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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01:12  浏览:92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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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理事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联合召开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印发你们。希望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的工作。

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纪要
1995年5月28~30日,国家经贸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城镇集体经济研究会在南京市联合召开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问题研讨会。会议听取了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劳动部副部长林用三、全国总工会副主席方嘉德、全国城镇集体经
济研究会会长戴苏理和执行会长何光等同志的讲话。江苏省委副书记许仲林和副省长于兴德同志也到会并讲了话。上海、南京、成都、福州、平顶山等地的代表在大会发言介绍了有关经验。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分流、分离、势在必行
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转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步骤,对企业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关键性意义。这是与会者的共识。

据悉,目前全国国有企业富余人员不少于1500万人。若按人均年工资4500元计,企业每年多开支工资675亿元。
上海市总工会对9626户企业的调查统计显示,1994年6月底,尚未安置的下岗待工人数占职工总数的5.2%,男女职工分别为4%和7%,他们中间56.8%是36~45岁的大龄职工。另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放长假待岗人员已达300万人。
目前全国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有1.8万所,在校学生610万人,教职员工60万人,每年办学经费约30亿元(不包括基建投资)。全国企业与非卫生部门自办的卫生机构11万个,约占全国卫生机构的2/3,职工140万人。企业自办其他后勤服务单位更普遍。
“企业办社会”和富余人员问题,不仅导致企业低效、财政减收、资源浪费和机制僵化,已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的严重障碍,而且将影响社会稳定,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
二、既要积极,又须慎重
鉴于这两大问题成因复杂,涉及面广,同职工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企业间、地区间差异又相当大,且目前劳动力市场和社会保障体制尚在建立过程中,因此,与会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既要积极,又须慎重,应把握好如下原则:
1.分离分流是企业的事,更是政府的事。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允许多种可行形式并存、竞争,不搞“一刀切”。同时注意治标同治本衔接,使解决现实问题的过程成为促进我国逐步建立企业破产、减员和社会保障、再就业相结合的新机制的过程。
2.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关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积极性,十分重视依靠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按照小平同志讲的三个“有利于”积极探索解决途径。
3.要坚持党的“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的宗旨和路线,立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组织分流职工和分离单位开展“第二次创业”,发展劳动力市场,广开就业门路,为企业自主用工、职工自主择业创造条件。
三、“企业办社会”分离:经验与难点
1.“企业办社会”转制,实质是社会职能同企业经济职能分离,实现服务事业社会化。这种职能分离,目前能一步到位的极少,大多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分步实施。
——先改造,后分离。太原绒织印染厂先给待分离单位适当投入,添置设备,培训人才,让其形成独立经营基础后直接进入市场。
——先承包,后分离。西北国棉七厂实行医院、学校经费总承包和其他后勤服务单位工资奖金总承包,待承包单位具备条件时再分离。
——先在企业内部实行职能分离。攀钢集团将分散在各二级单位的服务部门分离出来,在全公司范围内组建了专业化的服务经济实体。
——采取双重身份的不定期过渡形式。中航成都发动机公司职工医院,由市卫生局授权增挂“成都市新华人民医院”院牌,全面开放社会医疗服务,企业定额拨给医院事业经费,逐年递减,医院自求收支平衡,但未定分离期限。
——由企业同政府部门签订了明确的分步到位协议。太原钢铁公司已同当地教育部门达成5年内分步移交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协议,企业支付的教育经费以1994年实际支出为基数,逐年递减20%。
2.据与会者反映,“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当前存在如下难点:
(1)政府接纳能力不足,关键是经费。如成都市企业自办中小学若全部分离出来,一年需办学经费1.8亿元,市政府目前尚难承受。
(2)企业担心医院、学校交出后反而加重负担。据12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调查,职工医药费相当工资总额的比例,有自办医院的企业为6.7%,而城市平均为9.7%。青岛市一个矿办学校交县办后,学校“集资”、派车、要煤,企业都不敢拒绝,因有职工子女在校上
学。
(3)有些厂办学校或卫生机构没有竞争力,或者当地同类机构已饱和,分离后很难生存。而办得好的职工子弟学校,企业则担心交出后可能降低教学质量,影响企业职工队伍稳定。
(5)企业内部单位分离经营后增加纳税环节,企业顾虑重复纳税或加重税负。
