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经广州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广州军分区反映。
广州市征集现役军人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征兵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内有户口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兵役法和本规定服兵役。
第三条 在广州地区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执行兵役法和本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兵役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爱国主义思想和法制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执行兵役法。
第四条 凡符合服现役条件公民的家长,应教育、鼓励和支持自己的子女积极服兵役。
第五条 现役军人,伤残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六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在当年九月三十日前,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的公民,免予登记。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登记。
第七条 兵役登记工作,城市由适龄公民所在的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街道组织登记。设有人民武装部的由人民武装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但建有民兵组织的,由分管民兵工作的部门组织登记;不设人民武装部,也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应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按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登记。
中央、省和外地驻穗的单位,参照上款进行登记。
农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登记。
外出做工、经商的适龄公民应回户口所在地登记。
第八条 各级兵役登记机关,都应分别建立兵役登记档案。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在工作调动时,必须到原登记单位办理兵役转移手续。
第三章 体格检查
第九条 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区、县卫生部门成立体格检查站,按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参加体检的医生应该经过专业训练。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体格检查中,要认真负责,正确掌握体格检查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体格检查结论,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一条 区、县兵役机关,应根据征集任务,确定送检名额,并发出受检通知书。
参加体格检查的应征公民,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受检,不得逃避;在受检过程中,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导,如实反映身体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章 应征入伍
第十二条 区、县兵役机关,根据征集任务,在符合服现役条件的应征公民中,批准入伍对象,发出入伍通知书。
第十三条 经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接到入伍通知书后,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报到。
被征集公民的所在单位,要做好被征集公民的思想工作,使其积极服兵役;被征集公民家长的所在单位,要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使其支持子女应征,不得留难和阻挠。
第十四条 区、县兵役机关,要做好被征集公民的集中、物资发放和交接等工作。
第十五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入伍时,当地人民政府和被征集公民的所在单位,要组织欢送,落实优抚工作。
第十六条 在征兵期间,各单位的招工、招干、招生工作,应服从征兵,不得与征兵争人员。
第十七条 对完成征集任务的单位,给予表扬,超额完成征集任务的,给予奖励。未能完成征集任务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按原分配征集的名额承担对军人家属的优待经费。
第五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的优待
第十八条 优待现役军人,车站、码头、机场,应设立军人售票窗方便军人购票,暂不能设立的,应让军人优先购票。
第十九条 优待军属,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区、镇采取统筹负担的办法,按不低于当地人口平均年收入水平给予优待。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是正式职工的,在服现役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发工资;入伍前不是正式职工的,按照轻工一级工的基本工资优待,支付办法,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经常了解军属、烈属、伤残军人和复员退伍军人的情况,认真解决他们学习、工作、生产、生活的困难;在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要组织慰问,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的意见,帮助解决困难。
对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的住房、就业、子女升学等实际问题,在同等条件下,由所在单位优先解决。
第六章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
第二十一条 做好安置复员退伍军人的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的职责。每年退伍期间,要在车站、码头设立复员退伍军人接待站,热情欢迎复员退伍军人回乡,他们回到家乡时,各级政府要召开欢迎会、座谈会。
第二十二条 应妥善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当地政府要扶持他们劳动致富;乡、镇企业招工时,应优先招收复员退伍军人。县属以上的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到农村招工时,复员退伍军人应占10-20%的比例,对立有战功的复员退伍军人应优先安排。
家居城镇的复员退伍军人,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超过三个月没有安排工作的,由政府发给生活补助费,但不服从分配的例外。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本人要求复工复职,应允许复工复职。
第二十三条 复员退伍军人报考各种学校或招工需要进行文化考试时,在同等条件下,应给予优先,年龄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在接收安置二等以下残废军人时,应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得刁难和拒绝。
第七章 惩 处
第二十五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体检,以及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基层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机关、学校、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应开除公职,并三年内不予招工,不发个体营业执照,个体户也不得雇用。
二、个体经营户,应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内不得发执照;受雇于个体经营户的应解除雇用合同,三年内不得录用。
三、城镇待业青年,三年内不安排劳动就业,不发个体营业执照。
四、农村青年,三年内不得招工、不出具做外工的证明,不发个体营业执照、不给建房地皮,还可视情况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在乡、镇企业做工的,应解除合同,三年内不得录用。
五、在校学生应开除学籍,并在三年内不得招工,不发个体营业执照。
对上述各项公民三年内不出具升学证明,学校不得录取。
第二十六条 不按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处理的单位,应追究其领导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必要时,基层人民政府应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第二十八条 应征公民入伍后,逃离部队的,家长、亲属和有关单位应劝其归队,经劝说仍不归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故意收留和隐藏逃离部队人员的,应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抵制、阻挠应征公民服兵役的家长、亲属和有关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兵役机关提出意见,并按照干部、职工的管理权利限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办理兵役登记、体格检查、应征入伍以及复员退伍安置等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教唆应征公民逃避兵役的,使兵役工作遭受损失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按《兵役法》第六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分,由各级兵役机关提出意见,有关单位负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兵役机关。
本规定于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起施行。
1985年10月16日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暂行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合理、有效地利用国有土地资源,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使用国有土地价格,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或有偿划拨时确定的价格。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国土局实施管理。
