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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3:54:32  浏览:84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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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11〕1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师专: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评定工作,促进科教兴州和人才强州战略的实施,根据《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评定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州委、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州委组织部、州委宣传部、州发改委、州经信委、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城乡建设住房局、州环保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局、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畜牧兽医局、州文化局、州卫生局、州广电局、州科协、州社科联等部门共同组成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带头人的评定工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评定日常事务。

  第三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推动科技进步;

  (二)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

  (三)有利于保持和发展学科、专业优势;

  (四)有利于激励优秀中青年人才成长、建立学术和技术人才梯队;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六)业内认可,同行评价。

  第四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实行条件、程序和数量控制。

  第五条 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积极为阿坝州经济社会事业作贡献;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严谨的学术作风和求实创新、拼搏奉献的精神;

  (三)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本专业前沿的发展动态,能够预见和把握其发展趋势;

  (四)有较强的研究、开发才能与组织、管理能力,能开辟本学科、本专业新的发展方向,能带领本学科、本专业保持在州内领先和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善于提出重大课题和思路,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业务工作,年龄:女一般不超过55周岁、男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六)已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学术和技术水平处于省内外先进水平或居州内领先地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阿坝州某一学科、专业领域的奠基人或开拓者,为推动该学科、专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或多次主持完成州级以上重点(大)项目的研究、开发、实施及推广应用工作并在其中负责学术、技术把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方面,有创造性成果,具有较大学术价值,对推动该学科、专业发展有重要作用。

  3.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为阿坝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4.在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牧业基地建设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实现年增产值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5.在技术开发方面,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成果,或解决了关键的技术难题,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在医疗方面,医术精湛,多次成功地诊治疑难、危重病症,被社会公认;在新药研发、民族医药研究、专病专科建设、科研项目工作方面成绩突出,效果明显;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

  7.在教育教学方面,创建了新的教育理论或教学方法,经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鉴定并推广;在教研教改方面,主编的教材和教学参考书由州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并在全州或更大范围内推荐使用,效果明显。

  8.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销售利润率、资产保值增值率均连续三年在全州同行业中排名前5名的企业法人代表或主要经营者。

  9.通过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使科技贡献率在资本增值、利税增加中达到了30%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0.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1项以上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技术5项以上,为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10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1.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根据市场需要,努力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所开发产品被列为企业主导产品,且获得省、部级优质产品奖或通过技术联合、吸收等途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指经国家和省质量监督鉴定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并已投放市场的产品)2项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2.获得国家优质工程质量奖2次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13.论文获得中国科协、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和中国社科院三等奖以上或省科协、省社科联和省社科院二等奖以上者。

  14.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主要贡献者。

  第六条 带头人评定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一般逢奇数年布置推荐工作。

  第七条 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组织推荐带头人。

  非公有制单位的人选由其人事档案关系所在地的州级主管部门或其单位所在县组织推荐。

  州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可直接推荐人选。

  中央“千人计划”、省“百人计划”、“省有突出贡献专家”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入选者,可推荐参选,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第八条 推荐对象应当向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实事求是地提供本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推荐表》中签名确认的内容负责。如发生材料不实,弄虚作假,不论情节轻重,一经发现,取消资格。各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应当充分征求推荐对象所在单位的意见,对推荐对象如实作出评价,如评价与事实不符,甚至存在虚假等情况,由推荐单位或推荐人负责。

  第九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县、州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推荐对象是否属于评定范围;推荐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推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通过审查的人选为有效推荐对象。

  第十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中选取与有效推荐对象学科、专业相关的专家组成带头人评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个别特殊学科、专业确需从阿坝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以外聘请专家的,须经州评定委员会批准。

  专家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具有带头人称号的自然科学领域、社会科学领域等方面的知名专家、学者担任,按学科、专业领域设立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教学科学等评审组。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专家委员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召集人。

  第十一条 带头人的评定应当根据阿坝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目标、现有带头人学科、专业分布状况、全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及有效推荐对象情况,由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研究提出各批次评定数量和各学科、专业领域控制名额,经州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州评定委员会审查。

  第十二条 州评定委员会负责组建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有效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评审过程分为审阅材料、介绍情况、酝酿讨论、无记名投票等阶段。

  第十三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严格控制在专家委员会成员范围内进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专家委员会成员开展评审工作,只对专家委员会负责,不代表所在县、部门和单位;评审工作中,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对推荐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进行科学评价,实事求是地作出评审结论;评审过程中发表的意见及讨论情况对外严格保密,不对推荐对象和其他人员公布。

