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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20:00:49  浏览:92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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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事部 民政部


关于印发《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4月16日,人事部、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加强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促进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将《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管理,规范假肢与矫形器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保护残废人权益,根据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制度。凡按本规定通过考试取得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以下简称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
第三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假肢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简称CP)
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Orthotist (简称CO)
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Prosthetist And Orthotist (简称CPO)
第四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是具备该专项工作执业能力和水平的证明,亦作为上岗或依法申请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法定注册凭证。
凡从事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单位,其关键技术岗位必须由经注册登记的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师担任。
第五条 民政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负责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组织实施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并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二)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大专毕业,并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假肢与矫形器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并具有两年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在民政部审核批准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单位有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五)民政部认定的其他同等条件。
第八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部门颁发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九条 制作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民政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为制作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人事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对制作师的注册及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条 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应在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制作师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制作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三)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注册者,应提供本人参加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健康等原因不宜从事制作师业务的。
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制作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由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制作师注册证,并将注册人员名单报民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注册证有效期一般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要按规定到注册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对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验证和重新注册。
(一)同时在两个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的。
(三)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失对当事人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六条 制作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必须以维护广大肢残者的利益为基本准则,并对装配出的每具假肢、矫形器的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一个制作师只能在一个单位内执业,并对其所分工的业务负责。
制作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八条 制作师按规定接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注意了解国内外假肢与矫形器行业动态,掌握最新的假肢与矫形器制作知识和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制作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注册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同时在两个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执业的。
第二十条 没有取得制作师资格或者没有办理制作师注册登记手续,以牟利为目的从事假肢、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或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假肢或矫形器制作单位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依照本规定申请制作师注册或申请重新注册时,申请人对不予批准或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制作师及其所在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因违法执业或因过错致使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的,由假肢、矫形器制作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单位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直接责任人追偿,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地注册管理机构对制作师所受的处分,应及时记录在证书中的处罚登记栏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在须有制作师任职的关键岗位上工作但尚未通过制作师资格考试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在限期内不能通过资格考试者,不能再从事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假肢或矫形器制作业务的关键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民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境外人员申请制作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在境内从事假肢和矫形器制作业务的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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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国家计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16号

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 0 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为了维护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统—性和规范性,国家计委在1992年价格法规清理的基础上,对1980年以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共341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计委决定:将166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将51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纳入修改范围;将124件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宣布作废。

附: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国家计委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职结果目录


一、保留的价格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序号
文件名称及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1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4]600号
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4年5月21日发布

2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物价检查人员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计价检[1994]689号
国家计委1994年5月21日发布

3
城市房产交易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4]1714号
国家计委1994年11月11日发布

4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价格评估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4]2017号
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94年12月12日发布

5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关于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经营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格[1995]702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1995年6月8日发布

6
关于对化肥和磷矿石运输继续给予优惠和制止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5]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交通部1995年6月20日发布

7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5]971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5年7月17日发布

8
关于纠正省以下地方政府越权征收邮电附加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5]976号
国家计委、邮电部、监察部1995年7月18日发布

9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1995]1628号
国家计委1995年10月20日发布

10
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 计价格[1995]1818号
国家计委、国内贸易部、供销总社1995年10月31日发布

11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5]187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5年t1月8日发布

12
国家计委关于外贸企业“三费”结余收入处理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512074号
国家计委1995年11月17日发布

13
国家计委、则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 计价格[19951228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午12月17日发布

14
严格执行铁路运输国家定价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号
国家计委1996年1月10日发布

15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价格法律体系建设的若于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6]197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1日发布

16
关于对电煤实行国家指导价格的通知 计价管[1996]2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9日发布

17
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6]266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6年2月9日发布

1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工作的通知 计价费[1996]315号
国家计委1996年2月26日发布

19
回家计委关于明确高等院校收资枪查中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6〕749号
国家计委1996年4月19日发布

20
关于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搭车”收费的通知 计价费[1996]76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4月24日发布

21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村物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调[1996]1187号
国家计委1996年7月29日发布

22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明确资产评估中房地产评估收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6]1617号
国家计委、国有资产管理局1996年8月22日发布

23
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4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4
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6]2655号
国家计委1996年11月18日发布

25
国家计委关于查处跨学期、跨年度收取学杂费法律依据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6]2800号
国家计委1J996年12月3日发布

26
关于取消铁路客票价外加收软票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6]290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6年12月20日发布

2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个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没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计价费[1996]2922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年12月23日发布

28
关于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通知 计价调[1997]64号
国家计委1997年1月17日发布

29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价格管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8号
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1997年2月24日发布

30
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4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1
公证服务收费瞥理办法 计价费[1997]285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年3月3日发布

32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286号
国家计委、司法部1997午3月3日发布

33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304号
国家计委、电力部、监察部1997年3月7日发布

34
关于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 计价费[1997]692号
国家计委l 997年4月21日发布

35
抵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 计办[1997]808号
国家计委、高法、高捡、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发布