四、富余人员分流:经验与困难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经各方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效,但分流的难度也在加大。上海市总工会调查的9626户企业,从1993年1月至1994年6月,共分流安置了下岗待工人员289644人(次),但仍有199038人尚未安置,其中21.8%已下岗两年以上。从动
态看,未安置人数逐年增加,下岗待工周期趋长。已分流安置的人员,按途径分,26.1%为企业内部转岗和三产安置,5.2%为劳务输出,其余68.7%依次分别为:企业内部待退休17.9%,流向社会15.0%,留职停薪12.4%,调出人员12.0%,提前退休6.9
%,其他4.5%。可见,其中仍有不少遗留问题,但这是现有环境中的可行办法。
2.目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分别在企业、产业部门和社会三个层次进行。1994年,全国领取失业救济金人数不到富余人员数的20%。这表明,80%以上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任务仍由企业与产业部门承担。
许多企业建立了内部“劳动力市场”。例如,唐山钢铁(集团)公司组建了劳动实业公司作为企业劳动力资源的“蓄水池”。它无条件地接收主体生产单位的下岗职工,组织转岗培训和劳动力供需洽谈、双向选择。同时,组织未上岗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从事临时性劳务。目前一般企业
分流富余人员的门路主要是发展多种经营,特别是第三产业。

产业层次组织分流安置工作,成效较显著的是上海纺织和北京一轻。上海市纺织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成立了劳动力置换公司,作为其系统内劳动力结构调整中实施战略决策、协调、策划和置换的宏观调控机构,但不包揽富余人员安置任务。它与分设在上海纺织各行业的16个工作站
组成网络,共享信息,联手操作,指导企业组织分流安置,或接受企业委托帮助策划和协调。该公司同上海航空公司联手组织纺织女工报考空中乘务员,有2317人报名,录取18名。由此引发的“空嫂效应”,大大促进了纺织职工的再就业。仅招收“空嫂”三个月间,上海纺织职工就
分流15846名。上海纺织系统通过企业自行开拓就业门路、输送劳动力市场、职工挂职自谋出路、大龄职工“离岗不离编”集体劳务输送和年老体弱者退养等“五座桥梁”,自1991年以来已减员15.7万人,占1991年职工总数55.16万人的28.5%。
北京一轻总公司结合国有资产存量调整,成立京轻劳务开发公司。它以转业培训和信息交流为中心组织职工分流。培训项目面向市场需求。通过培训,职工不仅学了新的技能,而且增强了自主择业意识。“退二进三”试点单位北京火柴厂,经培训后,35%职工自己找到了就业门路。


社会分流安置,是以劳动部门为主,综合运用国家政策扶持和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失业保险和劳服企业等就业服务手段,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实现,并帮助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当前的任务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劳动部报告在全国实施“再就业工程”。
3.据地方与企业反映,当前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困难主要是:
(1)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的关键是开发,开发性安置和转业培训需要一定资金投入,但目前大多数企业和地方产业部门缺乏资金来源。
(2)由于失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承受能力有限,社会安置路子不宽,企业仍担负着主要安置任务。
(3)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部门之间、所有制之间、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制约着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4)国务院1993年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第111号令)规定的国家扶持企业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减免税政策,在财税体制改革后,许多地方难以继续执行,从而企业分流安置的难度增大。
(5)由于一些企业经济效益不好,有的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国务院关于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关于发放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94〕34号)规定的基本生活费在一些地方和企业还不落实,形成不安定因素。
五、鼓励社会各方面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小企业,发挥它们对分流、分离的作用
1.与会者普遍认为,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完全依靠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行,从根本上要着眼于发展经济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需要国家从总体战略和各方面具体政策上鼓励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份、多种企业形式共同发展。公有与私有企业要共同发展
。公有企业中,国有与非国有企业也要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合作企业和股份合作企业都是公有企业。
2.与会者分析了集体企业对就业安置作出的贡献及其面临的困难。70年代末、80年代初,面对1700万待业青年需要安置就业的压力,根据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的“三结合”就业方针,各地方和企业按照“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大力兴办集体企业,成了当时安置就业的
主渠道之一。1984年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人数比1978年增加1168万人,增长57.0%,同期国有单位增加1186万人,增长15.9%,二者净增绝对数十分接近,增长速度则集体企业大大快于国有单位。但是,由于多数城镇集体企业继续沿用“二国营”模式,并受不利发
展的政策制约,80年代中期以后,集体企业职工人数增长趋向停滞。1992年同1986年相比,国有单位职工人数增长16.7%,而城镇集体企业仅增长5.8%,1993年还比1992年净减228万人,1994年比1993年继续减少182万人。有鉴于此,与会者呼吁
政府研究、调整对城镇集体企业的政策,以加快集体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3.会上交流的上海推行股份合作制促进国有企业人员分流、职能分离的经验引起与会者的兴趣。上海在国有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的做法大体有三类。
