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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6:50:35  浏览:9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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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0〕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二日



宜春市打击传销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打击传销,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正常经济秩序,树立我市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结合我市打击传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坚持“教育为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原则,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工作重点
第四条 严厉查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所在地非法聚集,使用暴力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退伍军人和少数民族群众参加传销的行为。
第五条 重点打击性质特别恶劣、问题特别突出的传销组织,尤其要开展抓捕首要分子的专项行动,加大对传销组织者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第六条 坚决遏制为传销活动提供条件等行为,加大对为传销活动的开展提供经营、培训、居住、货源、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效阻断传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加强舆论引导,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传销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媒体应当无偿提供重要时段和版面,对打击传销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开展反传销知识宣传,使广大群众能够主动识别传销、抵制传销、举报传销、打击传销。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成立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工商局、市公安局、 市综治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袁州区人民政府、宜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宜阳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工信委、市服务业发展办、市政府应急办、市外宣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宜春银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宜春分行、中国电信宜春分公司、中国移动宜春分公司、中国联通宜春分公司的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组织领导工作。
第九条 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工商局主要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从市工商局和市公安局分别抽调4名工作人员常驻办公。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打击传销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宜春市打击传销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联手开展打击传销工作。
第十条 组建宜春市公安打击传销大队,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对在本市辖区内发生的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十一条 从各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专职人员组成打击传销联络员队伍,在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下,负责打击传销日常工作的沟通和联络。街道社区联络员还要配合公安部门加强对外来暂住人口、出租屋的登记管理工作,对传销活动进行摸底排查,会同辖区工商分局、公安派出所查处传销窝点,并做好区域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积极支持、主动参与打击传销工作。
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打击传销工作的指导和对直销企业的监管;依托举报网络体系,注意发现案件线索和传销苗头,不断更新传销信息网络;加强对房屋中介机构的巡查监管,完善登记汇报制度;及时收集整理传销组织活动的信息,发现问题迅速组织力量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对重大传销组织和线索的查处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做好被骗传销受害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以传销、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的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暂住证及出租屋的管理;加大对违法出租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惩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摧毁传销网络;严厉处置暴力抗法和由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及跳楼、跳河等恶性刑事案件;协助工商部门做好被骗传销人员的解救及遣返工作。
宣传部门:开展“打击传销宣传周”活动,通过组织现场活动和利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多种形式,宣传传销的危害、防骗反诈的知识以及我市打击传销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动态、成效等。
教育部门:切实加强对市内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各类高(中)等和职业院校的管理,把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年终目标考核责任范围。
城管部门:营造打击传销社会氛围,负责在火车站、汽车站等人流密集地悬挂反传销的大幅宣传招牌或灯箱公益广告等。
民政部门:指导城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传销的预防和打击工作;积极配合工商、公安机关做好生活无着落、被骗参加传销、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工作以及遣返工作。
通讯部门:严把集团用户入网审批关,加强对传销组织加入通讯集团用户的监管工作;及时为公安机关、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救被骗群众提供手机、座机定位等服务;根据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及时注销传销通讯集团用户号码。
房管、供电、供水部门: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的违法出租屋,按照有关管理规定从严处置。
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协助执法部门开展对涉嫌传销资金及账户的查询、查封和冻结工作;协调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打击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的行为;对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的传销人员的银行账号进行冻结;及时为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机关提供外地可疑传销人员经济往来信息。
街道及居委会:积极开展和创建“无传销社区(村)”活动,做好辖区内打击传销的宣传教育及相关信息收集上报工作,掌握辖区内出租房屋信息和外来人口租房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打击传销责任状,加强对辖区内传销易聚集地点的监控,确保在同一地点不重复出现传销活动。 
