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明电 交公路发【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交通运输部等部门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3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现就重大节假日期间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的有关具体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免费通行的组织保障工作
今年国庆节是《通知》印发后第一个实行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重大节假日,做好今年国庆节假日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
尤为重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会同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监察、纠风、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印发后抓好组织落实工作。特别是要认真分析和提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预案。同时还要成立由各相关部门和关联单位参加的领导小组,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统一思想认识,明确任务分工,落实责任要求,加强沟通协商,密切协作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领导提出的“把好事办好”的要求,全力确保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工作平稳有序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要求开好头,起好步。
二、统一口径,进一步明确免费通行的各项政策措施
各省(区、市)在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时,要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确保政策统一、口径一致、操作流程统一规范。
一是确保免费时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范围为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四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45号),今年中秋节与国庆节连休。按照《通知》规定,2012年的中秋节当日应视同国庆节连休日实行免费。据此,今年国庆节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时间统一明确为:9月30日00:00至10月7日24:00。
二是确保免费通行车辆范围统一。根据《通知》要求,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为行驶收费公路的7座以下(含7座)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各地不得擅自扩大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车辆的范围,避免各省(区、市)免费车辆范围不一致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是确保现有收费公路运营管理模式不变。在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期间,各地高速公路收费站(点)仍应实行“入口领卡、出口收卡”的收费管理模式。对于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原则上在入口发放通行卡,在出口时收卡免费放行。实施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ETC)的收费车道,应继续开通运行ETC专用车道,并通过ETC系统升级改造等方式,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过的同时,确保小型客车在免费期间驶离高速公路收费道口时显示通行费交费金额为零。
三、综合施策,切实做好免费通行期间交通保畅工作
今年国庆节长假为期八天,又是第一个免费的重大节假日,预计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可能会出现较大幅度的增长,公路尤其是收费站周边区域出现交通拥堵的程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要综合施策,因地制宜,在全力做好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同时,积极做好公路交通保畅通工作,避免出现严重的交通拥堵现象。
(一)合理利用现有收费车道。为确保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政策实施后车辆有序通行,提高公路收费站点的通行效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研摸底的基础上,结合重大节假日期间对7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的特殊要求,因地制宜,合理规划和利用现有收费车道,确保过往车辆分类分车道有序通行。
一是各公路收费站点遇到车流量骤增时必须增派收费人员,开通所有的收费道口,尽力保障车辆便捷通行。必要时还应及时调整上、下行方向的收费车道,增加流量较大方向收费道口数量,最大限度满足车辆通行需求。
二是对于交通流量较大且有条件的收费站,要合理规划现有收费车道,并尽可能统一在收费广场的左侧设置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专用通道,实现收费车辆与免费车辆分车道通行,避免车辆在站前混行拥堵。特别是对于货车等其他需要交费通行的车辆,应保证有足够的收费道口,以保障其快速、优先通过收费站。
三是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配备足够的便携式收费设备,并配发至交通流量较大的公路收费站。各收费站要根据过往车辆的数量和拥堵程度,及时启用“复式收费”,提高发(收)卡的效率,提高车辆通过收费车道的效率。
四是对于在重大节假日免费期间交通流量大、但ETC车道使用率较低的公路收费站,要在ETC车道增加工作人员,采取技术或者管理措施,在确保ETC车辆不停车通行的同时,引导部分免费通行的小型客车快速通过,提高ETC车道的使用效率。
(二)做好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与秩序维护工作。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增派路政、收费管理人员,并协调公安交警部门适当增加警力,共同加强收费站的现场管理和交通疏导,确保过往车辆安全有序通行。
一是对于进入收费广场的车辆,要提前进行交通疏导和分道行驶,引导小型客车及其他免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左侧车道行驶,引导货车及其他交费车辆提前靠公路右侧车道行驶,避免交费车辆和免费车辆在收费站广场混行并频繁更换行驶车道,从而加剧收费站前的交通拥堵。
二是加强收费站广场的交通疏导工作。严禁车辆在排队进入收费站前加塞、随意变更车道,并督促车辆通过收费站后快速驶离收费广场,禁止车辆在收费广场附近停车、等靠,以确保收费站周边区域交通畅通有序。