一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将辅助部门分离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如天原化工厂的运输队独立组建为股份合作企业“天原运输开发公司”,有偿租赁天原化工厂31辆卡车和加油站、维修工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公司110多名职工全员入股出资30万元(150股,每股2000元
)。职工按完成的运输量计酬。改制前,一到下午二、三点钟就不肯再出车;改制后,主动揽活,随叫随到,加油站24小时对外服务。天原厂过去每年给运输队补贴约80万元,工资福利开支约90万元,改制后不仅免去了这些支出,而且每年收入租赁费50.5万元,增收节支合计2
00多万元。该公司从1993年7月1日成立至1995年3月底已实现利润322万元。它用利润再投资,加上贷款,已添置10辆卡车,并引进世界先进洗车设备对外服务。
二是国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分离富余人员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仅杨树浦区现在已办105家,职工2万多人,注册资本近2亿元,多数是职工股。宝钢新事业发展总公司也已于1993年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
三是国有小企业由全体职工出资买断产权,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国有弄堂小厂上海灯具厂由全厂202名职工一次买断,同时承担87名退休职工医药费、补助金等义务,于1994年4月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全部为职工个人股,每人认股额依岗位工资系数与贡献有所差别,
人均5000元,经营者认股为平均额的3倍。改制后,全厂职工同舟共济,加快了企业转机、改造和开发步伐。1994年4~12月实现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1倍,1995年1~4月又比上年同期增长近2倍。
4.会议交流了各级工会兴办工会企事业和职业介绍机构帮助分流富余人员的经验。1994年底,全国工会企事业单位已达13万个(其中经营性实体6.4万个),就业人数90万人,其中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困难职工家属和社会失业人员67万人。它们是以工会投入为基础兴办
的社团集体所有制企事业。重点发展直接为职工提供社会化服务和增强保障功能的产业,如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住宅合作社、职工城市信用合作社、职工互助共济和互助保险合作社等等,并正在加快建立促进企业富余人员分流的再就业服务体系。工会系统举办的职业介绍机构成功介绍7
.8万失业职工再就业,培训失业人员78万人次。30多个城市工会开办了以介绍失业职工和富余人员临时性就业为主要目的的扶贫解困贸易市场和扶贫基地,安排了近50万下岗人员就业。他们发展职工技协组织的功能,推广应用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稍加扶持,就迅速形成
实体。工会系统的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疗养院和休养所等也向社会开放,发展旅游服务和文化娱乐事业。目前,各级工会正以股份合作制和会员合作制作为工会社团集体所有制的基本实现形式,进一步发展工会企事业。
5.会议也交流了发展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促进就业的经验。在辽宁省,近三、四年来,区街经济的发展成为城市经济的新的增长点。全省区街经济产值从1990年80亿元增长到1994年700亿元,1994年仅纳税就达30亿元。区街经济灵活多样,创新力强,国有大企业
不易跳出本行业圈子去办的那些高新技术企业,区街经济却能兴办。
6.与会者认为,集体企业尤其是股份合作企业的发展,可以为创造就业机会、促进国有企业职工分流作出重大贡献,但当前政策环境并不宽松。
(1)有关部门现行的经济类型划分标准规定,只有“使用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或者“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的企业才能认定为集体企业。这就排斥了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实现劳动合作的企业,与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的方针背道而驰,而且要劳动者“自愿放弃所
有权”,显然是对劳动者的剥夺。
(2)有关部门关于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行政法规只讲“产权界定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原则”,即只承认资本增殖,不承认集体企业职工的劳动合作与劳动增殖。这将使集体企业产权受极大损失。此外,它还将集体企业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也使国家
政策失信于民。这些规定已在不少地方引起企业和职工的疑虑,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继续扶持兴办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对股份合作企业职工自筹资金的股息完全等同于股份公司分红征收个人所得税,使职工出资承担了企业风险反而比银行存款和买国库券吃亏,因而限制了职工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股份合作企业的积极性。
(4)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融资渠道不畅。银行信贷规模控制先保国有企业,往往无力顾及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的贷款需求。
六、政策建议
1.企业富余人员分流和“企业办社会”分离是关系到改革深化、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结构性重大调整,任务重,难度大,影响深,亟需制定战略规划和配套政策,并纳入正在制定的“九五”计划,以便指导和支持各地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分步实施。
2.分流、分离组建的新企业,应立足于尽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新机制。政府要制定鼓励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政策,并改变现行法规、政策中限制新企业建立新机制的那些条款。
3.建议废除现行经济类型划分标准中关于“个人通过集资自愿放弃所有权”才能被认定为集体企业的不合理规定,并制定与落实鼓励自愿组合、自筹资金的“组织起来就业”的政策。
