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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00:52  浏览:85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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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1〕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是防灾减灾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防御和减轻灾害损失的重要基础。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能力大幅提升,但局地性和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不够强、信息快速发布传播机制不完善、预警信息覆盖存在“盲区”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突出。为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象灾害多发频发的严峻形势,切实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发布、分级负责,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提高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和覆盖面为重点,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基层,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推进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拓宽预警信息传播渠道,着力健全预警联动工作机制,努力做到监测到位、预报准确、预警及时、应对高效,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工作目标。加快构建气象灾害实时监测、短临预警和中短期预报无缝衔接,预警信息发布、传播、接收快捷高效的监测预警体系。力争到2015年,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提前15—30分钟以上发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公众覆盖率达到90%以上。到2020年,建成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和沿海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发布时效性进一步提高,基本消除预警信息发布“盲区”。
  二、提高监测预报能力
  (三)加强监测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气象卫星、新一代天气雷达、高性能计算机系统等工程建设,建成气象灾害立体观测网,实现对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的全天候、高时空分辨率、高精度连续监测。加强交通和通信干线、重要输电线路沿线、重要输油(气)设施、重要水利工程、重点经济开发区、重点林区和旅游区等的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尽快构建国土、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海上、青藏高原及边远地区等监测站点稀疏区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建设,加密台风、风暴潮易发地气象、海洋监测网络布点,实现灾害易发区乡村两级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全覆盖。强化粮食主产区、重点林区、生态保护重点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重点区旱情监测,加密布设土壤水分、墒情和地下水监测设施。加强移动应急观测系统、应急通信保障系统建设,提升预报预警和信息发布支撑能力。
  (四)强化监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乡村、江河流域、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监测预报,着力提高对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的预报精度。在台风、强降雨、暴雪、冰冻、沙尘暴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要加密观测、滚动会商和准确预报,特别要针对突发暴雨、强对流天气等强化实况监测和实时预警,对灾害发生时间、强度、变化趋势以及影响区域等进行科学研判,提高预报精细化水平。要建立综合临近报警系统,在人口密集区及其上游高山峡谷地带加强气象、水文、地质联合监测,及早发现山洪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险情。加强农村、林区及雷电多发区域的雷电灾害监测。充分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和手段,加强森林草原致灾因子监测,及时发布高火险天气预报。
  (五)开展气象灾害影响风险评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查清本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建立以社区、乡村为单元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开展基础设施、建筑物等抵御气象灾害能力普查,推进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建设,编制分灾种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图。在城乡规划编制和重大工程项目、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建设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因素,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三、加强预警信息发布
  (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制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明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权限、流程、渠道和工作机制等。建立完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发布制度,对于台风、暴雨、暴雪等气象灾害红色预警和局地暴雨、雷雨大风、冰雹、龙卷风、沙尘暴等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要减少审批环节,建立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手段和渠道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发布。
  (七)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积极推进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形成国家、省、地、县四级相互衔接、规范统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实现预警信息的多手段综合发布。加快推进国家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升级完善,提升公众通信网应急服务能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捷发布的需要,加快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设备设施建设。
