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0:44:33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产业带办规〔2008〕1号


各片区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资格审查与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以下简称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结合市产业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带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方式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市产业带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为目的划定的区域,包括下列范围: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留仙洞、大学城、石岩、光明、观澜、龙华、坂雪岗、宝龙-碧岭、市大工业区(出口加工区)、葵涌、大鹏和生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片区。

  第三条 市高新技术产业带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产业带管理机构)作为市招拍挂委员会的非常设成员单位,依照《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参与审议市产业带范围内招拍挂出让地块的相关事项。

  第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负责下列事宜:

  (一)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二)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拟出让的市产业带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三)制定市产业带拟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的企业、项目准入条件;

  (四)审查市产业带招拍挂出让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投标或竞买资格申请;

  (五)组织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对依法取得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企业、项目进行服务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市产业带各片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片区管理机构),是指根据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款所划定的区域范围,由各片区设立的管理机构。

  第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等,对片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项目用地计划统筹汇总、综合平衡,配合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市产业带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

  片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的要求,每年就片区高新技术项目用地需求进行调查,开展项目用地预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配合市规划主管部门对市产业带范围内拟出让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进行选址。

  第七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市产业带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土地利用规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市产业带相关规定和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制订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书面送市规划主管部门汇总。

  第八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制定拟出让地块企业、项目准入条件时,应要求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

  (二)申请企业或新设企业的发起股东从事出让地块准入行业生产经营3年以上,且经营状况良好;

  (三)符合深圳市和市产业带的相关指标和要求,各项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合理性;

  (四)项目资金来源明确,有相应的资金保障和银行资信证明,且自有资金占项目投资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五)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资格审查是指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进行审查,对投标或竞买申请人是否具备投标或竞买资格出具审查意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自受理资格审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条 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标或竞买资格审查申请表(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申请表通过网址:www.ship.gov.cn下载);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五)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八)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新设企业提供其非自然人大股东相关材料(原件各1份);

  (九)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根据拟出让地块的具体情况,在招拍挂公告中明确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市产业带拟出让地块招拍挂公告发布后,投标或竞买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片区管理机构接收资格审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出具受理回执,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片区管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材料欠缺情况及申请受理的截止日期。

  第十三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征求片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对在审查过程中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材料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并明确材料提交截止日期;申请人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投标或竞买申请。

  第十四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从市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申请人及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组织评估。

  第十五条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结束审查后,应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审查的,抄送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备案。

  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在出具资格审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拟出让地块的准入条件和投标或竞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结果报送市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经招拍挂确定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应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复印件分别报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备案,并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相关片区管理机构报送用地项目建设进度月报表。

  第十七条 片区管理机构负责受让人项目的日常服务协调,列为市重大项目的,由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和片区管理机构共同负责服务协调。

  第十八条 片区管理机构对受让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情况、项目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产业带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九条 转让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拍卖或变卖市产业带范围内的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次受让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次受让人取得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后方可参与竞买。

  次受让人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应凭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出具的符合受让条件的证明文件。

  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新技术项目用地应整体转让。

  第二十条 受让人应遵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严格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受让人擅自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市产业带管理机构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带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赣府发〔200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5年4月15日第二次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省人民政府工作职责,制定本规则。
二、省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五、省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省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
六、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常务副省长协助省长主持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同时要关心省人民政府全面工作,对于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省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向省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要同有关副省长商量决定。省政府文件
九、秘书长协助省长、常务副省长处理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
十、省人民政府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主动研究和解决在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省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政府和社会管理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有关政府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九、各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各部门、各地区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一、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强化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二、省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法律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议案和行政规章的质量。
二十三、提请省人民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行政规章,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加强立法调研和论证,增强法规、规章的操作性;必须从全局出发,做好法律规范的相互衔接,提高法规、规章的权威性。
二十五、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六、省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规章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三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二、省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行政规章草案,省人民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四、省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或由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报请国务院和省委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通过省人民政府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六)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请示省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听取省人民政府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3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长助理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三十八、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经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三十九、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向省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四十、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
四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召开会议,工作涉及几个部门的,由几个部门联合召开,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
各部门召开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一般不开到县,不邀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
四十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或请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审批;各部门召开的本部门全省性年度工作会议由分管副省长审批。
四十三、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会议要贯彻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提倡开短会,多开推动中心工作的现场办公会、务实高效的小型协调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会议形式。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省人民政府公文审批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五、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的人事任免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六、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
四十七、属于省人民政府工作范畴的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需要与省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分管的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主送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部门的重要文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核报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九、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各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原则上不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或要求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应将有关部门的意见及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并将有关部门的正式意见或协调会议纪要作为附件,经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协调或裁定。
五十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核把关后,按照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
五十二、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属于省人民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几个部门职责的,由部门联合发文,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批转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三、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省人民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原则上每季度安排一次。
五十四、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在省内的公务活动,均不安排接送;当地负责同志也不要到辖区分界处迎送,不要陪餐。不收礼,不吃请。
五十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各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五十六、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省人民政府组织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七、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八、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九、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必须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省性的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和使用;
(三)涉及全省性的机构、编制、人事问题;
(四)大宗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五)向国家部委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十、副省长、秘书长因事离开南昌,应当在事前向省长报告,并把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其他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离昌外出,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六十一、省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通知

农办机[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为进一步推动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好各项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基本要求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构建了统一完整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管体系,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要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农机安全使用法规和制度,开展农机使用安全教育,加强基层农机安全监理队伍建设,提高装备水平和监管能力。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规定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属于公共财政保障范围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农机安全保险进行保费补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要求从2012年起3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农机监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我部为规范农机安全检验工作,推进安全监管方式转变,推动各地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制度的建立,公告实施了《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这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为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任务、创造了条件。

  二、充分认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整体处于快速发展的黄金机遇期。随着农业机械化快速发展、作业领域拓宽,农机安全事故仍处于多发、易发、高发期,对农机安全监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着眼于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和促进发展,着力解决农机安全监理长期投入不足、装备落后、手段薄弱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有利于提升农机安全监理地位,提高农机安全监理装备水平,改善农机安全执法条件,增强公共服务能力。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的制定实施,表明了国家对农机安全监理在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把力量凝聚到惠农政策提出的各项任务上来,把行动落实到各项惠农政策措施上来,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

  三、推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贯彻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明确行政执法职能,推进参公管理,进一步理顺基层安全监理体制,合理设置机构,强化条件手段建设。要积极协调争取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扶持资金,将农机安全监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形成稳定的农机安全生产财政投入机制;要积极协调落实我部关于农业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管理的有关要求,保证行政执法需要。要广泛调研,深入了解农户的需求,找准政策措施的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要积极开展试点,推广先进典型,在免费管理、政策性保险、免费实地安全检验等方面取得新的进展。要加强督导,一级抓一级,一级督导一级,层层抓好落实,促进各地在落实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方面取得新突破。我部将组织对各地落实政策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省区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将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督导落实情况分别于2012年6月和11月底前报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

  四、广泛学习宣传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措施

  贯彻落实好农机安全监理惠农政策,学习宣传是前提。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一项关键工作来抓。要制定学习宣传方案,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掀起一个学习宣传贯彻的高潮。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知识竞赛、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信息网站、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形成强有力的宣传声势。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干部职工学深吃透,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用于指导实践,把学习成果转化为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成效的实际行动。通过贯彻各项惠农政策,全面落实各级政府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安全用机的积极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业机械化安全发展的良好环境。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