三是协调并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加强公路交通行车秩序维护和安全监管,规范车辆驾驶行为,督促、告知货车应靠右侧车道行驶,不得长时间占用超车道。严厉整治违规占用紧急停车带、违规停车、违规超车、违法超限超载等不良和违规驾驶行为,确保车辆安全通行。
(三)加强公路交通信息发布与交通诱导工作。
一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路网中心平台的作用,通过网站、广播、电视、交通热线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发布公路路况、公路气象、交通管制、小型客车免费通行等相关信息,引导车辆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时调整出行路线,避免在公路上出现集中拥堵等现象。
二是各地要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沿线的可变情报板、电子显示屏等,及时发布重大节假日免费通行的有关政策措施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三是各公路收费站要在收费广场前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诱导设施,指引车辆分车道、分车型进入收费站。设置有小型客车免费通行专用通道的收费站,还应在收费广场前的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预告标志(有关临时交通诱导标志牌的制式部将另行印发)。
四是加强国庆节长假期间路网运行监测与交通流量观测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公路收费站点,应加强公路断面交通量、车辆类别、平均速度、阻断信息、拥堵信息等信息采集与报送工作,及时统计汇总国庆节长假期间公路交通流量(含流量、车型、时间、收费额、免费额等)有关信息。
四、未雨绸缪,提前做好免费通行期间的各类应对措施
(一)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坚持领导带班制度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公路收费站进行现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路网安全有序运行。
(二)强化公路养护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公路病害,确保公路处于良好技术水平。同时合理安排养护施工作业计划,尽可能保证养护施工在节前完成。今年国庆节长假期间,各地原则上应暂停所有影响公路正常通行能力的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确需进行养护施工的,必须做好养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交通疏导和便道设置工作,同时还应提前向社会发布相关施工信息。
(三)强化省际沟通协调。对主要运输通道省际交界处经常出现严重交通拥堵、以及实施高速公路跨省联网不停车收费的区域,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跨省联动协调机制,加强沟通联系,充分发挥路网监控信息平台的作用,实现行动一致、信息互通。特别是同一公路省际交界处的相邻收费站和共建收费站,双方应充分协商,切实做好配合工作。省界共建站要对免费车辆互为代发卡,确保免费政策统一、操作流程统一、交通管制和疏导措施信息即时告知。必要时还要共同商定实施相互临时借道等措施。
(四)强化部门应急联动。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与收费公路沿线人民政府、公安、医院、景区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路警联合办公模式,建立部门间联勤联动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要协调公安部门,在容易出现交通拥堵的大中城市周边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以及景区附近的收费站增派警力,加强交通疏导和秩序管控力度。一旦出现严重拥堵事件,要及时发布信息并提前实施车辆分流。要加强与景区管理部门的信息互通,在通往景区的公路沿线,及时发布景区旅客以及道路拥挤有关信息,提前引导游客调整行程,避免加剧景区拥堵。
(五)强化公路清障救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公路巡查,投入足够的专业清障机械设备,一旦发现有影响公路安全通行的情形,要快速开展公路清障工作,尽可能减少障碍物以及事故车辆对公路交通的影响。收费站出现各类收费纠纷事件,应立即启用快速处理机制。对于公路收费站、服务区以及公路沿线出现车辆聚众强行闯卡、恶意滞留的车辆,要及时报告,并尽快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六)强化服务设施保障。各地要加强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超市、餐饮、卫生间、停车场等服务设施的运营和管理,确保相关设施功能完好,食品、油料供应充足,车辆维修快速便捷,环境整洁有序,为过往车辆和司乘人员提供文明、满意的基本服务。
请各省(区、市)于2012年10月8日18:00前将本地区国庆节长假期间小型客车免费通行有关工作情况、公路交通流量以及免费额等有关情况汇总报送到部公路局、路网中心。
部公路局联系人:燕 科
部路网中心联系人:董雷宏
联系电话:010-65293705,65292992(传真)
电子邮箱:lkxx@mot.gov.cn
交通运输部
2012年9月5日
“问路收费”背后的法律问题
(李艳新律师)
近来,西客站“北京向导”问路收费事件在北京的各大媒体上被炒得沸沸扬扬,成为市民关注的焦点。从古至今,助人为乐一直被奉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企业方面声称自己属于“半公益”性质,对某些信息查询不收取费用,但从社会道德的角度上来讲,“问路要交钱”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情,从而在公众中出现了不同的声音。广大公众从道德习惯出发,对此事表示出强烈的反对。一些人认为“问路”是铁路部门理应提供的公益性服务,不应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认为“北京向导”有偿服务的出现和合法化还将减弱西客站管理部门本应负有的公益义务。行政机关从首都形象出发,也进行了一定的干涉。
笔者认为,在信息多样化的时代,要求个人掌握某一领域的全部信息已经成为不可能。查询各种信息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一部分。“问路”作为一种新兴行业,就是在这种大趋势下应运而生的。虽然这一行业的出现与人们的日常习惯和道德准则相悖,但其符合社会发展的总体趋势。当然,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问路收费”还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
