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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9:05  浏览:87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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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旅办发〔20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自2011年8月全面推广应用“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团队系统”)以来,据系统显示,截至2011年12月15日,上海、广东、浙江、内蒙古、江苏、湖北、天津、新疆、辽宁、湖南、山西、江西、海南、甘肃、黑龙江、贵州、青海等省份的旅行社企业已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但是仍有部分地区的旅行社企业尚未开始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为进一步加强“团队系统”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1、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加强行业管理的需要。近几年,旅游市场蓬勃发展,旅行社企业数量和游客数量快速增长,加之旅游业态多元化发展,致使旅游行业管理难度越来越大。“团队系统”覆盖了全国所有26000余家旅行社企业,涵盖了三大旅游市场,能够全面掌握旅行社企业业务经营动态,必将有效加强旅游行业管理。
  2、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提高服务质量的需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游客越来越注重旅游带来的精神愉悦,更加关注旅行社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然而,黑社野导、强迫购物等旅游乱象仍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旅游服务质量。“团队系统”专门建立了取得合法资质的旅行社企业、领队导游数据库,能够屏蔽黑社野导,同时已将电子合同以及游客查询评价等功能列入后续开发日程。“团队系统”必将创新规范治理旅游市场秩序方式,大幅度提升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质量。
  3、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是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目前,出现突发事件后,使用“团队系统”的地方能够快速准确地掌握情况,上报数据,而尚没有使用的地方还是靠人工追踪、手工统计,不仅效率低下、费时费力,也不能达到及时、准确的要求。“团队系统”能够实现实时动态跟踪旅游团队,及时了解游客情况,为实施紧急救援争取宝贵的时间,必将为旅游行业应对突发事件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明确任务
  1、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数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集思广益,深入挖掘,采取各种有效手段,制定规章制度,发挥出境游组团社尤其是赴台社的示范带头作用,督促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切实保证实现2012年基本目标,即旅行社企业有效应用系统覆盖率达到80%以上,旅游团队准确数据信息上报覆盖达到60%以上。
  2、有效运用系统功能及数据。“团队系统”具备网上审核出境游团队、全程跟踪旅游团队、实时查询统计旅游团队信息等强大功能,同时拥有丰富的旅游团队数据信息。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有效运用“团队系统”的功能及数据,创新旅游监管方式,提高旅游监管效率。
  3、做好服务。旅行社企业积极有效填报数据是成功推广应用“团队系统”的关键。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旅行社企业为本,做好服务工作。一是要做好宣传引导,使所有旅行社企业树立大局意识,提高对推广应用“团队系统”意义的思想认识,增强填报数据的觉悟和积极性。二是要做好答疑解惑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与系统建设单位技术服务人员对接,及时解答并解决旅行社企业在填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三是要及时反映和解决旅行社运用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提高系统适用性和方便性。
  三、进一步采取措施
  1、制定工作计划。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列为2012年度重点工作,将相关经费列入2012年度预算,要按照国家旅游局的统一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制定2012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工作计划时,一是要立足现实基础,进行反复研究;二是要按照时间顺序,层层分解年度任务,制定阶段任务,做到能量化的一定要量化,能具体的一定要具体。
  2、统筹兼顾任务的全面性。对于出境游组团社,既要促进其填报出境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其填报入境游和国内游团队数据信息。同时,既要促进出境游组团社等大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也要促进中小型旅行社企业填报旅游团队数据信息。部分使用自主开发系统的省份,省级旅游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与旅行社企业、团队旅游服务管理系统开发单位加强联系和沟通,做好组织和数据对接工作,保证三大市场团队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
  3、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一是建立每日浏览制度。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在每个工作日登录浏览“团队系统”,及时了解系统运行情况。二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建立工作简报,在中国旅游诚信网和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刊登。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地的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有效经验及时报送国家旅游局指定邮箱,同时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地区信息交流制度。三是畅通系统维护沟通途径。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行社企业将推广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填写《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按管辖权由省、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系统建设单位反馈(反馈单及填写说明附后)。
  4、建立系统数据定期汇总及分析制度。国家旅游局将委托系统建设单位定期对系统中企业上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同时对各地填报工作情况做出统计排序,在简报中予以通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类似制度。
  附件:《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维护反馈单》及填写说明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四日
  国家旅游局推广应用“团队系统”工作简报素材报送邮箱:tuanduixitong@163.com


  附件: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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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 荷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荷兰王国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10月30日 生效日期1984年9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经济和技术的合作,并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之间签订的贸易协定,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应在各自法律和规章的范围内并考虑到双方的国际义务,鼓励和促进两国之间互利的经济合作的持续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应鼓励各自国家的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根据两国的需要与可能签订合同和其他协议,以在对两国相互有利的情况下,促进各自经济的发展。

  第三条
  一、缔约双方认为,合作可以在下列领域进行:工业、采矿、能源、污水的处理和供水、商业、农业、园艺、运输方面的基本建设、通讯、工程、其他劳务。
  二、缔约双方应直接或通过根据本协定第八条所建立的混合委员会,相互通知双方认为适宜合作的具体领域。
  三、关于经济合作项目及其条件,应在两国有关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由双方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商定。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第三条所列的各领域中的合作将在两国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之间以下列或其它方式进行:
  ——有关这些领域或其他共同经济活动项目的研究、准备和执行;
  ——产品和设备的生产;
  ——进行可能导致由双方公司、组织和机构参加的新的合作项目的联合活动,只要这些联合活动为有关法律和规章允许并符合两国的利益;
  ——产品的推销。

