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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15:55:19  浏览:99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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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ОО二年第13号令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已经于2002年3月13日第五次外经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4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石广生

二ОО二年三月十三日


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暂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实施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实地核查,是指外经贸部在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出口国(地区),核实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及进一步搜集反倾销调查所需信息和材料的程序。

  第四条 外经贸部只对反倾销调查中充分合作的有关出口国(地区)的出口商、生产商进行实地核查。

  第五条 实地核查主要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包括:
  (一) 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交答卷中涉及的所有信息和材料;
  (二) 出口商、生产商应外经贸部要求所提供的补充答卷中涉及的信息和材料;
  (三) 出口商、生产商主动向外经贸部提交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四) 外经贸部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六条 外经贸部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是否进行实地核查的决定。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常在作出初步裁定后进行实地核查,也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作出初步裁定前进行实地核查。

  第八条 外经贸部决定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提前通知将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

  第九条 外经贸部在进行实地核查前,应取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明确同意。

  第十条 实地核查获得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同意的,外经贸部应将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名称、地址以及商定的核查日期等信息通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
  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表示异议的,外经贸部不得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一条 在实地核查前,外经贸部应将具体行程预先通知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

  第十二条 核查小组由外经贸部负责组织,通常由负责反倾销调查的政府人员组成。
  在特殊情况下,外经贸部可以邀请非政府专家参与核查,但应事前通知被核查的出口商、生产商及其所在国(地区)政府。该非政府专家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核查小组应在进行实地核查前将需要核实信息的一般性质和需要进一步搜集的信息通知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
  核查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在实地核查前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发放具体的核查问题单。

  第十四条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整理好支持其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和材料,以备核查。
  如前款提及的证据和材料的原始记录通过某种计算机程序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保证上述计算机程序能够正常运转,并且该电子数据可复制、打印。

  第十五条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应在核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核查小组的工作,并应配备最初准备答卷的负责人员和其他相关主管人员,随时解释核查小组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 核查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或核查小组同意使用的其他语言。

  第十七条 核查小组可以视案件的复杂程度,采取全面核查或抽样核查的方法。

  第十八条 实地核查可以按照事前通知的范围进行,但该范围不妨碍核查小组根据所获得的信息和材料当场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九条 核查结束后,外经贸部应在合理期间内向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披露核查结果。外经贸部可以应其他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披露该核查的概要情况,但不得披露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的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经过核实的答卷和补充答卷中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以及核查中进一步搜集的信息和材料将作为外经贸部裁定倾销和倾销幅度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外经贸部可以决定采用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 出口商、生产商拒绝实地核查的;
  (二)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对实地核查提出异议的;
  (三) 对核查小组提出的合理要求,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不积极合作的;
  (四)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拖延核查,致使核查未能如期完成的;
  (五) 核查中发现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
  (六) 被核查出口商、生产商存在明显欺骗、隐瞒行为的;
  (七) 有其他阻碍实地核查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反倾销调查涉及推定出口价格的,或外经贸部认为需要的,外经贸部可对有关被调查产品的国内进口商进行实地核查,具体核查办法参照本规则进行。

  第二十三条 应有关出口商、生产商的请求,且该出口商、生产商所在国(地区)政府未提出异议的,外经贸部可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出口国(地区)解释反倾销调查问卷。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02年4月1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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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吉府法字〔1988〕28号



