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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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授予骆敏舟等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的决定
常政发〔2009〕5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按照“经科教联动、产学研结合、校所企共赢”的思路,积极探索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得到了中国科学院等一批国内高校院所的积极响应和大力支持,一批高科技成果相继到常州转移转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励和吸引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来我市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技术研发和转移转化平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加速产业调整升级,市政府经研究决定,授予骆敏舟等15位同志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
希望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广大科技工作者以先进为榜样,深入开展产学研合作,集聚更多的创新资源,促进更多的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为常州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名单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2008年度常州市促进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特别贡献奖名单
序
姓 名
单 位
1
骆敏舟
中科院常州先进制造技术研发与产业化中心
2
欧阳明高
清华大学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工程中心
(常州麦科卡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3
周光远
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
4
曲东升
哈工大机器人研发中心
(常州铭赛机器人有限公司)
5
孔令成
常州市机械电子研究所
(中科院常州中心合肥物质科学研究院分中心)
6
王红丹
常州化学研究所
(中科院常州中心成都有机分中心)
7
聂 俊
北京化工大学常州先进材料研究院
8
程东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
9
丛 明
大连理工大学
10
卢铁成
四川大学
11
曹兆敏
上海交通大学
12
胡建华
复旦大学
13
吕红兵
浙江大学
14
范多进
国家绿色镀膜与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兰州交通大学)
15
张梓良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本所对《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第七条修订如下:
“第七条 相关股东在下列期间不得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一)上市公司业绩快报或者定期报告公告前10日内,未发布业绩快报的,且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定期报告原预约公告日前10日起算。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修订自即日起开始执行,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决定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将在能促进两国经济迅速发展和从中受益的科学技术领域内进行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在科技领域内相互派遣和聘请科技人员、研究人员、教授和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进行考察、实习和传授技术经验;
二、交换科技情报和资料,举办科技座谈会、展览会;
三、共同执行或协调执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项目;
四、相互提供科学试验用的少量种子苗木;
五、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认为必要时,根据第二条规定的合作方式,就具体合作项目计划以及费用支付办法,签订本协定的补充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的专家应按两国各自现行法律和有关规定,为他们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缔约双方保证,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技资科和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缔约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六条 为促进和协调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双方同意成立混合委员会,其职能如下:
一、商定实施本协定的科技合作项目;
二、向双方政府提出有关执行本协定及其项目计划的建议;
三、混合委员会将由中方的对外经济联络部和哥方的外交部协调组成,并在双方认为必要时轮流在中国和哥伦比亚举行会议;
四、混合委员会应掌握补充协议所规定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法律手续并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三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一年,并依此法顺延。
第八条 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废除本协定,本协定自通知废除之日起三个月后失效。
本协定的废除或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定第三条所商定的并正在执行的补充协议的完成除非双方决定停止。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石 林 胡利奥·马里奥
圣多明戈
(签 字) (签 字)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