  第十四条 带头人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推荐对象有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评审时应当回避。具体办法是:当学科、专业组和大会介绍、讨论某推荐对象时,凡与该推荐对象有以上关系的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暂时离席,待对该推荐对象介绍、讨论完毕,再进入会场参加其他推荐对象的评审,投票时不回避。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州评定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终止评审、撤销州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成员资格等处理:

  (一)不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评价推荐对象的;

  (二)不按照规定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带头人人选进行七天的公示。公示中对带头人人选学术和技术水平、学术道德有异议的,由本届专家委员会调查、核实、裁决。对带头人评定中反映出的其他情况,报经专家委员会审定。

  第十七条 公示期满,由州评定委员会提出带头人建议名单,经州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州委、州人民政府审批。州人民政府向带头人颁发《阿坝州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证书》。

  第十八条 带头人享受下列待遇:

  (一)州人民政府一次性发给8000元工作奖励经费;

  (二)被选拔批准为省学术带头人后,其称号可继续保留;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带头人申报本级政府科技计划、产业开发等项目,同时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政府的有关计划项目的立项支持。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坝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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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财政局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制定的《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优化整合政府资源配置,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依据预算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直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部门结余资金”),是指市直预算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支出预算指标,尚未支出的财政拨款资金(含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净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

  (一)净结余资金包括: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净结余资金。

  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直部门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

  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市级财政拨款安排的项目支出自资金拨付之日起连续2整年未动用,或者连续3整年仍未使用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不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实施周期在3年以上的重大项目)。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净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事业单位由其他资金提取的事业基金结余、所有专用基金结余,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按现行财务体制进行财务管理。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是指除项目支出净结余外的其他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年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以前年度上级补助资金安排、项目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含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四条 市直部门应对部门结余资金中的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分别进行统计,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第五条 部门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部门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部门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一年度”、“下一年度”,分别是指市财政局发文确认部门财政性结余资金的上一年或下一年。

  第二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七条 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对结余资金进行逐笔核对。市直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部门结余资金情况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资金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每年2月25日前,按市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将核对无误后的上一年度净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情况及有关说明报送市财政局。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与市直部门就各部门结余情况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每年3月25日前将审核意见以市财政局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市直部门。未经市财政局确认审批的部门结余资金,市财政局不予支付,单位不得支出。

  第三章 部门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行政单位结余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后,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和专用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财政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事业基金结余可按财政拨款比例用于工资制度改革和住房货币化等支出。

  第十条 部门净结余资金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整合统筹使用。市财政局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应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全部作为该部门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在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安排该部门支出。

  第十一条 对市直部门的项目支出专项结余资金,经市财政局核实确认后,如项目使用方向或金额未发生改变,则仍按原预算批复执行,市财政局不再审批;如使用方向或金额中任意一项发生改变,各部门需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章 部门结余资金安排使用程序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编制及批复阶段,部门结余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直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阶段,要按照市财政局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将本部门净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市本级当年财力情况,结合市直部门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以及经确认后的部门净结余资金等情况,对部门提出的净结余资金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提出部门下一年度预算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

  (三)市财政局根据净结余资金安排使用建议,经过与市直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将部门净结余资金安排情况在各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列示,并按规定程序经市人大审议批准后统一批复到各部门。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中市直部门申请的、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需追加安排的重点项目支出、工资制度改革方面支出、住房货币化支出,市财政局将首先用部门净结余资金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再由预算追加安排。

  第五章 部门结余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对部门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市直部门申报的结余资金情况不真实、不准确,出现漏报、隐瞒结余资金,造成较大损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市直部门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责成其予以纠正,性质严重的将通过调减市直部门预算等方式收回结余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直部门可在本办法规定之内,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结余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区县(市)、开发区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1996年9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也可以根据需要,将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权限委托专职执法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事业组织(以下简称受委托组织)行使。
第三条 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将下列职权交由受委托组织办理:
(一)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依据的行为实施现场处罚;
(二)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三)执行技术监督部门的处罚决定;
(四)执行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直属于委托的技术监督部门管理;
(二)具有三名以上经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三)具备办公场所及办案所需的调查取证工具;
(四)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开展经营性活动。
第五条 技术监督部门必须以书面方式对受委托组织进行委托,并载明委托行政处罚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
委托书应当报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六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的技术监督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 受委托组织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执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执法文书。
第八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受委托组织的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技术监督部门对受委托组织不能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暂停或者变更委托;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存在重大过失而造成损害引起行政赔偿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其行使追偿权。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