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2:41:22  浏览:93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修正)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5年6月9日宁政发(1995)50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29日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三件规章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等。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各行署、市、县(区)地震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
(一)对工程建设场地地震进行概率的或者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
(二)地震烈度复核;
(三)地震小区划;
(四)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
(五)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
第六条 国家或自治区确认的重大工程,必须进行概率的或确定性的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场地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地质和断层活动性评价等。
第七条 位于烈度ⅤⅡ以上(含ⅤⅡ)地区,由国家或者自治区审批的大型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必须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位于烈度ⅤⅡ以上(含ⅤⅡ)地区的重点设防城镇、经济开发区、大型工矿企业和重要生命线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
第九条 位于烈度ⅤⅡ以上(含ⅤⅡ)烈度分界线附近地区,或者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工程项目中的主要工程,应当进行烈度的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第十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标准,按照国家地震局发布的下列技术规范执行: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
(二)重大工程场地的工程地震工作大纲;
(三)地震小区划工作大纲;
(四)浅层地震勘探工作规范。
第十一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个人必须持有国家地震局颁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上岗证书》(以下简称《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许可证书》设甲级、乙级和单项三种。
持有甲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全国范围内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乙级证书的单位,可承接自治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持有单项证书的单位,可承接单项证书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上岗证书》设甲级、乙级两种。
持有甲级证书的个人,可作为各种规模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持有乙级证书的个人,可作为自治区内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开发区建设项目的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项目技术负责人。
第十四条 持有《许可证书》的单位和《上岗证书》的个人,必须在所持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许可证书》和《上岗证书》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由自治区计委、经委、财政厅、城乡建设厅、地震局、建设银行、地矿局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系我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工作的高层技术组织。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报告进行审定,为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设计、施工提供科学依据。
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下设的秘书组负责。秘书组设在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视其重要程度,分别由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或者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部门、设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计划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中,必须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作为评估论证和审批的主要内容之一。
计划部门与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建设项目计划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投资与主体工程一起安排。
设计部门必须依据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按照工程抗震的具体要求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收取技术咨询服务费。收费范围、标准及办法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未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经国家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或者自治区评定委员会评定未通过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工程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审批立项,设计部门不予设计,建设银行不予拨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9日 宁政发(1997)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等23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进行修订。现将修改内容予以发布,并请按修改后的规章贯彻执行。
……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
(宁政发〔1995〕50号 1995年6月9日发布)
1、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2、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评价工作已经结束的,其评价结果无效,并处以500元至3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



1995年6月9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有瑕疵的还款收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案情:
李四驼和郭发英是亲戚。1995年7月1日,李、郭两人合伙投资开办家具厂。一月后,郭发英即要求退伙,李四驼表示同意,并同意归还郭发英的投款8300元。1995年8月14日,李、郭两人就还款达成协议,其内容为:由李在1995年12月底还2000元,在1996年3月底还清6300元本息,利息从1995年7日14日开始计算。吉水县公证处对两人的还款协议进行了公证。此后,郭发英向李四驼多次追款均遭拒绝。2001年12月11日,郭发英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庭提供数位证人证实多次向李四驼追款。李四驼称已归还所欠郭发英的投资款,即在1995年12月1日还了2000元;在1996年3月归还了6300元及利息900余元,并向法庭提供一张金额为8300元的收条。经笔迹鉴定,收条上“郭发英”是郭本人所写,其余字迹均为李四驼所写,该收条系整张材料纸左下角的四分之一部分,其主文内容缺损,不齐全,收条中未注明给付利息900余的事实,收条日期注明为1996年3月,未注明具体日期,且日期有涂改痕迹。庭审中,郭发英称该收条系伪造,不肯承认。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李四驼所提供的收条证据的有效性和李四驼是否已还郭发英的投资款的事实,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四驼提交的收条证据虽然存有瑕疵,但应认定为有效的证据。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李四驼针对郭发英的还款协议的证据提供了已还款的收条证据。此时的举证责任已转移到郭发英,应由郭发英就李四驼还款及收条证据提出反证或抗辩的证据。尽管李四驼收条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瑕疵,但由于郭发英不能提出反证,证实李四驼未还款或证实李四驼的收条证据是伪造的,因此不能否认收条证据的真实性,故对李四驼的收条证据的有效性应予认定,也即应认定李四驼已归还了郭发英的投资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李四驼提交的收条证据存在瑕疵,不应当认定为有效证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如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案郭发英对李四驼欠其投资款的事实已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还款协议书和数位证人证言证实,因此已还款的举证责任应由李四驼承担,但李四驼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证据,系损毁后不齐全的书证。该收条除签名为郭发英所写外,其余字迹均为李四驼所写,该收条的落日期有涂改痕迹,也未写明具体的还款日期,不符合一般书写收据的习惯,并且收据上也未涉及李四驼归还欠款利息900余元(具体数额不清)的事实。以上种种致该收条证据效力存在严重瑕疵,故其证明力不能与完好的原始证据等同。且在郭发英不承认该收条证据的情况下,李四驼又无其他任何证据对收据证据加以佐证,该收条证据实为孤证。综观本案,郭发英提供的证据相较李四驼提供的证据而言,更为客观、充分、确实,其证明力明显更大。因此,本案应当采信郭发英所提供的证据,作为立案的依据。故对李四驼提供的收条证据不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证据,也即应当认定李四驼未归还所欠郭发英的投资款。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李崇军 傅正辉
邮 编 331600
电 话 0796—3522446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0年度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发生之日起本文即予废止)


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是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真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落实财政部印发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财经字〔1998〕114号),做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工作,现就有关具体
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及有关报送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要求,从1998年度起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制度。各部门、各公司必须抓紧落实,在对所属企业布置年度会计报表时,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实施办法、审计事项及配合审计的有关要
求一并布置下达。
年度会计报表暂不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家物资、粮食收储、副食品储备企业,不包括从事物资、粮食、副食品商业经营的公司、企业。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各类企业,也要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执行。
二、企业自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财政部财经字〔1998〕114号文件的规定,查验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连续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注册会计师协会审核认可的注册会计师名单,对于不符合承办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资格和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不得委托。
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授意企业委托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不再按地域组织中央企业进行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业务。
三、按财政部财经字〔1998〕147号通知规定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年度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集团、总公司(不包括行政性公司),行业性公司、部门可以自行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另有规定者除外);内贸公司和其他非行业性公司,由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总公司统一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按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进行审计。
行业性公司、部门编制的汇总或合并会计报表,不再委托审计。
企业会计报表期初余额的审计,以企业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上级单位的批复为准。
四、会计师事务所按执业规范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附送审计情况说明、企业重要事项披露、影响会计报表真实性的重大事项的调整意见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企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的相应建议等内容。对于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尚未按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还应附送“未调整事项差异
情况表”以及调整前后的会计报表。
五、行业性公司、部门中属于国务院重点监管的512户企业、120户试点企业集团、100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范围内的企业,以及直属内贸公司和其他按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非行业性企业集团,其签定的业务约定书复印件在自签定之日起15日内,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其审计报告,连同会计报表一并报我部经济贸易司;其他企业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及审计报告,报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财务会计机构管理,但注册会计师提出重大财务调整事项的审计报告,应报我部经济贸易司。
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财政部将依法处理,并由行业性公司、部门或企业集团总部、总公司按财政部下达的处理意见对相关的会计报表进行调整。
六、对于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或者不够审计大型企业资格而以其便利条件承揽大型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以及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审计报告的,我部经济贸易司将协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工交内贸企业,其他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1998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