第一条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的科学研究和观赏价值。为了加强对该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和开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包括位于伊通县境内的东尖山、西尖山、团山子山、大孤山、东小山、小孤山、莫里青山、马鞍山、横小山、南尖山、馒头山、北蔡山、南蔡山、万宝山,伊通县与长春市交界的横头山,伊通县与公主岭市交界的北尖山等十六
座火山锥。
第三条 保护区的保护对象是火山锥的火山地质地貌景观和构成特殊火山成因机制的地质现象及地质剖面。
第四条 保护区实行以保护为主,开发服从保护的方针。允许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开展科学考察、教学实习、旅行游览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一切在保护区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和保护区的规章制度,接受保护管理人员有关保护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均有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义务以及制止、检举、揭发破坏保护工作行为的权利。
第六条 为了加强保护区的管理,由省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统一领导和协调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管委会下设伊通火山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保护局)负责保护区的具体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为了便于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以下简称核心区),外围保护区(以下简称外围区),并由保护局设立标志。每座火山锥的基座等高线以上部分为核心区;保护区内核心区以外的部分为外围区。
核心区可以从事科学考察、教学实习以及经管委会批准的旅游和生产经以营活动。
在外围区可以从事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生活活动。
第九条 禁止在核心区内进行挖土、打坯、采石、葬坟等损害植被和破坏自然资源的活动。
外围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须经保护局批准。
第十条 未经保护局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保护区内建房、修路、开矿、放牧和采伐树木;不得移动、掩埋保护区的界石、标牌、建筑设施、管道线路和设备。
在不影响保护的前提下,从事前款规定的生产生活活动,保护局应予允许。
第十一条 到保护区内进行科学考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提前向保护区管理局提交活动计划,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活动结束时,应向保护区管理局送交考察成果副本。在保护区内不得采集标本。确因工作需要,须采集标本时,要经保护局批准,并交纳标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省的
有关规定执行。在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须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 。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团体与外国签署涉及保护区的协议或者接待外国人到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察、参观、拍摄等活动,需经保护局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 保护区的开发建设,要通过科学考察、论证,做出全面规划,并制定出可行性方案。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保护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保护局要做好火山锥维护整形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逐步开展植树、种草、绿化美化环境,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的工作。
第十五条 保护区内现有土地的管理单位转让土地权属时,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局有优先接受转让的权利。
第十六条 保护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保护区的建设,任向单位或个人不得平调或挪用。
第十七条 对在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管委会或保护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保护局责令其停止破坏活动,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条规定的,由保护局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立即改正、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损失价值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考察、采集标本和不在指定区域旅游的,由保护局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处以十元以内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于拒绝、阻碍保护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产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0月6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推介发布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的通知

农办科[200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农机、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2008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科技入户工作,引导广大农民选择优良品种、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充分发挥科技对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支撑作用,根据农业部《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推介发布办法》,我部组织遴选了2008年80个主导品种和50项主推技术(见附件),现予推介发布。

  请各地结合实际,推介发布本省(区、市)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抄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时广泛宣传。

  附件: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一、80个主导品种

  (一)水稻(13个)

  天优998:适宜在江西作晚稻和广东、广西作早、晚稻种植,但粤北稻作区作早稻应根据生育期布局慎重选择使用。

  博优998:适宜在海南、广西中南部、广东中南部、福建南部双季稻无稻瘟病和白叶枯病或轻发区作晚稻种植。

  金优974:适宜在湖南、江西作早稻种植。

  金优207:适宜在广西中北部、湖南、江西白叶枯病轻发区和湖北稻瘟病无病区或轻病区作晚稻种植,以及在贵州海拔700~1200米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内香2550: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Ⅱ优航1号:适宜在福建北部和江西、湖南、湖北、安徽、浙江、江苏的长江流域稻区(武陵山区除外)以及河南南部的白叶枯病轻发区作一季中稻种植。

  丰两优一号:适宜在广西中北部、福建中北部、江西中南部、湖南中南部、浙江南部的稻瘟病轻发的双季稻区作晚稻以及安徽、湖北鄂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河南南部作一季中稻种植。

  徐稻3号:适宜在江苏淮北地区中上等肥力条件下种植。辽星1号:适宜在辽宁铁岭、沈阳、辽阳、盘锦等稻区种植。

  吉粳88:适宜在黑龙江第一积温带上限、吉林中熟稻区、辽宁东北部、宁夏引黄灌区以及内蒙古赤峰、通辽南部、甘肃中北部及河西稻区种植。

  龙粳14号: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Q优6号:适宜在云南、贵州、重庆的中低海拔籼稻区(武陵山区除外)、四川平坝丘陵稻区、陕西南部稻区的稻瘟病轻发区以及湖北西南山区以外地区、湖南山丘中稻种植区域作一季中稻种植。

  秀水09:适宜在浙江嘉兴及同类型生态区、上海作单季晚稻种植。

  (二)小麦(12个)

  扬麦13:适宜在安徽、江苏两淮南麦区推广种植。

  郑麦9023:适宜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晚茬种植,以及长江中下游麦区的安徽和江苏沿淮地区、河南南部及湖北北部等地区种植。

  新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以及陕西关中地区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周麦18: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高中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烟农19:适宜山东亩产400~500千克地块,江苏、安徽两省的淮北地区以及山西南部中水肥地种植。

  济麦2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东全省、河南北部高中产水肥地种植。

  邯6172: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江苏北部、安徽北部、河南中北部、陕西关中地区的高中水肥麦田早茬种植。