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具体构成项目和金额标准根据用地功能、地块所处地区类别等因素由市国土局按市场价格制定和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本规定附件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香洲、吉大、拱北、前山、湾仔、南屏、唐家、金鼎、横琴等片区的范围。
第四条 通过出让或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确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以下办法办理转让手续:
(一)通过有偿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缴纳土地增值费;
(二)通过有偿或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转让人应到市国土局办理转让登记,并补交地价款和缴纳土地增值费。
第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划拨,受让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本规定附件所列相应价格标准向市国土局缴纳使用土地各项费用。
第六条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价格的构成根据下列情形分别确定:
(一)用地功能类别:商业、旅业、加油站用地;办公别墅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用地;行政、事业单位用地和部队办公、住宅以及学校用地。
(二)地区类别:拱北、夏湾地区;吉大地区;香洲(旧区)、香洲隧道口地区;香洲新市区中心地区;香洲湾填海区;鸡公山至珍珠乐园地区;珍珠乐园至金鼎地区;洪湾南、连屏西地区;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横琴地区。
(三)费用项目:出让费(划拨使用费);征地拆迁平整费;综合配套费;小区配套费;土地管理费。
(四)地价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汇支付的,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外汇调剂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综合建筑用地价格按不同功能所占比例分别计算。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惠计收地价:
(一)工业用地及其设施中的办公、单身住宅公寓和食堂用地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用地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的;
(二)高科技产业、营性公共事业用地经过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三)无偿使用的市政设施中的道路、广场、管道、线路、走廊用地按每平方米三十元计收,公园、苗圃用地按每平方米五十元计收;
(四)开发性农、林、牧、渔业用地按每平方米六十五元计收。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地价格分别加价计费:
(一)用地建筑面积容积率大于一的,超过部分按建筑面积加收百分之八十地价(不包括小区配套费)。
(二)临街用地根据地块实际临街长度加价计收。加价标准如下:所临街道宽度四十米以上的,每米加价四千元;宽度为三十米以上四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三千元;宽度为十二米以上三十米以下的,每米加价二千元;宽度不足十二米的不加收。
上述临街用地在南屏、前山、香洲(旧区)和香洲隧道口、香洲填海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十;在鸡公山、珍珠乐园、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二十;在洪湾南、连屏西、珍珠乐园和金鼎地区的,加价部分减收百分之三十。
(三)略(此款内容已作修改)
(四)占用海(河)岸线的,每米加价三千五百元。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收地价:
(一)按国家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建筑物在标高±00以下的部分;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免地价优惠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临地用地和临时建筑的用地租金按商业有偿用地价格中最高标准的百分之五计算。临时占用海(河)水面的,每年每平方米收八十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二条 市区扩建、加建的用地建设项目按报建面积计算地价(不包括征地拆迁平整费)。
对市区旧城区改造项目,按拆一减一的标准收费;在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特定范围内进行旧城区改造的,可以按拆一减二的标准收费。
上述拆一减一或拆一减二的含义,是指拆除一平方米的永久性旧的建筑物,在新建的建筑面积中减收一平方米或二平方米的地价。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农村集体用地依据市人民政府统征和预征后的自留用地,该地底册分别按生产、生活自留用地面积计算。其中,在生产用地每人不超过四十平方米,生活用地每户不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范围内,除免收临街、沿海(河)岸线或用水面积加价费外,按以下标准收
费:
(一)拱北、吉大、香洲、湾仔地区的,每平方米收二十四元;
(二)前山、南屏、唐家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九元;
(三)金鼎、连屏、洪湾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十元;
(四)横琴地区的,每平方米收四元。
农村集体用地面积超过上述自留用地面积的,超过部分依据用地功能、地区类别价格计价;农村新分户用地收费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用地价格计价。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用地,如用地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经营开发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在市国土局办理用地手续。用地价格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计算并给予百分之四十减免优惠后由市国土局计收。
第十五条 渔民、蚝民开发的鱼塘、蚝田被征用的,按市区农村集体用地被征用的同等优惠条件计价收费。
第十六条 农村私人建房,除上述的新分户以外,按商业用地价格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价格标准以附表为准。本规定附表在本规定实施以后可以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予以调整。每次价格调整须报市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列各项用地价款的缴纳,应当在有关出让合同签订之日或用地批准之日起三十天内完成。确需延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分期所付的款额,除本金外,每月按百分之一点二加收地价;未经市国土局同意延期,或延期、分期付款到期,但仍不缴
纳的价款的,除在逾期时间按百分之一占二加收地价款外,每天再加收百分之零点五的地价款,或者由市国土局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 斗门县、万山、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可依据本规定另行制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2年1月1日起实施。市人民政府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关于珠海市有偿使用土地价格的有关规定》即珠府〔1991〕22号文同时废止。
附表一:
商业、旅业、加油站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2900 │ (100) │ 8 │3000(31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2100 │ (100) │ 8 │2200(23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2600 │ (100) │ 8 │2700(2800)│
├──────────────┼───┼────┼───┼────┼───┼─────┤
│4.吉大 │ 12 │ 80 │ 2700 │ (100) │ 8 │2800(2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12 │ 80 │ 2150 │ (100) │ 8 │2250(235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2800 │ (100) │ 8 │2900(30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2400 │ (100) │ 8 │2500(26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800 │ (100) │ 8 │1900(20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1200 │ (100) │ 8 │1300(1400)│
├──────────────┼───┼────┼───┼────┼───┼─────┤
│11.南屏中学~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950 │ (100) │ 8 │2050(215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二:
办公、别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400 │ (100) │ 8 │1500(160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4.吉大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700 │ (100) │ 8 │1800(190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50 │ (100) │ 8 │1450(155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1000 │ (100) │ 8 │1100(120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860 │ (100) │ 8 │960(12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1100 │ (100) │ 8 │1200(130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三:
住宅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1220 │ (100) │ 8 │1320(1420)│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1420 │ (100) │ 8 │1520(1620)│
├───────────────┼───┼────┼───┼────┼───┼─────┤
│4.吉大 │ 12 │ 80 │ 1460 │ (100) │ 8 │1560(1660)│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1180 │ (100) │ 8 │1280(1380)│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1500 │ (100) │ 8 │1600(1700)│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1380 │ (100) │ 8 │1480(1580)│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1300 │ (100) │ 8 │1400(1500)│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540 │ (100) │ 8 │ 640(74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860 │ (100) │ 8 │ 960(1060)│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四:
工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480 │ (100) │ 8 │ 580(68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60 │ (100) │ 8 │ 660(760) │
├───────────────┼───┼────┼───┼────┼───┼─────┤
│4.吉大 │ 12 │ 80 │ 580 │ (100) │ 8 │ 680(780) │
├───────────────┼───┼────┼───┼────┼───┼─────┤
│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600 │ (100) │ 8 │ 700(800) │
├───────────────┼───┼────┼───┼────┼───┼─────┤
│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420 │ (100) │ 8 │ 520(62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300 │ (100) │ 8 │ 400(5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60 │ (100) │ 8 │ 460(560) │
└───────────────┴───┴────┴───┴────┴───┴─────┘
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五:
高科技产业、营业性公共事业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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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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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拱北、夏湾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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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山、南屏 │ 12 │ 80 │ 430 │ (100) │ 8 │ 53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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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500 │ (100) │ 8 │ 60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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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大 │ 12 │ 80 │ 530 │ (100) │ 8 │ 63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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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450 │ (100) │ 8 │ 550(6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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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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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550 │ (100) │ 8 │ 65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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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70 │ (100) │ 8 │ 470(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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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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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50 │ (100) │ 8 │ 350(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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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310 │ (100) │ 8 │ 41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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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表六:
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部队的办公楼、住宅以及学校(非营业性)有偿使用土地价格表
┌─────────┬─────┬───┬────┬───┬────┬───┬─────┐
│ │ 项目 │出让金│征地拆迁│ 综合 │ 小区 │ 土地 │ 合计 │
│ 地区类别 │ │ │ 平整费 │配套费│ 配套费 │管理费│元/平方米│
│ ├─────┼───┼────┼───┼────┼───┼─────┤
│ │ 顺序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
│1.拱北、夏湾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2.前山、南屏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3.湾仔 ̄马骝洲、横琴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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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吉大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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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香洲隧道口及香洲(旧区) │ 12 │ 80 │ 350 │ (100) │ 8 │ 450(550) │
├───────────────┼───┼────┼───┼────┼───┼─────┤
│6.香洲新市区中心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
│7.香洲湾填海区 │ 12 │ 80 │ 400 │ (100) │ 8 │ 500(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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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鸡公山 ̄珍珠乐园 │ 12 │ 80 │ 330 │ (100) │ 8 │ 430(530) │
├───────────────┼───┼────┼───┼────┼───┼─────┤
│9.珍珠乐园 ̄金鼎 │ 12 │ 80 │ 260 │ (100) │ 8 │ 360(460) │
├───────────────┼───┼────┼───┼────┼───┼─────┤
│10.洪湾南、连屏西 │ 12 │ 80 │ 200 │ (100) │ 8 │ 300(400) │
├───────────────┼───┼────┼───┼────┼───┼─────┤
│11.南屏中学 ̄挂定角、洪湾北│ 12 │ 80 │ 280 │ (100) │ 8 │ 380(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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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括号内数字包括小区配套费。
附注:市政府于1992年6月1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6月18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商业、旅业、加油站及办公、别墅用地的综合配套提高百分之五十;市政府办公室于1992年7月8日发出通知,从1992年7月1日起将珠府〔1992〕1号文中的住
宅用地的综合配套费提高百分之五十。(上述通知分别见珠府〔1992〕26号文及珠府办〔1992〕57号文)
199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