36
质量体系认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698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年4月24日发布

37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文件执行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检[1997]959号
国家计委1997年6月2日发布

38
关于境内、境外旅客乘坐国内航班实行同价的通知 计电[1997]96号
国家计委、民航总局1997年6月26日发布

39
关于长江客运实行中外旅客同一票价的通知 计电[1997]97号
国家计委、交通部1997年6月26日发布

40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的考古调查与勘察费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1220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7月21日发布

41
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 计价费[1997]1511号
国家计委1997年8月29日发布

42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持证上岗暂行办法 计价费[1997]1662号
国家计委1997年9月16日发布

43
关于制止收取运输物资归口管理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1794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0月5日发布

44
关于印发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项目及清理整顿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的通知 计价管[1997]2272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17日发市

45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计价费[1997]225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7年11月18日发布

46
关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 计价费[1 997]2311号
国家计委、监察部1997年11月25日发布

47
关于铁路委托装卸组织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管[1997]2387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发布

48
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7]2450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12月10日发布

49
国家计委修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 计价检[1997]2615号
国家计委1997年12月31日发布

50
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调[1998]86号
国家计委1998年1月8日发布

51
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 计价费[1998]218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1998年2月19日发布

52
国家计委、中宣部关于广泛深入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通知 计价调[1998]257号
国家计委、中宣部1998年2月26日发布

53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资产评估”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调[1998]154号
国家计委1998年3月16日发布

54
关于质量认证人员考核、注册和培训收费标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5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4月7日发布

55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 计价费[1998]776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4日发布

56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计价费[1998]7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5日发布

57
关于发布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淮的通知 计价费[l998]800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8日发布

58
关于取消铁路地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国发[1998]17号
国务院l 998年5月18日发布

59
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费[1998]395号
国家计委1998年5月30日发布

60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 计电[l998]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6月3日发布

61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平板玻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 计价管[1998]1094号
国家计委、国家建材局1998年6月15日发布

62
关于规范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增加公路建设资金的通知 计价管[1998]1104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交通部1998年6月17日发布

63
关于取消对境内外患者实行两种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费[1998]1181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外交部1998年6月24日发布

64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8〕1255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1日发布

65
关于执行《铁路货物运输延伸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管[1998]512号
国家计委1998年7月9日发布

66
关干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计价费[1998]1349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8年7月20日发布

67
关于改革铁路空调候车室收费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1519号
国家计委、铁道部1998年8月7日发布

68
关于没收走私车估价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6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69
关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可否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复函 计办价格[1998]608号
国家计委1998年8月11日发布

70
金银饰品质量检验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8]182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5日发布

71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715号
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1998年9月17日发布

72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钢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1777号
国家计委、国家冶金局1998年9月18日发布

73
国家计安关于加强价格执法监督、规范价格执法行为的通知 计价检[1998]178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 计价格[1998]2330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8年9月18日发布

75
国家计委关于价格监督检查证颁发使用管理的通知 计价检[199811801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2日发布

76
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1810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1998年9月23日发布

77
关于“事故车辆定损”是否属于“价格行为”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司价格函[1998]97号
国家计委1998年9月29日发布

78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新建电力项目上网电量临时结算价格的通知 计价格[1998] 2075号
国家计委1998年10月19日发布

79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8]2084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0月21日发布

80
关于涉案物品价格签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格[1998]847号
国家计委1998年11月5日发布

81
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计价格[1998]2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8年11月5日发布

82
关于制止彩色显象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 计价格[1998]264号
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1998年11月16日发布

83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化肥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计价格[1998]2552号
国家计委1998年12月16日发布

84
国家计委关于认真做好制止低价倾销工作及开展对低价倾销进行检查的通知 计价格[1999]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6日发布

85
关于启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专用章的通知 计办价检[1999]38号
国家计委1999年1月19日发布

86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l 999年2月2日发布

87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规定》的通知 计经调[1999]124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4日发布

88
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办法(试行) 计价格[1999]177号
国家计委l 999年2月23日发布

89
关于印发《质量体系认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2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3月1日发布

90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电线电缆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2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3月2日发布

91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石油公司换油票时收取费用问题的复函 计办价检[1999]237号
国家计委1999年4月7日发布

9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单缸柴油机和小四轮拖拉机产品行业平均成本问题的批复 计价格[1999]567号
国家计委1999牛4月2l日发布

93
关于建设工程造价签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办经调[1999]30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4日发布

94
关于加强联运代理服务市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须知 计价格〔1999〕516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5月11日发布

95
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收费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的通知 计办经调[1999]346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17日发布

96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创建规范化基层物价检查所活动的通知 计价检[1999]593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0日发布

97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584号
国家计委1999年5月27日发布

98
国家计委关于中央救灾储备化肥价格政策的通知 计价格[1999]706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18日发布

99
印发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计价格[1999]742号
国家计委1999年6月29日发布

100
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08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1
农产品成本调查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797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5日发布

102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普通纸面石膏板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832号
国家计委1999年7月11日发布