  石家庄8号: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北片的河北中南部、河南北部、山西中南部和山东中上等水肥地种植。

  皖麦50:适宜在黄淮冬麦区南片的河南中北部、安徽北部、江苏北部、陕西关中地区、山东菏泽中高产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小偃22:适宜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及陕西关中地区中高水肥地早中茬种植。

  鄂麦18:适宜在除恩施州等山区以外的湖北各麦区种植。

  川麦42:长江上游冬麦区的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南部、湖北西北部。

  (三)玉米(12个)

  郑单958:适宜在黄淮海夏玉米区,吉林、辽宁、内蒙古及新疆等地2600℃以上积温地区推广种植。

  浚单20:适宜在河南、河北中南部、山东、陕西、江苏、安徽、山西运城夏玉米区种植。

  东单60:适宜在辽宁、吉林四平南部、河北张家口和承德地区、山西、北京、天津及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在东北注意采用专用防治丝黑穗病种衣剂包衣等综合措施防治丝黑穗病。

  丹玉39号:适宜在辽宁大部分地区、吉林省晚熟上限区种植。

  农大108:适宜在东北、华北、西北春玉米区、黄淮海夏播玉米区和西南玉米区种植,但在纹枯病流行区应慎用。

  登海11号:适宜在河北、河南、山东、陕西、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夏玉米区和四川、重庆等适宜地区种植,但矮花叶病和弯孢菌叶斑病流行区慎用。

  沈单16号:适宜在辽宁、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西部春播区和山东、河南、陕西、河北夏播区种植。

  鲁单9002:适宜在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内蒙古赤峰和通辽地区、陕西延安地区春播种植。

  龙单16: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下限、第三积温带上限种植。

  吉单27:适宜在吉林早熟区种植。

  中单808:适宜在北京、天津、河北北部、四川、云南、湖南春播种植,注意防止倒伏。

  京单28:适宜在北京、天津两市,河北夏玉米种植区种植,内蒙古呼和浩特、额尔多斯、兴安盟、通辽、赤峰≥10℃活动积温2750℃以上的地区种植。茎腐病、矮花叶病和玉米螟高发区慎用。

  (四)大豆(10个)

  中黄13:适宜在华北北部、辽宁南部、四川等地春播,安徽淮河流域及淮北地区、天津市及陕西省南部等地区夏播种植。

  合丰45: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做主栽品种、第一积温带下限做搭配品种种植。

  合丰47:适宜在黑龙江第二积温带种植。

  黑河38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北豆5号:适宜在黑龙江第四积温带种植。

  豫豆29号:适宜在河南及河北南部、山西南部、陕西中部、山东西南部地区夏播种植。

  蒙豆12号:适宜在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和赤峰市有效积温在2200~2300℃之间的地区春播。在有效积温2500℃以上地区内可作救灾用种。

  吉育47号:适宜在吉林省吉林、延边、白山早熟地区种植。

  辽豆16号:适宜在辽宁中部、 西部和南部地区种植。

  晋遗30号:适宜在山西中部、甘肃中部、陕西中部、宁夏灌区春播种植;在山西南部地区可夏播种植。

  (五)棉花(7个)

  鲁棉研28号:适宜在山东、河南东部和北部、河北中南部、江苏北部、安徽北部、山西中南部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鄂杂棉10号:适宜江苏、安徽淮河以南以及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河南南部等长江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中棉所49号(原名:中287):适宜西北内陆无霜期180天以上的早中熟棉区种植。

  银棉2号:适宜河北东部和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等黄河流域棉区作春棉品种种植。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新陆早31号:适宜在≥10℃有效积温3500℃以上的新疆北疆、东疆、南疆早熟棉区,甘肃河西走廊棉区种植。

  中植棉2号:适宜在河北中南部,山东,河南东部、北部和中部,江苏、安徽淮河以北,天津市,山西南部,陕西关中地区黄河流域棉区春播种植。

  湘杂棉8号:适宜在长江流域棉区。应严格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允许的范围推广。

  (六)油菜(5个)

  中油杂11号:适宜在四川、贵州、云南、重庆、湖南、湖北、江西、浙江、上海、安徽和江苏两省的淮河以南地区、陕西汉中地区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华双5号:适宜在湖北、湖南、江西三省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秦油7号:适宜在黄淮及长江中下游地区的陕西、河南、江苏、安徽、浙江、上海、湖北、湖南、江西等省的冬油菜主产区种植。

