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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3:10:19  浏览:90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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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行政监察案件移送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16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移送关系,提高执法机关查处案件工作的整体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均应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各类案件的受理和处理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和范围做好涉及行政监察对象案件的移送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察机关,系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
本规定所称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系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授予行政执法权的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政府工作部门或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监察对象,系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依法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起诉决定或提起公诉后依法撤诉的,应在作出处理决定(或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撤销案件、不起诉、免予起诉或撤诉决定书副本;
(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五条 审判机关审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刑事案件,依法作出免予刑事处分或无罪判决的,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免予刑事处分或无罪判决书副本;
(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受理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应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治安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摘录或复制的主要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罚款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七条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案件,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认为尚需给予政纪处分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三)证据材料;
(四)依法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罚款的财物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八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应由行政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或其主管机关处理的,或者依法予以行政处分后认为尚需由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下列材料移送其所在单位、主管机关或有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书;
(三)证据材料;
(四)暂扣、封存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清单;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九条 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违纪案件,经审查认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将下列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

(一)案件移送书;
(二)证据材料;
(三)暂扣、封存的物品和赃款、赃物及清单;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十条 案件移送时,移送机关应事先通报接受移送机关,并填写案件移送书一式二份,加盖移送机关印章后随案送达接受移送机关。
案件移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移送的理由;
(二)移送机关和接受移送机关名称;
(三)随同案件移送的有关材料的名称、数量,并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四)案件移送书的编号及签发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案件移送可以专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
专人送达的,以接受移送机关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接受移送机关在挂号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二条 接受移送机关在案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移送的决定。决定不予接受移送的,应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并说明理由,连同案件材料一并退回移送机关。
第十三条 接受移送机关在案件办结后,应将办理结果书面通知移送机关。
第十四条 移送案件结案后,移送机关和接受移送机关应分别做好案件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省监察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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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萨摩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西萨摩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萨摩亚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签订日期1975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75年11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西萨摩亚政府根据中国人民和萨摩亚人民的利益和彼此之间的友谊,决定自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六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外交关系以及友好和合作关系。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西萨摩亚政府承认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
  西萨摩亚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两国政府商定,两国建交后,双方将根据国际惯例为对方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          西萨摩亚总理
    政府代表            兼外交部长
    裴 坚 章       图普亚·塔马塞塞·利洛菲第四
    (签字)            (签字)

                      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六日于阿皮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文化合作一九九三至一九九五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6日 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为实施两国政府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一日缔结的文化协定,加强两国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合作,决定签署本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与艺术

  第一条 双方互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二周的访问。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 双方互换文化艺术书籍和印刷品。

  第三条 双方互派二至三名图书馆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图书馆事业的状况并交流经验,为期十天。

  第四条 双方互派由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工作者代表团访问,考察、了解对方国家在开展文化活动方面的经验。具体事宜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五条 双方鼓励互办造型艺术展,互派艺术家访问。中方拟于一九九三年在约旦举办水彩展。

  第六条 双方互派剧团、乐团、演奏家和民间艺术团访问。艺术团的人数等具体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 双方鼓励参加图书馆、文献、档案方面的会议、讨论会及学习班。

  第八条 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图书、出版物、手抄本影印件、历史文献和研究的影印件。

  第九条 双方鼓励有关单位互办图书、文献资料展并参加对方举办的书展。

  第十条 中方在可能的情况下为建立约旦国家图书馆提供技术援助,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教育与高等教育

  第十一条 约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中方根据需要派本科生、进修生和研究生。约方向中国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约旦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二条 中方每年向约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选派学生类别及所学专业由双方协商确定。中方向约旦留学生提供住宿、免收学费、教材费和医疗费,每月按中国规定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三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鼓励派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教育代表团互访,为期一至二周,考察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 双方根据对方的要求,鼓励互换教育用品,教育方面的英文出版物和资料。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建立直接校际联系,互换资料、学术研究计划和出版物,鼓励两国专家、学者和研究人员相互进行讲学和学术交流,并执行中、约大学间签订的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约方努力创造条件接收中国学生在约旦的大学学习护理专业,约旦大学护理学院部分课程用阿拉伯语教授。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成立一个双边联合委员会,从事教学大纲、学术指南、学术用语的编写、翻译和开发。

               三、新闻

  第十八条 双方鼓励通过互换广播、电视节目在广播、电视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和通讯社代表团进行互访,鼓励在新闻培训方面交流经验。

  第十九条 双方努力为对方新闻采访代表团的访问提供必要的方便。

  第二十条 双方根据可能互换反映两国历史与文明的民间艺术广播节目和录相片。

  第二十一条 双方互换本国国庆的专题节目,于对方国庆之际,在广播、电视节目中予以有选择地播放。

  第二十二条 双方互换阿拉伯语或英语的各种儿童电视节目,以便相互吸取对方处理儿童题材的经验。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约旦通讯社(佩特拉)与中国通讯社(新华社)签订合作协议,以便继续互换新闻,鼓励为双方通讯社记者提供方便并相互交流经验。

             四、体育与青年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通过举行两国间的比赛和互派体育专业人员发展体育关系。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体育界负责人互访,了解对方体育成就并交流体育各方面的经验。

  第二十六条 双方鼓励青年代表团互访,考察了解青年工作领域的各种经验。
              五、社会事务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社会福利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政府官员及专家进行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成就及活动并交流经验,探索开展合作项目的可能性。

               六、卫生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卫生领域进行学术经验交流、专业互访、考察了解卫生领域的体制和工作程序,并进行培训。
  1.派医疗卫生方面的专业团组互访。
  2.在家庭、社会医疗、医务人员培训方面进行合作。
  3.交流关于卫生干部方面的经验及教育培训计划。
  4.鼓励互访,考察了解对方在初级卫生保健方面的经验,特别是母亲保健、学校卫生、食品监督、卫生教育、流行病防治等。
  5.交流关于药物、药品监制、注册和推广的经验。
  6.考察中国在运用中草药理疗和中国针灸方面的经验。

               七、文物

  第二十九条 双方派考古专家互访,考察了解对方的古迹和文化名胜,举办若干考古讲座。

  第三十条 两国文物机构和部门互换有关考古发掘、博物馆方面的图书、出版物及研究资料。

  第三十一条 约旦文物局将根据约旦文物法和双方直接签署的协议,接待中国考古队来约旦进行考古研究、对与两国密切相关的文物古迹如:陶瓷、玻璃制品、纺织品、金属品或建筑物等进行保护、维修。

               八、总则

  第三十二条 派遣方至少提前两个月将代表团访问的日期、期限、目的和人数,通过外交途径通知接待方。

  第三十三条 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协商增加本计划以外的其他合作项目。

  第三十四条 代表团、人员互访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
  2.接待方负担食宿、交通费;
  3.接待方负担紧急医疗费。

  第三十五条 举办展览所需费用规定如下:
  1.送展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和展品的保险费;
  2.承展方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费、举办展览和宣传费,如广告、请柬印刷及场地费;送展方负责印刷展览说明书。
  3.承展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

  第三十六条 为执行本计划所需的其他费用,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务制度商定。

  第三十七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满。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在安曼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约旦哈希姆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高运甲            萨夫旺·图干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