综治部门:将打击传销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和平安创建工作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考核,认真抓好打击传销领导责任制的落实。
法院、检察院:加强与工商、公安部门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解决传销案件查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传销违法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工商、公安部门打击传销和查处案件给予司法支持,从快批捕、起诉、审判传销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强制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惩处
第十三条 打击传销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内容,列入各地、各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检查考评。
对辖区内同一地点多次出现传销活动的,当地政府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分别作出书面说明,年度综治考评扣0.2分。对因不作为而使辖区内出现恶性案件的,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司法机关视情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0.5分。辖区内发生传销人员集体上访、静坐、游行等群体性案件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年度综治考评扣1分。
第十四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有传销行为并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对有传销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对传销组织中C级别以上(含C级别)头目、授课者或寝室长,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犯罪行为,一律予以刑事拘留;证据确凿的,及时移送起诉;不够起诉条件的,根据《劳动教养条例》有关规定,对组织者或骨干人员送劳动教养。
第十九条 对为传销人员提供出租房屋且屡教不改(二次以上)及粗暴抗法的业主,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进行治安拘留,并在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上进行曝光;是单位职工的,该单位主要领导要书面向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说明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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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开采矿产资源的管理,贯彻实施《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采矿管理条例》),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登记发证工作,将随同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登记发证在全省范围内展开。为使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实? 忠婪ㄖ慰笠螅刂票臼凳┌旆ā? 一、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矿产资源是未经人类任何劳动而形成的自然财富,其所有权是不受土地权属影响的一种独立的物权,只有国家所有一种形式。属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其使用 (采矿)权的转移要经过法律手续来实现。只有按照《矿产资源法》和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的法定程序,履行申请审批手? 竦貌煽笮砜芍ぃ⒊种ぐ炖碛抵凑蘸螅拍艽邮虏煽蠡疃7裨颍褪粑シ桑κ艿较嘤Φ拇Ψ!? 依法登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的采矿权不受侵犯,并承担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义务。
二、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和个体采矿登记
四川省境内,凡属直接从事采矿活动的县、区、乡、村属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它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均属集体采矿登记单位。军队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按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凡所有制不属集体性质的联户、家庭、个人直接从事的采矿活动,属个体采矿登记范围。
三、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矿产资源范围的规定
(一)集体矿山企业应遵守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开采范围。
未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不得在国家、省、市 (地、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不得擅自开采国营矿山采区的保安矿柱和重要井巷附近的预留矿体;需要开采尚未安排建设的大、中型矿床的个别地段,应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 ぁ? 国营矿山对其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在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要积极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矿山开采;国营矿山及其主管部门,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时,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条件下,把可能划给乡镇集体矿山开采的地段划出来,扶持乡镇集体矿山的发展。
(二)个体采矿必须严格控制在法定的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用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的少量矿产范围内,不能扩大。
(三)国家和省规定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研究拟定,并分批公布。根据有关矿产资源政策及采选冶加工技术的特殊性,暂行规定下列矿种为控制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放射性矿产、光学萤石、冰州石、金刚石、长纤维石棉、压电水晶、高级瓷土
。集体矿山企业申请开采上述矿产,应报经省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禁止个人开采。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执行。
四、开采矿产资源,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进行生产
(一)不论是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还是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人采矿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登记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需超越变更开采范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由登记机关另发采矿许可证。
(二)相邻矿山之间,应划定开采界限。不论有无相邻矿山,开采界限一般是从地面境界垂直向下划定。两个矿山企业相邻时,必须有关规定留够矿山隔离矿柱。