  (八)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各级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制作,根据政府授权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气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细化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分类别明确灾害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等,提高预警信息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强化预警信息传播
  (九)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手机短信的作用。各级广电、新闻出版、通信主管部门及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播发或刊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要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甚至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根据应急需求对手机短信平台进行升级改造,提高预警信息发送效率,按照政府及其授权部门的要求及时向灾害预警区域手机用户免费发布预警信息。
  (十)完善预警信息传播手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在充分利用已有资源的基础上,在学校、社区、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等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设施。完善和扩充气象频道传播预警信息功能。重点加强农村偏远地区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建设,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影响群众。要加快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实现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体系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预警信息在偏远农村、牧区、山区、渔区的传播能力。
  (十一)加强基层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县、乡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学校、医院、社区、工矿企业、建筑工地等要指定专人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传递工作,重点健全向基层社区传递机制,形成县—乡—村—户直通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渠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要第一时间传递预警信息,迅速组织群众防灾避险。充分发挥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传播预警信息的作用,为其配备必要的装备,给予必要经费补助。
  五、有效发挥预警信息作用
  (十二)健全预警联动机制。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旅游、地震、电力监管、海洋等部门及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实时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判预警信息对本行业领域的影响,科学安排部署防灾减灾工作。建立气象灾害预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预警联动情况,会商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中的重要事项。
  (十三)加强军地信息共享。军地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自然灾害信息军地共享机制,通过建立网络专线等方式,加快省、地、县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互联互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时,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军队有关单位和武警部队,共同做好各类气象灾害应对工作。
  (十四)落实防灾避险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采取防范措施,做好队伍、装备、资金、物资等应急准备,加强交通、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监控和水利工程调度等,并组织对高风险部位进行巡查巡检,根据应急预案适时启动应急响应,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疏散、救助安置等工作。灾害影响区内的社区、乡村和企事业单位,要组织居民群众和本单位职工做好先期防范和灾害应对。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支持保障
  (十五)强化组织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工程、科技、经济等手段,大力推进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要认真落实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及各相关部门应急联动情况专项检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应用效果的评估工作。
  (十六)加大资金投入。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保证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及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预警工作作为气象灾害防御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多渠道增加投入。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探索发挥金融、保险在支持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中的作用。
  (十七)推进科普宣教。各地区要把气象灾害科普工作纳入当地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通过气象科普基地、主题公园等,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和防范避险知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对各级领导干部、防灾减灾责任人和基层信息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面向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加强对中小学生、农民、进城务工人员、海上作业人员等的防灾避险知识普及,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及时准确提供信息,做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和使用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防止歪曲报道、恶意炒作,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和支持预警信息发布、传播和应用工作的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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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7号)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



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1日通过,现予