“北京向导”的服务范围之一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偿信息咨询服务。因此,基于服务行为就在服务方和被服务方之间产生了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从民法基本理论而言,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一种服务合同。而任何一个民事法律关系,都有其产生、变更、解除、终止的过程。我们就来探究一下“问路收费”服务合同成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有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有些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会出现要约邀请的阶段。所谓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又称要约引诱,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业广告、招标公告等。发出要约邀请的目的,是希望消费者或相对人向自己提出要约,而不仅仅是为了宣传。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商业广告的要约邀请性质,但同时也认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商业广告也可以构成要约。如果一个广告具体表明了合同内容,并且表明不需要讨价还价,明确地表示受广告的约束,该广告就应作为要约对待,而不是要约邀请。
据报道,在“问路收费”服务中,服务方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服务,即为广大公众提供诸如常用电话、长途区号、公共交通、地名查找等信息,并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示。这种信息服务不是普通的商品,不会受到数量、质量、规格等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其标示的服务项目范围内,接受服务的一方不必为查找哪一条信息与服务方进行进一步的磋商,也不存在讨价还价的余地。例如,当我需要查找从西站到达北京市内某一条小胡同的路线时,由于服务方列出了“地名查找”的服务项目,我就没有必要就服务方的数据库内是否有关于该胡同的信息而进行问询。所以,服务方提供的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以及收费标准,不是要约承诺,而是已经构成了要约。既然服务方已经作出了要约,那么被服务方作出承诺行为,即被服务方向服务方提出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查询要求时,服务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应当受合同约束,行使合同权利,并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被服务方作为合同一方,所承担的合同义务就是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如果被服务者接受了服务却拒绝依照双方的约定(也就是服务方明示的收费标准)支付费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一方面,服务方在合同成立后(即被服务方提出合理的“问路”要求后),应当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谓合同的适当履行,又称正确履行或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就“问路收费”服务合同而言,服务方作为义务方应当在其收费服务范围内,及时、准确、全面、并以适当方式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信息。如果没有做到其中的任何一点,服务方就构成违约。及时,是指服务方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限度内,向被服务方提供有关信息。准确,是指服务方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实现被服务方的预期目的,例如依照服务方提供的行车路线能够到达自己想去的地方或场所,这就要求服务方必须及时更新其数据,避免提供过期的信息。全面,是指服务方应当提供合理数量的信息。例如,如果被服务方希望乘公共交通工具从北京西站到中关村,那么服务方应当在其收费范围内提供尽可能多的换乘路线和交通方式,其中可以包括公共电汽车、地铁、城市铁路等。以适当方式,是指服务方应当采用合理的、便于使用和记忆的方式提供有关信息。例如,服务方应当将换乘路线及首末车时间等打印出来,交给被服务方,使其能够依照提供的途径和方式,到达自己的目的地。之所以强调“以适当方式”的要求,只要是考虑到北京的各种设施种类繁多,仅交通一项就令人大为头痛。即使是土生土长的北京人,都难以记忆换乘车站和站名,就更不要说初到北京的人员了。如果服务方根本就不能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信息,那么服务方的行为就构成了根本性的违约。在这种情况下,服务方当然也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服务方还可以解除服务合同。
当服务方不能依据服务合同提供被服务方需要的服务时,被服务方很有可能遭受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损失将以多种形式出现,可能由于其提供的交通路线不是最佳路线导致时间延误、多余的支出,也可能由于邮编错误导致邮件被退回或误投。间接损失将更加多种多样,而且通常间接损失的数额会大大高于直接损失。因此,如果出现服务方提供的信息错误或不及时地情况时,很有可能会出现纠纷。而在服务方明示的内容中,并不包含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
据闻,“北京向导”将于近期恢复“问路”咨询。基于上面的分析,笔者仅就有关事项提出完善意见:
一、细化收费标准:应根据提供的信息数量的不同,收取不同金额的费用。物价部门也应对服务收费进行重新核定。仅以公共交通路线为例,由于某些路段经常性地出现交通拥堵,服务方应在收费范围内提供尽量多的路线和交通方式。当然,考虑到运营成本和公平合理的因素,如果被服务方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应当支付更多的报酬。由于被服务方的需求有所不同,收费标准应比较灵活,制定不同的额度,给被服务方选择的空间。
二、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对服务方提供的信息的质量进行规范。内容包括是否最新资料,是否最短行车路线等。
三、对服务方提供的查询结果的格式加以规范:查询结果的打印件应注明信息来源。这里的“注明信息来源”是指,服务方应在查询结果上签注公章或其他足以表明信息来源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进行核查。
四、对格式条款加以规范:由于服务方提供的收费标准等信息属于合同格式条款,因此应当对这些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
五、对“有偿信息”加以规范:由于公众对“问路”服务的高度需求,尤其是在西客站这样外来人员集中的特殊地区,不排除出现这样的情形:服务方优先向被服务方提供某些企业的信息,同时向这些企业收取“广告”费用。而这种行为将最终损害被服务方的利益,使得“问路”服务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其服务于社会的性质。因此,企业,应当注重行业形象。同时,主管部门也应当适时出台有关法律法规,对这类“半公益”性服务的运行做出规范。
随着“北京向导”的重新营业,此类服务提供商也将逐渐增多。而与此有关的各种问题也将逐步显现。企业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随时更新各类信息,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同时,如何规范这类服务,既方便公众,又能使这一行业在市场中得以生存,在公益形象和商业利益之间保持平衡,是摆在管理部门和企业面前的?d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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