(三)根据《采矿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精神,各地审批、登记机关在批准开办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时,不要超越本辖区的行政管理范围 (相邻县、市经协商同意者除外)。毗邻县、市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开采界限的划定,仍以地面境界线垂直向下划定。全民所? 兄瓶笊狡笠档目山缦蓿陨笈⒌羌堑姆段肌? (四)处理采矿权属纠纷的原则:1.对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九日《矿产资源法》公布以后,擅自进入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单位,原则上应令其撤出。对于《矿产资源法》公布之前已在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按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六条、《全民所有制
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及《四川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2.个体采矿者不得进入国营矿山及其规划区内采矿,也不得进入已取得采矿权的集体矿山范围内采矿,已进入的,必须撤出。3.凡有采矿可能性纠纷的矿区,根据
以上原则划定矿界,签矿界协议书,否则,各方者不能办理领证手续。
五、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一次性划给的资源量及许可证有效期
(一)经设计部门正规设计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划给的矿产资源量应与设计服务年限相适应,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与之相适应。
(二)非经正规设计的集体矿山企业,形成年生产矿石量大于下列规模的,可划给能服务五至十年的资源量,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煤 炭 3万吨 磷 矿 5 万吨
铁 矿 10万吨 硅 石 1 万吨
有色金属矿 1.8万吨 冶金粘土 3 万吨
锰 富 矿 1万吨 熔剂灰岩 10万吨
硫 铁 矿 5万吨 水泥灰岩 10万吨
其他矿种比照同类矿种划定,依行业主管部门审定为准。
(三)不形成确定生产能力,且稳定生产规模达不到上条规定的,划给的资源量服务期三至五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之相同。
(四)临时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两年。
六、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分级审批、分级登记发证制度
(一)审批条件和登记发证复核要求 申请单位是否具备办矿条件,由审批机关(部门)按照《采矿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签署批准意见;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根据审批机关 (部门)的意见,着重复核:矿产资源是否具有较可靠的地质资料和储量;圈定的开采范围
资源量是否与其生产能力、服务年限相适应;有毗邻矿山的,是否签署了划界协议书;有无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措施;执行《采矿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有关措施等。
(二)分级审批和分级登记发证具体规定
1、凡不涉及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国营企业矿区范围办矿的,由办矿单位(或个人)向区、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2、凡在地、市、州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地、市、州人民政府 (或行署)计划 (经济)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3、凡在国家规划区、省规划区及其所属国营矿山矿区范围内办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必须征得有关规划管理部门或国营矿山企业同意,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依据办矿条件初审并签署意见,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省地质矿产局发给采矿许可证。
4、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自办或联办的集体矿山企业,由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有关矿业主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 (经济)委员会按前述1、2、3条规定审查批准,发给采矿许可证。
(三)审批与发证的职责划分
办矿的行政审批权 (即直接管理经济职能)与登记发证的执法监督权 (即监督管理经济职能),原则上应两权分立。因此,凡由各级计划部门履行审批和登记发证两权时,内部应指定两个工作班子 (部门)各司其职为好。如当地政府已授权建立专门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登记发证? ぷ髟蛴煽蠊芑谷ブ葱小? 七、采矿登记发证需要报送的资料
(一)正在生产和建设的集体矿山企业在补办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原办矿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或采矿许可证);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或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状的有关资料: (1)年开采能力, (2)年开采量 (登记的前一年资料), (3)出矿品位, (4)矿石开采回采率, (5)矿石选矿回收率, (6)年销售量, (7)职工总数 (固定工、季节工、临时工)。

5、《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补办登记手续,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二)新办集体矿山企业,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报送下列资料:
1、证明有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基本地质资料;
2、开采范围示意图 (标明地理位置和地理座标);
3、相邻矿山意见或划界协议书 (两矿山相连,必须办理此项资料);
4、审批机关 (部门)已签署意见的《四川省采矿申请登记表》。
个体采矿者申请登记,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关于持证和换证的有关规定
(一)定点采矿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分散流动的个体,开采砂石、粘土和季节性采挖生活自用的少量矿石,经审批、登记,发给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局统一印制的《四川省临时采矿许可证》。
(二)在四川省《采矿管理条例》公布前已经开办的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均应重新申请登记,核发采矿许可证。持采矿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方能继续开采。禁止证照不齐采矿。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各地自行印制的采矿许可证即行停止使用。
(三)变更矿山企业名称、变更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应重新经过审批,并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换领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
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领取采矿许可证的单位、个体、从登记领证之日起满一年不建矿开采者、无正当理由中间停产超过一年者,视为放弃采矿权。其原发采矿许可证由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并通知其单位和个体户将营业执照送回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
(五)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以上的矿山企业,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应对其实行两年一次的验证,经维持采矿权的法律地位。
九、对受理审批和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审批机关 (部门)收到办矿申请登记表 (书)后,三十日之内必须作出是否准予办矿的决定。