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6月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1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提请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和金融管理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管好国家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使其封闭运行、良性循环,逐步完善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章程》,结合农业发展银行业务运行
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信贷计划管理,信贷资金管理,筹资管理,利率管理,现金管理等。
第三条 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统筹统还,逐级平衡”的管理体制。统一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安排的信贷计划,有组织地运筹和调控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的活动。分级管理是指在统一计划的指导下,赋予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与其职责相适应的信贷计划管理权、信
贷资金使用权。统筹统还是指总行以统一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和境外筹资等形式筹措资金,各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资金需求,主要是通过向上级行借款予以平衡。逐级平衡是指各级行通过对资金计划管理、调控、调度等管理手段,达到资金来源和运用的自身平衡。
第四条 信贷资金计划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服从国家宏观调控与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要服从国家金融宏观调控,严格控制信贷总量,合理筹措、营运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按照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严格界定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的资金需要。
(二)以信贷计划为主导,合理筹措、调度信贷资金的原则。农业发展银行通过编制、实施信贷资金计划,具体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合理筹措、调度运用信贷资金。
(三)充分发挥信贷资金计划管理的业务综合、协调平衡的原则。信贷资金计划管理是全行的业务综合性工作。在各级行行长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部门的业务协调和国民经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以保证信贷计划的顺利实现和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
(四)信贷计划刚性约束与信贷资金封闭运行相结合的原则。信贷计划对于信贷资金营运具有引导投向、规定投量的作用,是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针对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特点,通过“库贷挂钩”、专户管理、“约法三章”等一系列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步建立健全分级分层次的监控体
系,保证农业政策性资金的封闭运行和信贷计划的顺利实现。

第二章 信贷计划管理
第五条 农业发展银行的信贷计划实行“全年计划、分季实施、核定限额、资金配套”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 信贷计划的编报。各级行要按照总行规定的表式和要求编报年度、季度信贷计划。编报时间:年度信贷计划要求在计划年度前两个月上报,季度信贷计划要求在计划季度前40天上报,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年度信贷计划主要包括存款计划和贷款计划,贷款计划包括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农业开发性贷款计划等。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的编制要按照库贷挂钩原则,根据粮棉油等重要农副产品的购、销、调、存情况,预测本期农副产品收购资金需求量,在落实分级分部门筹措责任制的基
础上,农发行应承担部分纳入年度信贷计划;农业开发性贷款计划要根据选项并与有关部门衔接,采取自下而上方法编制。存款计划包括:企事业单位存款计划、专项存款计划等。年度信贷计划经行务会通过后上报。
季度贷款计划是年度信贷计划的分季实施计划。季度贷款计划只编制各项贷款。各分行根据总行核批的年度信贷计划,结合信贷计划的实施情况和信贷收支规律,按期编报季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 信贷计划核批坚持“一口出、一支笔”的原则。信贷计划安排、调整意见确定后,由资金计划部门签发贷款规模通知书,核批所辖行执行,以维护计划管理的严肃性。
第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的年度贷款总规模、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农业开发性贷款计划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未经总行批准,不得擅自突破。各级行要严格按计划组织实施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不足要提前上报上级行申请追加,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计划管理工作要与全行各项业务活动紧密结合,各级行资金计划管理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与有关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以保证信贷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条 为财政、企业垫付农副产品收购贷款计划的管理,要坚持“分清责任、先垫后还、核定限额、单独管理”的原则,按照垫付贷款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对本地区的信贷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要按旬进行监测,按月进行分析,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和专题分析,并及时形成文字材料上报总行。总行对各分行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通报各行。

第三章 信贷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与借款额度的核定;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与管理;信贷资金灵活调度的管理等。
第十三条 信贷资金使用计划的编报。各分行要在总行核定的季度贷款计划和季度资金头寸限额的指导下,结合本季财务收支、存款(含专项存款)增减预测、往来资金变化规律等编制按季分月资金使用计划,并于季初5日内报总行资金计划部,以便总行筹措、调度资金。
第十四条 系统内借款额度的核定。系统内借款额度的核定采取自上而下、逐级核定的方式,核定系统内借款额度主要依据各分行编报的资金使用计划,其中包括信贷投放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年初实际头寸占用与资金头寸限额的差额,各项存款计划,上期借款限额实际执行情况等;
核定各分行借款额度与各分行编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的时间段一致。总行按季核定季度中间总行调整各分行的季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头寸限额时,相应调整借款额度。调整供应信贷资金严格按借款额度执行。在执行中借款额度不足,要及时申请说明原因,酌情调整。
第十五条 资金头寸限额的核定和管理。为了加强系统内资金调控力度,灵活调度信贷资金,力求实现少闲置、快周转、不脱节,保证各项业务的开展,总行按季对分行核定最高资金头寸限额(资金头寸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余额+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与同业存放款项的轧差余额
