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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3:57  浏览:98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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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办函〔2013〕92号



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任免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银发〔2013〕222号)收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 席:周小川  人民银行行长
  委 员:肖 捷  国务院副秘书长
      朱之鑫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王保安  财政部副部长
      胡晓炼  人民银行副行长
      易 纲  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
      潘功胜  人民银行副行长
      马建堂  统计局局长
      尚福林  银监会主席
      肖 钢  证监会主席
      项俊波  保监会主席
      胡怀邦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
      钱颖一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陈雨露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教授
      宋国青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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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4〕85号
━━━━━━━━━━━━━━━━━━━━━━━━━━━
转发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海洋渔业局《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九月三日  






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实施办法
(省海洋渔业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决议的通知》(粤府〔2003〕9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的办理方案报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从2004年起,用10年时间,分两个阶段,组织实施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第一阶段,先用5年时间,主要通过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淘汰渔船3500艘(功率12万千瓦),带动2万名渔民转产转业。第二阶段,视议案实施情况,再确定扶持的目标和措施。
  (二)第一阶段目标
  1.发展渔业产业项目260个。其中:2004年36个,2005—2008年每年56个。包括养殖业项目90个,加工流通业项目70个,休闲渔业项目25个,外海远洋渔业项目50个,船网修造业项目25个,共带动2万名转产转业渔民再就业。
  2.实施渔民安居工程,解决3000户“连家船”、特困渔民安居。其中,2004年160户,2005—2008年每年710户。
  3.安排渔民技能培训20000人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1000人。其中渔民技能培训2004年1200人,2005—2008年每年4700人。
  4.淘汰渔船3500艘,每年700艘。

  二、实施范围和条件
  (一)实施范围
  1.行政区域范围。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惠州、汕尾、东莞、中山、江门、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等14个地级以上市,重点是粤西地区。
  2.项目实施范围。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包括水产养殖、加工流通、休闲渔业、外海远洋渔业及船网修造业);渔民安居;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议案实施项目应与国家下达的相关任务相结合。
  (二)实施条件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是科技含量较高、经济实力较强、经济效益较好、能有效带动渔民转产转业的项目。安排省级财政资金的项目,必须带动相应数量的渔民再就业。
  2.渔民安居。
  岸上无住房、常年在船上居住且自愿上岸的海捕渔民户;岸上有住房但属茅草房、沥青纸房或经房管部门认定为危房,以及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平方米的纯海捕渔民困难户。
  3.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
  渔民技能培训对象必须是渔船被确认淘汰需要转产转业的海捕渔民;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对象必须是被淘汰渔船渔民的子女;自愿申请参加技能培训或职业教育;担负培训或职业教育的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保证质量;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4.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
  渔民自愿淘汰渔船;重点淘汰拖网、定置网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作业渔船,半渔农尤其是非渔地区的渔船,到期或将到期报废的渔船,船体残旧和近岸小型渔船;向政府交回渔业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件原件。
  5.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实施与管理。
  为议案的组织实施而开展的渔业资源和海捕结构跟踪监测项目;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保养项目;议案宣传、项目监督检查等。

  三、项目管理
  (一)前期工作管理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做好各项前期工作,在完成前期工作后才能列入计划组织实施。
  1.项目选择。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市、县(市、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范围和条件进行选择并组织上报。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必须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填写项目申请表;渔民安居、渔民技能培训和渔民子女职业教育应填写申请登记表;淘汰渔船项目应填写自愿减船和回收捕捞许可证申请表,提供渔船船舶登记证书、船检证书和捕捞许可证及船舶所有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上报程序。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个人)向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由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后,上报省海洋渔业局和省财政厅。
  3.项目审定。
  各地级以上市上报的项目由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按照《广东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保持渔区稳定议案项目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对项目逐一进行考评打分,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淘汰渔船数量、渔民转产转业的目标任务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其他相应的条件择优审定。
  4.有关要求。
  (1)渔业产业发展项目和渔民安居项目申报材料中必须附有地级以上市财政配套资金承诺书,同时明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的数量。
  (2)渔民安居、技能培训、子女职业教育项目和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由符合条件的渔民或渔船所有人向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渔民所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核实并分别在村委会和镇政府所在地公示后才能予以上报。
  (3)各地在上报项目时,必须按照财政性资金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明确提出项目资金使用的绩效目标。
  (二)计划管理
  沿海渔民转产转业项目年度计划要按上报程序,于上一年12月底前上报,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当年年度计划,并抄送省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其中渔民子女职业教育计划由省海洋渔业局报送省劳动保障厅下达。
  (三)项目实施
  1.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议案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议案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
  2.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的议案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3.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与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订的项目实施合同,按批准的项目计划制订项目具体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计划完成。
  4.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按计划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计划,确需调整计划的,必须遵循原程序报批。
  (四)项目验收
  议案项目实行自下而上的验收办法。由地级以上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审计部门按项目计划要求,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提出验收报告,报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财政厅或劳动保障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