4.今后国有企业扶持兴办分流、分离企业,不管什么形式,一开始就应明确界定彼此的产权。采取借贷、租赁和产权有偿转让办法的,要签订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合同。作为投资的,在享有权益的同时,应对企业承担责任。
5.为了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建议提出,凡安置下岗待工人员比例达到劳服企业标准的各方兴办的企业,应平等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6.为了鼓励和支持职工自筹资金,通过劳动合作创造就业机会,建议对股份合作企业中职工股金所得相当于银行利率(含保值补贴率)的股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同股份公司股东分红收入区别对待。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7.要多方筹资、落实分流安置资金来源。建议筹集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安置专项基金,用于结构调整中的职工安置。
8.建议制定与实施鼓励、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金融、税收、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等各方面的扶持。
9.请各地政府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而兴办的三产企业的减免税政策,可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字〔1994〕001号文规定的劳服企业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19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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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8年10月24日,国家税务局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的解释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关于征税范围的解释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四、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五、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各方,应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七、关于大中小城市的解释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现行的划分标准是: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市区及郊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
八、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九、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解释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十、关于免税单位自用土地的解释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
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地。
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以上单位的生产、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十三、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及其免税期限的确定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十四、关于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如何确定纳税地点ⅶ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十五、关于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使用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土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六、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
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用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十七、关于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关于管制分子执行期满解除管制程序的通知

1963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
(局):
最近,不断接到一些公安保卫干部来信,询问关于被管制分子管制期满解除管制的程序问题。据了解,关于这个问题,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经法院核准,有的经公安机关核准。我们认为,为了避免这种不一致的现象,今后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凡是管制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在农村由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乡人民委员会)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大、中城市由派出所提出,经群众讨论提出意见,报公安分局审查批准。并由批准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在适当的群众会上当众宣布。在机关、企业、学校中执行期满需要解除管制的,应由被管制分子所在机关、企业、学校的保卫处、科提出,报经党委和主管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由主管的公安机关下达解除管制通知书,并由保卫处、科向群众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