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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2:29:10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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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第二次修正)

(1983年9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3年9月12日起施行,根据1988年4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办法〉的批复》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现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跳刀等。

  第三条除中国人民解放军、人民警察作为武器或者警械配备的匕首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佩带匕首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随交佩带人员的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可持有、佩带。

  纪念馆、历史博物馆可留藏具有历史意义的匕首;在革命战争年代,允许个人留藏的匕首,可以继续留藏;其他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

  凡允许持有、留藏、配备匕首的,必须妥为保管,不得赠送、转让和外借。没有《匕首佩带证》的,一律不准佩带匕首。

  第四条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使用保管制度,对管制刀具必须登记编号,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单位在生产上必须用作工具的三棱刀和其它专业生产用的管制刀具,只限于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上必须使用的管制刀具,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随交使用人员的1寸半身免冠照片2张,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领《特种刀具使用证》,方准使用。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使用管制刀具的职业时,应当将管制刀具连同《特种刀具使用证》一并送交公安机关。

  经批准持有管制刀具的个人,对管制刀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让和外借,发现有丢失、被盗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六条随身携带匕首、藏刀、腰刀、靴刀或者其它管制范围的刀具的外省市来沪人员,应当自抵沪之日起凭佩带证将刀具寄存于旅社,或者住宿地的公安派出所,离沪时发还。

  第七条制造商品性管制刀具的单位,必须经区、县的主管局或者市级公司以上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须送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者批号),并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因单位内部生产需要自制管制刀具的,须经本单位的工具管理和保卫部门审查,单位领导批准。自制管制刀具须铸刻本单位标志和编号,禁止外借和对外供应。

  第八条经销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区、县的主管局或者市级公司以上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经销许可证》,方可经销。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经销外省市制造的管制刀具,应当事先将样品及说明送市公安局审核备案,经批准后,方能经销。

  第九条军队和警察购买匕首,由县、团级以上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向指定单位定购。

  有关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配备匕首,可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匕首,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

  单位购买生产、工作需用的管制刀具,凭本单位介绍信向指定商店购买。

  个体手工业、商贩需要购买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的管制刀具,可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到指定商店购买。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贩卖、持有各种管制刀具。

  严禁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店、影剧院、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电车、轮船。

  第十一条违反《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可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一)非法制造、贩卖管制刀具的,没收刀具和非法所得,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行政拘留。

  (二)非法藏匿管制刀具,拒不交出的,没收刀具,处以100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没收刀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以行政拘留。