  四、资金管理
  (一)资金来源
  2004-2008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50000万元,其中:2004年安排7000万元,2005-2008年每年安排10750万元;市级财政配套资金17358万元。
  广州、深圳、珠海、东莞、中山、江门(台山、恩平除外)市渔民转产转业所需资金由其市级财政解决。
  汕头、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潮州、揭阳市及台山、恩平市,减船项目由省级财政全额补助,其他项目省级财政补助70%,市级财政配套30%。
  各地级市政府负责落实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纳入本市财政预算。
  (二)资金分配
  1.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因素法分配省级补助资金。按各地级市转产转业渔民人数、减船和水上居住(特困户)渔民数等,确定该地区各类项目的省级补助指标;按各地级市的省级补助指标和具体项目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的人数等,确定各类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
  2.标准。
  渔业产业发展项目。按各地级市渔业产业发展项目省级补助指标和该市上报项目中带动转产转业渔民就业的人数,确定各项目的补助额。
  渔民安居项目。每户省财政补助1.15万元。
  渔民技能培训项目。每人每天省财政补助150元,按照实际培训人数和培训天数安排。
  渔民子女职业教育项目。按照“十项民心工程”智力扶贫工程的补助标准执行。
  减船项目。按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执行。
  省海洋渔业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资金申报指南,明确政府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申报条件和程序。资金分配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各地级市在控制指标1.5倍额度内申报项目。
  (三)资金拨付
  为保证地级市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省级财政年度补助资金在市财政年度配套资金拨入市、县(市、区)专户并提供有效凭证后予以拨付。
  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市、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尚不具备国库集中支付条件的市、县(市、区),由同级财政部门以报帐制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如有节余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调剂使用,专项用于转产转业议案的实施与管理;项目因故终止的,追回全部财政资金,按来源渠道归还各级财政部门。
  (四)资金监管
  议案资金必须按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账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财务指导和监管;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审计机关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不按规定落实配套资金的地级市,省将暂缓安排或调整项目资金。对骗取、挤占、挪用、截留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转产转业议案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由省海洋渔业局会省财政厅另行制发;转产转业议案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海洋渔业局另行制发。

  五、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各级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牵头成立议案实施领导小组,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粤府〔2003〕97号文中关于扶持沿海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加大对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扶持。
  (三)省政府原则上每年组织主、协办单位,对议案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监督。
  本办法由省海洋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附件: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附表


