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3:15  浏览:89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

 (1998年4月14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七十八号)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十二届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控制城市人口总规模,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机械增长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千山风景名胜区、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控制区(以下简称“控制区”)。控制区内人口机械增长按调(迁)入人数控制,凡从外市或本市所属县(市)调(迁)入控制区内的人口(含就地“农转非”),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工作的统一领导。市计划委员会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负责制定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实施总量控制。组织、教育、人事、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干部、工人、学生、转业军人等调(迁)入市区人口的审批。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鞍山市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具体负责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政策起草、审核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的原则





  第四条 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实行计划管理和指标控制、政策指导与经济调节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提高城市人口整体素质,积极促进经济发展。严格控制政策允许范围外的人口调(迁)入,鼓励支持引进我市经济发展需要的各种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条 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人口调(迁)入是指国家、省、市政府政策规定允许迁入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调入的干部、工人和离休干部配偶;
  (二)“乡进城”、“农转非”人员;
  (三)经市劳动局批准招收的新工人和市计划内的技(职)工学校所招学生;
  (四)驻鞍部队符合随军条件的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及家属、志愿兵转业(其配偶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人员;
  (五)经国家、省、市政府批准的外省、市、县成建制迁入人员;
  (六)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来鞍定居人员;
  (七)被注销和因入学、入伍迁出鞍山市常住户口,按规定可以回鞍人员;
  (八)落实政策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九)符合条件的“三投靠”人员(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
  (十)中、省直企事业单位及驻鞍机构需迁入户口的人员;
  (十一)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迁入人员。


  第六条 鼓励引进高素质、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二)留学获得学位归国的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以上,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
  (四)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
  (五)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经营者。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七条 被批准正式录用、招工或调转的干部、工人,分别凭组织、教育、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三投靠”人员凭市公安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第八条 录取和分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复退军人,凭组织、教育、人事、民政部门签发的录取分配、安置手续,到鞍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领取并填写《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到公安和粮食部门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因其它原因迁入的人员需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 《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一式四联。一联留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存档;二联交经办单位存档;三联交公安部门,做为办理户口凭证;四联交粮食部门,做为办理粮食关系凭证。年底市计委、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与各有关单位对计划指标进行核对。

第四章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范围





  第十条 经批准调(迁)入控制区人员,按以下标准征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调入的干部、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及随迁家属(指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控制区以外生源的普遍院校大专以下(含大专)毕业生,成建制迁入的人员及其随迁家属,投靠亲属的人员,异地安置的复退军人,部队调入市区无军籍人员及随迁家属,因其它情况迁入的人员和随迁家属,每人收取1万元;
  (二)因购买市政府指定的改造区商品房而迁入人员,每人收取4000元;
  (三)因征地被招工的农民和撤村“农转非”人员,由征地单位按每人4000元标准缴纳;
  (四)“农转非”、“乡进城”人员,每人收取2000元;
  (五)投靠父母、配偶、子女(其中省内夫妻分居满3年,外省夫妻分居满5年)符合投靠条件的,每人收取2000元,不符合条件的每人收取1万元;
  (六)千山区“农转非”的迁入人口及随迁家属,迁入控制村的每人收取5000元,迁入非控制村的每人收取3000元,其中属于“三投靠”的每人收取1000元;
  (七)从控制区以外调(迁)入城市中心区(铁东区一类房区)的人员(不含“三投靠”),在规定的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50%。


  第十一条 调(迁)入控制区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收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
  (一)经省、市组织部门批准调入的任国家机关副局级以上干部及随迁家属,离休干部配偶;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获得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年龄在50岁以下的人员及随迁家属,留学获得学位归国人员及随迁家属,经市政府批准急需的特殊专业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专毕业生;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人员;
  (四)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款规定的人员;
  (五)在控制区内总投资5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0万元,连续生产经营3年以上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六)引进专利、高科技产品及项目,在控制区内生产经营,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经营者免收,连续两年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其随迁家属免收;
  (七)在控制区内创办企业,安置市内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30人以上,并连续3年保持稳定的经营者免收,其随迁家属按50%征收。


  第十二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在审核《鞍山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指标审批表》时收取,收费须使用市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千山区“农转非”征收的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由千山区政府收取,执行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计划,按季度到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城镇人口增容配套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除核拨正常业务经费外,由市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旅游、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建设。由市计划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审批,由财政拨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凡调(迁)入城市控制区人员,除政府规定收取的费用外,其它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设收费项目,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的行业管理,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国防科工委
二○○二年六月四日



