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5:43  浏览:98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的通知

1989年8月14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8月5日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现转发给你们,以便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对法院办案取证收费的函 工商政字〔1989〕第170号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据最高人民法院反映,你局在法院因办案需要了解被告办理企业登记的情况时,向法院收取咨询费,这种做法不对。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收集和调取证据。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同于一般的业务咨询,不得对此搞“有偿服务”。希望你局立即停止这种收费。
1989年8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10〕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



玉林市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预防和遏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含县、市、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玉林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水土保持方案,承担治理义务,经批准后方能开工建设。
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实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制度。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10000m2)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办理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或者核准等其他有关手续。
经审批的项目,如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变化时,项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六条 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按审批权限分别送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实行统一受理,按规定程序审查、审批。
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自治区审批、核准和备案,且征占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下或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市本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三是跨县(市、区)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一是县级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是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七条 政府相关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确保水土保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项目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程序在项目审批时严格把关。审批制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核准制项目,在项目核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对未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纳入下阶段设计文件中。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须按环评技术导则编制水土保持篇章,其建设单位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批稿时必须附有经水利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环护部门不予受理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应有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同时,在每年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求项目业主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水土保持年检意见后,方可审定年检。在审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完成该项目的水土保持报批手续,对不符合水土保持有关规定的,国土部门不予审批。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开发建设项目单位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进行落实;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违反“三同时”制度的,要配合水利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对未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的开发建设项目(含在建未竣工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受理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要做好相关部门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办理情况的督查、协调,规范相关部门窗口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行政审批行为。
第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管理,积极开展水土流失预防治理。
(一)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审批。
(二)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开发建设项目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等处理;对违法违规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要依法查处。
(三)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技术指导,搞好服务保障,切实为项目业主排忧解难,确保水土保持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标准,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五)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的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
第九条 严格依法监督。各部门要强化监督、畅通信息,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纠正水土保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由市水土保持委员会牵头,联合纪委、监察等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各项水土保持工作规范、高效、有序推进。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案例:2011年,甲乙二人在一起吃饭,酒后二人言语不和,乙便一巴掌将甲打倒在地,后乙将甲送入医院并积极救治,但甲仍因颅脑损伤而死亡,最后甲乙两家协商私了,乙赔付甲家丧葬费,并签订协议,2012年由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将此案立案,请问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分歧意见:本案在审查过程中,产生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无论是打一巴掌还是打一拳头都是伤害行为,并且从该案的基本案情可以看出打的力度很大,一般力道是不会造成颅脑损伤的,虽然乙当时喝酒了,但是乙这一巴掌是和甲言语不合后故意打的,而且打的力度很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故意,客观上造成死亡结果,并且伤害行为与被害人倒地、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本案当中,行为人乙不具备故意伤害甲的心理基础和主观心态,其因言语不合打甲一巴掌,致甲死亡,这种后果远远不是乙所希望的,因此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一巴掌是不会导致人死亡的,其致人死亡的结果是其过失产生的,本案当中,乙在酒后因言语不合和甲发生冲突,打甲一巴掌,乙当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应当预见到打甲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轻信只打一巴掌是能够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在客观上导致甲死亡这一结果是乙不希望发生的,故应认定乙对甲没有伤害故意,对出现致人伤害死亡的后果,其主观上具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因此笔者认为乙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河北省景县检察院  陈亚静、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