发证机关管理范围并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由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提供证明并转出会计档案,在“会计证”工作变动记录栏注明。“会计证”继续有效。
从外省市调入本市的会计人员,可凭当地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证”,到新调入单位和主管部门开具证明,到市财政局换领本市空白“会计证”,回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又重新返聘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聘用单位应在原“会计证”备注栏内加盖“退休”或“离休”戳记,同时报主管部门在会计档案中注明,原证不作废。
第二十二条 “会计证”丢失,必须于年度内由单位开具证明,说明情况并注明原发证机关、字号、会计证编号及发证日期,到市财政局补领空白“会计证”回所在单位按原证件编号补办注册手续。如已调离原发证机关的,则拿新证到调入单位重新办理注册手续。

五 会计人员的权力和任免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工作者,可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考试。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会计证”并在会计岗位工作者,有资格参加本市各级部门组织的先进会计人员表彰奖励活动,及其他文体活动,并按规定申报取得会计人员三十年荣誉证书。
第二十五条 凡未取得“会计证”者,不得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对任用无“会计证”者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员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等手续,新组建的单位,工商管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责令所在单位予以撤换。“会计证”颁发机关同时吊销其“会计证”。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和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专业指导。对会计人员的任免要按规定进行,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严肃处理。

六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一九九四年九月市财政局印发的《北京市“会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中与本细则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会计证主管部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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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章 || | 证章 |
| 单 位 名 称 | || 单 位 名 称 | |
| | 号码 || | 号码 |
|-----------------------||------------------|----|
| 一 财 政 || 2 | 电子工业办公室 | 39 |
|-----------------------||----|-------------|----|
| 1 | 北京市财政局 | 6 || 3 | 仪器仪表工业总公司 | 41 |
|----|-------------|----||----|-------------|----|
| 2 | 东城区财政局 | 11 || 4 | 一轻工业总公司 | 43 |
|----|-------------|----||----|-------------|----|
| 3 | 西城区财政局 | 12 || 5 | 纺织工业总公司 | 44 |
|----|-------------|----||----|-------------|----|
| 4 | 崇文区财政局 | 13 || 6 | 二轻工业总公司 | 50 |
|----|-------------|----||----|-------------|----|
| 5 | 宣武区财政局 | 14 || 7 | 工艺美术集团总公司 | 53 |
|----|-------------|----||----|-------------|----|
| 6 | 朝阳区财政局 | 15 || 8 | 汽车工业总公司 | 54 |
|----|-------------|----||----|-------------|----|

| 7 | 海淀区财政局 | 16 || 9 | 首钢工业总公司 | 60 |
|----|-------------|----||----|-------------|----|
| 8 | 丰台区财政局 | 17 || 10 | 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 | |
|----|-------------|----||----|-------------|----|
| 9 | 石景山区财政局 | 18 || 11 | 北内集团总公司 | 69 |
|----|-------------|----||----|-------------|----|
| 10 | 门头沟区财政局 | 19 || 12 | 机械工业管理局 | 74 |
|----|-------------|----||-----------------------|
| 11 | 大兴县财政局 | 20 || 三 非 工 |
|----|-------------|----||-----------------------|
| 12 | 昌平县财政局 | 21 || 1 | 建材集团总公司 | 31 |
|----|-------------|----||----|-------------|----|
| 13 | 房山区财政局 | 22 || 2 | 公用局 | 46 |
|----|-------------|----||----|-------------|----|
| 14 | 延庆县财政局 | 23 || 3 | 矿务局 | 71 |
|----|-------------|----||----|-------------|----|
| 15 | 顺义县财政局 | 24 || 4 | 地铁总公司 | 72 |
|----|-------------|----||----|-------------|----|

| 16 | 怀柔县财政局 | 25 || 5 | 公交总公司 | 76 |
|----|-------------|----||----|-------------|----|
| 17 | 通县财政局 | 26 || 6 | 交通局 | 79 |
|----|-------------|----||----|-------------|----|
| 18 | 密云县财政局 | 27 || 7 | 煤炭工业总公司 | 80 |
|----|-------------|----||----|-------------|----|
| 19 | 平谷县财政局 | 28 || 8 | 物资局 | 82 |
|----|-------------|----||-----------------------|
| 20 | 燕山财政局分局 | 29 || 四 建筑企业 |
|----|-------------|----||-----------------------|
| 21 | 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30 || 1 | 住总开发集团总公司 | 47 |
|-----------------------||----|-------------|----|
| 二 工 业 || 2 | 建工集团总公司 | 56 |
|-----------------------||----|-------------|----|
| 1 | 化工工业集团总公司 | 37 || 3 | 城市建设集团总公司 | 61 |
--------------------------------------------------