广东省减船回收捕捞许可证及拆船补助标准

号 淘汰渔船功
率档次划分
(千瓦) 淘汰渔船补助标准
(万元/艘)     其  中 拆解淘汰渔船补助标准(万元/艘)    其  中
国家补助
标准(万元/艘)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国家补助标准(万元/艘) 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万元/艘)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证件齐全补助 临时证补助
1 7.35-9.99 1.5 0.75     1.5 0.75 0.05   0.05
2 10-19.99 3 1.5 1.5 0.75 1.5 0.75 0.1 0.05 0.05
3 20-39.99 4 2 2 1 2 1 0.14 0.08 0.06
4 40-59.99 5 2.5 2.5 1.25 2.5 1.25 0.17 0.08 0.09
5 60-79.99 6 3 3 1.5 3 1.5 0.20 0.08 0.12
6 80-99.99 7 3.5 5 2.5 2 1 0.23 0.08 0.15
7 100-124.99 8.5 4.25 6 3 2.5 1.25 0.26 0.1 0.16
8 125-149.99 10 5 6 3 4 2 0.29 0.1 0.19
9 150-174.99 12 6 8 4 4 2 0.32 0.1 0.22
10 175-199.99 14 7 8 4 6 3 0.35 0.1 0.25
11 200-249.99 16 8 10 5 6 3 0.38 0.1 0.28
12 250-299.99 18 9 10 5 8 4 0.41 0.1 0.31
13 300-399.99 20 10 15 7.5 5 2.5 0.44 0.1 0.34
14 400-499.99 22 11 15 7.5 7 3.5 0.47 0.1 0.37
15 500以上 24 12 15 7.5 9 4.5 0.50 0.1 0.4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副食品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要求使用。现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财政部等三部二委(94)财商字第453号《关于实施〈副食品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5)财商字第445号《关于印发〈副食品风险基
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京政办发〔1997〕1号《北京市粮食风险基金和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基金最低规模,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必须严格按有关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也不得挪作它用,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市政府专项储备活猪、冻猪肉、活牛、活羊及冻牛羊肉、食糖、鲜、冻鸡蛋等副食品发生的费用支出。其中包括储备商品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保管费支出、正常损耗等支出。在保证市场调控的前提下,在年度内可适当减少冻肉的储备数量,相应减少的储备费,经财政部门批准后
,可用于解决储备冻肉降价处理损失。
(二)市政府为调控副食品销售价格,在副食品市场出现特殊情况时,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利益,委托商业部门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抛售猪肉、牛羊肉、食糖、鲜蛋、蔬菜发生的价差和费用支出;经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市禽蛋公司以保护价收购生猪、鸡蛋等所发生
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
(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副食品的其他专项支出。
第四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开支标准及补贴办法:
(一)地方储备的猪肉、牛羊肉、鸡蛋、食糖所发生的费用补贴,按目前市财政核定的补贴标准执行。如遇银行贷款利率调整、物价调整等因素做相应调整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商业部门上报的储备情况按季预拨,年终按全年平均实际储备数量清算。
(二)因执行限价政策销售猪肉、牛羊肉、鲜蛋、蔬菜等副食品发生的价差损失及费用,由市食品工贸集团、顺义鲲鹏食品集团、华都食品公司提供限价期间销售数量及价差损失、费用情况,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拨补到以上企业;在市场价格低于生产成本价格时
,以最低保护价格收购生猪、鸡蛋所发生的价差损失或价外补贴,由市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市禽蛋公司提供保护价收购期间的收购凭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拨补到市政府指定收购的市、区(县)级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或副食品生产调市基地。
第五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筹集由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来源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由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暂时闲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副食品经营企业的短期借款。由用款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财政部门审
核后批准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农副产品的收购优惠贷款利率。占用费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由市财政预算设专户管理,每年安排。年度结余,全额转入下年滚动使用。
第七条 副食品风险基金的企业财务处理:
(一)副食品风险基金用于补贴副食品销售环节的价差、费用和收购环节的价差时,企业按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价差损失及费用,作“应收补贴款”,列入盈亏;收到财政拨付的款项后相应冲减“应收补贴款”。
(二)商业企业在副食品风险基金使用范围内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用副食品风险基金弥补的其他项目支出,企业均作“应收补贴款”处理,凡与企业盈亏有关的列入盈亏;凡属于结算性的补贴,不列入盈亏。企业收到财政拨补的款项后,要及时冲减“应收补贴款”。
(三)在确保调控副食品市场和价格所需资金前提下,暂时闹置的副食品风险基金,按保本增值的原则,可用于企业短期借款,企业作“其它应付款”处理;企业按期归还此项财政短期借款,相应冲减“其它应付款”。
第八条 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制度是市政府稳定副食品生产、保证副食品市场供应。平抑副食品价格的一项重大措施,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并及时拨补到位,会同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基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副食品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截留挪用,不得虚报冒领。
第九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区县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