  第五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在应用科学研究和技术领域中密切合作的重要性,特别是关于本协定第三条所述的领域。
  这种合作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专有技术及技术资料的交换;
  ——应用科学研究领域中规划的制订;
  ——在两国专家之间组织相互有兴趣的商讨、会议和讲座;
  ——交换专业代表团、研究人员、专家及技术人员的参观考察、访问;
  ——交换实习人员和专家互访。

  第六条 缔约双方认识到适当的金融条件对建立合作性事业的重要意义。双方应考虑到本协定的目标以取得尽可能最优惠条件的金融便利。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便利对共同商定的合作项目的履行,双方将在各自国家现行法律和规章范围内,相互给予尽可能优惠的待遇。

  第八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混合委员会。经混合委员会各自代表团决定,两国有关公司、组织和机构的专家或代表,可以参加混合委员会的工作,混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讨论本协定执行情况的有关事宜并就此提出建议;
  ——探讨和确定他们认为两国之间可扩大合作的新的领域并就此提出建议;
  在必要时,混合委员会可以就某些领域的合作指定专门的工作小组,小组将向混合委员会提出报告。
  混合委员会将在双方认为适当的时候轮流在北京、海牙举行。
  二、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七四年五月七日建立中荷经济贸易混合委员会的协议予以终止。

  第九条
  一、本协定自双方以书面形式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序之日后第二个月第一天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二、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不定期延长,缔约任何一方保留在六个月前通知终止本协定的权利。
  三、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规定签订的合同的执行。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了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本协定自1984年9月4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 华              范德克劳
    (签字)             (签字)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现将《大连市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在巩固现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的同时,尽快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纳入覆盖范围。
二、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及时追缴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提高养老保险费收缴率,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费要由差额缴拨逐步改为全额缴拨,具体办法,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费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节余额,除留足两个月的支付外,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财政专户,严禁投入其他金融或经营性事业。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基金
的正常收支和增值。
四、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要逐步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到本世纪末基本养老金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全部实行社会化管理和服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发〔1997〕41号),为统一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和原则
(一)目标: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原则: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式要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以及城镇内的个体工商户及雇员、从事有固定收入经营活动的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个体劳动者)。
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连办事机构。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职工、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从破产和出售企业资产变现中清偿欠缴和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收入;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存款利息;
(六)财政补贴;
(七)其他收入。
四、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一)缴费基数
1.职工以本人上个月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口径计算)为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总额低于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含个体劳动者),在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
资60%-300%之内,自行确定缴费基数。
2.企业以上个月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的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的缴费比例,为企业缴费基数的19%;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从1997年9月起调整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9年1月起为本人缴费工资的5%,以后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在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的比例提高速度也适当
加快。
2.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18%。
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一)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记录应记入的养老保险费,并依此作为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的依据。
(二)个人帐户记入的项目
1.从1997年9月起,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养老保险费和企业缴纳的部分养老保险费,两项合计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个人帐户;个体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1%记入个人帐户。
1997年8月31日之前已参保人员,按原规定记入个人帐户的实际储存额和利息,与1997年9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按规定记入的利息。
(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
1.退休人员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含退休后调整提高的部分);
2.退休人员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
3.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4.退休人员1998年1月1日后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
5.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个人帐户中支付的其他项目。
参保人员退休后的上述各项待遇,先在个人帐户储存额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直至失去领取条件时止。
(四)个人帐户管理
1.个人帐户的记帐利息,由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银行居民定期存款利息,并参考全市上一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
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记入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按年进行结算,并为参保人员出具《个人帐户储存额对帐单》。
3.参保人员退休后,个人帐户储存额的余额继续记息。
4.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在退休之前不得支取,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变动工作单位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其个人帐户中1998年1月1日以后的个人帐户本息和1997年底前个人缴费部分本息随同转移,不得从转移额中扣除管理费。年中调转的职工,对当年的记帐额,只转本金,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记帐
额一并计息。参保人员到未实行个人帐户制度的单位工作的,其个人帐户仍由原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6.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含因工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7.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个人帐户支付项目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以个人缴费本息在个人帐户中的同比例数额,一次性支付给指定的法定继承人或受益人。
8.参保人员去境外定居的,根据本人申请,可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9.1996年12月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0年,1997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不满15年的,虽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将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
养老保险关系。
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1997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1996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发给退休证,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七、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参保人员退休,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按大政办发〔1997〕99号文件执行;
(二)离休人员的待遇,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为当地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低于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时,可享受最低标准(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布。
八、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在失业期间达到退休条件的,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二)新参加工作(含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职工,以报到并领取工资的当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当月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可在第二个月同时缴纳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新组建的企业,应从企业职工发工资当月开始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当月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可在第二个月同时缴纳两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个体劳动者参加投保的个人缴费年限应同其在企业参加投保的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的20%由税前列支,具体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解释。
十、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199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