--------------------------------------------------
| | 证章 || | 证章 |
| 单 位 名 称 | || 单 位 名 称 | |
| | 号码 || | 号码 |
|------------------|----||------------------|----|
| 4 | 城乡建设总公司 | 64 || 9 | 新闻出版局 | 66 |
|----|-------------|----||----|-------------|----|
| 5 | 市政工程总公司 | 68 || 10 | 医药总公司 | 70 |
|----|-------------|----||----|-------------|----|
| 6 | 建委外管处 | 81 || 11 | 房管局 | 75 |
|-----------------------||----|-------------|----|
| 五 商 业 || 12 | 市科学技术研究院 | 83 |
|-----------------------||----|-------------|----|
| 1 | 饮食服务总公司 | 33 || 13 | 劳改局 | 84 |
|----|-------------|----||----|-------------|----|
| 2 | 粮食局 | 40 || 14 | 经中实业开发总公司 | |
|----|-------------|----||-----------------------|
| 3 | 旅游局 | 42 || 七 农 口 |
|----|-------------|----||-----------------------|

| 4 | 经贸委 | 48 || 1 | 农工商联合总公司 | 32 |
|----|-------------|----||----|-------------|----|
| 5 | 供销合作总社 | 49 || 2 | 华都集团总公司 | 35 |
|----|-------------|----||----|-------------|----|
| 6 | 食品工贸集团 | 51 || 3 | 水产总公司 | 52 |
|----|-------------|----||----|-------------|----|
| 7 | 郊旅实业开发公司 | 55 || 4 | 农机总公司 | 78 |
|----|-------------|----||----|-------------|----|
| 8 | 生产服务合作总社 | 62 || 5 | 农村经管站 | 93 |
|----|-------------|----||-----------------------|
| 9 | 一商 | 65 || 八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
|----|-------------|----||-----------------------|
| 10 | 建材经贸集团总公司 | 73 || 1 | 北京市投资服务中心 | 91 |
|----|-------------|----||-----------------------|
| 11 | 北辰集团 | 77 || 九 市工商联 |
|----|-------------|----||-----------------------|
| 12 | 石油产品销售总公司 | 86 || 1 |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 92 |
|-----------------------||-----------------------|

| 六 行政、事业 || 十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
|-----------------------||-----------------------|
| 1 | 园林局 | 34 || 1 | 北京市财会人员交流中心| |
|----|-------------|----||-----------------------|
| 2 | 公安局 | 36 || 十一 银行系统 |
|----|-------------|----||-----------------------|
| 3 | 卫生局 | 38 || 1 | 工商银行北京分行 | 94 |
|----|-------------|----||----|-------------|----|
| 4 | 高教局 | 45 || 2 |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 | 95 |
|----|-------------|----||----|-------------|----|
| 5 | 水利局 | 57 || 3 | 北京城市合作银行 | 96 |
|----|-------------|----||----|-------------|----|
| 6 | 团市委 | 58 || | | |
|----|-------------|----||----|-------------|----|
| 7 | 民政局 | 59 || | | |
|----|-------------|----||----|-------------|----|
| 8 | 外服办 | 63 || | | |
--------------------------------------------------



1996年11月12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5〕28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5年6月2日召开的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市政府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省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市政府是省政府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市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市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 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由市长、副市长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八、副市长按职责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处理分管工作。

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协助市长分管有关方面工作。

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协助处理有关方面工作。

十、市长外出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和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省审计厅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节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行政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社会听证制度及决策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决策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决策,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规划草案、预算及决算草案、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政策措施、重要的经济社会管理事务、重大科技技术发展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政府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规章等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和发展规划,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经过相关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县(市)区政府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根据需要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一定形式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确保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由有关部门按市政府立法计划组织起草,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论证和修改审核,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市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

二十五、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外部管理行为、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需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备案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六、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市政府规章;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要及时、准确、充分地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三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群众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开展人民群众建议征集活动。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市长公开电话工作,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七章强化督查落实



三十三、坚持并完善督查落实的制度和机制,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和决策的落实,保证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重大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三十四、督查的重点是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市政府全年重要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及阶段性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十五、督查要注重实效,全面准确了解和反映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实行督查工作通报制度。督查事项提出、督查实施及督查结果反馈,实行请示报告制度,重大督查事项必要时可直接报告市长。

三十六、市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一般以政府名义组织督查,由市政府领导审批,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

三十七、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八章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九、市政府根据省政府部署和《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年度重点工作及目标责任制,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四十、各部门、各县(市)区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九章会议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二、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两至三次。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确定。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市政府非组成部门和各直属机构以及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无党派人士代表、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提请市人大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

(三)总结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四十三、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人员必须达到半数以上。会议议题由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与议题有关的副秘书长、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办公厅副主任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有关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国家、省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制定落实上级政府和市委下达重要任务的措施;

(三)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议案、报告和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

(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市长提请会议研究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十四、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处理具体工作;副秘书长受市政府领导委托,可以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

四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一般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有关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七、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市政府召开的或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县(市)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公文审批



四十八、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报送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因特殊情况由副职签发的,要做出说明)。

四十九、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五十、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五十一、市政府公布的规章、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授权可签发有关文件。

属传达市政府决定事项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或副秘书长核报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属市政府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应及时通过《长春政报》和市政府网站公布。

五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呈报市政府的公文必须是市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属职能部门的业务,不得报市政府。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各部门一般不得向县(市)区政府正式行文。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积极推进电子公文传输,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一章作风纪律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考察调研,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吃请,不收礼。

五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要严格执行出席各类会议和公务活动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的新闻报道,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得私利。

五十八、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以个人名义发表的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五十九、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副市长与相联系的副秘书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应将出发时间、地点及主要任务向市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提出书面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副秘书长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秘书长报告,并通知市政府办公厅。

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公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六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外事出访。市长、副市长和市长助理出访,报请省政府批准。各部门正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批;副秘书长和各部门副职出访,由分管副市长和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出访考察要有目的、重实效,出访考察回来后要向市政府提交考察报告,提出工作建议。

六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