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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30:54  浏览:8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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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文件

国经贸厅贸易〔2002〕4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

  我委下发《发于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89号)后,北京、青岛、重庆、上海、广州等城市已相继制定并出台了城市商业发展规划或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但目前大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进展缓慢。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制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提上重要工作日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流通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十五”期间是我国加快发展现代流通的重要时期,同时也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分销服务业逐步取消对外资限制的过渡期,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应对工作,推动国内流通产业结构合理化,促进流通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首先必须做好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商业网点规划工作,通过规划对各类商业设施的设立进行科学指导和规范,为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和平等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二、当前要重点做好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城市规划、计划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根据城市发展现代流通的总体规划确定城市商业发展的方向和重点,在摸清城市现有商业网点的分布情况和特点,深入研究商业网点地价、租金反映出的行业竞争状况的基础上,于2002年6月底前制定出城市商业网点规划。

  三、建立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制度。各有关城市商业主管部门要确定处室和联系人员负责商业网点规划工作(联系人员名单和电话尽快告我委,省会城市要同时告省级经贸委)。请将制定规划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商业网点建设和改造方面的重要情况及时与我委沟通。并请填写《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分别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报我委。

  联系电话:(010)63193319、63193302、63193309(传真)

  附件:一、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二、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一:

              城市商业网点半年情况表

 城市:                              填表日期: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年营业额5000万元
以上的批发市场 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店 大型综
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年营业额2000万元以上的餐饮门店 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减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
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审核人:        (单位公章)

说明:1、百货店、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场、购物中心等业态分类参照原国内贸易局《零售业态分类规范意见(试行)》(内贸局发行一字[1998]第106号);
   2、设立管委会的商业街、步行街营业面积包括街区范围内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餐饮企业等营业面积。

 

附件二:

              城市商业网点全年情况表

城市:     总人口(万人):     城区人口(万人):     全市社会消费口零售总额(万元):

投资来源 指标 单位 合计
批发市场
百货店
大型综合超市 仓储式商场 购物中心
中小型超市 专业店
专卖店
便利、便民店
餐饮门店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绝对数 比上年末增加数
国内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数量 个                                            
营业面积 平

米                                            
营业额 万
元                                            
职工人数 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    审核人:      填表日期:   (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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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

2000年3月20日 公复字[2000]3号

福建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
(闽公厅[200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
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
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
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现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20日18时10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13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道标高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4个月左右,巷道标高338m,巷道内有约3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8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5名作业人员被困。

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2010年4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

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政府关闭;认真执行“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