核电厂运行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国核电厂行业管理,全面开展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确保核电厂安全经济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核电机组首次装料以后的运行评估。

  第三条 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核电厂运行评估工作,并组织成立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代表及特聘专家组成,设主任和副主任。评估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核行业主管部门聘任,委员由核行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核电厂营运单位和技术支持机构推荐提名,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聘任。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内根据需要可作必要的人员调整。评估委员会每一届的新任委员人数不超过原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的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2.具有十年以上核电厂或反应堆的运行管理经验;3.能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导则和标准。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审定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审定评估工作计划;
  (三)审核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审查和聘任评估专家;
  (五)组织评估活动;
  (六)组建评估队;
  (七)审定评估报告;
  (八)监督和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九)其他有关的职责。

  第七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秘书处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
  (一)组织编制评估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等文件;
  (二)编制评估工作计划;
  (三)编制评估委员会年报;
  (四)组织和管理评估专家网;
  (五)负责核电厂运行评估相关信息系统的管理;
  (六)协调评估工作;
  (七)评估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技术支持机构受秘书处的委托,对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评估队对核电厂的运行实施具体评估。评估队由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行专家和技术支持机构的人员组成。评估队的组成应能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独立性。评估队的职责如下:
  (一)评估前的准备;
  (二)现场评估的实施;
  (三)现场评估活动的记录和评估报告的编写;
  (四)改进措施的跟踪检查。

  第十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在评估活动中应做
到:
  (一)提出评估申请和接受评估活动;
  (二)提供现场工作条件,支持并配合评估活
动;
  (三)制订并实施改进措施计划;
  (四)对其它核电厂实施的评估活动提供人员和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核电厂运行评估范围包括:
  (一)组织和管理
  (二)运行
  (三)维修
  (四)技术支持
  (五)辐射防护
  (六)运行经验
  (七)化学
  (八)培训和资格考核
  (九)消防
  (十)应急计划和准备

  第十二条 评估分为综合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评估的范围至少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前六项。专项评估的范围包括第十一条规定的一项或多项。

  第十三条 根据核电厂的运行状况和生产计划,由秘书处协调制订评估工作计划,包括接受评估核电厂的名称、时间和评估范围。原则上每个核电厂在五年内接受一次综合评估。应核电厂营运单位的申请或核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可组织计划外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活动遵照《核电厂运行评估实施规则》、《核电厂业绩目标和评估标准》并参照《核电厂运行评估指南》执行。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组织评估队在现场对核电厂实施评估。实施评估采取的方式包括对文件和记录的审查、对设备运行状态的观察、对现场活动的观察和跟踪以及与相关人员面谈等方式。

  第十六条 评估队完成评估工作后,应写出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时,评估队向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提交初步的书面评估报告;在现场评估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正式的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评估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被评估核电厂营运单位。评估报告按规定的格式编写,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的结论、发现的良好实践和缺陷以及对发现的缺陷提出的改进建议等。

  第十七条 未征得被评估核电厂的书面同意和评估委员会的批准,评估报告和评估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相关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八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良好实践在征得被评估核电厂同意后可在全行业共享。

  第十九条 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的缺陷,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实施。核电厂营运单位在收到评估正式报告后两个月内向评估委员会提交改进措施计划,评估委员会组织跟踪和检查改进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要求,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二司组织编制相应的实施规则、准则和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系统工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地质单位提高奖金发放标准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地质单位提高奖金发放标准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1992年9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有关地质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标准由全年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提高到不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据此,对地质单位提高职工奖励工资标准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质勘查单位提高职工奖励工资标准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开支。原由预算内地质勘探费开支,在有关成本科目的“工资及津贴”明细科目中核算。
二、地质行政事业单位提高职工奖励工资标准所需资金,从预算内地勘行政事业单位经费中开支,在“补助工资”明细科目核算。
三、提高职工奖励工资标准后,地质行政事业单位实现的预算经费包干节约,由按“四、三、三”比例分配改按“五、四、一”比例分别转入事业发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地质勘查单位实现的经费节约分配比例不变。
四、对这次新增加的奖励工资,应根据责任大小、贡献多少适当拉开档次,不应平均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