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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1:34:56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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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文件的通知

财税[2001]68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1年1月1日起,下列文件所规定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停止执行:

一、1996年3月28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特定区域自用物资进口税收返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70号);

二、1997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印发〈 “九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

三、1998年6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南沙渔业进口渔用化工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8]104号);

四、2000年9月12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对河南油田2000年进口聚丙烯酰胺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财税[20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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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检查复查阶段相关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0〕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9年8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09〕148号,简称《通知》)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部署,积极行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根据《通知》要求,目前已经进入地方监管部门检查复查阶段,从全国总体情况看,大部分地区按照工作要求,积极认真扎实地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但也有部分地区对检查复查工作不重视,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工作处于被动应付状态,有的甚至至今还未开展检查复查工作。为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检查复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成效,检查复查是抓好落实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企业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的有效措施,检查复查工作开展得好坏直接关系到专项行动的成败。各地区尤其是前一阶段检查复查工作力度不大的地区,要充分认识检查复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的高度出发,把检查复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切实抓紧抓好。一是要联合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制定检查复查工作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方法和责任要求;二是要抽调业务骨干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市(地)、县(区)、乡(镇)进行检查复查;三是要保证检查复查的覆盖面,省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3的市(地),市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2/5的县(区),县级检查复查要不少于1/2的乡镇,乡镇检查复查要对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做到全覆盖;四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检查复查工作要认真听取所到地区、单位和企业的汇报,仔细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及资料,认真组织检测检验机构到企业进行现场检测,全面了解被检查地区、单位和企业的职业危害治理情况。检查复查结束后,要向被检查地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检查复查中,要注意发现好的典型,及时予以宣传推广,同时要对治理行动不认真、走过场以及问题突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强化对职业危害严重地区和企业的检查复查

检查复查工作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把主要精力放在职业危害严重的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突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重点地区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集中的地区,重点行业就是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比较严重的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宝石加工、石材加工、冶炼、水泥制造、箱包加工、玩具制造、皮革加工、制鞋、家具制造、五金电镀、电子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就是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缺失、职业健康管理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特别是曾经发生过职业危害事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状况确定检查的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在检查复查中要认真按照《通知》规定的治理内容逐项进行,突出检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自查自改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二是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使用、维护,以及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三是职业健康体检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四是劳动用工和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对于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等行政处罚。

三、采取措施,强力推动,积极开展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危害治理

为了将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推向深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以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危害治理为切入点,示范引导,重点推动,这既是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专项行动深入的重要抓手。各地区要充分认识这两个领域职业危害的严重性以及开展治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全面开展检查复查工作的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59号)和《关于开展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质危害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111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开展治理工作,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要通过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典型引导、案例曝光等方式,督促石英砂加工企业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完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改善作业场所劳动条件,提升职业危害防治水平。对于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作业场所无防护设施或达不到要求、不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以及作业场所粉尘和有毒物品浓度超过国家标准的企业,要坚决依法进行查处,确保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治理和木质家具制造企业高毒物品危害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四、盯住隐患,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工作中查出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改

存在粉尘和高毒物品危害的企业,要紧紧抓住整改这个关键环节,按照“问题不解决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的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认真进行梳理,分门别类,逐项进行整改,确保查出问题及时得到解决。凡能当场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到位;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和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不留后患。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重大隐患和问题,要根据管辖权限或隐患严重程度,按照省、市、县三级不同层级进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做到整改一项、销号一项。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对难以整改到位或根本不具备防治条件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五、加强信息调度,搞好统计分析,认真做好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行动有关信息的调度与统计分析工作。一是要组织辖区内企业根据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填写《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见附件1);二是要按照《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的要求,对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自下而上,逐级进行汇总;三是要按照《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要求,对检查复查情况进行统计。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的沟通和联系,相互配合,认真做好专项行动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总结报告的撰写工作。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时,务必要突出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特点,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开展的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情况,监管部门检查复查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所采取的治理措施,对典型经验的推广借鉴、对典型案例的媒体曝光,以及专项行动所取得的主要成果与体会等情况。总结报告要做到例证典型、数据确凿、内容详实,分析问题深刻透彻,对策措施具体可行。总结报告和统计表格要逐级上报,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将本地区专项行动总结报告连同附件2和附件3,于10月15日之前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健康司)。