  (三)凡因管理不善,保管不当造成管制刀具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的,对酿成后果的责任人员,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四)凡非法出借、转让管制刀具的,追缴刀具,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多次违反管制刀具规定的,除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处罚外,可按有关规定送劳动教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的1个月内,为管制刀具清理登记期。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所装备的刀具外,各单位和个人凡允许持有管制刀具的,必须在清理登记期限内主动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登记。凡制造、经销管制刀具的单位,应当在清理登记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区或者县公安局办理制造、经销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制造、经销。逾期不向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手续的,按非法持有、制造、经销管制刀具处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清理登记期限内,主动将不符合持有规定的管制刀具送交所在地的区、县公安局或者公安派出所处理,不得拒交或者擅自处理,违者以非法藏匿管制刀具论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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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81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270人,按姓氏笔划排列)
  丁光训   于光远   才旦卓玛(女)      万 达
  习仲勋   马文瑞   马青年   马恒昌   马浩谦
  马寅初   王 平   王世泰   王必成   王冶秋
  王昆仑   王首道   王恩茂   王 铎   王淦昌
  王 谦   王瑞昌   王 震   天 宝   韦国清
  扎喜旺徐  区棠亮(女) 尤太忠   贝时璋   毛文书(女)
  毛迪秋   毛致用   乌兰夫   巴一恺   巴 金
  邓小平   邓典桃   邓颖超(女) 玉 荣(女) 甘渭汉
  石钟琴(女) 平错汪阶  卢盛和   叶 飞   叶圣陶
  叶剑英   叶洪海   田富达   史来贺   史 良(女)
  白如冰   白寿彝   冯纪新   朴春子(女) 毕 肯(女)
  吕叔湘   吕 骥   朱光亚   朱学范   乔晓光
  伍 禅   任仲夷   华国锋   华罗庚   向腊玉(女)
  庄希泉   刘田夫   刘志坚   刘芸生(女) 刘伯承
  刘 杰   刘明辉   刘念智   刘 斐   关山月
  江一真   江渭清   安平生   许世友   许 杰
  许涤新   许家屯   许德珩   那木拉   廷 懋
  阮泊生   阴法唐   严佑民   严 政   严济慈
  严家安   芦国俊   克尤木·买提尼牙孜   苏步青
  杜心源   李人林   李井泉   李世璋   李亚敏(女)
  李 贞(女) 李先念   李坚真(女) 李 昌   李 强
  李瑞山   李福忠   李聚奎   李德生   杨东生
  杨永青(女) 杨成武   杨秀峰   杨尚昆   杨尚奎
  杨易辰   杨 勇   杨得志   肖 华   肖劲光
  吴先锋   吴克华   吴冷西   吴若安(女) 吴承清
  吴桓兴   汪月霞(女) 汪 锋   沙千里   宋任穷
  张天放   张文裕   张平化   张廷发   张启龙
  张劲夫   张秉贵   张金榜   张桂珍(女) 张鼎丞
  张福财   阿沛·阿旺晋美     阿依吐拉(女)
  陈 云   陈玉娘(女) 陈丕显   陈再道   陈伟达
  陈孝顺   陈逸松   陈景润   陈登科   陈福汉
  陈璞如   武新宇   范忠志   茅以升   林一山
  林巧稚(女)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林依平   林 铁
  林慧卿(女) 果基木古  罗青长   罗叔章(女) 罗登义
  帕巴拉·格列朗杰    季 方   岳美中   金如柏
  周占鳌   周叔弢   周建人   周海婴   项 南
  赵永焕   赵朴初   赵 林   赵忠尧   赵祖康
  赵德尊   赵燕侠(女) 郝树才   荣毅仁   胡子昂
  胡立教   胡乔木   胡绩伟   胡 绳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奎 璧   段苏权   段君毅
  侯占友   侯宝林   饶守坤   洪丝丝   洪学智
  祝星发   费彝民   班禅额尔德尼·却吉坚赞 秦基伟
  袁任远   聂荣臻   莫文骅   栗又文   贾庭三
  夏茸尕布  顾卓新   阎达开   钱三强   钱学森
  铁木尔·达瓦买提    铁 瑛   倪志福   倪谷音(女)
  徐向前   徐健生   爱新觉罗·溥杰     高厚良
  郭兰英(女) 郭林祥   唐克碧(女) 浦洁修(女) 海玉琛
  陶峙岳   措 姆(女) 黄克诚   黄秉维   黄欧东
  黄 荣   黄菊香(女) 常香玉(女) 盛 婉(女) 康克清(女)
  梁必业   梁吉泉   彭 冲   彭迪先   彭 真
  董天祯   董其武   韩权华(女) 粟 裕   曾 生
  曾思玉   谢冰心(女) 谢 明   谢铁骊   瑞 板
  楚图南   裔式娟(女) 蔡 畅(女) 裴昌会   廖汉生
  廖志高   廖承志   赛福鼎   谭友林   谭启龙
  谭 政   谭善和   谭震林   缪云台   潘 多(女)
  霍士廉   冀春光   戴念慈
秘书长
  杨尚昆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平政办〔2004〕1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平顶山市非公有制经济工作考核奖惩办法

  为加快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振兴全市经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平发〔2003〕8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全面、公平、宏观、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严格对年度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进行考核,通过实施考核奖惩办法,完善非公有制经济工作激励机制,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考核奖惩对象
  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
  三、考核内容及办法
  (一)考核内容
  1.县(市)区考核内容
  当年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2.乡(镇)、街道办事处考核内容
  非公有制企业实缴税金、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新上百万元以上项目、东西合作项目及引进资金、安全生产等。
  3.非公有制企业考核内容
  合法经营、照章纳税、交纳职工“三金”及实缴税费情况。
  (二)考核办法
  1.对县(市)区同市政府所签订责任目标及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内容实行计分量化考核、综合评定。2.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考核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对其入库税金的认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国税、地税等部门进行。
  四、奖罚
  (一)通过对年度责任目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2名的县(市)和前1名的区,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县(市)区”荣誉称号,对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主管副职及非公有制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二)通过对年度各项指标的综合考核认定,总积分排列前1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授予“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乡(镇)、街道办事处”荣誉称号,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及主管副职予以通报嘉奖。连续2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三等功1次;连续3年获得先进的上述人员,记二等功1次。
  (三)通过年度考核认定,凡年缴税金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纳税大户”荣誉称号;年缴税金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授予“先进企业”荣誉称号,物质奖励由县(市)区自定,其业绩作为该企业法人代表评选省、市劳动模范的重要条件之一。非公有制企业如有拖欠税金、土地出让金、职工“三金”、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出现违规违法案件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不得评为先进企业。
  (四)未完成当年责任目标且排序后1名的县(市)和后1名的区,后5名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非公有制企业,第一年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的给予黄牌警告。
  五、组织实施
  (一)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根据当年市政府同各县(市)区签订的责任目标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监察、统计、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单位参加考核,考核结束后提出奖惩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二)严禁弄虚作假,谎报政绩。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评先资格,并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本考核奖励办法由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04年度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