±存放农行款项与农行存放款项的轧差余额),各分行要在资金头寸限额内对基层经营行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根据资金头寸报表和项目电报及时进行监测,资金头寸限额不足时及时请调资金,超限额部分的资金占用必须逐级归还上级行;“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要及时存入开户人民银? 校患笆鼻逅阃怠⑴┬型醋式稹W苄邪醇径愿鞣中凶式鹜反缦薅钪葱星榭鼋锌己耍掷嗯哦硬⑼ūā? 完善资金头寸报表制度。在目前人工报表的条件下,仍实行资金头寸双日报制度,随着农业发展银行办公自动化事业的发展,资金头寸报表将逐步通过电脑进行自动传输汇总,实现日报制。
第十六条 实行业务代理地区的农业发展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库存现金科目不得反映余额。开户企业提取或交存现金,由业务代理行自身的现金业务库予以办理,通过两行资金往来科目进行核算,并及时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七条 为了保证信贷资金的合理营运和各项业务开展的正常资金需要,实行信贷资金、财务资金、往来资金统一管理、分别平衡、统一调度的方法,各分行在信贷资金管理上,要根据资金使用的变化趋势,协调好三项资金的营运关系,瞻前顾后,统筹安排。
第十八条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调拨,坚持按系统内借款限额和资金头寸限额占用情况适时划拨的原则。各分行根据用款进度,适时请调资金,超资金头寸限额占用的资金,应及时自动上划总行。
第十九条 建立联行汇差资金清算制度。农业发展银行要逐级建立联行汇差资金报表、清算制度。联行汇差资金的清算按照“分别计算、统一缴拨、按旬清算”的办法,清算汇差资金。亿元以上采取转账处理,亿元以下实调资金。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二十条 农业发展银行信贷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向人民银行借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境外筹资以及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一条 向人民银行借款、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境外筹资等渠道在目前体制下属于总行统筹统还的管理范畴。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含业务代理行)的信贷资金需求,主要通过组织企事业单位存款、专项存款和向上级行借款予以平衡。在农副产品收购旺季或遇有特殊情况,资金
临时不足,可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日拆性借款解决,待资金到位后及时归还人民银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要加强企事业单位存款管理,一方面要在提供服务上下功夫,进一步理顺体制上的关系,完善服务功能,尽最大努力为开户企业提供开户、结算、提取现金、业务咨询等方面的优质服务;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坚决制止政策性企业多头开户,造成资金流失
。进一步加强银行内部计划、信贷、会计等职能部门的业务组织与协调,发挥整体优势,建立健全存款管理责任制,为政策性信贷资金的封闭运行奠定良好基础。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要加强专项存款的监督与管理。专项存款是农业发展银行代理拨付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农业的预算内资金或预算外资金,监督其按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及时进入专户、足额到位并按政策规定合理使用是国家赋予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责,也是更加有效地贯彻国家产业政
策的手段。各级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粮食政策性财务挂账本息的监督拨付、消化以及中央补助和地方自筹粮食风险基金,粮棉油收购、储备的各种拨补款项到位、拨补使用的监测反馈工作,促进逐步行使财政支农资金的代理拨付和归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本金管理。资本金实行总行统一管理、分级使用。为保持资本金的完整性,各行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列账使用。建立资本金补充制度,逐步达到注册资本的标准并不断增加。

第五章 利率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统一利率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各利率档次标准。农业发展银行暂不实行浮动利率。
第二十六条 除违约违规外,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逾期后,不加收利息。粮棉油收购贷款到期后,经开户行根据库贷挂钩的原则,同意办理展期的,不加收利息。其他贷款逾期部分和挤占挪用贷款均按加收利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总行与分行的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由总行制定,省以下系统内资金往来利率由各分行自定。
第二十八条 各分行每年要定期(分上下半年)组织两次利率检查,可采用自查、抽查、联查相结合的方法。在检查分析利率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撰写检查报告,及时上报总行。

第六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现金计划编报。各级行要按总行规定的要求和日期编制现金收支计划,在主报上级行直至总行的同时,要抄报同级人民银行。
第三十条 加强现金计划管理。各分行应切实做好所辖区现金计划的编制、上报、执行、调整、分析和监测等项工作,对总行下达的年度现金计划应认真执行,并按月向总行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确保全年现金计划的完成。
第三十一条 做好农副产品收购现金供应工作。各级行要认真做好现金调运、保管工作,确保农副产品收购现金供应不出现断档现象。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行和当地人民银行报告反映。
第三十二条 加强现金管理和工资基金监督工作,做好现金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级行应在行长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发行内部现金管理责任制,落实部门职责,共同严把现金支付关。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各级行要对开户企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对企业超限额库存现金,要督促其及时归行,对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支用情况,要给予及时纠正和必要的处罚。
第三十四条 强化现金的管理与服务手段。各级行应配备专兼职现金管理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内部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抽查,经常深入企事业单位进行现金管理的宣传和检查,督促企业自觉执行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各分行每年要分半年和全年对全辖现金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定期分析掌握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检查执行结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划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发展银行各级行及业务代理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1998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