2010年第四季度,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地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届时将对专项行动工作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区予以批评。

附件:1.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明细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4701.doc

2.企业职业危害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6d02.doc

3.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复查情况统计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0805/00123f37b49e0dc4578f03.doc

二○一○年八月三日

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府发[1998]11号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各有关单位:
  《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已经1998年5月19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
予以发布施行。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为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是对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贫困居民实行救济,保证其生活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社会救济制度。

  第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我市城市居民最低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物价指数和财政收入等实际情况,每年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适时根据物价和社会生活水平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本市非农常住户口家庭月人均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下列人员:
  (一)在企业下岗后,领取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或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活动,但家庭人均总收入仍低于最低生
  活保障标准的下岗职工;
  (二)在单位领取退休工资后,家庭人均总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

  (三)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四)在单位领取工资后,家庭人均总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

  (五)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后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六)因天灾人祸等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总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第五条 家庭成员的确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章有关赡养、抚养关系的条款执行。
  
  (一)未成年子女,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四)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和年龄虽已超过十六周岁的,由于患有严重残疾,经医务部门证明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无法安排就业的兄弟姐妹;

  (五)经法定手续确立赡养,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救济对象的家庭收入确定范围主要是家庭直系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下列收入:
  (一)各类工资、奖金、津贴和退休金及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房地产出租等其他收入;

  (二)在大中专院校就读或当艺徒的助学金、生活津贴及勤工俭学等收入;

  (三)接收亲属的所有赡养、抚养金收入,获得的社会捐赠和各种救济金;

  (四)社会救济对象和失业人员领取的各种救济金和通过各种劳动方式获得的所有收入;

  (五)家庭直系成员分立户口的确定家庭收入时应合并计算。确定保障对象时,除计算本条例的各种收入外,还要了解核实其实际生活水平,做到扶真不扶假,扶勤不扶懒,扶正不扶邪。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待遇的优抚对象等人员,其抚恤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对原所在单位已确定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及退休金的,不论是否领取,都视为领取,其基数必须计入收入。未按时领到或领取不到的应找单位或主管部门解决。
第七条 保障资金的来源。市、县(市、区)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中央、省驻市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按财务体制、由财政分级负担;市直各机关及事业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家庭的保障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并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多渠道筹集资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的保障资金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负担。民政对象原享受的救济资金渠道保持不变。
第八条 申请、救济办法及审批手续。凡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申请表》一式四份,由居委会对其家庭成员及实际经济 入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救济金金额意见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查,张榜公布后由县(市、区)民政局批准,报景德镇市民政局审批备案。经审批确认后发给《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保障对象凭证每月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民政办领取最低保障救济金。

  第九条 保障资金发放原则。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保障对象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全额发放,对其他保障对象均按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公式为:实发救济金额=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额×家庭人口数-家庭月总收入金额)。对有劳动能力的困难居民、下岗职工,劳动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开辟就业渠道,安排他们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鼓励他们自食其力。
  
  第十条 不能列入救济对象的人员:
  (一)违反《婚姻法》、《收养法》和计划生育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人员;
  (二)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就业安排的人员;
  (三)因赌博、炒股、炒房地产、非法经营等导致生活贫困的;
  (四)有子女而不尽赡养义务的。
  
  第十一条 管理与监督。
  (一)市、县(市、区)设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民政局。
  (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帐立卡,定期审核。申请人必须如实反映家庭成员及经济收入情况,不能隐瞒虚报或冒领救济金,对单位出具不真实证明的,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者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申请者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主动接受各级组织的调查实等监督管理。对家庭月人均总收入已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及时收回《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停发救济金。

  (三)各级民政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对救济对象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足额将救济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切实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四)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救济金额公开,增加透明度。经审核确定的保障救济对象、保障救济金额和保障救济金的发放情况,各居民委员会要每月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严禁克扣、挪用、挤占、贪污救济资金,严禁搞照顾、优亲厚友。用于申报、审核、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各种表、册、证全市统一式样,各种手续资料每月由申报单位和审核部门整理存档备查。

  (五)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建立专门帐号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级民政部门提出下一年用款计划,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或筹集,定期拨付,年终要编制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保障资金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定期检查、审计。

  第十二条 凡持有《景德镇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证》的特困居民,可享受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暂行办法制定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景德镇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199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