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收到审批意见十五日之内,必须通知办矿单位办理领证手续。
办矿单位接到办理领证通知后,三十日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领证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领证资格。
十、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应向登记发证机关 (部门)缴纳登记费。收费的有关规定,按省地质矿产局、省财政厅川地矿矿发[1987]46号执行。
十一、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点因资源枯竭或其它原因需要关闭时,要报请原审批机关 (部门)批准。经批准后,到登记管理机关 (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部门注销营业执照。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各地即行受理登记发证工作。办矿单位或个人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证者,视为无证采矿,按《采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本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由省地质矿产局负责解释。
附:《四川省采矿许可证》填写说明
四川省地质矿产局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五日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悬挂)式填写说明
四川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视不同情况实行分级登记制。其许可证按分级、分矿业类,同类统一编号,留足三位数码的填写方式。
(一)“ 采证 字〔 〕第号”的填写:
(1)县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会理县一乡镇铜矿山填:会理采证铜〔1987〕第002号。
(2)地、市、州登记管理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德阳市一乡镇磷矿山填:德阳采证化字〔1987〕第001号。
(3)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填写。例如,一乡镇煤矿山填:川地采证煤字〔1987〕第001号。
(二)“准许 在 规定范
围内,开采 矿,”三个空白位置依次填写:矿山企业 (或实体)名称、开采矿区 (矿体)名称 (或编号)、开采的矿种名称。
例:“准许仓田乡 (办)锡矿在会理岔河锡矿1号矿体规定范围内,开采锡矿”。
(三)“有效期 年”,空白以汉字大写数码填写。
例:“有效期叁年”、“有效期捌年”……。

(四)“发证机关”、“ 年 月 日”的填写。
“发证机关”:由各级计划部门颁发许可证时,加盖“××县计划委员会采矿登记专用章”,由各级政府授权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则加盖“××县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或“××市矿产资源管理处 (办公室)采矿登记专用章”。
“ 年 月 日”。以汉字小写数码填写,如“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日”等。
《四川省采矿许可证》 (收藏式)有关项目填写:
(一)开本左面有关项与悬挂式有关项目相同填写;
(二)开本右面有关项依据“采矿申请登记表”有关项填写。



1987年10月27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业经2008年5月19日十届5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


市 长:李汝求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惠州市惠城中心区环境卫生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落实惠州市惠城中心区(以下简称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制,提高市区环境卫生质量,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环境卫生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对其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负有保洁管理、保持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任。
第三条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环卫局)是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规划建设、爱卫、城管、工商、公路、水利、房管、园林、体育、公用事业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
第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划分:
(一)主要街道、主要公共场所,东江、西枝江市区段水域由市环卫局负责。
(二)主要公园、风景区以及公共绿化带由市园林局负责。
(三)体育公园、市民乐园等由市体育局负责。
(四)横江沥、吊鸡沥、青年河、半径河等河涌市区段由市水利局负责;经营性滩涂、水域由经营单位负责。
(五)在建、新建未移交的或业主建设并管理的道路(公路)、广场、绿地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负责;经市政府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暂时未使用的)由有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
(六)有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七)集贸市场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八)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门店内部及门前由其使用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内街小巷及本条第(一)至第(八)项以外的区域由惠城区人民政府负责。
(十)本条第(一)至第(四)项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所列的具体责任区域由市环卫局公布。
第五条 市区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界线:
(一)街道:以临街建(构)筑物外缘为界。
(二)公路:以排水沟外坡角为界;没有排水沟的,以公路两侧的绿化带外缘为界。
(三)公园、风景区、广场(乐园)、物业管理小区、集贸市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管理线为界。
(四)公共绿化带:以绿化带的外缘为界。
(五)工地:以施工作业区域范围为界。
(六)河涌、湖泊、水库:以堤围(坝)内缘或最高水位线为界。
(七)经营性滩涂、水域:为实际使用区域界线向外延伸5米范围。
(八)门前:为临街门前户外2.5米以内的人行道。
第六条 责任单位对其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承担下列责任:
(一)制订责任区域卫生保洁制度,配备专(兼)职保洁人员,配置相应垃圾桶、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
(二)陆面环境卫生做到“五无五净”。即无堆积物、无果皮纸屑、无砖瓦土石、无污泥积水、无痰涕便溺;垃圾容器净、道边石牙净、树根周围净、沙井净、沟眼净。
(三)水面无明显的飘浮物,无动物尸体。
(四)公厕保洁做到“六无四净三通”。即无痰涕纸屑、无便溺溢塞、无积尘蛛网、无污泥积水、无蝇蛆、无明显臭味;地面蹲位挡墙净、粪槽尿槽池斗净、门窗设备净、周围环境净;自来水通、照明电路通、排污管道通。
(五)无在公共场所翻捡垃圾、垃圾滞留过夜等现象。
(六)垃圾(含建筑垃圾、粪便)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
第七条 市环卫局应会同市爱卫、城管等部门和惠城区人民政府,定期对市区各责任单位落实责任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考评和公布办法由市环卫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对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或个人,由惠州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或者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不力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由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