103
关于开展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认证的通知 计办价格[1999]596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2日发布

104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国家计委2号令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5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发布部分钨品行业平均成本的批复 计价格[1999]960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3日发布

106
价格认证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107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7日发布

107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解铝等有色金属企业电费及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 计价格[1999]977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8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工作的通知 计价格[1999]1024号
国家计委1999年8月19日发布

109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计价格[199911283号
国家计委1999年9月10日发布

110
国家计委、教育部关于制止向普通高校毕业生乱收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738号
国家计委、教育部1999年9月29日发布

111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1999]1556号
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1999年10月8日发布

112
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计价格[1999]1610号
国家计委、国家技术监督局1999年10月14日发布

113
关于禁止对政策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计价检[1999]2109号
国家计委1999年11月29日发布

114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1999]2189号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1999年12月14日发布

115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计价格[1999]2255号
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1999年12月22日发布

116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征收事业单位违法所得处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计价检[1999]2340号
国家计委、则政部1999年12月 30日发布

117
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 计价格[2000]2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0日发布

118
关于印发畜牧业产品成本收益调查表及指标说明的通知 计价格[2000]55号
国家计委2000年1月1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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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等


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公安厅(局)、监察厅(局)、
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和营业管理部、总工会、各银监局:
2004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今年,国务院将继续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作为重要任务,列入了工作要点,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也都明确将进一
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作为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进行了部署。为切实落实国务
院和中央纪委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
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
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和今
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
资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快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2005年,要以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为重点,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新欠,建立预
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同时着手治理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使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清欠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二、认真调查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4〕261号)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
调查摸底工作,建立相关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基本数据,并按要
求逐级上报。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做好企业拖欠工资数据的相关统计工作,特
别要及时掌握当地建筑企业、中小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的拖欠工资及清欠情况。
三、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
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
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
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
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
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
情况专项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
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减少新的拖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四、推进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
度,依法明确基本工资制度、岗位工资标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等,在科学的劳动定额基础
上,合理确定计件工资单价。要重点推动建筑企业依法建立规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依
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地区,要在今年
底前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
点监控相结合,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
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或欠薪苗头的企
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积极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要充分认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创
造条件加快建立这项制度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暂不具
备条件的,可以先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开展试点。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
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
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五)认真贯彻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各地区要继续加快企业工资分配立法进程,进
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要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认真开展对
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农民工的最低劳动报酬权益。
(六)大力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
作用,指导、推动企业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机制上保证
农民工工资增长的合法权益。要在小型企业和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行业,积极开展区域
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使农民工共享企业改革发
展的成果。
五、加强对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
(一)指导、推动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以招用农民工
比较集中的建筑、加工等行业为重点,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进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
加强对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建立劳
动合同管理台帐,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
业主管部门制定适合农民工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切实提高农
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争取到今年底,建筑领域有资质劳务企业的农民工基本签订劳动合
同,其他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明显提高。
(二)大力发展和规范劳务分包企业。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扶持和促进劳务
分包企业建立和发展的政策措施,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和建筑企业招用农民工行为,逐步
杜绝包工头现象。对违法分包建设工程、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及时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一)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
构要严格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提起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对适用简易
程序的争议,要采用简易程序处理,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的处理不拖拉、不延时,
并保证办案质量。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过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二)减免仲裁费用。对于提起劳动仲裁的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
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有条件的地方,要免除农民工的劳动仲裁费用。各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加大对劳动仲裁经费的支持力度,确保劳动争议案件
处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减轻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的经济负担。
七、继续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普法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地区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继续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农
民工的依法维权能力。
(一)坚持输入地、输出地并重的原则,加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要将对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各种形式,坚持
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今年第四季度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以“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各地区要以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为宣传重点,
通过新闻报道、政策咨询等多种方式,强化社会各方面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意识。
(二)逐步推广农民外出务工岗前行前法制培训。选择农村劳动力输出大省进行农民外
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试点,完善包括农民工工资权益在内的培训内容,探索经济实用的培训
方式和有效扩大参培对象的途径,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外出务工行前法制培训向
其他地区推广。
(三)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建设等部门,要求辖
区内所有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树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
将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劳动保障
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等内容进行公开告示。
(四)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不仅要加强对守法用人单位的宣传和鼓励,对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使违法者受到公众的谴责,
并教育和警示其他可能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
(五)做好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引导和发动法律服务
人员,积极参与建设领域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调解、诉讼活动,保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
就近快捷地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
八、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司法、工商、工会、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和单
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相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以下工作任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
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
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
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企业严格执行《建设
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
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
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
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负责推行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
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农民
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
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及欠薪逃匿的违法行
为,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人民银行、银监会各分支机构负责督促商业银行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
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
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
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组织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强对劳动
合同、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订2005
年本地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方案,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措施等内容,
并确定厅、处级领导各一名作为负责人和联络员,在本通知下发后两周内报劳动保障部劳动
工资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 公安部 监察部
司法部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全国总工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