  浙油18号:适宜在浙江平原、山区均可种植。

  青杂5号:适宜在内蒙古、新疆及甘肃、青海两省低海拔地区春油菜主产区种植。

  (七)果树(2个)

  园黄梨:适宜在西南、华中、华东地区、华北种植。

  大五星枇杷:适宜在年平均温度高于15℃,极端最低温度高于-3℃,pH值6~8范围内地区种植。

  (八)畜牧(11个)

  渝荣I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鲁农Ⅰ号猪配套系:适宜在全国推广。

  杜、长、大种猪:适宜在全国推广。

  荷斯坦奶牛:适宜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奶牛养殖区域推广。

  摩拉/尼里-拉菲水牛:适宜在广西、广东、云南、贵州、江苏等南方地区推广。

  西门塔尔牛(德系):适宜在新疆、内蒙古、山东、河北、山西、河南、吉林、辽宁、四川、安徽、甘肃等黄牛主产区域推广。

  夏南牛:适宜在全国推广。

  波尔山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巴美肉羊:适宜在全国推广。

  北京鸭:适宜在全国推广。

  黄羽肉鸡:适宜在海拔2000米以下的地区推广。

  (九)渔业(8个)

  南美白对虾:全国沿海地区均适合养殖,南美白对虾淡化后在内陆一些淡水流域也可以养殖,可以在盐碱荒地建塘养殖。

  斑点叉尾:全国各地均可进行养殖,池塘、稻田、网箱和工厂化等方式养殖。

  河蟹:全国各地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均可养殖。

  中国对虾“黄海1号”:全国各地沿海池塘均可养殖。

  罗非鱼:罗非鱼是广盐性热带鱼类,正常生长繁殖的水温为16~38℃,最适水温22~35℃,水温适宜的淡水池塘、水库、湖泊、河道、稻田和低洼盐碱地水域及海水池塘、汪子均可养殖,还可工厂化流水养殖。水温低于12℃易发生冻伤死亡。

  团头鲂浦江1号:适宜全国淡水养殖地区。

  大黄鱼:适宜全国沿海地区。

  异育银鲫:适宜全国淡水池塘养殖地区。

  二、50项主推技术

  (一)综合技术(8项)

  保护性耕作与免耕技术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

  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机械化收获与植保技术

  农田节水技术

  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技术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与综合利用技术

  兽药安全使用技术

  (二)水稻技术(4项)

  水稻超高产栽培技术

  水稻轻简栽培技术

  稻鸭共育生产技术

  水稻机械化育插秧技术

  (三)小麦技术(4项)

  小麦节水高产栽培技术

  优质小麦无公害标准化生产技术

  黄淮海小麦/玉米轮作平衡增产技术

  小麦套种带状种植模式

  (四)玉米技术(3项)

  玉米“一增四改”技术

  玉米早熟、矮秆、耐密增产技术

  甜、糯玉米优质高产栽培技术

  (五)大豆技术(3项)

  大豆“垄三”栽培技术

  大豆窄行密植技术

  南方大豆间、套作栽培技术

  (六)油菜技术(2项)

  双低油菜简化增效技术及保优高产栽培技术

  油菜机开沟覆盖免耕直播技术

  (七)棉花技术(2项)

  棉花育苗移栽新技术

  盐碱地棉花丰产栽培技术

  (八)果树技术(3项)

  优质苹果栽培技术

  提高葡萄品质的花果管理技术

  柑橘容器育苗技术

  (九)蔬菜技术(3项)

  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

  蔬菜集约化育苗技术

  设施蔬菜连作障碍综合防治技术

  (十)畜牧技术(12项)

  提高母猪生产能力技术

  猪人工授精技术

  中小规模养猪场传染病控制技术

  青贮饲料生产技术

  奶牛小区(场)规范化饲养技术

  肉牛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肉羊规模化生产综合配套技术

  草畜平衡高效养殖技术

  草原虫害微生物防治技术

  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技术

  禽病综合防治技术

  紫花苜蓿综合生产技术

  (十一)渔业技术(6项)

  淡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网箱无公害养殖技术

  水产养殖水质综合调控技术

  盐碱地生态养殖技术

  海水池塘健康养殖技术

  海水工厂化健康养殖技术

  (《2008年农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一书将另行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